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 移居美國、但保留加拿大註冊帳戶的人
- 持有 RRSP、RRIF、TFSA、FHSA、RESP 或 RDSP 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雇主的養老金計劃和團體計劃
- 加拿大對這些帳戶的課稅
- PFIC 稅款的計算方式
- 美國州所得稅
加拿大的稅務優惠會延續到美國稅表嗎?
只有在稅收協定或美國稅法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會。美國公民和居民須就全球收入課稅,帳戶在加拿大的註冊身份不會改變這一點。有兩種情況可以改變:
- 協定遞延。《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VIII(7) 條,允許美國公民或居民,對加拿大計劃內的收入遞延繳納美國稅款,條件是該計劃在加拿大一般免稅,並且專門用於提供養老金或雇員福利。Rev. Proc. 2014-55 訂明了規則,RRSP 和 RRIF 符合條件。
- 申報豁免。Rev. Proc. 2020-17 對部分外國退休、醫療、殘疾和教育信託,免除 3520 表和 3520-A 表。它改變的是申報要求,不是稅款。
IRS 沒有具約束力的指引,說明 TFSA、FHSA、RESP 或 RDSP 如何課稅。IRS 的 FBAR 指南把 TFSA 列為須申報的帳戶,而一封不具約束力的 IRS 首席法律顧問函件指出,稅收協定不遞延 RESP 收入的美國稅款。加拿大與美國的 FATCA 協議和後來的 IRS 與 CRA 安排,把 RRSP、RRIF、TFSA、FHSA、RESP 和 RDSP 排除在加拿大金融機構須向 IRS 報告的帳戶之外。這既不改變美國稅款,也不改變您自己須提交的 FBAR 和 8938 表。
各類帳戶如何處理?
只有 RRSP 和 RRIF 的美國稅務處理已有定論。其餘帳戶,取決於 IRS 尚未以具約束力的指引回答的問題。
| 帳戶 | 帳戶內收入的美國稅款 | 可能適用的美國申報表 | IRS 指引 |
|---|---|---|---|
| RRSP、RRIF | 符合資格的個人,遞延至提取時課稅 | FBAR、8938 表 | 已有定論:Rev. Proc. 2014-55 |
| TFSA | 賺取時即須課稅 | FBAR、8938 表、8621 表;如果屬外國信託,則還須 3520 表和 3520-A 表 | 沒有;信託身份未有定論 |
| FHSA | 沒有協定遞延;IRS 未處理 | 與 TFSA 相同 | 沒有 |
| RESP | 沒有協定遞延;由誰課稅,取決於美國的信託規則 | FBAR、8938 表、8621 表;如果屬外國信託,除非適用 Rev. Proc. 2020-17,否則還須 3520 表和 3520-A 表 | 不具約束力的 IRS 函件:沒有協定遞延;可能適用 Rev. Proc. 2020-17 |
| RDSP | 與 RESP 相同 | 與 RESP 相同 | 沒有專門的指引;可能適用 Rev. Proc. 2020-17 |
RRSP 和 RRIF 在美國稅表上如何課稅?
如果您是符合資格的個人,帳戶內的收入在提取之前不課稅。Rev. Proc. 2014-55 視您已自動作出協定選擇。不須提交任何表格或聲明,8891 表已經廢止。
對某個計劃而言,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就是符合資格的個人:
- 在作為該計劃受益人期間,是或曾是美國公民或居民;
- 在您是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各個年度,已符合所有美國稅表的申報要求;
- 從未在美國稅表上申報該計劃未分配的收入;並且
- 已將每一筆提款,視同該選擇已生效而申報。
如果您曾經申報過該計劃未分配的收入,除非 IRS 同意該選擇,否則您須繼續每年申報。這項選擇按計劃逐個適用,不論您供款時是否住在加拿大,都一樣適用。
RRSP 供款可以在美國稅表上扣除嗎?
一般不可以。RRSP 不是 IRA,而 IRA 必須是在美國設立的信託(26 U.S.C. 408(a))。稅收協定只在某些受僱情況下允許美國扣除(第 XVIII(8) 至 (15) 條):在加拿大受僱於加拿大雇主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或被短期派駐美國、並留在加拿大計劃內的員工。該計劃必須是雇主有參與的合資格計劃,扣除也有上限,一般以類似的美國計劃所允許的金額為限。雇主沒有參與的個人 RRSP 不符合條件。
RRSP 和 RRIF 的提款如何課稅?
