適用對象
- 透過網上平台銷售貨品的賣家、短期出租房東,以及透過平台取得報酬的司機或接單工作者
- 過去的稅表漏報了平台收入,或無法把平台總額與稅表對上的自僱人士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透過平台銷售的公司
- 自僱收入如何課稅,以及 CPP 和預繳稅款
- 平台申報與 GST/HST 登記之間的關係以外的 GST/HST 登記規定
- 魁北克的省規則,以及美國平台的表格
網上平台會把我的銷售額申報給 CRA 嗎?
會,只要您透過平台銷售貨品、出租財產、從事有償工作或出租車輛,而且不屬於被排除的賣家(見下文)。《所得稅法》第 XX 部分要求平台營運者(即經營該網站或應用程式的公司)每年收集您的資料並申報給 CRA,讓 CRA 可以把平台的總額與您的稅表比較。這些規則按平台的實際業務而不是名稱來適用,涵蓋網上市集、短期出租網站,以及共乘或外送應用程式。首個須申報期間是 2024 曆年,營運者須在次年的 1 月 31 日 前提交(CRA:指引,第 6.3 段;CRA:提交資訊申報表)。對於已經結束的每個須申報年度,這個日期都已經過去,所以 CRA 可能已經掌握了這些年度的總額。
這些規則沒有創造新的稅。平台收入一向都須申報(CRA T4002 指南);改變的是,CRA 現在會從平台收到總額,所以這些總額與稅表之間的差距可能會顯現出來。
下列情況並不簡單:須申報年度的平台收入沒有出現在稅表上、平台的總額與您申報的不符、您是房東或司機(租金和 GST/HST 的規則不同),或您的銷售額接近 GST/HST 的門檻。自願披露必須在 CRA 對該資料展開審查或調查之前進行(CRA:VDP 資格),所以須申報年度裡的差距,最好在 CRA 來函之前處理好。請準備:
- 每個平台的年度摘要和撥款報告
- 銀行存款和費用對帳單
- 您為每個須申報年度提交的稅表
哪些銷售和工作屬於申報規則的範圍?
規則涵蓋平台上四類有償活動:銷售貨品、出租不動產、個人服務,以及出租交通工具,另加日後法規指定的任何服務。數位內容和只處理付款的工具不在範圍內(《所得稅法》第 282 條;CRA:指引,第 4.2 段和第 4.3 段)。
| 透過平台進行的活動 | 屬於第 XX 部分的範圍嗎? |
|---|---|
| 銷售貨品(有形財產) | 是 |
| 出租不動產,包括住宅或商業物業 | 是 |
| 個人服務:為用戶按時間或按任務提供的工作,例如駕駛或外送 | 是 |
| 出租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 | 是 |
| 銷售數位內容,例如有聲書 | 否:只有有形財產才算貨品 |
| 只處理付款、只刊登或宣傳資訊,或只轉接用戶的軟體 | 不是平台 |
最後兩列的收入仍然須課稅;第 XX 部分只是不要求申報這些收入。作為平台營運者或其關聯實體的雇員所做的工作,不屬於第 XX 部分所指的個人服務。
誰是須申報的賣家?誰被排除?
須申報的賣家,是在該年度銷售了貨品、提供了服務或取得了報酬的平台用戶,不屬於被排除的賣家,並且居住在加拿大,或者出租位於加拿大的財產。只透過平台購買的買家不受影響(《所得稅法》第 282 條;CRA:哪些人受影響)。
| 被排除的賣家 | 測試,由每個營運者按每個曆年適用 |
|---|---|
| 小型貨品賣家 | 營運者只為該賣家促成了貨品銷售,數量少於 30 筆,而且支付或記入的總額不超過 $2,800 |
| 大型出租實體 | 就同一處房源提供超過 2,000 項出租服務的實體 |
| 政府 | 政府實體 |
| 上市公司 | 股票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定期買賣的實體,或其關聯實體 |
小型賣家排除規定有三個陷阱:
- 兩項限額必須同時符合。即使四十筆銷售的總額很小,也要申報;即使只有 10 筆銷售,只要總額超過金額上限,也要申報。
- 「僅」字很重要。條文問的是營運者是否只為您促成了貨品銷售。如果賣家在同一個平台上還出租財產或提供有償服務,可能就不符合;CRA 的文字沒有逐一說明這種混合情況,所以請假定平台可能會申報您。
- 每個營運者只根據自己的記錄來測試。測試看的是單一營運者為您促成了什麼,所以在多個平台上的小額銷售,是分別測試的。
被排除,改變的只是平台申報什麼。這些銷售產生的營業收入仍然須申報,記錄也仍然需要(CRA T4002 指南;CRA:點對點交易)。
平台會向 CRA 提交我的哪些資料?
