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出售企業所用筆電、工具、設備或貨車的獨資經營者
- 出售設備或車輛、並隨 T2 稅表提交 Schedule 8 的公司
- 結束經營、同時出售自己設備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每年申報 CCA、各類別和比率
- 出售時的 GST/HST,以及魁北克省的省稅表
- 出售出租用的建築物、土地或商譽
- 把資產轉入公司
- 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出售的設備要在合夥企業的稅表中申報
出售企業的筆電、工具或貨車所得的錢,算收入嗎?
一般不算普通銷售收入。企業設備的出售要通過其資本成本免稅額(CCA)類別處理:售價從該類別的剩餘餘額中扣減,這個餘額稱為未攤銷資本成本(UCC)。只有餘額低於零、或類別已清空時,才會產生收入或扣除;售價高於成本時,才會產生資本利得(CRA T4002 指南,第 4 章)。
| 結果 | 發生條件 | 稅務後果 | 報在哪裡 |
|---|---|---|---|
| 餘額減少 | 售價低於類別餘額,且該類別內仍有其他財產 | 沒有收入,也沒有扣除;之後的 CCA 按較低的餘額計算 | 獨資經營者:T2125 表的 CCA 區域。公司:Schedule 8 |
| 追回 | 售價使類別餘額降到零以下 | 負數金額要計入收入 | T2125 表第 8230 行。公司:Schedule 1 第 107 行 |
| 終結損失 | 類別內已沒有財產,但仍有餘額 | 餘額可從收入中扣除 | T2125 表第 9270 行。公司:Schedule 1 第 404 行 |
| 資本利得 | 售價高於資產成本 | 資本利得的 50% 須課稅 | Schedule 3。公司:Schedule 6 |
當企業正在結束、資產由公司持有、物品是汽車、售價高於成本,或沒有人說得出類別餘額時,情況就不簡單。餘額取決於之前每一份 CCA 明細表,缺了它就無法正確申報這次出售。請備齊購買發票、最近一份 CCA 明細表、售價和銷售費用、買方以及日期。
出售企業資產時,什麼算售價?
從類別中扣減的金額,是售價減去出售費用,但不得超過該資產對您而言的資本成本。資本成本可能低於實際付款額,例如扣除了政府援助或投資稅收抵免之後(《所得稅法》第 13(21) 款和第 13(7.1) 款;CRA T4002 指南)。高於成本的部分屬於資本利得。
資產被毀、被非法取走或被依法定權力徵收時,保險賠款和其他補償也算售價(《所得稅法》第 13(21) 款)。如果您以低於資產價值的價格,賣給與您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例如親屬),一般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也就是該資產在無關聯雙方之間能賣到的價格(《所得稅法》第 69 條)。例外是轉讓給配偶或同居伴侶,且雙方都是加拿大居民:預設為遞延納稅轉讓,所得按該物品佔類別餘額的比例計算,因此不會產生追回或利得,除非您在該年稅表中選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73 條)。出售時是否要收取 GST/HST 是另一個問題,見 二手設備和舊貨的 GST/HST。
賣掉一件物品,就會產生追回或終結損失嗎?
不會單獨產生。結果按整個 CCA 類別計算,而不是按單件物品。要有追回,類別餘額必須降到零以下;要有終結損失,出售後該類別必須已無財產、但仍有餘額(CRA T4002 指南;CRA S3-F4-C1 專冊)。賣掉同一類別中幾台電腦的其中一台,通常只是降低日後計算 CCA 的餘額。
快速沖銷的物品情況不同。單件成本低於 $500 的工具,一般屬於第 12 類,比率為 100%(CRA 類別說明)。如果因成本已全額申報而使類別餘額為零,則售價(上限為成本)全部都是追回。近期購入的電腦可能適用 100% 的首年沖銷。如果該類別內沒有其他物品,餘額為零,賣掉其中一件,就是以售價(上限為成本)計算的追回;同類別內較舊的電腦則會讓餘額保持為正數。
類別計算的前提,是該資產當初已列入某個 CCA 類別。如果您把全部成本當作普通費用扣除,或從未申報過 CCA,在申報出售前,請先確認當初是如何申報這筆成本的。
各類別,以及費用扣除與資產化之間的選擇,見 資本成本免稅額 和 筆電、手機和工具:費用扣除還是 CCA。
什麼是 CCA 追回?如何課稅?
