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美國以 TN 身份工作的加拿大個人
- 家庭住所、配偶或受養人仍在加拿大的 TN 工作者
- 與持 TD 身份的配偶一同搬遷的 TN 工作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移民資格、續簽或工作許可
- 離境稅的詳細計算
- 通勤者和短期合同的稅收協定工資免稅詳細規則
- 州稅計算,以及 FBAR 概述之外的帳戶申報門檻
您要提交哪些稅表?簡要說明
兩國各提交哪種稅表,取決於美國停留天數、稅收協定居民身份,以及您是否主張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立場。
| 您的情況 | 美國稅表 | 加拿大稅表 |
|---|---|---|
| 已符合實質居住測試,仍與加拿大保持聯繫,並主張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身份 | 1040-NR 表連同 8833 表 | 申報全球收入的 T1 稅表;用於美國稅款抵免的 T2209 表 |
| 已符合實質居住測試,並以美國居民身份報稅,或依稅收協定居民身份歸屬於美國 | 1040 表;抵達當年可能是雙重身份稅表 | 加拿大聯繫使您仍是居民的,提交 T1 稅表;依稅收協定被視同非居民的,適用非居民規則 |
| 本年度未符合實質居住測試,例如較晚才開始工作 | 就美國工資提交 1040-NR 表 | 仍是加拿大居民的,提交申報全球收入的 T1 稅表 |
TN 簽證會讓您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嗎?需要住滿 183 天嗎?
不會。TN 是簽證類別,不是稅務身份:它既不會讓您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也不會把任何一個美國停留日排除在天數之外。沒有綠卡的,居民身份一般取決於實質居住測試,同時受例外情形和稅收協定規則約束(IRS:實質居住測試)。
您不需要在一年內住滿 183 天。該測試要求本年度至少有 31 個計入的美國停留日,並且加權總數至少為 183:本年度所有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以及再上一年天數的六分之一。此前的來訪可以補足差距:今年 150 天、去年 90 天、前年 120 天,加權後是 150 + 30 + 20 = 200。TN 工作之前的度假和出差也要計入,一般只要當天在美國停留任何一段時間,就算一天(IRS:天數計算規則)。
關於更緊密聯繫例外和 8840 表,見季節性赴美居住者與美國居民身份。僅有一處加拿大住房並不夠:您還需要在美國停留不足 183 天,並且稅務所在地在加拿大(即您主要工作地點所在的大致區域,不論家庭住所在哪裡);美國的工作可能把稅務所在地轉到美國。如果您已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或在該年度採取了相關步驟,或有身份調整申請待決,則不能適用該例外。8840 表必須在 1040-NR 表到期日前提交,否則一般會喪失該例外(Publication 519:更緊密聯繫)。
美國居民身份從什麼時候開始?通勤者或較晚開始工作有什麼不同?
TN 工作者符合實質居住測試的那一年,美國居民身份一般從第一個計入的美國停留日開始。如果您去年任何時候是美國居民,今年也是,居民身份一般從 1 月 1 日開始(IRS:居民身份日期)。
所以,更早的一次假期可能讓居民身份的開始日早於受雇日。如果您的稅務所在地在國外,且與外國有更緊密的聯繫,計算開始日期時有時可以不計入最多 10 個更早的日子;這些日子仍計入實質居住測試(Publication 519:居民身份第一年)。
| TN 工作模式 | 對計入的美國天數的影響 |
|---|---|
| 從加拿大住所定期通勤 | 上下班往返在 24 小時內完成並通過定期通勤者測試時,符合條件的工作往返可以不計入 |
| 工作日住在美國公寓,週末回加拿大 | 一般不在通勤者排除之列,因為該排除要求在 24 小時內回到加拿大住所 |
| 年底才到美國,此前來訪很少 | 該年度可能不符合實質居住測試,所以儘管有美國工作,工作者仍可能是非居民;之後在美國住滿一整年,一般就會符合 |
符合條件的通勤,必須涵蓋工作期間內超過 75% 的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期間如何計算,見跨境工作(Publication 519:定期通勤者)。
較晚到美國的人,如果直到下一年才符合測試,可能可以選擇從到達當年的較晚日期開始算居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介紹了這項選擇、10 日規則和雙重身份稅表(IRS:第一年選擇)。
您能同時是美國和加拿大的居民嗎?