平台提交您的身份資料和您的活動總額(CRA:共享哪些資料;《所得稅法》第 292 條):
- 身份資料:姓名、主要地址、您是稅務居民的每個國家、您的稅務識別號碼及其簽發國、出生日期(實體則為企業登記號碼),以及營運者所掌握的銀行或付款帳戶識別碼(法律把這些限於部長指定的司法管轄區)。
- 活動:每個曆季付給您或記入您帳戶的總額、活動的數量,以及平台按季度預扣或收取的費用、佣金或稅款。
- 出租:每處房源的地址,以及(如有)出租的天數和房源類型。
把這些資料與您的帳目比較時,有四點要注意。申報的金額是扣除平台費用、佣金和稅款後的淨額。它包含小費、酬金和獎勵。退款和取消的部分會被扣除(CRA:指引,第 7.7 段和第 7.8 段)。而且金額計入平台付款或記入帳戶的那個季度,而不是銷售發生的時候,所以 12 月的銷售如果在 1 月才首次付款或記入,就會列入下一年的申報(《所得稅法》第 291 條;CRA:指引,第 7.5 段)。您的稅表遵循另一條規則:自僱收入(農民、漁民和佣金代理人除外)在賺取收入時申報,無論何時收到款項(CRA T4002 指南)。那筆 12 月的銷售應當列入 12 月所屬年度的稅表,即使平台在一年後才申報,所以在認定差額是漏報收入之前,請先考慮這些差異。
平台為什麼要我的 SIN 或企業號碼?不提供會怎樣?
第 XX 部分要求營運者向每位未被排除的賣家收集稅務識別號碼,須申報的賣家在被要求時必須提供。對個人來說,稅務識別號碼是 CRA 用來識別您的號碼,例如您的 SIN;企業號碼也算在內(《所得稅法》第 282 條;第 284 條;CRA:指引,第 8.5 段)。
須申報的賣家如果被要求時沒有提供號碼,每次未提供須繳納 $500 的罰款。有兩項例外:您在被要求後 90 天 內申請了號碼,並在收到號碼後 15 天 內交給了平台(例如還沒有 SIN 的新移民),或者您沒有資格取得號碼。平台也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與您的帳戶關係(《所得稅法》第 293 條;CRA:指引,第 8.7 段和第 8.9 段)。
把平台要求的資料交給它,就完成了您在這些規則下的責任;您其他的稅務義務仍然保留(CRA:提交資訊申報表)。
我會收到所申報內容的副本嗎?
會。營運者必須在須申報年度的次年 1 月 31 日 前,把申報表中有關每位須申報賣家的資料給該賣家(《所得稅法》第 291 條;CRA:指引,第 6.2 段)。
收到後請與您的記錄核對。如果資料有誤,請要求平台更正;CRA 的指引預期,更正賣家的資料時,平台會提交修訂的資訊申報表(第 7.7 段)。CRA 的頁面沒有說明針對該副本提出異議的獨立程序。
平台收入是新稅嗎?它要填在我稅表的哪裡?