追回,是把先前扣除過多的 CCA 收回來:出售顯示,這些 CCA 超出了資產實際減少的價值。當售價高於年初類別餘額加上當年新增資產成本的合計時,就會產生追回。所以在同一年為同一類別再買一件資產,可以減少或抵銷追回(CRA T4002 指南;CRA S3-F4-C1 專冊,第 1.95 段)。
追回的全額都要計入出售當年的收入,屬於普通收入,不是資本利得(《所得稅法》第 13(1) 款)。即使買方分幾年付款,CRA 仍要求當年一次申報全部追回,不允許設準備金(CRA S3-F4-C1 專冊,第 1.97 段)。
獨資經營者要填在 T2125 表第 3C 部分的第 8230 行「其他收入」。公司的 Schedule 8 會把它帶到 Schedule 1 的第 107 行(CRA:T2125 第 7 欄;CRA Schedule 8)。餘額為負數的類別,不能再申報 CCA。
什麼是終結損失?賣掉所有工具後,我能申報終結損失嗎?
終結損失,是您不再擁有該類別中任何財產之後,類別裡剩下的餘額。只有年底時該類別已無財產、但仍有餘額,才有終結損失(《所得稅法》第 20(16) 款;CRA T4002 指南)。
這筆損失可在出售當年從收入中全額扣除,與只能部分扣除的資本損失不同。獨資經營者填在 T2125 表第 4 部分的第 9270 行「其他費用」;公司的 Schedule 8 會把它帶到 Schedule 1 的第 404 行。損失超過當年收入時,會變成可結轉到其他年度的營業虧損,即非資本損失(CRA S3-F4-C1 專冊,第 1.99 段)。如果獨資經營者的財政期間不是曆年、且已停止經營,則改在曆年年底檢查該類別(《所得稅法》第 20(16.3) 款)。
是否有這筆損失,由三條規則決定:
- 還剩一件。只要類別中還留有財產,即使閒置不用,該類別也沒有終結損失(CRA S3-F4-C1 專冊,第 1.100 段)。
- 事後改作個人使用。如果您留下一件工具,並開始把它用於企業以外的用途,稅法視為在當天按公平市價出售。這可能產生追回;如果類別中已沒有其他財產,則可能產生終結損失(《所得稅法》第 13(7)(a) 段;CRA S3-F4-C1 專冊,第 1.100 段)。
- 賣掉後又回到家人手中。如果售價低於物品成本與其所佔類別餘額兩者中較低者,而 30 天後您或與您有關聯的人(例如配偶,或您控制的公司)擁有該物品或可以取得它,這筆損失不能立即扣除。買方不必是這位關聯人士。差額會以視同財產的形式留在您的類別中,直到出現稅法列明的解除事件為止(《所得稅法》第 13(21.2) 款)。轉給配偶的情況,先按上述遞延納稅轉讓規則處理。
如果我賣的價格比買入價高,怎麼辦?
售價扣除銷售費用後,在資產成本的範圍內從類別中扣減;高於成本的部分是資本利得(CRA:資本利得與 CCA;《所得稅法》第 40(1) 款)。資本利得只有 50% 須課稅(《所得稅法》第 38 條)。獨資經營者把這次出售列在個人稅表的 Schedule 3 上;公司則在 Schedule 6 上申報(CRA T4002 指南;CRA Schedule 1)。如果部分價款在年底之後才支付,可以設準備金,把資本利得最長分 5 年 計入,但追回不能設準備金(《所得稅法》第 40(1)(a) 段)。
一次出售可以同時出現兩種結果:已申報 CCA 的追回,加上高於成本部分的資本利得(CRA T4037 指南)。反過來不行:可折舊財產不會產生資本損失,損失只會以終結損失的形式出現(《所得稅法》第 39(1)(b) 段)。
如果我的筆電或貨車也用於個人用途呢?
