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美国 · 公司

派加拿大员工到美国工作

首次发放美国工作工资前,加拿大公司应检查 Form 8233、州预扣税及加拿大工资扣款。不是美国公民的加拿大协定居民,可能根据 $10,000 金额条件或 183 天 短期停留条件,免缴美国工作工资的联邦税;州税仍可能适用。在常设机构使归属利润应税之前,Form 1120-F 就可能需要申报。

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派住在加拿大的员工到美国客户地点或工地临时工作的加拿大公司
  • 部分工作在美国完成的加拿大税务居民员工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移民或工作许可
  • 详细的美国州工资账户注册
  • 详细的员工或公司报税准备

员工只工作几周,也要缴美国税吗?

美国工作工资可能从工作首日就应税。协定第 XV 和 XXIX 条为加拿大居民提供联邦税减免,但保留美国对其公民征税的权利。

美国工作工资与停留情况何时根据协定免缴美国联邦税
年度工资不超过 $10,000符合第 XV 条金额条件的工资可获豁免,不受雇主是否有美国常设机构影响。
工资超过 $10,000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 内,员工在美国停留不超过 183 天;工资不由美国居民或代表美国居民支付,也不由雇主的美国常设机构承担。

计算美国工作的工资,而不是全部加拿大工资。普通工资按美国工作日占所有带薪工作日的比例分配;部分福利的处理不同。计算所有在美停留日,包括非工作日。客户支付公司发票,不会仅因此成为工资支付方;应核实是否由美国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支付或承担成本。个人申报参见跨境工作。

长期停留可能使员工按美国国内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如果同时也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申请第 XV 条待遇前,应先适用第 IV 条居民身份冲突判定规则。

这些工作日需要美国工资处理或联邦预扣税吗?

境外雇主向非居民员工支付的美国工作工资,通常需要预扣并申报联邦税。加拿大工资扣款并不免除这项义务。

情况应核实的联邦工资税处理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员工申请协定预扣税豁免取得 Form 8233,附美国 SSN 或 ITIN,或尚在申请中的 SS-5 或 W-7 副本。员工填写 Part II 并签署 Part III;雇主审查申请,有依据时签署 Part IV,并在 5 天 内送交 IRS。邮寄后至少等待 10 天 才可停止预扣。如果资格有疑问、发生变化,或 IRS 提出异议,应继续预扣。协定免税工资通常在 Form 1042-S 申报;州工资仍可能需要 Form W-2(IRS)。
员工不能申请豁免按非居民员工规则预扣美国工作应税工资的税款,并取得 Form W-4(IRS)。

首次发放美国工作工资前,应安排好 Form 8233。加拿大保障证明用于证明符合条件的美国社会保障税和 Medicare 税豁免。州预扣税和失业保险需单独检查。

各州遵循协定,还是从工作首日征税?

协定工资豁免覆盖联邦税;各州仍可对州内工作征税。纽约州可对非居民的纽约工作工资征税,并要求在那里开展业务的雇主预扣税款(预扣税规定)。

根据纽约州 14 天 政策,符合条件的雇主不会因未预扣而被罚,但工资仍应税。如果工作日超过限额或工作安排改变,应从之后的纽约工资开始预扣。Form 8233 不解决州税。纽约州说明,符合州税关联规定时,协定免税的公司收入仍可能适用其特许经营税。注册事项参见在其他州雇用员工。

员工到访何时形成常设机构?

先检查公司是否根据第 XXIX A 条符合协定待遇资格。仅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并不能确定资格。协定第 V 条有多个常设机构判断条件:

活动形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固定场所通过该场所开展业务可能形成常设机构,除非适用第 V(6) 条例外。
非独立代表经常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在正常业务中活动的独立代理人通常不会。
建筑工地、施工或安装项目项目持续超过 12 个月。
没有其他常设机构的服务活动个人在美国提供服务,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停留至少 183 天,且这些服务产生的收入超过公司在这些停留期间的实际经营业务总收入的 50%;或公司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客户在同一或相关项目上提供美国境内服务至少 183 天。

项目条件下,即使多名员工一起工作,美国服务日也只计算一次,没有提供服务的日子不计入。它适用于美国居民客户,或服务与其他客户的美国常设机构有关的情形。第 VII 条允许美国对归属于公司美国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联邦税。

申报义务可能早于纳税义务。IRS 说明,在美国提供服务可能在常设机构成立前,就构成美国经营活动。即使无需缴美国联邦利润税,也可能要交 Form 1120-F。没有美国办公室时,通常截止于 年末后第六个月的第 15 日;有办公室时,通常截止于 年末后第四个月的第 15 日。申报判断及协定披露参见加拿大公司如何申报美国税。

加拿大所得税、CPP 和 EI 扣款继续吗?