這不是新稅。所有收入都必須申報(CRA T4002 指南)。填在哪裡,取決於活動的類型:
| 平台收入 | 填在哪裡 |
|---|---|
| 網上銷售貨品 | 填在 T2125 表的自僱收入;符合資格的成本,包括平台費用,可以申報(CRA:點對點交易) |
| 共乘駕駛 | T2125 表;申報包括小費在內的所有收入,並申報平台扣留的費用(CRA:共享經濟) |
| 出租住宿 | T776 表;您向房客提供其他服務所賺取的部分屬於營業收入,填在 T2125 表(CRA:共享經濟) |
自僱的外送員和其他平台接單工作者,把所有收入填在 T2125 表(CRA:零工經濟);車輛費用請參閱共乘和外送司機的費用。銷售屬於營業收入,還是一次性出售個人物品,取決於事實;請參閱在加拿大網上銷售。出租房產應使用 T776 表還是 T2125 表,請參閱短期出租收入。CPP、預繳稅款,以及應預留多少款項,請參閱自僱收入如何課稅。
房東還有一條規則:未經當地許可,或缺少所需登記、牌照或許可證的短期出租,其費用中相應的比例不可扣除(《所得稅法》第 67.7 條);運作方式請參閱短期出租收入。
平台申報會改變我何時必須登記 GST/HST 嗎?
不會。第 XX 部分屬於《所得稅法》;GST/HST 登記的測試是另外一回事。小供應商在單一曆季,或連續 4 個曆季內,全球應稅供應的收入(連同關聯方)超過 $30,000 之前,不需要登記(CRA:何時登記)。
平台的季度總額可以幫助您檢查這項測試,但並不等於這項測試。它們是扣除平台費用後的淨額,而且只涵蓋該平台;而門檻計算的是您所有應稅供應在扣除費用前的收入,但不包括金融服務、資本財產的銷售,以及出售企業所得的商譽(《消費稅法》第 148 條)。商業共乘司機無論賺多少都必須登記,因為小供應商的門檻不適用於他們(CRA:共享經濟)。
門檻是多少、超過後怎麼辦,請參閱何時要登記 GST/HST;如果您的銷售已被收取稅款,請參閱平台已代收 GST/HST 時。
我現在該改正什麼?
還需要申報的,只有目前進行中的年度。請先為每個須申報年度重建您自己的總額,這樣就可以與平台的副本比較,而不是單靠平台的副本:
- 列出您在每個須申報年度使用過的每個平台,包括很少使用的帳戶。每個營運者都是分別申報的。
- 下載年度摘要、撥款報告和費用對帳單,並把撥款與銀行存款對上。留意在較後季度或年度才付款的預訂或銷售。
- 根據平台的明細重建銷售總額。申報的總額是扣除費用、佣金、稅款和退款後的淨額,費用則按季度另外申報。請申報買家為您的貨品或服務支付的金額,並把平台費用作為費用申報;小費和獎勵屬於收入。如果平台已代收 GST/HST,請參閱平台已代收 GST/HST 時。
- 每次都用同樣的方法換算外幣銷售。平台按付款貨幣申報。請參閱美元銷售和市場平台撥款。
- 把私人款項和營業款項分開。如果同一個帳戶或信用卡混用,請在下一批總額出現之前,為每筆交易加上標記。
- 與您為須申報年度提交的每份稅表比較,要考慮在一年賺取、在另一年付款或記入帳戶的銷售。如果稅表上的平台收入仍然少於您自己的總額,請先閱讀下一節,再作任何更改。
- 核對每個帳戶登記的名稱和稅務識別號碼,以及還有誰登記在這個帳戶上。平台申報的是帳戶持有人的資料和總額。如果帳戶登記在別人名下,或者公司的銷售經過個人帳戶,請先弄清楚是誰賺取了這些收入。兩名或更多賣家共同登記時,平台會分別申報每一位;如果平台無法可靠地分配收益,就會為每位賣家申報全部總額,所以兩份申報可能重疊(CRA:指引,第 7.11 段和第 7.12 段)。請保留證據,證明每一份是誰賺取的。
- 記錄要保存 六年,從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算;如果逾期提交,則從提交日期起算(CRA:記錄要保存多久)。
如果帳目落後了幾個月,請參閱補做逾期的帳目。
如果以前的稅表漏報了平台收入,怎麼辦?
