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派遣居住在加拿大的員工,到美國短期客戶現場或工地工作的加拿大公司
- 部分工作在美國完成的加拿大居民員工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移民或工作許可
- 美國各州工資登記的詳細步驟
- 員工或公司稅表的詳細編製
員工只在美國工作幾週,也要繳美國稅嗎?
在美國工作取得的工資,從第一天起就可能被課稅。《稅收協定》第 XV 條及第 XXIX 條為加拿大居民提供聯邦稅減免,但美國仍保留對本國公民課稅的權利。
| 在美國的工資與停留天數 | 稅收協定何時免除該工資的美國聯邦稅 |
|---|---|
| 當年工資不超過 $10,000 | 不論雇主在美國有沒有常設機構,只要符合第 XV 條的金額測試,該工資即符合免稅條件。 |
| 工資超過 $10,000 | 員工在有關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 內,在美國停留不超過 183 天;而且該工資不是由美國居民支付或代為支付,也不是由雇主的美國常設機構承擔。 |
只計算在美國履行職務所對應的工資,不是整份加拿大薪金。一般薪金可按美國工作日佔全部有薪工作日的比例分攤;部分福利的算法不同。在美國停留的所有日子都要計入,包括沒有工作的日子。客戶支付公司的發票,本身不代表客戶就是工資的支付方;請確認是否由美國分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或承擔該費用。個人稅表的處理,請見跨境工作。
停留較久的員工,可能依美國國內法被視為美國居民。如果同時也是加拿大居民,須先適用第 IV 條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才能主張第 XV 條。
這些工作日需要在美國辦理工資核算或預扣聯邦稅嗎?
外國雇主聘用的非居民員工,其在美國工作的工資,一般須預扣聯邦稅並申報。加拿大的工資扣款不能免除這項責任。
| 情況 | 需要核對的美國聯邦工資處理方式 |
|---|---|
| 符合資格的非居民員工,主張稅收協定預扣稅豁免 | 取得 8233 表,並附上美國 SSN 或 ITIN,或已申請 SS-5 或 W-7 的副本。員工填寫第 II 部分並在第 III 部分簽名;雇主審核豁免申請,若有依據便在第 IV 部分簽名,並在 5 天 內送交 IRS。郵寄後至少等待 10 天,才可停止預扣。如果資格存疑或有變動,或 IRS 提出異議,就必須預扣。享有協定豁免的工資,一般填報在 1042-S 表;州工資可能仍須填報 W-2(IRS)。 |
| 員工不能主張豁免 | 依非居民員工的規定,對在美國工作的應稅工資預扣稅款,並取得 W-4 表(IRS)。 |
請在美國首個發薪日之前準備好 8233 表。加拿大承保證明可證明員工符合資格,免繳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州預扣稅和失業稅須另行核對。
各州會依照稅收協定,還是從第一天起課稅?
稅收協定的工資豁免只涵蓋聯邦稅;各州仍可對在該州境內的工作課稅。紐約州可對非居民在紐約的工作工資課稅,並要求在當地經營業務的雇主預扣(預扣規定)。
依紐約州的 14 天 政策,符合條件的雇主未預扣稅款不會被罰款,但工資仍須課稅。如果工作日超過上限,或派遣安排有變,之後的紐約州工資就要開始預扣。8233 表不能解決州稅問題。紐約州表示,在適用州稅務關聯規則時,即使公司所得依稅收協定可免聯邦稅,仍可能須繳紐約州特許經營稅。登記事宜請見雇員在其他州工作。
員工到訪美國,何時會形成常設機構?
首先,核對公司是否符合第 XXIX A 條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僅憑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不能確定這一點。協定的第 V 條訂有幾種常設機構的測試:
| 活動 | 形成常設機構的條件 |
|---|---|
| 固定場所 | 透過該場所經營業務,可能形成常設機構,除非適用第 V(6) 條的例外。 |
| 從屬代理人 | 若代理人慣常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可能形成常設機構;一般而言,依正常業務經營的獨立代理人則不會。 |
| 建築工地、建築或安裝工程 | 工程持續超過 12 個月。 |
| 沒有其他常設機構的服務 | 個人在美國提供服務,且在任何 12 個月內停留至少 183 天,同時這些服務在停留期間所產生的收入,佔公司全部積極經營業務總收入的比例超過 50%;或者公司在任何 12 個月內,為符合資格的美國客戶,就同一項目或相關項目在美國提供服務至少 183 天。 |
在項目測試中,即使有多名員工,同一天的美國服務只計一天;沒有提供服務的日子不計入。適用的客戶包括美國居民客戶,以及服務所涉及的其他客戶的美國常設機構。第 VII 條允許美國對歸屬於公司美國常設機構的利潤課徵聯邦稅。
申報義務可能比納稅義務更早出現。IRS 指出,在形成常設機構之前,在美國提供服務也可能已構成美國貿易或業務。此時即使不須繳美國聯邦利潤稅,也可能須提交 1120-F 表。沒有美國辦公室的公司,一般在 年度結束後第六個月的 15 日 前提交;有美國辦公室的,則在 年度結束後第四個月的 15 日 前提交。申報決定和協定披露,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加拿大所得稅、CPP 和 EI 的扣款還要繼續嗎?