临时派驻美国时,加拿大扣款通常会继续,但各项规定不同。CRA 加拿大境外就业指南说明,可能仍需预扣加拿大所得税;预计可取得加拿大外国税额抵免的员工,可以申请授权信以减少扣款。

扣款项目应核实的加拿大规定
CPP如果员工通常向雇主的加拿大营业地点报到,或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且工资由该地点支付,应扣款。
EI如果雇主在加拿大、员工通常居住在加拿大、工作本应属于可保就业,且在工作地没有相应保险,应扣款。

对于通常受加拿大保障、由同一雇主派往美国的员工,社会保障协议允许预期不超过 60 个月的派驻继续适用 CPP。该协议不决定 EI。魁北克员工应检查 QPP 和 QPIP,并申请魁北克与美国保障证明。

未缴预扣税可能追及个人。根据 IRC §6672,负责的高管或董事故意不缴美国预扣税,可能被处以等额罚款;征收期限通常为核定后 10 年。根据所得税法 §227.1,加拿大董事可能需要承担未缴所得税扣款,但须符合规定的追偿条件,并受尽职免责及在其离任后 2 年 内启动追偿程序等限制。

美国停留日应保存哪些记录?

记录每位员工的停留日、工作日、地点、项目、客户及工资。保留工时表、工资记录、派驻安排、发票、成本转收记录、Form 8233 和保障证明。

跨员工、跨年度跟踪项目天数。

举例说明

以下数字仅为示例;所有金额均为美元。

技术员:在密歇根州工作 20 天

不是美国公民的加拿大协定居民,在密歇根州工作 20 天,获得 US$8,000。如果这就是其该日历年度全部美国工作工资,协定金额条件使其免缴美国联邦所得税。要停止联邦预扣税,符合条件的员工向雇主提供 Form 8233;雇主检查密歇根州工资规定。如果符合 CRA 条件,加拿大所得税及 CPP 通常继续扣缴;EI 取决于美国保险覆盖情况。

工程师:在同一美国项目工作 190 天

工程师在 12 个月内,为一家美国居民客户的关联项目提供服务 190 天。假设公司符合协定待遇资格,它就达到协定的服务常设机构条件。公司申报 Form 1120-F,并计算归属于该机构利润的美国税。员工工资需要单独进行协定及预扣税分析。

员工:在纽约州工作 20 天

员工在纽约州工作 20 天,取得 US$8,000 工资。协定金额条件可能免除联邦所得税,但纽约州仍可对该工作工资征税。工作达到 20 天,雇主就不能使用纽约州 14 天政策;如果在当地开展业务,即使有 Form 8233,也要对纽约工资预扣税。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加美税收协定在工作所在国适用的受雇收入金额上限
第 XV(2)(a) 条:在另一国受雇所得报酬,按该国货币计算不超过这一金额,并按日历年适用(依据美国财政部对第五议定书的技术解释);与另一项 183 天测试分开适用
$10,000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2)(a)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受雇收入短期停留规则的天数上限
按在相关纳税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滚动十二个月期间计算
183 天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V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受雇收入短期停留规则的计算期间
期间须在相关纳税年度内开始或结束
12 个月期间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V 条
核对日期
雇主将已接受的 8233 表转交 IRS 的截止期限
扣缴义务人须在接受员工的 8233 表格后 5 天内,将已签署副本转交 IRS
5 天IRS:8233 表格填报说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核对日期
将已接受的 8233 表格寄给 IRS 后的等待期
妥善寄出 8233 表格后,开始适用税收协定预扣税豁免前的最短等待期
10 天IRS:8233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纽约州非居民短期到访的预扣税政策
员工主要工作地点在纽约州以外,雇主合理预计且员工实际在该日历年内于纽约州工作不超过 14 天时,符合条件的雇主不会因未对非居民工资预扣税款而受罚;有例外情况。工资仍须纳税。
14 天纽约州税务与财政厅:TSB-M-12(5)I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服务型常设机构(PE)的收入测试
第 V(9)(a) 条:个人在任何 12 个月内于当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业该期间的主动经营总收入超过这一比例来自该人在当地提供的服务时,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
50%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美国税收协定整合版
核对日期
在美国没有办事处时,1120-F 表格的申报日期
在美国没有办事处或营业场所的境外公司的通常报税日期
年末后第六个月的第 15 日IRS:1120-F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在美国设有办事处时,1120-F 表格的申报日期
通常报税日期;财政年度于 6 月 30 日结束的公司适用特殊规则
年末后第四个月的第 15 日IRS:1120-F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信托基金追偿罚款的一般追缴期限
通常从罚款核定之日起计算;可能适用暂停计时及延长期限的规定
10 年IRS:信托基金追偿罚款手册
核对日期
董事离任后可被追究责任的期限
所得税追缴程序,以及通过法律交叉引用适用的 CPP 和 EI 追缴程序;《消费税法》第 323(5) 条对董事核定 GST/HST 责任规定了相同期限
2 年《所得税法》:董事责任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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