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自僱 · 合夥企業 · 公司

跨境僱用雇員:美加兩國工資稅指南

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都適用:若雇員在美國工作,須取得 IRS 的 EIN 和工作所在州的帳戶;若在加拿大工作,須開設 CRA 工資帳戶,如適用魁北克工資規定,還須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登記。雇主須繳交預扣稅款、支付法定的雇主供款,並提交工資報表。發放第一筆工資前,請先核對工作天數、稅收協定減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適用。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有雇員居住並工作在美國的加拿大雇主
  • 有雇員居住並工作在加拿大的美國雇主
  • 現有雇員搬遷或被臨時派駐到另一個國家的雇主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雇員本人的個人所得稅表或外國稅收抵免
  • 雇員是否會使雇主構成常設機構,或是否需要設立子公司
  • 各州、各省及魁北克的詳細僱傭法律

雇員跨境工作時,適用哪個國家的工資規定?

先看雇員實際在哪裡工作。外國雇主可能須在工作所在國承擔工資預扣和申報責任;雇主的註冊地、銀行帳戶和發薪貨幣,都不能決定答案。在美國工作所得的美國工資,可能須繳美國預扣稅和僱傭稅;而非居民雇主有雇員在加拿大工作時,一般須承擔加拿大的預扣、繳交和申報責任(IRS:外國雇主的工資;CRA:T4001)。

在選擇工資制度之前,請先分開處理三個問題:每個工作日在哪裡工作、由哪個國家負責養老金或社會保障供款,以及由哪個州或省決定地方性扣除。美加社會保障協定一般由工作所在國的養老金制度管轄,並設有臨時派駐的例外。但該協定並不決定所得稅預扣、加拿大就業保險(EI),以及各州和各省的義務。

對於短期到訪,稅收協定第 XV 條可使工資只在雇員的居住國課稅,條件是在工作所在國所得的報酬,以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 $10,000;或停留時間不超過 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183 天,且報酬既不是由該國居民雇主支付,也不是由當地常設機構承擔。第 IV 條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改變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單憑稅收協定免稅,並不能停止工資預扣;請使用下文適用的減免程序。

雇員與工作模式工資方面首先要處理的問題
為加拿大雇主,居住並工作在美國設立美國聯邦工資制度,並核對工作所在州的帳戶和申報規定(IRS)。
為美國雇主,居住並工作在加拿大開設 CRA 工資帳戶,並確定加拿大的扣除項目和僱傭所在省份(CRA)。
在兩個國家都有工作,或年內搬遷按工作日期拆分報酬,並針對每個期間重新評估預扣稅和社會保障的適用情況;不要假設原來的工資處理方式仍然正確(IRS;CRA)。

加拿大企業沒有美國公司,可以僱用美國雇員嗎?

可以。加拿大企業一般可以繼續作為直接雇主,並登記美國工資帳戶。登記美國工資本身,並不要求設立美國公司;該雇員是否會產生其他美國企業稅或登記義務,則是另一個取決於具體事實的問題(IRS:外國雇主的工資;IRS:雇主識別號碼)。

在適用規定要求時,加拿大雇主須把在美國工作的工資,視為美國工資處理。IRS 表示,為外國雇主在美國工作,一般須預扣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並繳聯邦失業稅,但適用例外者除外(IRS: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IRS:失業稅)。在美國當地聘用的雇員,通常不屬於社會保障協定下由加拿大臨時派出的人員。

有關企業稅和實體選擇,請參閱加拿大企業拓展美國業務。

發放第一筆工資之前,需要哪些美國帳戶?

先取得聯邦雇主識別號碼(EIN),然後在發薪前,核對工作所在州的預扣稅、失業保險、工資報告和新雇員通報規定。主要營業地在美國境外的加拿大企業,可以透過 IRS 的國際申請程序,使用 SS-4 表或電話申請 EIN(IRS:EIN)。

帳戶或資料原因
IRS EIN用於在美國的工資稅款存繳、申報表和工資報表上識別雇主(IRS:EIN;Publication 15)。
雇員的 W-4 表和身份資料決定聯邦所得稅的預扣;非居民外國人雇員另有特別規定(Publication 15)。
工作所在州的雇主帳戶各州的預扣稅和失業保險規定各不相同。例如紐約州設有一項合併的登記,涵蓋失業保險、預扣稅和工資報告;其他州可能使用不同的帳戶(紐約州登記)。
稅款存繳權限和工資記錄聯邦稅款存繳的時間,取決於雇主在 IRS 的存繳時間表,與發薪日及 941 表的提交日期是兩回事(Publication 15)。

有關美國境內的設立步驟,請參閱設立美國工資制度。如果雇員還在其他州工作,請參閱在其他州工作的雇員。

美國企業可以直接僱用住在加拿大的雇員嗎?