員工臨時派駐美國時,加拿大的扣款通常會繼續,但各項各有規定。CRA 關於在加拿大境外工作的指引指出,仍可能須扣除加拿大所得稅;預期可申請加拿大外國稅收抵免的員工,可以申請授權函,以減少扣款。
| 扣款項目 | 需要核對的加拿大規定 |
|---|---|
| CPP | 如果員工通常向雇主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報到,或員工是加拿大居民並由該營業地點發薪,須扣除。 |
| EI | 如果雇主在加拿大、員工通常居住在加拿大、該工作在其他情況下屬於可投保工作,而且在工作所在地不受保險保障,須扣除。 |
對於通常在加拿大受保、由同一雇主派往美國的員工,社會保障協定可讓預計不超過 60 個月的派駐繼續適用 CPP。協定並不決定 EI。魁北克的員工,請核對 QPP 和 QPIP,並申請魁北克與美國的承保證明。
未繳納的預扣稅款,責任可能落到個人身上。依 IRC §6672,負責的高級職員或董事如果故意不繳納美國已預扣的稅款,可能須繳納與該稅款相等的罰款;追繳期限一般在評定後 10 年。依《所得稅法》§227.1,加拿大董事可能須對未繳納的所得稅扣款負責,但須符合法定追償條件、可主張盡責審慎(due diligence)抗辯,且法律程序須在不再擔任董事後 2 年 內提起。
我們應該保存哪些美國停留日的記錄?
記錄每名員工的停留天數、工作日、地點、項目、客戶和工資。請保存工時表、工資記錄、派遣安排、發票、費用分攤、8233 表和承保證明。
請跨員工、跨年度追蹤項目的天數。
示例
數字僅為示意;所有金額均為美元。
技術員:在密西根州工作 20 天
一名不是美國公民的加拿大稅務居民,在密西根州工作 20 個工作日,賺取 US$8,000。如果這是他當年度在美國工作的全部工資,依稅收協定的金額測試,可免繳美國聯邦所得稅。為停止預扣聯邦稅,符合資格的員工須向雇主提交 8233 表;雇主則要核對密西根州的工資規定。若符合 CRA 的條件,加拿大所得稅和 CPP 一般會繼續扣;EI 則取決於在美國是否可投保。
工程師:在同一美國項目工作 190 天
一名工程師在 12 個月內,為同一位美國居民客戶的相關項目提供服務 190 天。假設公司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資格,即達到協定中服務常設機構的測試。公司須提交 1120-F 表,並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計算美國稅款。該員工的工資另須單獨分析稅收協定和預扣稅問題。
員工:在紐約州工作 20 天
一名員工在紐約州工作 20 天,並就這些工作賺取 US$8,000。依稅收協定的金額測試,可能免繳聯邦所得稅,但紐約州仍可對這筆工資課稅。工作 20 天時,雇主不能適用紐約州的 14 天政策;如果在當地經營業務,即使已有 8233 表,仍須對紐約州工資預扣稅款。
您的情況不同嗎?
- 員工住在一個國家,卻經常在另一個國家工作:請見跨境聘用員工。
- 需要辦理州工資登記:請見雇員在其他州工作。
- 公司在美國有常設機構,或有受協定保護的美國貿易活動: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 員工需要提交個人稅表:請見跨境工作。
- 過往的美國項目年度尚未申報:請見加拿大公司漏報的美國稅表。
- 涉及多個州、關聯公司或費用分攤:在決定在哪裡預扣和申報之前,請先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最長天數 按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滾動十二個月期間計算 | 183 天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計算期間 期間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 | 12 個月期間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雇主將已接受的 8233 表轉交 IRS 的截止日 接受雇員的 8233 表後 5 天內,扣繳義務人須將簽署副本轉交 IRS | 5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核對日期 |
| 將已接受的 8233 表寄交 IRS 後的等候期 妥善寄出 8233 表後,開始適用稅收協定預扣稅豁免前的最短等待期 | 10 天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非居民短期到訪的預扣稅政策 合資格雇主不會因未對非居民工資預扣稅款而受罰,條件是雇員的主要工作地點在紐約州以外,雇主合理預期且雇員在曆年內實際在紐約州工作 14 天或以下;另有例外。這些工資仍須課稅。 | 14 天 | 紐約州稅務與財政廳:TSB-M-12(5)I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在美國沒有辦事處時,1120-F 表的申報日期 在美國沒有辦事處或營業場所的境外公司的一般報稅日期 | 年度結束後第六個月的 15 日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在美國設有辦事處時,1120-F 表的申報日期 一般報稅日期;財政年度於 6 月 30 日結束的公司適用特殊規則 | 年度結束後第四個月的 15 日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信託基金追繳罰金的一般追繳期間 一般自罰金評定之日起計算;可能適用暫停計時及延長期間的規定 | 10 年 | IRS:信託基金追繳罰金手冊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可被追究責任的期間 所得稅追繳程序,以及依法律交叉引用適用的 CPP 和 EI 追繳程序;《消費稅法》第 323(5) 條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規定了相同期間 | 2 年 | 《所得稅法》:董事責任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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