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向美國客戶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加拿大公司
- 在美國有員工、代理人、承包人或存貨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美國各州的所得稅、特許經營稅和銷售稅申報
- 美國房地產、合夥企業和投資收入
- 加拿大公司稅的計算,或美國有效關聯收入的計算
向美國客戶銷售,我的加拿大公司就要提交美國稅表嗎?
不是。加拿大公司不會僅因為客戶住在美國,就要提交 1120-F 表。IRS 的申報測試看的是:公司是否有美國貿易或業務活動、是否有未全額預扣稅的某些美國來源收入、是否要申請退稅,或者是否須披露稅收協定的立場。
| 公司的情況 | 聯邦申報的可能結果 |
|---|---|
| 從加拿大銷售,沒有美國業務活動,也沒有其他美國來源的申報觸發條件 | 僅因為這些銷售,不須提交 1120-F 表 |
| 把貨物存放在美國倉庫,或使用美國的物流配送 | 須檢視美國貿易或業務測試;僅用於儲存、展示或交付的存貨,可能不構成協定下的常設機構,但這並不能決定聯邦申報責任 |
| 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但因為沒有美國常設機構而符合稅收協定的保護條件 | 1120-F 表,通常連同 8833 表 |
| 透過美國常設機構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 | 1120-F 表,申報屬於該機構的利潤 |
| 有不屬於美國貿易或業務的美國來源收入,而且稅款沒有被全額預扣 | 可能須提交 1120-F 表 |
以上是聯邦所得稅的結果。州可以另行規定所得稅、特許經營稅或銷售稅的義務;稅收協定並不能決定州的義務。美國存貨和州稅說明存放在美國的存貨。加拿大公司的 T2 申報則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
什麼情況下,加拿大公司會被視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
即使沒有美國公司或辦公室,在美國做的工作也可能令加拿大公司被視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IRS 表示,外國公司在美國提供服務,無論多短的期間,一般都被視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其他活動則視乎持續性和具體事實而定(IRS 申報指引)。
請檢視哪些人到美國出差,以及每個人在那裡做什麼。美國的雇員、分支機構,以及經常在美國洽談或履行銷售的人,都很重要。代理人或承包人在美國的工作也可能有影響;單憑頭銜並不能決定結果。請保留出差日期、工作說明、合約,以及訂單在哪裡被接受的記錄。服務收入的來源和稅務處理,見外國所有者何時須繳美國稅。
在美國倉庫存放存貨或使用美國物流,也須另行檢視貿易或業務測試;有關倉庫和州稅的問題,請參閱美國存貨和州稅。
美國貿易或業務的門檻,比稅收協定下的常設機構低。1120-F 表填表說明要求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外國公司提交稅表,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其營業收入的稅。
公司什麼時候在美國設有常設機構?
加美稅收協定一般把美國常設機構定義為加拿大公司藉以經營業務的固定場所。協定也把在美國經常以公司名義訂立合約的人視為常設機構,除非適用獨立代理人規則(協定第五條)。
| 美國的活動 | 協定要問的問題 |
|---|---|
| 辦公室、分支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 公司的業務是否透過它進行? |
| 經常以公司名義訂立合約的人 | 是否適用從屬代理人規則? |
| 在美國提供的服務 | 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兩項服務規則是否有任何一項達到 183 天? |
| 僅用於儲存、展示或交付的設施或存貨 | 協定的特定排除規定是否適用於實際的活動? |
服務規則可以在沒有辦公室的情況下構成常設機構。第一項適用於:某人在美國提供服務,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達到至少 183 天,而且該期間公司活躍營業總收入中,超過 50% 來自此人在美國提供的服務。第二項適用於:公司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就同一個或相關的項目,向美國居民,或向設有美國常設機構且接受該服務的客戶,在美國提供服務 183 天或以上(協定第五條第 9 款)。請按滾動的十二個月期間計算,包括跨越稅務年度的期間。
能否享有協定待遇,還取決於居民身份和福利限制條款。僅憑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不能證明所有協定條件都已符合。
如果沒有常設機構,我們還要提交 1120-F 表和 8833 表嗎?
需要,只要加拿大公司在美國從事了貿易或業務,並且依賴稅收協定,把營業利潤排除在美國聯邦稅之外。須提交 1120-F 表以申報協定下的免稅,並附上 8833 表,披露沒有常設機構的立場(IRS 填表說明;協定披露條例)。
請填寫 1120-F 表第 2 頁的 W(1) 項,並附上 8833 表;該表須列明協定條款、被改變的美國稅務規則、福利限制的依據,以及涉及的收入和事實(IRS 填表說明;IRS 表格)。如果公司沒有美國貿易或業務,也沒有其他申報觸發條件,就不須僅為了證明沒有常設機構而提交這些表格。如果美國稅款已被預扣,申請退稅的 1120-F 表是另一個須提交的原因;請參閱追討被預扣的美國稅款。
為什麼要提交保護性 1120-F 表?