提款須在美國稅表上課稅,但須受稅收協定約束(Rev. Proc. 2014-55,第 6 節)。應課稅的部分,取決於您在該計劃中的美國計稅基礎,大致是美國已經課過稅的金額,這要看您的歷史情況;該 Rev. Proc. 本身的例子,把每一筆提款都視為全額課稅。就提款所繳的加拿大稅款,一般可在 1116 表上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但須在抵免限額之內。
首次置業計劃(HBP)和終身學習計劃(LLP)的提款,在加拿大不課稅(CRA)。Rev. Proc. 2014-55 並沒有為它們設例外,因此它們在美國稅表上可能須課稅,卻沒有加拿大稅款可以抵免。
提前提款的額外美國稅款(第 72(t) 條),只適用於第 4974(c) 條所列的美國計劃,例如 IRA 和 401(k) 計劃,因此依其條文,並不適用於 RRSP 或 RRIF。
還須申報什麼?
不須 3520 表或 3520-A 表(3520 表填表說明,免提交的例外情況)。該計劃仍須計入 FBAR 和 8938 表:IRS 的 FBAR 指南把 RRSP 列為須申報的帳戶,而 Rev. Proc. 2014-55 沒有取消這兩項要求。
TFSA 在美國稅表上如何課稅?
TFSA 內的收入,在賺取時就須在美國稅表上課稅。加拿大一般不對它課稅,但沒有任何協定條文或 IRS 指引,遞延其美國稅款。第 XVIII(7) 條只涵蓋專門用於養老金或雇員福利的計劃,而 TFSA 允許您隨時提款。
- 帳戶內賺取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出售投資時的收益,一般須在該年度的美國稅表上申報。
- 通常沒有就這筆收入繳納的加拿大稅款,可以用來抵免美國稅款。
- 供款在加拿大和美國都不能扣除。
- 帳戶內持有的基金,可能屬於 PFIC(見下文)。
TFSA 是外國信託嗎?
尚未有定論。TFSA 可以是存款、年金合約,或信託安排(CRA)。如果 TFSA 是您被視為擁有的外國信託,您須每年提交 3520 表,信託須提交 3520-A 表,或由您附上替代文件(3520 表填表說明)。
IRS 沒有說明,就美國稅務而言,TFSA 是否屬於信託。它看來也不符合 Rev. Proc. 2020-17:它並非為退休、醫療、殘疾或教育而設,提款也沒有限制。
漏交 3520-A 表的罰款,一般是 US$10,000 與您被視為擁有的信託資產的 5% 兩者中較高者。對該信託未申報的供款,罰款可高達 US$10,000 與供款金額的 35% 兩者中較高者。如果未能申報是由於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則不罰款。
FHSA 如何處理?
尚未有定論:IRS 沒有指引說明 FHSA 如何課稅。目前已知的情況:
- 在加拿大,供款一般可以扣除,用於購買首套住宅的合資格提款免稅(CRA)。加拿大的扣除不會延續到美國稅表。
- 它並非專門用於養老金或雇員福利,因此依其條文,第 XVIII(7) 條並不涵蓋它。沒有遞延,一般規則是收入在賺取時課稅。
- 與 TFSA 一樣,它可以是信託安排、年金合約或存款(《所得稅法》第 146.6 條)。同樣會出現外國信託的問題,而且購買住宅不是 Rev. Proc. 2020-17 涵蓋的目的。
RESP 和 RDSP 如何處理?
部分尚未有定論。兩者都不是養老金計劃,因此協定遞延不適用,而一封不具約束力的 IRS 首席法律顧問函件,也就 RESP 作出了同樣的說明。沒有 IRS 指引回答尚未解決的問題:該計劃是否屬外國信託,其收入是每年向出資人課稅,還是之後向受益人課稅。這取決於該計劃在美國信託規則下如何分類。
- RESP:認購人與發起人之間的合約。供款不能扣除,收入留在計劃內時在加拿大不課稅,教育援助付款則向學生課稅(CRA)。
- RDSP:為已獲批准殘疾稅收抵免的人而設的儲蓄。供款不能扣除;補助金、債券和投資收入,在支付時向受益人課稅(CRA)。
Rev. Proc. 2020-17 能免除 3520 表和 3520-A 表嗎?
可能可以。對為醫療、殘疾或教育福利而設的外國信託,如果依其所在國家的法律符合以下條件,Rev. Proc. 2020-17 對符合資格的個人免除這兩份表格:
- 享有免稅或稅收優惠;
- 每年的資訊會報送當地稅務機關;
- 供款上限為每年 US$10,000,或終身 US$200,000,以美元按財政部年底匯率計算;並且
- 提款僅限於這些福利,否則會被罰款。
符合資格的個人,已提交或補交 IRS 仍可評定稅款的各個年度所有須提交的美國稅表,並已申報美國法律要求申報的信託收入。
RESP 和 RDSP 是為教育和殘疾而設,但 IRS 沒有說明它們是否符合所有條件。例如,RESP 讓認購人可以取回供款而不須繳加拿大稅款,這可能不符合提款條件。
擬議的外國信託規則會帶來什麼改變?