稅表上漏報的平台收入可以更正,採用哪種途徑,取決於那一年有多久,以及 CRA 是否已經聯絡過您。要更改已提交的稅表,可以使用 CRA 帳戶中的「更改我的稅表」(Change my return)、報稅軟體中的 ReFILE,或郵寄 T1-ADJ 表(CRA:更改您的稅表)。自願披露計劃(VDP)只在 CRA 或其他受監管機關還沒有就所披露的資料,對您或關聯納稅人展開審查或調查之前,才可以申請(CRA:IC00-1R7,第 17 段)。申請還必須包括至少已超過申報到期日 一年 的稅務年度,或者就 GST/HST 而言,至少已超過到期日一個期間的申報期間(CRA:VDP 資格;CRA:GST/HST 備忘錄 16-5-1,第 8 段)。
平台的申報,是第三方提供的、關於某位特定賣家的資料。CRA 認為,如果申請是在 CRA 已經收到第三方提供的、有關某位特定納稅人可能不合規的資料之後才提出,屬於被促使而提出的申請,只給予部分減免,而不是一般的減免(CRA:VDP 審查和決定)。該頁面沒有提到平台報告,所以對於平台已經申報的年度,申請可能會被視為被促使而提出。
平台報告從首個須申報期間開始,但更早年度的收入同樣須申報。哪些人符合資格、有什麼減免以及如何申請,請參閱主動申報未申報的收入;如果某一年從未提交稅表,請參閱補交逾期未提交的稅表。
平台是外國的,或我的買家在國外,有影響嗎?
沒有。適用範圍取決於您居住的地方,或出租財產所在的地方,而不是平台或買家所在的地方。如果平台所在地既不是加拿大,也不是夥伴司法管轄區(規則相近的國家),只要它促成了加拿大居民賣家的銷售或服務,或加拿大境內財產的出租,仍必須申報。設在夥伴司法管轄區的平台,如果選擇申報,就向 CRA 申報,否則依照其本國的規則辦理(《所得稅法》第 282 條;CRA:哪些人受影響;CRA:指引,第 2.28 段)。
CRA 也會從夥伴司法管轄區收到有關加拿大居民賣家的資料(CRA:共享哪些資料)。向其他國家的買家和向加拿大的買家的銷售,都要記錄下來(CRA:點對點交易)。美國平台寄出的表格,請參閱加拿大賣家的美國支付平台表格。
舉例
所有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超過限額的賣家
安大略省一位手工藝品賣家,全年有 45 筆銷售。買家付了 $9,000,平台扣留 $1,200 的費用,付給賣家 $7,800。四十五筆不是少於 30 筆,所以這位賣家不被排除,屬於須申報的賣家。平台把 $7,800 申報為已付金額,把 $1,200 申報為費用。賣家在 T2125 表上申報 $9,000 的銷售額,並申報 $1,200 的費用。平台的數字,是另外進行的 GST/HST 小供應商計算的資料來源之一。
符合排除條件的賣家
一位二手物品賣家在一個平台上有 12 筆銷售,合計 $1,800。這少於 30 筆,也低於金額上限,所以這位賣家被排除,平台不會提交任何資料。如果這些銷售屬於營業收入,仍然須申報,記錄也仍然需要。
稅表漏報預訂收入的房東
一位房東透過平台把一間小屋出租了 3 個月,收到 $14,000。這筆收入從未進入她的稅表。平台會申報房源地址、出租天數和各季度總額,所以這個差距可能會顯現出來。她是更改稅表,還是申請 VDP,取決於稅表的到期日已過去多久,以及 CRA 已經寄來什麼。兩種途徑都需要把平台的摘要、銀行存款和已提交的稅表放在一起核對;披露只能在針對該收入的審查或調查展開之前進行。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在須申報年度有平台收入但沒有填入稅表,或無法把平台的總額與稅表對上:採用哪種途徑,取決於每一年的年份、CRA 寄來了什麼,以及是否欠 GST/HST;披露必須在針對該收入的審查或調查展開之前進行。請在 CRA 來函之前,尋求個人稅務協助,並參閱主動申報未申報的收入。
- 您的帳目落後,或混用私人款項和營業款項:請參閱補做逾期的帳目和記帳協助。
- 有些年度從未提交稅表:請參閱補交逾期未提交的稅表。
- 您提供短期住宿:請參閱短期出租收入和短期出租的 GST/HST。
- 您開車或外送,但從未登記 GST/HST:請參閱從未登記的司機。
- 您的銷售額接近 GST/HST 的門檻:請參閱何時要登記 GST/HST。
- CRA 已寄來審查函:請參閱審查、審計和自願披露和什麼情況會引發 CRA 審查。
- 您透過公司銷售,或平台帳戶登記在別人名下:平台申報的是帳戶持有人,而他不一定是賺取收入的人或公司,公司的銷售要填在公司自己的稅表上;請參閱公司稅務協助。
- 您住在魁北克:第 XX 部分是聯邦規則,您的魁北克稅表是另外的,本頁不涵蓋;請參閱個人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數位平台申報規則(第 XX 部分)下的第一個應申報期間 CRA 表示,第一個應申報期間是 2024 曆年 | 2024 曆年 | CRA:數位平台營運商申報規則指引,第 6.3 段 核對日期 |
| 報告平台營運者須向 CRA 提交 Part XX 資訊申報表的日期 須申報期間之後一年的指定日期;第一個須申報期間的首份申報表,到期日為其後一年的 1 月 31 日 | 1 月 31 日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91(1) 款 核對日期 |