保護性 1120-F 表,可以讓加拿大公司在 IRS 日後認定有應稅美國營業收入時,仍保留申請扣除和抵免的資格。當美國活動有限,或公司認為稅收協定保護適用但事實可能受到質疑時,這很有用(IRS 填表說明;26 CFR 1.882-4)。
請勾選第 1 頁的保護性稅表方框,填寫 A 至 G 項和第 2 頁的必答問題,並在主張協定免稅時附上 8833 表。須由公司的授權高級職員簽署(IRS 填表說明)。如果公司明知有應稅的美國收入,保護性稅表不能取代完整的稅表。沒有及時、準確的稅表,有效關聯收入的大部分扣除和抵免都可能失去,IRS 因此可能按遠大於淨利潤的基數來評稅。
1120-F 表的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可以延期嗎?
截止日期取決於加拿大公司是否在美國設有辦公室或營業場所,而不是單純看有沒有美國客戶,或有沒有協定下的常設機構。1120-F 表填表說明訂明以下一般截止日期:
| 有美國辦公室或營業場所嗎? |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截止日期 | 曆年年結 |
|---|---|---|
| 有 | 第四個月的第 15 日 | 4 月 15 日 |
| 沒有 | 第六個月的第 15 日 | 6 月 15 日 |
部分短年度和 6 月年結有特殊規則;截止日期遇到週末或法定假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設有美國辦公室的公司,一般可以根據條例 1.6081-5 使用自動延期,在第六個月的第 15 日前申報並繳稅,並須在稅表上附上聲明。如需更多申報時間,公司須在該日前勾選 7004 表第 4 行,再延期 4 個月。沒有美國辦公室的公司,須在第六個月的第 15 日前勾選 7004 表第 2 行,一般可獲 6 個月 的申報延期。7004 表不延長繳稅的時間(IRS 填表說明;7004 表填表說明)。
公司需要 EIN 嗎?5472 表適用嗎?
提交 1120-F 表的加拿大公司,需要有自己的美國雇主識別號碼(EIN)。如果還沒有,須使用 SS-4 表申請;在美國沒有住所、主要營業地點、辦公室或代理機構的申請人,不能使用線上 EIN 申請(1120-F 表填表說明;SS-4 表填表說明)。客戶的 EIN 不是這家公司的 EIN。
5472 表是另一份關聯方資訊申報表,並不會因為由加拿大人持有就自動須提交。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外國公司,如果與關聯方有須申報的交易,可能須提交該表。5472 表填表說明列有一項例外:公司沒有美國常設機構,並且及時提交 8833 表。另一項例外只適用於雙方都是非美國人,而且他們的交易在任何稅務年度都不會產生美國來源或有效關聯的收入,也不會產生可分配到該收入的費用、損失或扣除。在斷定無須提交 5472 表之前,請逐項檢查每宗交易和每項例外。
我們應該向美國客戶提供哪一份 W-8BEN-E 表?
加拿大公司一般向要求的美國付款人提供 W-8BEN-E 表,以證明自己是外國實體;這份表交給付款人,不交給 IRS。公司必須準確填寫實體分類和其他適用的部分,因為 W-8BEN-E 表本身並不能證明公司無須繳美國稅(IRS 填表說明)。
| 款項或申請 | 表格和協定欄目的填寫 |
|---|---|
| 付款人只需要公司是外國公司的證明 | W-8BEN-E 表;除非依賴協定福利,否則不要在第三部分主張協定減免 |
| 公司就沒有美國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主張協定減免 | W-8BEN-E 表第三部分:第 14a 行填寫加拿大;第 14b 行選擇公司符合的第 XXIX A 條測試;第 15 行填寫第七條第 1 款、所主張的預扣稅率和收入類型,並說明為什麼這些利潤不屬於美國常設機構 |
| 收入屬於有效關聯收入,並已計入美國總收入 | 該收入一般使用 W-8ECI 表 |
對於所有者兼管理的公司,第 XXIX A 條的持股及稅基侵蝕測試會同時考慮誰擁有股份,以及向不合資格人士支付的可扣除款項。如果這項測試未能通過,請檢查是否有其他可用的測試;僅憑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不能令公司符合資格。如果情況改變,令 W-8BEN-E 表不再正確,須在 30 天 內通知付款人,並提供更新的文件(IRS 填表說明)。在須提交 1120-F 表或 8833 表時,填妥的 W-8BEN-E 表不能取代它們。如果客戶預扣了稅款,請參閱加拿大人收款時被預扣的美國稅。
如果公司確實有美國常設機構,會怎樣?
加拿大公司一般須提交完整的 1120-F 表,並申報屬於其美國常設機構的利潤。稅收協定允許美國對這些利潤課稅,並允許扣除屬於該機構的費用;IRS 填表說明對應稅有效關聯收入適用 21% 的聯邦公司稅率(協定第七條)。
公司還必須檢查分支稅、預扣稅,以及是否須提交 5472 表。加拿大稅務是另一回事;第 126 條可能允許在其限額內,就外國營業收入稅給予抵免。美國有效關聯收入的計算,見外國所有者何時須繳美國稅。
罰款有多少?漏報的年度怎麼補救?