可以。美國企業一般可以直接僱用該雇員,並向 CRA 登記為非居民雇主。CRA 表示,非居民雇主若有雇員在加拿大提供勞務,其在加拿大的預扣、繳交和申報義務,與居民雇主相同(CRA:T4001)。

單靠美國的發薪帳戶,並不能履行這些加拿大義務。對於居住並工作在加拿大的雇員,CRA 的非居民雇主證明通常也幫不上忙:CRA 所述的豁免,是針對在加拿大工作時間有限、並符合稅收協定條件的合資格非居民雇員(CRA:T4001)。該雇員是否會產生加拿大企業稅或實體選擇的問題,請參閱美國企業拓展加拿大業務。

開設加拿大工資帳戶,並不會自動終止美國的工資義務。在加拿大從事的一般工作,即使是美國公民受僱於美國雇主,也不屬於美國聯邦失業稅的範圍:法規排除了在與美國訂有失業保險協議的鄰國工作,而加拿大訂有這樣的協議(美國法典:FUTA 對僱傭的定義;美國勞工部:協議)。對於美國公民或居民,請另行核對美國所得稅預扣;如果加拿大法律要求預扣所得稅,則可能適用例外(IRS:所得稅預扣)。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請依照涵蓋範圍協定核對。

美國雇主如何開設加拿大工資帳戶?

請透過 CRA 的非居民企業登記,申請企業號碼(BN)和工資扣除(RP)帳戶。在加拿大境外註冊成立或位於境外的企業,可在同一個線上申請中同時申請兩者;在無法線上登記時,CRA 也列出以郵寄或傳真遞交 RC1 表的途徑(CRA:非居民登記)。

登記之前,請先備妥企業的法定名稱和地址、所有權和聯絡資料、雇員的開工日期和工作地點,以及預計的首次發薪日。然後取得雇員的社會保險號碼(SIN),以及填妥的聯邦及(如適用)省的 TD1 表,確定僱傭所在省份,並在首次發薪前計算好扣除額(CRA:T4001)。登記工資帳戶本身,並不能解決 GST/HST 或公司稅的登記問題;這些取決於另外的事實。

必須扣除哪些加拿大稅款、CPP 和 EI?適用哪個省份?

對於在加拿大的工作,美國雇主一般須扣除加拿大所得稅;如果該僱傭屬可投保僱傭,還須扣除 EI。CPP 須另行核對: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的情況下,雇主的授權簽署人可使用 CPT13 表,為通常居住並工作在魁北克以外的合資格雇員,申請參加選擇性 CPP。雇主可選擇開始參加的日期;CRA 表示,一經批准的安排不可取消。如果加拿大的 CPP 未生效,則依社會保障協定歸入美國制度。如果雇主在加拿大設有營業場所,或雇員是由美國臨時派出,請核對適用的養老金制度規則。雇主須支付其應繳的 CPP 和 EI 份額(CRA:CPT13 表;SSA:協定第 V 條)。

如果同時適用美國失業保險,請另行核對 EI:依美國某州失業保險法律須繳保費的僱傭,不屬加拿大 EI 的範圍。請按適用的發薪期和省份,使用 CRA 的工資計算器或稅額表;雇員的家庭住址,本身並不能決定僱傭所在省份(CRA:T4001;CRA:僱傭所在省份)。

加拿大的工作安排CRA 工資制度下的僱傭所在省份
實際到雇主的營業場所上班,或依 CRA 遠距工作政策,合理地隸屬於某個營業場所一般為該營業場所所在的省份(CRA)。
遠距工作,既不實際報到,也沒有隸屬的場所,但雇主在加拿大設有營業場所一般為發放薪金的營業場所所在的省份(CRA)。
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工作,而雇主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請使用聯邦 TD1 表,以及 CRA 的「In Canada beyond the limits of any province/territory or outside Canada」(加拿大任何省份或地區的範圍之外,或在加拿大境外)工資稅額表。不要僅因雇員住在某省,就使用該省的 TD1 表。CPP 須另行核對(CRA)。

如果適用魁北克工資規定,請線上或使用 LM-1-V 表,向魁北克稅務局登記源頭扣繳,依規定預扣魁北克所得稅、QPP 和 QPIP,並在 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前提交 RL-1 憑證及 RL-1 匯總表。單有 CRA 的 RP 帳戶,並不涵蓋這些申報(魁北克稅務局:登記;RL-1 申報;CRA:魁北克扣除額)。加拿大一般的繳款流程,請見發放工資。

搬遷或臨時派駐後,社會安全稅、醫療保險稅或 CPP 有什麼變化?