只有企業使用的部分才算數。稅法把混合用途資產中屬於企業的部分視為可折舊財產,並給它同樣比例的售價(《所得稅法》第 13(7)(c) 段)。
在 T2125 表的 D 區,要沿用您購買該物品時採用的方法(CRA T4002 指南):
- 一般方法:把售價拆分為企業部分和個人部分。
- 簡化方法:填入全部售價,然後自行計算追回或終結損失中可允許的部分。
個人使用部分的成本和所得,各自至少按 $1,000 計算,所以只有售價超過這個數額才會產生利得,而這部分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所得稅法》第 46(1) 款;CRA T4037 指南)。企業部分,是您持有該物品期間,經常使用中用於企業的比例,所以請保留相關記錄,例如 車輛行駛日誌。
汽車與筆電、工具適用同樣的規則嗎?
如果是第 10.1 類乘用車,就不同。終結損失規則不適用於它;追回規則也不適用,除非該車曾被指定為即時費用化財產(《所得稅法》第 20(16.1) 款;《所得稅法》第 13(2) 款;CRA Schedule 8)。簡單說:這類汽車以低於餘額的價格出售,沒有終結損失;以高於餘額的價格出售,除非曾被指定為即時費用化財產,否則沒有追回。售價高於汽車成本的部分,仍然是資本利得。
乘用車購入時,若稅前成本高於當年的限額,就屬於第 10.1 類;CRA 列出了每年的限額。成本等於或低於限額的汽車屬於第 10 類,適用上述一般規則。出售年初已擁有的第 10.1 類車輛時,您可以申報如果繼續持有本可申報的 CCA 的 50%(CRA T4002 指南)。
屬於第 54 類、成本超過第 54 類限額的零排放汽車,不排除在追回或終結損失之外。在公平交易關係下出售時,它的售價會與曾被指定為即時費用化財產的超限額乘用車一樣,按比例調低後才從類別中扣減;非公平交易關係下的出售不按比例調整(《所得稅法》第 13(7)(i) 段;CRA T4002 指南)。
皮卡或廂型車算不算乘用車,取決於其座位數和用途;見 通過企業購買汽車。
公司如何申報出售?帳簿上又如何顯示?
公司在 Schedule 8 上申報出售:售價填在所得欄,上限為資產成本,該明細表會顯示任何追回或終結損失(CRA Schedule 8)。
帳簿對同一筆出售的呈現方式不同。按記帳實務:按成本轉出資產,轉出其累計攤銷,記錄收到的款項,並把差額記為處置利得或損失。除非出售這類物品本身就是企業的業務,否則售價不記為銷售收入。
| 科目 | 借方 | 貸方 |
|---|---|---|
| 銀行存款(或買方欠款) | 售價 | |
| 累計攤銷 | 截至目前已記的攤銷 | |
| 設備或車輛 | 原始成本 | |
| 處置利得或損失 | 損失(如有) | 利得(如有) |
帳面利得或損失按帳面價值計算,因此不是稅務結果:稅務結果由 Schedule 8 確定,並由 Schedule 1 調整兩者差異。獨資經營者的帳簿同樣需要這些資料,稅務結果來自 T2125 表的 CCA 區域。攤銷與 CCA 的關係,見 公司帳簿中的攤銷與 CCA。
換購替代資產,能遞延追回嗎?
同一年為同一類別購入另一件資產,已經通過類別機制處理了:成本算作新增,因此可以減少或抵銷追回,不需要選擇。另有的替代財產寬免適用範圍更窄,筆電、工具或貨車的一般出售不符合條件。稅法只在以下情況允許推遲追回:舊資產被盜、損毀,或被徵收或依其他法定權力被取走;您在 首個年度之後第二個課稅年度結束,與首個年度結束後 24 個月,兩者中較晚者 前購入以相同或類似方式使用的替代資產;並作出選擇(《所得稅法》第 13 條;CRA S3-F3-C1 專冊,第 1.6 段)。起始年度是所得款項首次到期可收的年度。如果損失與替代發生在同一年,稅表上的計算就是選擇;若在之後的年度,先申報追回,再向購入替代資產那一年的稅表附上選擇函,並要求重新評估(CRA S3-F3-C1 專冊,第 1.15 段和第 1.24 段)。
對於自願出售,這條規則只適用於「前營業財產」。稅法把它界定為不動產和少數其他財產,不包括筆電、工具或貨車(《所得稅法》第 248(1) 款;CRA S3-F3-C1 專冊,第 1.27 段)。CRA 簡短的 替代財產頁面 講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營業財產,因此在依賴它之前,請先閱讀稅法的定義。遞延只是推遲納稅。
如果我把它報廢、折價換購或送人,怎麼辦?