1120-F 表逾期提交,可能令未繳稅款被罰款,更嚴重的是,會失去對美國營業收入的扣除和抵免。IRS 填表說明訂明一般的逾期罰款:每個月或不足一個月,按未繳稅款的 5% 計算,最高 25%。稅表逾期超過 60 天時,可能另有最低罰款;有合理理由,可以免除罰款。公司漏交須提交的 8833 表,每次可能被罰 US$10,000(IRS 8833 表)。須提交的 5472 表未提交,或沒有記錄支持,可能被罰 US$25,000;如果在 IRS 通知之後仍未改正,罰款更高(IRS 填表說明)。
就大多數扣除和抵免而言,26 CFR 1.882-4 允許第一份須提交的稅表,或緊接在已申報年度之後的稅表,在一般截止日期後的 18 個月內提交。如果前一年度漏報,IRS 的通知可以縮短這個期限。只有在事實顯示公司是有合理理由、真誠地沒有提交時,才可能獲得豁免;明知須提交而故意不提交,不符合資格。
請逐年重建每一個漏報的年度:美國的銷售和收入、員工和承包人的工作日數、合約、美國的場所和存貨、關聯方交易、預扣的稅款、以往的稅表,以及任何 IRS 通知。然後逐年判斷是否須提交完整的或保護性的 1120-F 表,以及 8833 表或 5472 表。請盡快提交遺漏的稅表,並保存證據,以便提出合理理由或豁免申請。如果漏報了數個年度,或已收到 IRS 通知,應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例子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為美元。一家加拿大公司從美國客戶賺取 US$200,000,並花費 US$40,000 來服務他們。公司的一名雇員在美國居民客戶的辦公室工作了五天;其餘工作和合約決定都在加拿大進行。假設公司符合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和福利限制規則,沒有美國辦公室或從屬代理人,而這次短暫的訪問構成了美國貿易或業務,但沒有構成美國常設機構。
公司提交 1120-F 表,並附上 8833 表,主張根據稅收協定,其營業利潤不須繳美國稅。保護性申報可以在 IRS 日後質疑事實時,保留扣除的資格。US$200,000 減去 US$40,000 等於 US$160,000,但這個差額並不會自動成為美國應稅利潤;首先要處理的是協定的問題。如果公司改為就同一個項目,在滾動的十二個月期間內為該美國居民客戶提供 190 天的服務,第 V(9)(b) 條會視它為在美國設有常設機構。這時公司須在 1120-F 表上申報屬於該機構的利潤;單憑 US$160,000 的差額,並不能衡量這些利潤。公司同時還要提交加拿大的 T2。
您的情況不同嗎?
- 銷售之前選擇架構:請在加拿大居民在美國做生意中比較加拿大公司、美國 LLC 和美國公司。
- 您的公司持有美國 LLC:請參閱持有美國 LLC 的加拿大居民。
- 您在美國倉庫存放存貨:請檢視美國存貨和州稅。
- 您在美國沒有存貨,想知道銷售稅的答案:請參閱外國賣家和美國銷售稅。
- 您需要處理稅表的加拿大部分:請參閱提交公司的 T2和 GST/HST 註冊。
- 您有美國員工、在美國訂立的合約、數個漏報的年度,或收到了 IRS 通知:請整理每年的銷售額、在美國的工作日數、合約記錄、W-8BEN-E 表副本和任何 EIN,然後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在美國設有辦事處的外國公司,透過 7004 表申請的額外報稅延期 在法規第 1.6081-5 條將期間延至第六個月 15 日的基礎上再起算;必須在該日期前勾選 7004 表第 4 行;僅延長申報期間 | 4 個月 | IRS:7004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無美國辦事處的境外公司透過 7004 表取得的報稅延期 一般自年末後第六個月的第 15 日起算;須在該日期前勾選 7004 表第 2 行;六月年結可能適用特殊規則;僅延長報稅期間 | 6 個月 | IRS:7004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情況變化後的 W-8BEN-E 通知 情況變化導致已提交的資料不再符合第 3 或 4 章要求時,須通知扣繳義務人或金融機構 | 30 天 | IRS:W-8BEN-E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稅率 美國公司應稅收入適用的統一稅率;外國公司的有效關聯收入也適用同一稅率(1120-F 表填表說明第 II 部分) | 21% | IRS:1120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公司逾期報稅每月或不足一個月的罰款 按未繳稅款計算,受總額上限及合理理由約束 | 5%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公司逾期報稅罰款最高額 按未繳稅款計算,合理理由除外 | 25%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C 公司) 依第 6712 條,C 公司每次違規。 | US$10,000 | 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 5472 表或未保存記錄的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按每家申報公司、每個稅務年度計算。實質上不完整的 5472 表視同未提交。依據:IRC 6038A(d)(1);Treas. Reg. 1.6038A-4(a)。 | US$25,000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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