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美國過冬或長期停留的加拿大居民
- 不是美國公民、沒有綠卡,也沒有正在申請綠卡的加拿大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美國移民法對訪客可停留時間的限制(屬於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另一套規則)
- 離開所在省份期間的省級醫療保障規則
- 美國租金收入的稅務
- 出售美國房產
- 美國遺產稅
- 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由什麼決定?
取決於您按實質居住測試計算的美國天數。如果達標,接下來要看本年在美國是否少於 183 天。「本年」指您正在核查的那一年。
| 您的情況 | 美國稅務身份 | 居民身份相關申報 |
|---|---|---|
| 本年美國天數少於 31 天,或加權合計少於 183 天 | 按該測試不屬於居民 | 無需提交;但如果因健康狀況排除天數,則須按時提交 8843 表 |
| 已達標,本年少於 183 天,且與加拿大聯繫更緊密 | 主張更緊密聯繫例外後,屬於非居民 | 按時提交 8840 表 |
| 本年達到或超過 183 天,或不能使用、漏交 8840 表 | 依美國法律屬於居民;依稅收協定可能屬於加拿大居民 | 提交 1040-NR 表(美國非居民稅表);如果協定確定您為加拿大居民,另附 8833 表 |
美國居民通常須就全球收入繳稅,包括加拿大養老金和投資收入,並像美國公民一樣提交 1040 表(第 519 號出版物)。
如何計算天數?
只要您實際在美國停留達到以下天數,就算達標(IRS):
- 本年至少 31 天,並且
- 三年合計 183 天:本年全部天數,加上去年天數的 1/3,再加上前年天數的 1/6。
| 年度 | 您的美國天數 | 權重 | 計入天數 |
|---|---|---|---|
| 本年 | A | 全部 | A |
| 去年 | B | ÷ 3 | B ÷ 3 |
| 前年 | C | ÷ 6 | C ÷ 6 |
| 合計 | A + B ÷ 3 + C ÷ 6 |
不足一天的小數要保留,不做四捨五入(26 CFR 301.7701(b)-1(c)(1))。
如果每年停留的天數相同,加權合計就是該天數的 1.5 倍:
| 每年美國天數 | 加權合計 | 達標嗎? |
|---|---|---|
| 120 | 180 | 否 |
| 122 | 183 | 是 |
| 150 | 225 | 是 |
請按天數計算,不要按月份:1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是 121 天,閏年是 122 天。
計算範圍是 50 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不包括波多黎各等美國屬地(第 519 號出版物,第 1 章)。
哪些天數不計入?
只要您在某一天的任何時間身在美國,那一天就算一天。入境日、離境日,以及越過邊境到美國購物的一日遊,都按完整一天計算。第 519 號出版物列出可以排除的天數;26 CFR 301.7701(b)-8(a)規定哪些情況需要提交表格:
| 不計入的天數 | 條件 | 所需表格 |
|---|---|---|
| 從加拿大通勤上班 | 您住在加拿大,在工作期間內超過 75% 的工作日通勤到美國上班,且每次都在 24 小時內回家 | 無需表格 |
| 過境 | 在兩個美國境外地點之間旅行時,在美國停留少於 24 小時,例如轉機。如果停留期間參加商務會議,此例外就不再適用 | 無需表格 |
| 健康狀況 | 您本來打算離開,但因在美國期間出現的健康狀況而無法離開 | 8843 表 |
健康原因的排除不適用於以下情況:您抵達前就已知道的病況;為治療先前停留期間的病況而再次赴美;或在能夠離開之後,超過合理安排離境所需的時間。8843 表須在 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如果沒有按時提交,這些天數就不能排除,除非您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您已採取合理步驟了解這項要求,並採取實質步驟遵守。
以下天數同樣不計入:作為外國船舶的正式船員,持 NATO 簽證,或屬於「豁免個人」(部分外交人員、學生、教師、受訓人員,以及參加慈善賽事的運動員)。具體條件請見第 519 號出版物。
本年少於 183 天,如何按非居民處理?
