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住在加拿大為美國雇主工作:稅要繳給哪國?

如果您住在加拿大,並在加拿大為美國雇主遠距工作,加拿大通常會對您的薪酬課稅;只要您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美國通常不對這些工作日的薪酬課稅。在美國的工作日,美國也可以課稅。全部薪酬都要在加拿大申報;如果有在美國工作,或想申請退稅,可能還須提交美國稅表。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在加拿大工作、受僱於美國公司的加拿大稅務居民
  • 通勤或出差到美國從事雇員工作的加拿大稅務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 自僱的承包人和自由工作者
  • 已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的人
  • 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和各州的申報規則

我住在加拿大,遠距為美國公司工作。我的薪酬由哪個國家課稅?

如果您是加拿大稅務居民,而且全部雇員工作都在加拿大完成,即使薪酬由美國公司支付,加拿大也會對這些工資課稅。如果您同時是美國非居民,這些工資就美國聯邦稅而言,通常屬於境外來源,所以美國雇主所在的地點,或您薪酬使用的貨幣,本身並不會讓這些工資須在美國課稅(IRS;加美稅收協定,第十五條)。

請在加拿大稅表上,以加幣申報全部受僱收入。如果沒有 T4,CRA 要求填在第 10400 行;如果有 T4,則使用第 10100 行。如果您的 W-2 工資因向 401(k)、403(b) 或 457(b) 計劃供款而減少,申報加拿大受僱收入時要把這些金額加回去(CRA)。通勤者可另外使用 RC268 表,就與須在美國課稅的工作相關的美國雇主計劃供款,申請加拿大扣除,扣除額以未用的 RRSP 額度為上限。如果是從美國臨時調到加拿大,也可能改用 RC267 表申請,條件是:在開始於加拿大工作之前,您參加了美國的計劃而且不是加拿大居民;您沒有向 RRSP 或其他加拿大註冊計劃供款;而且在之前的 120 個月中,您為該雇主集團在加拿大工作的時間不超過 60 個月。請保留載明日期的記錄,記下每個工作日的工作地點。如果是混合工作安排,一般工資通常按美國工作日佔全部工作日的比例分攤,不過部分福利另有來源規則(IRS,Publication 519)。

我的美國雇主預扣了美國所得稅或社會安全稅。要怎麼取回?

請先請工資部門更正加拿大工作日的預扣稅。如果美國聯邦所得稅已被預扣,美國非居民通常要提交 1040-NR 表,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申請加拿大外國稅收抵免,應以實際應繳的稅款為準,而不是可以退還的稅款(IRS;CRA 外國稅收抵免解釋)。請在 W-2 上分別核對聯邦和州的預扣稅:州稅的退稅要透過該州自己的稅表或更正程序辦理。如果您的主要辦公室在紐約,紐約州可能會對您在加拿大遠距辦公的日子課稅。

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與所得稅是分開的。它們通常適用於為美國工作的雇員,在美國境外工作有少數例外,另外還有社會安全協定下的規則。對於被錯誤預扣的款項,請先向雇主申請退還;如果行不通,再用 843 表,連同 IRS 列明的證明記錄,向 IRS 申請(IRS)。

我的雇主在加拿大沒有辦公室。誰來扣繳加拿大稅和 CPP?

即使在加拿大沒有辦公室,美國雇主對加拿大居民雇員,仍可能有加拿大的工資扣繳責任。CRA 表示,設在加拿大境外的雇主,對其加拿大居民雇員,與加拿大雇主有相同的扣繳、匯繳和申報責任;雇主應安排加拿大的工資處理,並在需要時簽發 T4(CRA 工資指南)。

CPP 是否適用,需要另外核對。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的外國雇主,可以用 CPT13 表申請,把魁北克以外、通常在加拿大居住和工作的全部雇員納入 CPP;申請須由授權簽署人簽署,CRA 批准後,雇主不能取消。扣繳加拿大所得稅,本身並不代表正在扣繳 CPP。請問清楚工資部門,您適用哪個制度,以及是否有任何適用的保障證明書。如果沒有扣繳加拿大稅,請預留資金用於報稅;根據 CRA 的年度測試,當應繳稅款淨額超過 C$3,000(魁北克居民為 C$1,800)時,可能須分期繳稅,截止日期為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CRA 分期稅款)。

請讓工資部門另外核對就業保險(EI)。在加拿大從事的大多數雇員工作都屬於可投保,但 CRA 列出了例外,包括須繳美國州失業保險費的工作。

我通勤到美國上班。稅要繳到哪裡?要申報什麼?