美加社會保障協定一般把雇員歸入工作所在國的養老金制度。合資格的雇員通常在一個國家受僱並受保,若由在該國設有營業場所的雇主派往另一國,為同一雇主(或合資格的關聯企業)工作,且預計派駐時間不超過 60 個月,則可繼續留在原制度;派出國會出具涵蓋證明,作為免於參加另一國制度的憑證(SSA:協定第 V 條及行政安排)。

情況需要核對的涵蓋範圍
在另一個國家工作的在另一個國家當地聘用的新雇員核對工作所在國的制度,以及雇主在加拿大是否設有營業場所;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的美國雇主,可為魁北克以外的合資格雇員申請 CPP 涵蓋。當地聘用的雇員,並不自動等同臨時派駐(SSA;CRA:CPT13)。
由同一雇主臨時派出的現有雇員在免除另一國的養老金扣除之前,請先確認協定的條件,並向保留涵蓋的國家取得證明(SSA)。
永久搬遷,或派駐時間有變、超出預期時間重新評估涵蓋範圍,必要時取得新的裁定或證明;涵蓋證明並不能解決所得稅預扣或 EI 的問題(SSA;CRA:T4001)。

預計超出一般期限的派駐,或由在派出國沒有營業場所的雇主派出的人員,必須事先取得兩國主管機關的相互同意,才能保留派出國的涵蓋(SSA:協定第 V 條)。

對於在美國的工作,請先適用社會保障協定:它通常把養老金涵蓋範圍分配給美國。當協定的例外適用時,例如有加拿大涵蓋證明所記錄的合資格臨時派駐,可繼續繳加拿大 CPP,而不繳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加拿大 EI 和所得稅預扣,請依其本身的規則另行核對(SSA:協定;CRA:在加拿大境外的僱傭)。

之後還有哪些稅款存繳、申報表和年終憑證?

雇主一旦登記,向雇員發放工資就會產生持續的稅款存繳和申報義務。開設工資帳戶只是起步;須把稅款存繳記錄,與季度或年度申報表以及雇員的年終報表核對一致(IRS:Publication 15;CRA:T4001)。

工資稅款存繳及申報表年終雇員報告
美國按 IRS 的時間表存繳聯邦所得稅,以及雇員和雇主的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使用 941 表的新雇主,通常須在 次月 15 日 前按月存繳。一般須在 每個季度後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 前提交 941 表,並在 工資所屬年度次年的 1 月 31 日 前提交年度 940 表;並按規定存繳 FUTA。州稅款的存繳和工資報告,依工作所在州的規定辦理(Publication 15;IRS:FUTA)。就本頁所指的稅務年度,請在 2027 年 2 月 1 日 前向雇員發出 W-2 表,並連同 W-3 傳送表提交。另請核對州的工資報告(IRS:W-2 表填表說明)。
加拿大按 CRA 指定的繳款人時間表,繳交已預扣的所得稅、雇員的 CPP 和 EI,以及雇主須繳的份額。一般繳款人通常須在 付款後次月 15 日 前繳款;其他時間表可能不同(CRA:T4001)。向雇員發出 T4,並在 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前向 CRA 提交 T4 憑證及匯總表(到期日若遇週末或法定假日,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CRA:RC4120)。

美國的稅款延遲存繳,視延遲時間和通知情況,可被處以 2% 至 15%。對超過 C$500 的延遲繳款,CRA 一般處以 3% 至 10%;如果是一再故意或嚴重疏忽未繳,則增至 20%(IRS:未按時存繳的罰款;CRA:延遲繳款)。

如果雇員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主張稅收協定免稅,可能適用美國的特別規定。雇員須每個稅務年度簽署 8233 表;雇主簽署接受該表,在 5 天 內把副本寄給 IRS,並在寄出後至少等待 10 天,才可停止預扣。免稅工資須在 1042 表和 1042-S 表上申報,而不是填在 W-2 表第 1 欄(IRS:8233 表填表說明;IRS:Publication 515)。請先確認雇員的稅務居民身份及所主張的免稅項目。

現有雇員搬遷時,工資制度何時必須更改?