對加拿大帳戶可能影響不大。這些規則只是擬議,並沒有明確豁免 TFSA 或 FHSA。第 6048 條下的擬議規則會以更新後的上限,重申 Rev. Proc. 2020-17 的豁免,並為小額儲蓄信託界定一個類別:在同一國家的合計價值不超過 US$50,000。
它們尚未定案。3520 表填表說明允許您,在您和關聯人士完整且一致地適用的前提下,依賴這些規則。其前言說小額儲蓄信託將獲豁免,但豁免條文本身,以及 3520 表填表說明,只列出退休、醫療、殘疾和教育幾個類別,因此即使依擬議規則,小額的 TFSA 或 FHSA 是否獲豁免仍不清楚。
這些帳戶內持有的基金需要填 8621 表嗎?
可能需要。外國公司只要符合被動收入測試或被動資產測試,就是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8621 表填表說明)。就美國稅務而言屬於公司的加拿大共同基金或 ETF,可能是 PFIC,每個 PFIC 一般須各自填一份 8621 表。
- RRSP 和 RRIF:在協定遞延適用期間,帳戶內持有的基金不須填 8621 表。這項例外涵蓋依稅收協定被視為退休基金的安排,前提是協定只在支付時才對其收入課稅(26 CFR 1.1298-1(c)(4))。第 XVIII(7) 條的遞延就是這樣運作的。
- TFSA、FHSA、RESP 和 RDSP:沒有這種例外。填表說明中,持有人不被視為 PFIC 股東的帳戶清單,只列出美國的計劃,例如 IRA 和 529 計劃。
小額持有的例外,可以免除某個基金的 8621 表。如果您所有 PFIC 持有的價值合計在年底為 US$25,000 或以下(聯合稅表為 US$50,000),您沒有對該基金作出特殊的 PFIC 選擇(QEF 或按市價計價),而且該年度您沒有從該基金取得超額分配(大致是遠高於其近期平均水平的分派),出售其股份也沒有收益,就不須為它填 8621 表(26 CFR 1.1298-1(c)(2))。
FBAR 和 8938 表的門檻是多少?
請把加元價值換算成美元,一般按財政部的年底最後一天匯率,然後比較(FinCEN 填表說明)。如果您的境外帳戶,在曆年內任何時候合計超過 US$10,000,須提交 FBAR(FinCEN)。如果您須提交美國稅表,當您的特定境外金融資產,超過您所在一行的兩個數值中任何一個,即年底價值或任何時候的價值,須提交 8938 表(8938 表填表說明):
| 您居住在 | 未婚或已婚分開申報:年底 / 任何時候 | 已婚聯合申報:年底 / 任何時候 |
|---|---|---|
| 美國 | US$50,000 / US$75,000 | US$100,000 / US$150,000 |
| 海外(見下文) | US$200,000 / US$300,000 | US$400,000 / US$600,000 |
海外是指您的稅務所在地在美國境外,並且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您是美國公民,作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連續居住一段包含完整稅務年度的時間;或在連續 12 個月內,在其他一個或多個國家至少 330 個整天。綠卡持有人只能使用 330 天測試。如果您不須提交美國稅表,就不須提交 8938 表。
示例
僅為示意。Maya 是單身的美國公民,住在多倫多,符合 8938 表的居住海外測試。所有數字均為美元,每個帳戶的年底價值同時也是其最高價值。
- 價值 $220,000 的 RRSP。帳戶內賺取了 $9,000,她沒有提款。她已提交所有須提交的美國稅表,從未在稅表上申報 RRSP 收入。
- 價值 $40,000 的 TFSA,持有一隻派發了 $1,500 分派的加拿大共同基金。假設該基金是 PFIC。
- 價值 $8,000 的支票帳戶。
| 項目 | 在 Maya 的美國稅表上 |
|---|---|
| RRSP 收入 | 無。$9,000 自動遞延。 |
| TFSA 收入 | 依 PFIC 規則,$1,500 須課稅。沒有加拿大稅款可抵免。 |
| 8621 表 | TFSA 的基金須填一份,因為她的 PFIC 股份($40,000)超過 $25,000 的小額持有例外。RRSP 內的基金不須填。 |
| 3520 表和 3520-A 表 | RRSP 不須填。TFSA 則取決於尚未有定論的信託問題。 |
| FBAR | 須提交。三個帳戶合計 $268,000,超過 $10,000。 |
| 8938 表 | 須提交。年底的 $268,000 超過身在海外的單身申報人 $200,000 的門檻。 |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以前每年都申報 RRSP 收入,或有漏交的美國稅表。您可能不是自動遞延的符合資格個人。請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或我們的跨境稅務服務。
- 您漏交了 FBAR、8938 表或 3520 表。請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
- 您是剛開始從加拿大報稅的美國人。請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持有綠卡,並依稅收協定以加拿大居民身份申報。在該年度的這段期間,美國稅款和 8938 表可能不再涵蓋這些帳戶,但 FBAR 仍然適用(IRS 的 FBAR 指南),而且在持有綠卡的過去 15 年中已滿 8 年之後,這樣做可能被視為終止美國居民身份(離境)(8854 表填表說明)。請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打算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持有多年的綠卡。如果您是涵蓋的離境者(covered expatriate),RRSP 或 RRIF 可能視同在您離境前一天已經支付而課稅(8854 表填表說明)。請見我們的跨境稅務服務。
- 您住在徵收所得稅的美國州。州可能不遵循協定遞延。例如,加州每年對 RRSP 內的收入課稅(FTB Publication 1001)。請見我們的跨境稅務服務。
- 您冬天在美國度過。成為美國居民後,您的加拿大帳戶就須納入美國稅務和申報。請見季節性赴美居住者與美國居民身份。