在 8840 表上主張更緊密聯繫例外。即使您達到實質居住測試,只要以下條件全部成立,該年度就不會被視為美國居民(8840 表說明):
- 本年您在美國停留少於 183 天。
- 整個年度,您的稅務所在地都在加拿大。稅務所在地是您的主要工作地點;如果您不工作,則是您通常居住的地方(26 CFR 301.7701(b)-2)。
- 您與加拿大的聯繫比與美國更緊密,也就是更多重要聯繫在加拿大,例如永久住所、家人、汽車和個人物品、銀行、駕照、投票地點、在表格上填寫的居住國,以及您向美國銀行或券商提交的是 W-8BEN 表(外國人身份)還是 W-9 表(美國人身份)(第 519 號出版物)。
如果您在該年度持有綠卡,已申請或採取其他申請步驟(親屬或雇主為您提交移民申請也算),或有轉為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正在審理中,就不能使用此例外(26 CFR 301.7701(b)-2(f))。
如何提交 8840 表?
- 每個人,包括每位配偶,都要計算自己的天數,並提交自己的表格。
- 每個達到測試標準的年度,都要提交新表格。某一年的表格不能沿用到之後的年度。
- 如果您提交 1040-NR 表,就把它附在稅表上。如果您無需提交美國稅表,就按說明中的地址單獨郵寄。
- 截止日期與 1040-NR 表相同,包括延期。以曆年計算,如果您沒有須預扣稅的美國工資,截止日期是次年 6 月 15 日;如果有,則是 4 月 15 日(第 519 號出版物,第 7 章)。
- 表格要求填寫三年中每一年的美國天數,所以請保留旅行日期的記錄。
錯過截止日期怎麼辦?
8840 表說明指出,如果沒有按時提交 8840 表,您就沒有資格使用該例外,並可能被視為美國居民。但如果您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您已採取合理步驟了解申報要求,並採取實質步驟遵守,則不受此限。同一份說明也提到,不能使用該例外的人,仍可能依稅收協定成為非居民(見下一節)。
達到或超過 183 天,或沒有 8840 表,怎麼辦?
8840 表在您停留達到或超過 183 天時不能使用,已錯過其截止日期或不符合其條件時也不能使用。依美國法律,您此時屬於美國居民。如果依加拿大法律您同時也是加拿大居民,則以加美稅收協定第四條的居民身份衝突規則,決定您在協定下的居住國,順序如下:
- 您有永久住所可供使用的國家。
- 如果兩國都有或都沒有,則是您個人和經濟聯繫更緊密的國家(重要利益中心)。
- 如果仍無法確定,則是您有習慣性居所的國家(協定沒有定義這個詞)。
- 如果兩國都有或都沒有,則是您的國籍所在國。
- 如果您同時是兩國公民或兩國都不是,則由兩國稅務機關協商決定。
如果您在美國保留一處可供使用的住所,第 1 步可能就無法得出結論。每一步都取決於您的實際情況。
如果衝突規則確定您是美國居民,您就按美國居民申報。加拿大則從那時起視您為加拿大非居民(《所得稅法》250(5))。加拿大針對離開加拿大者的規則隨之適用,包括對部分財產的視同出售,以及對支付給您的部分加拿大收入徵收加拿大預扣稅(CRA 所得稅解釋 S5-F1-C1,第 1.38 段)。
如何主張協定居民身份?
如果協定確定您為加拿大居民,且您要主張協定優惠,請提交 1040-NR 表,按非居民計算稅款,並附上 8833 表(第 519 號出版物)。截止日期與 1040-NR 表相同,包括延期(26 CFR 301.7701(b)-7)。即使您本來無需提交美國稅表,也必須提交一份,才能作出這項披露。1040-NR 表需要美國稅務識別號碼:如果您沒有社會安全號碼(SSN),請用 W-7 表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並附在稅表首頁(W-7 表說明)。未披露協定立場,可能被罰款 US$1,000(8833 表)。
稅收協定不能改變什麼?