請在加拿大稅表上申報全部工資。如果您是在美國工作的美國非居民,通常還必須提交 1040-NR 表,即使稅收協定已免除這些工資的美國聯邦稅也一樣;稅收協定免稅的工資,要填在 Schedule OI 的 L 項,以及 1040-NR 表第 1k 行,並在該表上申請退還聯邦多預扣的稅款(IRS Schedule OI;1040-NR 表)。如果您有須預扣美國所得稅的工資,申報截止日為稅務年度後的 4 月 15 日,否則為 6 月 15 日(IRS 1040-NR 表說明)。加拿大可能就您在美國工作所得的工資,抵免符合條件的美國稅款(稅收協定,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四條)。

工作模式美國聯邦所得稅加拿大所得稅
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對美國非居民而言,通常不屬於美國課稅範圍(IRS)計入居民的稅表(CRA)
在美國完成的工作除非適用稅收協定的減免,否則通常須在美國課稅(第十五條)仍須計入收入;符合條件的美國稅款,可產生抵免(CRA)

對於在美國完成的工作,如果該曆年在美國工作所得的報酬不超過 $10,000(美元),第十五條規定這些工資只在加拿大課稅。超過該金額時,如果您在稅收協定規定的十二個月期間內,在美國停留不超過 183 天,而且報酬既不是由美國居民支付或代為支付,也不是由美國的常設機構承擔,仍可能適用減免。由美國雇主支付報酬的工作,通常即使只是短期到訪,也過不了第二個條件(第十五條;財政部說明)。如果稅收協定的減免適用於在美國的工作,每個稅務年度都要簽署新的 8233 表並交給工資部門。工資部門簽署後,須在接受後的 5 天 內轉交 IRS;之後可用 1040-NR 表申請退還多預扣的稅款(IRS 8233 表;說明)。

我通勤上班的日子,會計入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天數嗎?

當天往返的美國工作通勤,只有在超過工作期間內工作日的 75% 時,才可以不計入美國實質居住測試。這個期間通常從您當年在美國的第一個工作日,到最後一個工作日;季節性或週期性的工作,可以有各自獨立的期間。通勤是指在 24 小時內回到您在加拿大的住所。在美國過夜的天數和其他到訪美國的日子,要另外計算(IRS,Publication 519)。

這項例外改變的是居住天數的計算,並不會改變在美國完成的工作所得報酬的來源。如果您計入的天數達到實質居住測試的標準,請先核對您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再提交 1040-NR 表。更緊密聯繫例外,要求在美國的天數少於 183 天,而且您的稅務所在地(主要工作地點)在加拿大,所以如果您的主要工作地點在美國,通常不符合;須在 1040-NR 表的截止日前,用 8840 表提出申請。否則可能適用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規則,並透過 8833 表連同 1040-NR 表提出(IRS,Publication 519;IRS 稅收協定指引)。請保存一份行事曆,記錄工作地點、過境和過夜的情況。如果您在加拿大的居民身份也不確定,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通勤工作以外的訪客天數,請見季節性赴美居住者與美國居民身份。

我屬於哪個養老金制度:CPP 還是美國社會安全?

加美社會安全協定通常把雇員的工作,歸屬於工作地點所在國家的制度。已在一個國家參保的員工,如果受雇於在該國設有營業場所的雇主,並被派到另一個國家為該雇主工作,只要預計派駐期不超過 60 個月,通常可以繼續留在派出國的制度內。派駐期更長,或雇主在該國沒有營業場所,則須事先經兩國主管機關同意。保障證明書可證明您獲豁免於另一國的制度(SSA 協定,第五條)。

對於在加拿大遠距工作的情形,請問清楚:加拿大的保障是否適用,以及外國雇主是否已透過 CPT13 表選擇參加 CPP。如果加拿大的保障沒有生效,協定可能改為適用美國法律。對於在美國的工作或派駐,請先向工資部門索取適用的證明書,再把社會安全稅或 CPP 的扣繳,當成錯誤處理。在魁北克工作的,可能適用 QPP 而不是 CPP;保障的認定也應依魁北克的規則核對(CRA 的 CPP 指引;SSA 協定,第五條)。

我要申報美國州稅表嗎?州政府遵守稅收協定嗎?