- 您希望一次了解所有境外申報表。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 您有雇主的養老金或團體計劃。可能適用不同的稅收協定和美國規則。請見我們的跨境稅務服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3520 / 3520-A 表的最低初始罰金 第 6677 條的初始罰金為這個金額或涉事金額的一定比例,以較高者為準;收到 IRS 來函後仍未改正的,罰金會增加 | US$10,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外國授予人信託漏交 3520-A 表的罰款比率 按視為由該美國人士擁有的信託資產部分的總值計算;計算結果高於最低罰款時適用 | 5%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3520 表未申報向境外信託轉移財產的罰金比例 按美國轉讓人未在第 I 部分申報的、轉入境外信託的財產總值計算;計算結果高於最低罰款時適用。未申報收到的分配款(第 III 部分)也適用同一比例 | 35%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罰金) 核對日期 |
| 享有稅收優惠的境外非退休儲蓄信託的年度繳存最高額 Rev. Proc. 2020-17 第 5.04(3) 節;每年供款不得超過此金額(或終身上限),按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財政部匯率換算 | US$10,000 | IRS:Rev. Proc. 2020-17 核對日期 |
| 享有稅收優惠的境外非退休儲蓄信託的終身存入最高額 Rev. Proc. 2020-17 第 5.04(3) 節;按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財政部匯率換算 | US$200,000 | IRS:Rev. Proc. 2020-17 核對日期 |
| 享有稅務優惠的外國小額儲蓄信託的價值上限(擬議) 擬議的《財政部條例》第 1.6048-5(b)(4)(iii) 條,尚未定案;納稅年度內任何時點該司法管轄區信託的總價值;自最終規則公布的年度起按指數調整 | US$50,000 | 《聯邦公報》:外國信託交易的擬議規則(REG-124850-08) 核對日期 |
| 8621 表第 I 部分的小額持股豁免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持有的全部 PFIC 股票總值;僅適用於第 1291 條基金,且不得存在超額分配或出售收益 | US$25,00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621 表第 I 部分的小額持股豁免(聯合報稅) 股東聯合報稅時適用的合計門檻 | US$50,00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特定境外金融資產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75,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聯合報稅、年末 已婚聯合報稅;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總價值 | US$1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聯合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已婚聯合報稅;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 | US$15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符合境外稅務所在地及境外停留測試;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2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符合境外稅務所在地及境外停留測試;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3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聯合報稅、年末 已婚聯合報稅且居住海外;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總價值 | US$4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海外、聯合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已婚聯合報稅且居住海外;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 | US$600,000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Rev. Proc. 2014-55,加拿大退休計劃
- IRS:Rev. Proc. 2020-17,享有稅收優惠的外國信託
- 《聯邦公報》:外國信託交易的擬議規則(REG-124850-08)
- IRS:資訊函 INFO 2000-0187,RRSP 和 RESP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的 FATCA 政府間協議
- CRA:加拿大與美國關於 FHSA 的主管當局安排
- Canada.ca:《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綜合文本)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2007 年議定書
- IRS:Publication 597,美國與加拿大所得稅收協定資訊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IRS:8854 表填表說明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 eCFR:26 CFR 1.1298-1,PFIC 申報的例外
- IRS:Publication 5569,FBAR 參考指南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 FinCEN:FBAR 逐項填報說明
- IRS:居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 IRS:外國稅收抵免
- 《美國法典》:26 U.S.C. 408,個人退休帳戶
- 《美國法典》:26 U.S.C. 4974,合資格退休計劃的定義
- 加州 FTB:Publication 1001,聯邦與州的差異
- CRA:首次置業計劃和終身學習計劃的提款
- CRA:什麼是 TFSA
- CRA:首次置業儲蓄帳戶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46.6 條(FHSA)
- CRA:註冊教育儲蓄計劃如何運作
- CRA:註冊殘疾儲蓄計劃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