各種情況會得出不同的售價:
| 發生了什麼事 | 什麼算售價 |
|---|---|
| 折價換購 | 折價換購的抵扣額。它同時也是您為新物品所付價款的一部分,但歸入折價換購的成本不得超過舊物品的公平市價(CRA S3-F4-C1 專冊,第 1.47 段) |
| 送人 | 一般是公平市價,即使您沒有收到任何東西(《所得稅法》第 69(1)(b) 段);符合條件的贈與配偶則改為遞延納稅轉讓(第 73 條) |
| 企業結束時,所有者自己留用 | 獨資經營者按當天的公平市價計算(《所得稅法》第 13(7)(a) 段);公司的資產,見 結束公司 |
| 以廢品價值或保險賠款報廢 | 收到的金額 |
| 報廢且沒有收到任何款項 | 真正的處置可按零處理,見下文 |
沒有收到任何款項,本身並不妨礙構成處置。CRA 已存檔的詮釋公告 IT-460 屬於指引,不是法律,CRA 也表示不再更新。它把無權獲得補償而被毀壞、或丟失或遺棄到無法合理期望找回的財產,視為已處置,並在沒有實際所得或視同所得時,允許把售價定為零(IT-460,第 2 段和第 3 段)。稅法對「處置」的定義沒有列出遺棄(《所得稅法》第 248(1) 款)。僅僅停止使用,或在帳簿上註銷,並不足夠,而終結損失仍然要求該類別已無財產。請保留處置證明;在事實確認之前,不要申報損失。這類情況適合做 記帳和稅務審查。
例子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一位自由工作者賣掉一台筆電
一位獨資經營者在第 50 類中有兩台較舊的電腦,類別餘額為 C$2,000。她賣掉其中一台,成本 C$900,售價 C$300,當年沒有再購買其他資產。餘額降到 C$1,700,仍是正數,而且還有一台電腦,所以沒有追回,也沒有終結損失;之後的 CCA 按 C$1,700 計算。
如果她以 C$1,100 出售,只有 C$900 的成本從類別中扣減,剩下 C$1,100。多出的 C$200 是資本利得,其中一半須課稅。
一位技工賣掉全部工具並停止經營
一位獨資經營者年初的第 8 類餘額為 C$5,000。他結束經營,把第 8 類的全部工具合計以 C$2,000 賣出,低於成本。餘額降到 C$3,000,第 8 類已沒有財產,所以他有 C$3,000 的終結損失,在 T2125 表第 9270 行扣除。
如果他留下一把扳手,類別就不是空的,那一年就沒有終結損失。
一家公司賣掉一輛工作貨車
一家公司賣掉一輛符合稅法標準、不屬於乘用車的工作皮卡,因此屬於第 10 類,而不是第 10.1 類。這輛貨車成本 C$40,000,售價 C$25,000。出售前類別餘額為 C$10,000,全部是這輛車。
餘額變成 C$10,000 − C$25,000 = −C$15,000:C$15,000 的追回,計入 Schedule 1 第 107 行的收入。帳簿上這輛車的帳面價值是 C$18,000(成本減累計攤銷),顯示 C$7,000 的利得。Schedule 1 在第 401 行扣除這筆帳面利得,並加上追回,所以稅務結果是追回,而不是帳面利得。
您的情況不同?