除了計算美國所得稅之外,在其他方面您仍被視為美國居民(26 CFR 301.7701(b)-7)。例如:
- FBAR(FinCEN 114 表,每年申報美國境外帳戶的報告):稅收協定的條款不會改變您在 FBAR 上的居民身份(IRM 4.26.16.2.1.2)。如果您的美國境外帳戶在年內任何時候合計超過 US$10,000,您可能需要申報(FinCEN)。請參閱境外帳戶申報。
- 您持有的美國境外公司:在判斷非美國公司是否由美國所有者控制(即「受控外國公司」)時,您仍算作美國居民(26 CFR 301.7701(b)-7(a)(3))。如果您持有加拿大公司的股份,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請見跨境稅務服務。
- 8938 表:對於 1040-NR 表所涵蓋的那段年度期間,您無需申報境外資產,前提是您按時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8833 表(8938 表說明)。
各州使用相同的測試嗎?
不一定。徵收所得稅的州各自訂有居民規則。例如,亞利桑那州推定一年中在該州停留超過九個月的人為居民(A.R.S. 43-104)。
範例
以下數字僅作說明。Anne 在安大略省退休,冬天住在佛羅里達州。她沒有美國工作或美國收入。她的住所、家人、銀行、駕照、醫療保障和投票都在安大略省。她通常每年在美國停留 120 天;本年停留了 150 天。
| 年度 | 美國天數 | 權重 | 計入天數 |
|---|---|---|---|
| 本年 | 150 | 全部 | 150 |
| 去年 | 120 | ÷ 3 | 40 |
| 前年 | 120 | ÷ 6 | 20 |
| 合計 | 210 |
- 已達標:150 不少於 31,210 不少於 183。
- 可使用例外:150 少於 183,她的稅務所在地和重要聯繫都在安大略省,也沒有採取任何申請綠卡的步驟。她在次年 6 月 15 日前單獨提交 8840 表,之後每個達標的年度都要再提交。如果她丈夫同行,他要計算自己的天數,並提交自己的表格。
- 如果她本年只停留 120 天:120 + 40 + 20 = 180。她不會達標,所以不需要使用例外。
- 如果她本年停留 190 天:就不能使用 8840 表。她要依據稅收協定的衝突規則判斷,如果結果是加拿大居民,就提交 1040-NR 表並附上 8833 表。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是美國公民:請參閱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持有綠卡,或本年已申請或採取其他申請步驟(包括他人為您提交申請):不能使用 8840 表。請見跨境稅務服務。
- 您有美國租金收入,或正在出售美國房產:可能還有其他美國申報要求。請見跨境稅務服務。
- 稅收協定的衝突規則指向美國:請見跨境稅務服務。
- 您過去幾年漏交了 8840 表:請見跨境稅務服務。
- 您採用稅收協定方式,且有美國境外帳戶:請參閱境外帳戶申報。
- 您在美國工作,或通勤到美國上班:請見跨境稅務服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經常往返通勤者占工作日的比例(實質居住測試) 若在工作期間超過這個比例的工作日,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往返美國上班,則上下班往返的日子不計入在美停留天數 | 75%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 US$1,000 | 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實質居住測試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IRS:8840 表及填寫說明
- IRS:關於 8840 表
- IRS:8833 表及填寫說明
- eCFR:26 CFR 301.7701(b)-1,居民外國人
- eCFR:26 CFR 301.7701(b)-2,更緊密聯繫例外
- eCFR:26 CFR 301.7701(b)-7,與所得稅稅收協定的協調
- eCFR:26 CFR 301.7701(b)-8,程序規則
- IRS:W-7 表填寫說明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所得稅法》第 250 條
- CRA:所得稅解釋 S5-F1-C1,確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合併版),第四條
- IRS:8938 表填寫說明
- IRS:國內稅收手冊 4.26.16,FBAR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 亞利桑那州立法機構:A.R.S. 43-104,定義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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