請在第一筆涵蓋新國家工作的工資發放之前重新評估。例如,安大略省的雇員搬到德州並在當地工作,單靠加拿大工資制度,可能無法滿足美國的工資義務。請核對美國聯邦和德州的雇主義務,然後另行測試加拿大的 CPP、EI 或所得稅預扣是否繼續適用。請記錄工作日期、雇員的居住地、在加拿大的報告地點和發薪來源,以及任何涵蓋證明;搬遷可能只影響某個發薪期的一部分(IRS:外國雇主的工資;CRA:在加拿大境外的僱傭)。

請問清楚搬遷是否屬臨時性質、是否由同一雇主派出,以及有沒有涵蓋證明。還要確認雇員是否會因工作而回到原來的國家。加拿大的雇主證明(用於短期到訪)只涉及合資格的非居民雇員,並不能豁免加拿大居民雇員的一般加拿大工資(CRA:T4001)。雇員到加拿大工作,可能依 CRA 雇主指南而須預扣僱傭稅;另一份勞務指南則說明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費用(CRA:Regulation 105 指引)。

對於享有稅收協定免稅的美國居民雇員到訪加拿大,合資格的美國雇主可在加拿大工作開始前至少 30 天,以 RC473 表向 CRA 申請證明。該雇員在該日曆年內,須在加拿大工作少於 45 天,或停留少於 在包含支付日在內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90 天;證明的有效期最長為 兩個曆年。否則,雇員(或獲授權的雇主)可在工作或首次付款前至少 30 天,以 R102-R 表申請 Regulation 102 豁免。這兩種減免都不涵蓋支付給加拿大居民雇員的一般工資(CRA:證明;CRA:豁免)。

如果由第三方僱用或支付雇員,誰須承擔工資稅?

申報安排取決於合約和實際的僱傭關係;把款項交給中介機構,本身並不能轉移雇主的稅務責任。IRS 表示,使用工資服務供應商的雇主,一般仍須負責稅款存繳和申報表,而某些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或經認證的安排,則適用不同的責任規則(IRS:Publication 15)。CRA 同樣表示,當由服務機構提交 T4 申報時,雇主仍須對申報的準確性、金額吻合和申報期限負責(CRA:RC4120)。在魁北克,授權或促成支付工資的工資服務機構,本身可能依《稅務管理法》第 24.0.3 條,就源頭扣繳分擔責任。

如果名義雇主(employer of record)聲稱自己是法律上的雇主,請取得僱傭協議、工資單上列明的雇主、所使用的稅務帳號,以及稅款存繳和年終憑證的證明。在把中介機構的工資制度當作您自己的合規安排之前,請在兩個國家,以及工作所在的州或省,核查該安排。工資服務合約,與改變法律上雇主的合約,效果並不相同(IRS:第三方付款人安排)。

工資稅的債務可能追究到個人。美國的獨資經營者須直接承擔企業的僱傭稅;普通合夥人可能須承擔其擔任合夥人期間所產生的債務,紐約州和安大略省的法律便是例子,而有限責任合夥則有所不同(IRS:獨資經營者)。依據《國內稅收法典》第 6672 條,控制已預扣稅款卻故意不繳的高級職員、董事、合夥人或其他人員,可被處以等同於 全部未繳的預扣所得稅及雇員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 的罰款;IRS 的追討期限,一般為評定後 10 年,但有法定例外(IRS:罰款;26 USC 6502)。依據《所得稅法》第 227.1 條、CPP 第 21.1 條,以及《就業保險法》第 83 條,在欠繳發生時擔任加拿大公司董事的人,可能須承擔未繳的預扣稅款、CPP 和 EI,另加利息和罰款。加拿大的追討訴訟,必須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的 兩年 內展開;另有法定的追討前提條件及盡職審慎的抗辯。

魁北克依《稅務管理法》第 23 至 24.0.2 條,另有自己的董事責任規定。董事可能須承擔未繳的魁北克稅款、QPP、QPIP 和雇主供款;對於從未向加拿大居民雇員預扣的所得稅,董事一般須承擔相關的利息和罰款,但不須承擔該筆未預扣的稅款本身。魁北克稅務局必須在董事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的 兩年 內向董事作出評定,並設有法定的追討前提條件,以及合理謹慎或不知情的抗辯。