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聯邦所得稅,美國的州稅表仍可能須提交。IRS 表示,有些州遵循聯邦的稅收協定優惠,有些則不遵循,所以請核對您工作所在的州,以及您 W-2 上列出的州所得稅(IRS)。

以紐約州為例,對於來源於紐約州的薪酬,可能須提交非居民稅表。它的規則也可能把雇員在紐約州以外遠距辦公的日子,視為在紐約州的工作日,前提是雇員的主要辦公室在紐約州,除非雇主在遠距辦公地點設立了真正的辦公室(紐約州)。加拿大通常把這些日子的薪酬視為來源於加拿大,所以加拿大的外國稅收抵免,可能無法減免這筆紐約州稅。在把這筆稅款視為可以抵免之前,請先核對該州的分攤方式和可用的補救辦法(CRA 外國稅收抵免解釋)。

我的加拿大雇主短期派我到美國。我要繳美國稅嗎?

答案取決於在美國工作的報酬、停留的天數,以及誰支付或承擔這些工資。第十五條可以讓在美國工作所得的工資只在加拿大課稅,條件是:這些工資符合該曆年 $10,000(美元)的限額,或者符合 183 天測試以及雇主費用的兩項條件(稅收協定,第十五條)。

如果工資由美國的關聯企業支付,或由美國的常設機構承擔,即使行程很短,結果也可能不同。同時,請確認臨時外派期間 CPP 是否仍是適用的養老金制度,並在需要時取得保障證明書(財政部說明;SSA 協定)。

我的工資已繳美國稅,在加拿大要怎麼申請抵免?

對於計入加拿大稅表、在美國工作所得工資實際應繳的美國稅款,加拿大可能允許外國稅收抵免;可退還的美國預扣稅,並不是最終稅款。依規定應繳的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也可能符合資格,但受加拿大的限制(CRA 外國稅收抵免解釋;CRA 第 10400 行)。請保留 W-2、美國稅表和稅務記錄、繳款證明、最終的州稅表,以及工作日記錄(CRA 第 40500 行)。聯邦、省和魁北克的抵免計算,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如果我在兩個國家都工作過,股票期權或 RSU 要怎麼課稅?

加拿大對居民從股票獎勵取得的受僱福利課稅。美國也可能對透過在美國工作賺取的那一部分課稅。RSU 是指在滿足條件(即「歸屬」,vest)時,承諾給予股份或現金。對於適用的雇員期權,稅收協定按授予日到行使或處置日之間的主要工作地點分配收入;請把第十五條在美國工作的免稅測試,套用於相關服務所在的年度,而不是行使期權的那一年。IRS 對 RSU 的來源判斷,是以歸屬前的服務期間為依據(財政部說明;IRS)。

不要以為 RSU 一定適用稅收協定中有關期權的特別規則。加拿大的課稅事件和工資申報,取決於獎勵的條款;CRA 把限制性股票單位與標準期權區別對待,並表示非居民公司可能對期權福利負有加拿大的扣繳和申報責任(CRA)。請保留授予協議、歸屬和行使日期、獎勵對帳單、賺取期間的工作地點,以及兩國的稅務憑證,以便統一複核。

舉例說明

以下僅為舉例;所有金額均為加幣,也沒有假設任何稅率。一位加拿大居民,為一家美國居民雇主工作 200 個工作日,賺取 C$100,000:其中 150 天在加拿大,50 天在美國。假設所有工作日都在第一次和最後一次赴美之間,每次赴美都是當天往返的通勤,這位員工仍是美國非居民,而且換算後,在美國工作所佔的份額超過稅收協定的 $10,000(美元)限額。按簡單的工作日分攤,C$25,000 的工資與在美國的工作有關。加拿大把 C$100,000 全部計入收入;美國可以對在美國工作的那一份課稅,因為美國雇主同時也使 183 天這條稅收協定途徑無法適用。這位員工通常要提交 1040-NR 表,並核對最終的美國稅款,以申請加拿大的抵免。這 50 次通勤佔工作期間工作日的 25%,所以不符合經常通勤者的天數排除資格。

您的情況有所不同?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加拿大分期預繳稅的應繳稅額淨額門檻
在當年及前兩年中的任何一年
C$3,000CRA:個人須繳的分期稅款
核對日期
加拿大分期預繳稅的應繳稅額淨額門檻(魁北克居民)
當年,以及此前兩年中的任何一年,聯邦應繳稅額淨額
C$1,800CRA:個人須繳的分期稅款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10,000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雇主將已接受的 8233 表轉交 IRS 的截止日
接受雇員的 8233 表後 5 天內,扣繳義務人須將簽署副本轉交 IRS
5 天IRS:8233 表填表說明,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核對日期
經常往返通勤者占工作日的比例(實質居住測試)
若在工作期間超過這個比例的工作日,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往返美國上班,則上下班往返的日子不計入在美停留天數
75%IRS:第 519 號出版物,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60 個月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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