- 您不知道自己的類別餘額,或從未做過 CCA 明細表:沒有它,就無法正確申報這次出售。根據購買發票和以往稅表重建各類別餘額,屬於記帳和補帳工作;補做逾期帳目講解了具體步驟。
- 您在較早年度賣過這項資產卻沒有申報,或 CRA 已就此提出詢問:追回和終結損失屬於出售當年,所以該年的稅表可能需要更正。請見補交未提交的稅表、未申報收入與自願披露;公司請見補交公司未提交的稅表,並借助記帳協助重建期間各年度的類別餘額。
- 您把資產賣給或送給了親屬或您控制的公司:價格、損失、30 天規則和配偶遞延納稅轉讓,都取決於具體事實。以低於市價轉讓給配偶、未滿 18 歲的人或與您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也可能讓受讓方就您未繳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上限為所收價值超出所付對價的部分與您當年及以前年度稅款債務兩者中較低者,而且 CRA 可以隨時評估(《所得稅法》第 160 條)。在提交稅表之前,請讓人審查出售文件、類別餘額和應繳稅款(記帳協助)。
- 您正在結束一家公司:最後一年出售或留下的每一項資產,都決定最後一份稅表上是追回還是終結損失,最終帳簿也必須與之相符。請見結束公司,並就結算帳簿尋求記帳協助。
- 您正在停止有 GST/HST 帳戶的獨資經營:留下的資產可能產生應繳的 GST/HST;請見註銷 GST/HST 帳戶。
- 公司的帳簿上有攤銷:請見公司帳簿中的攤銷與 CCA和公司的年終財務報表。
- 資產曾用於出租:請見出租房產是否申報 CCA和出售出租房產。
- 您把設備轉入了自己擁有的公司:這次轉讓是處置,第 85 條選擇可以遞延稅款,但轉讓虧損、且適用第 13(21.2) 款停止損失規則的情況除外;請見把企業轉入公司。
- 資產由合夥企業持有:合夥人不能就合夥企業的財產各自申報 CCA(CRA T4002 指南),所以結果要由合夥企業計算;在申報任何內容之前,先問清楚誰保管它的 CCA 明細表。
- 您或您的公司在魁北克省提交稅表:本頁講的是聯邦規則;魁北克省有自己的稅表和規則,提交前請確認省級處理方式。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第 12 類小型工具成本上限 成本低於此金額的工具、醫療或牙科器械和廚房用具屬於第 12 類;大多數不適用半年規則 | $500 | 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核對日期 |
| 第 12 類 CCA 稅率 包括系統軟體以外的電腦軟體(Class 12(o)) | 1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規》第 1100 條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新增電腦及網路設備的加強首年 CCA 適用於 2024 年 4 月 15 日後取得、且在 2027 年前可供使用的第 46 類及第 50 類合資格新增資產;由 S.C. 2026, c. 3 第 103 條制定。CRA 摘要仍稱此規定為擬議措施;法定計算係數可達到全額費用化,但須符合合資格財產及資產池規則。 | 100%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2025 年預算執行法,第 1 號》,第 103 條 核對日期 |
| 使用準備金時,一般資本利得計入收入的期間 大多數準備金可申報 4 年,使全部利得分 5 年計入收入;加拿大非居民限制適用。 | 5 年 | CRA:T4037,申報準備金 核對日期 |
| 個人使用財產所視為的最低成本和處置所得 個人使用財產(或混合用途財產的個人使用部分)的成本和處置所得,均視為至少此金額 | $1,000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46 條 核對日期 |
| 第 10.1 類車輛在出售當年可申請的正常 CCA 比例 如果車輛在上一財政期間結束時仍持有,第 10.1 類車輛在出售當年可申請的正常 CCA 比例 | 50% | CRA:T4002 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
| 非自願處置可折舊財產後購買替代財產的期限 適用於被盜、被毀或被徵用或依其他法定權力被取走的財產的替代財產規則;對於自願處置的原業務財產,期限為一個課稅年度和 12 個月 | 首個年度之後第二個課稅年度結束,與首個年度結束後 24 個月,兩者中較晚者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3(4)(c)(ii)(A)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T4002 指南,第 4 章(資本成本免稅額)
- CRA:T2125 表,追回與終結損失(第 7 欄)
- CRA:資本利得,見「申報資本成本免稅額」
- CRA:T4037 指南,資本利得
- 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 CRA:所得稅專冊 S3-F4-C1,資本成本免稅額概論
- CRA:所得稅專冊 S3-F3-C1,替代財產
- CRA:替代財產
- CRA:T2 稅表 Schedule 8,資本成本免稅額
- CRA:Schedule 8,資本成本免稅額(2026 年版)
- CRA:Schedule 1,用於所得稅的淨收入(虧損)(2025 年版)
- CRA:詮釋公告 IT-460,無對價的資本財產處置(已存檔)
- 《所得稅法》第 13 條
- 《所得稅法》第 20 條
- 《所得稅法》第 38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39 條
- 《所得稅法》第 40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46 條
- 《所得稅法》第 69 條
- 《所得稅法》第 73 條
- 《所得稅法》第 85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60 條
- 《所得稅法》第 248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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