| Part XX 排除賣方:營運者在須申報期間內必須協助的商品銷售少於此數量 必須同時滿足此數量和代價上限,且營運者只能為賣方協助銷售商品 | 30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82(1) 款,「excluded seller」(d) 段 核對日期 |
| 第 XX 部分被排除賣家:應申報期間內少於 30 次商品銷售的最高對價 平台營運商僅為商品銷售促成少於 30 次相關活動,且在應申報期間(一個曆年)內支付或計入的對價總額未超過這一金額時,該賣家屬於被排除的賣家 | $2,800 | 《所得稅法》第 282(1) 款,「被排除賣家」(d) 項 核對日期 |
| Part XX 排除賣方:在須申報期間內,就同一房源提供了超過此數量租賃服務的實體 適用於營運者就某處房源,為不動產租賃協助提供了超過此數量之相關服務的實體 | 2,000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82(1) 款,「excluded seller」(a) 段 核對日期 |
| 須申報賣方在平台營運者要求時未提供稅號的罰款,每次未提供 當營運者必須提交需要該號碼的 Part XX 申報表時適用。如果賣方在被要求後 90 天內申請了號碼,並在收到號碼後 15 天內提供給營運者,或沒有資格取得號碼,則不處罰 | $500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93(3) 款 核對日期 |
| Part XX 賣方稅號罰款例外:營運者提出要求後,申請號碼的期限 如果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在賣方收到號碼後再 15 天內把號碼交給營運者,則不處罰 | 90 天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93(3)(a) 段 核對日期 |
| Part XX 賣方稅號罰款例外:收到號碼後把它交給營運者的期限 與 90 天的申請期間一併適用 | 15 天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93(3)(a) 段 核對日期 |
| 申報平台營運商須向應申報賣家提供其申報資料的日期 該日期所在年份為賣家被認定為應申報賣家的曆年的次年 | 1 月 31 日 | CRA:數位平台營運商申報規則指引,第 6.2 段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須註冊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記錄的保存地點、保存期間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
|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 一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數位平台營運者的申報規則
- CRA:哪些人受申報規則影響
- CRA:共享哪些資料
- CRA:數位平台營運者申報規則的指引
- CRA:提交資訊申報表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8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8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9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9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9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67.7 條
- CRA:網上銷售貨品,點對點交易
- CRA:零工經濟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48 條
- CRA:共享經濟
- CRA:何時須註冊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
- CRA:資訊通告 IC00-1R7,自願披露計劃
- CRA:GST/HST 備忘錄 16-5-1,自願披露計劃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審查和決定
- CRA:更改您的稅表
- CRA:記錄要保存多久
- CRA:T4002 指南,第 1 章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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