範例

僅作說明;所有金額均為美元。一家多倫多的公司僱用了一名只在紐約居住並工作的雇員,年薪 US$60,000,每月發放 US$5,000。這家多倫多公司可以繼續擔任直接雇主。在第一筆工資發放前,它取得 IRS 的 EIN,核對紐約州的預扣稅和失業保險登記,收取 W-4 表,並設立美國的稅款存繳。它另外須在僱用日期後的 20 天 內,向紐約州通報新雇員(紐約州:僱用雇員)。它記錄每個在紐約的工作日,透過適用的美國工資申報表和 W-2 表申報美國工資,並核對加拿大的 CPP 或 EI 規則是否適用於該雇員的具體情況。這個範例並不計算稅款,也不假設僅僅僱用該雇員,就能解決公司在美國的企業稅務問題。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10,000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訪問的停留最長天數
第 XV(2)(b) 條還要求:報酬不是由工作所在國的居民雇主支付,也不是由該國的常設機構承擔
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183 天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 條
核對日期
T4 提交截止日期
T4 憑證須在此日期前交給雇員並提交 T4 申報表;該日適逢週末或法定假日時,適用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的規則
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CRA:雇主指南:提交 T4 憑證及匯總表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60 個月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美國每月工資稅繳存截止日期
新提交 941 表的雇主一般先按月繳存稅額;適用下一個工作日繳存規則
次月 15 日IRS:Publication 15
核對日期
941 表的季度申報截止日
通常為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及 1 月 31 日;可能適用下一個工作日順延及按時繳存稅款的延期規定
每個季度後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IRS:94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940 表的年度申報截止日
可能適用下一個工作日順延及按時繳存稅款的延期規定
工資所屬年度次年的 1 月 31 日IRS:940 表的申報及稅額繳存要求
核對日期
2026 年 W-2 和 W-3 表的申報及提供截止日期
須在這個日期前向 SSA 提交 2026 年 W-2 和 W-3 表,並向雇員提供 W-2
2027 年 2 月 1 日
稅務年度 2026
IRS:W-2 和 W-3 表的一般填表說明(2026 年)
核對日期
CRA 一般類別雇主的工資扣繳匯繳截止日期
CRA 必須在這一日期前收到匯繳納項;加速匯繳和按季匯繳的安排不同
付款後次月 15 日CRA:雇主指南:工資扣除及繳款
核對日期
美國工資稅遲繳存罰款範圍
IRC 6656 及 IRS 指引:依逾期天數及告知情況,罰金為未繳存稅額的 2%、5%、10% 或 15%;各比率不疊加
2% 至 15%IRS:未按規定繳存稅額的罰金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一般罰款的門檻
罰款適用於超過此金額的已扣款項;明知或嚴重疏忽時,較小金額也適用
C$500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比率:遲 1–3 天
按遲匯繳 1–3 天的金額計算
3%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比率:遲超過 7 天
按遲匯繳超過 7 天或未匯繳的金額計算
10%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重複明知未匯繳工資稅款的比率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20%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雇主將已接受的 8233 表轉交 IRS 的截止日
接受雇員的 8233 表後 5 天內,扣繳義務人須將簽署副本轉交 IRS
5 天IRS:8233 表填表說明,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核對日期
將已接受的 8233 表寄交 IRS 後的等候期
妥善寄出 8233 表後,開始適用稅收協定預扣稅豁免前的最短等待期
10 天IRS:8233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CRA 非居民雇主認證須提前申請的時間
CRA 說明,RC473 表申請應至少在加拿大境內服務開始前這一時間送達
30 天CRA:非居民雇主證明
核對日期
合資格非居民雇員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數上限
在該日曆年內於加拿大工作的天數少於這個數字,是可選條件之一;同時須享受稅收協定免稅並為協定國居民
45 天CRA:非居民雇主證明
核對日期
合資格非居民雇員在加拿大停留的天數上限
包含給付日在內的任意 12 個月中,在加拿大停留天數少於這個數字,是工作天數測試以外的另一選項
在包含支付日在內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90 天CRA:非居民雇主證明
核對日期
CRA 非居民雇主認證的有效期
CRA 批准後的最長認證有效期
兩個曆年CRA:非居民雇主證明
核對日期
申請 Regulation 102 豁免的所需時間
CRA 建議在加拿大境內受僱服務開始前或首次支付前,至少提前這一時間申請
30 天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支付時,須預扣的稅額
核對日期
信託基金追討罰款金額
IRC 6672 罰金針對信託基金部分,不包括雇主承擔的社會安全稅、Medicare 稅或 FUTA 稅
全部未繳的預扣所得稅及雇員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IRS:雇傭稅及信託基金追繳罰金
核對日期
IRS 評稅後的一般追繳期間
《國內稅收法典》第 6502 條;法定暫停計時及延長期間的規定可能改變截止日期
10 年《美國法典》:第 6502 條
核對日期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兩年《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紐約州新進員工申報截止期限
自雇員入職之日起計算,即首次提供有償服務或首次可賺取佣金的日期
20 天紐約州:僱用員工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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