能。持 TN 的加拿大工作者可能符合美國實質居住測試,同時依加拿大規則仍是加拿大居民。加拿大看重重要的居住聯繫,尤其是可供使用的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侶,以及受養人(CRA:居民身份)。
配偶和住所在安大略省,即使在美國停留很久,也可能保住加拿大居民身份。如果兩國都主張您是居民,接著適用稅收協定。
加拿大聯繫的完整分析,以及是否用 NR73 表向 CRA 申請意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如果兩國都說您是居民,稅收協定如何判定?
稅收協定第 IV 條用有先後順序的測試,來判定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公民身份排在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和習慣性居所之後,所以加拿大護照不能越過這些測試;保留一處住所本身就是第一項測試(加拿大財政部:第 IV 條)。
| 按順序適用 | 判定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的問題 |
|---|---|
| 永久住所 | 永久住所是否只在一個國家可供使用? |
| 重要利益中心 | 如果兩國都有可用住所,或都沒有,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在哪個國家更緊密? |
| 習慣性居所 | 如果無法確定哪邊關係更緊密,此人習慣性住在哪裡? |
| 公民身份 | 如果習慣性居所在兩國,或都不在,此人是否只是其中一個國家的公民? |
| 政府協議 | 如果公民身份也無法解決,兩國稅務機關透過協議解決 |
家庭所在地、生活安排和經濟聯繫會被一併權衡,它們變化時,稅收協定居民身份也可能變化。
在美國稅表上主張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身份,是一項選擇。主張的雙重居民,一般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勾選雙重居民框,第 1 行填第 IV 條,第 6 行說明事實);另一種做法是以美國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不主張任何稅收協定優惠。作為非居民報稅,意味著按非居民外國人計算稅款:一般沒有標準扣除額,也不能聯合申報。該法規一般仍在稅法的其他方面保留美國居民身份。綠卡改變了這一點:長期居民(即符合以下綠卡年限的綠卡持有人: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主張稅收協定非居民身份,會被視為結束美國居民身份,可能產生第 877A 條稅款,並需提交 8854 表(26 CFR 301.7701(b)-7;IRS:8833 表;8833 表填表說明;Publication 519:非居民扣除額)。
您提交哪種美國稅表?
美國居民一般要申報全球收入;非居民申報美國來源收入和與美國營業活動有關的收入,所以稅表取決於居民身份、選擇和稅收協定主張(Publication 519)。
| 美國聯邦稅務上的身份 | TN 雇員通常提交的稅表 |
|---|---|
| 全年居民,且沒有主張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身份 | 申報全球收入的 1040 表 |
| 年初是非居民,年底是居民 | 標為雙重身份稅表的 1040 表,附非居民期間的說明;1040-NR 表可作為該說明 |
| 全年非居民,在美國受雇 | 1040-NR 表 |
| 雙重居民,且在重疊期間一直是加拿大稅收協定居民 | 如果您選擇主張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立場,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否則提交 1040 表;年度內身份發生變化的,需要按期間分別處理 |
雙重身份年度,一部分時間是非居民,一部分時間是居民:居民期間申報全球收入,非居民期間申報美國應稅收入。除非全年居民選擇改變這一處理,否則一般不能使用標準扣除額,也不能聯合申報(Publication 519:雙重身份稅務年度)。
提交 1040-NR 表並不表示美國工資免稅;關於第 XV 條下的工資減免,見跨境工作。
居民和雙重身份雇員的稅表,一般在年末後的 4 月 15 日到期;工資須預扣美國稅的,1040-NR 表一般也在這一天到期(Publication 519;1040-NR 表填表說明)。未披露必須披露的稅收協定立場,個人可被罰款 US$1,000(Publication 519:報告稅收協定優惠)。各州有自己的規則,有些州不承認聯邦的稅收協定條款(IRS:稅收協定與州稅)。
如果您的住所或家人仍在加拿大,要在加拿大提交什麼?
仍是加拿大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的 TN 工作者,即因住所、配偶或受養人等聯繫而仍屬居民的人,一般提交申報全球收入的 T1 稅表,其中包括折算成加元的美國工資。請使用您保持居住聯繫的省或地區的表格。依稅收協定被視同非居民的人,適用加拿大非居民的規則(CRA:居住在境外的事實居民)。
對來源於美國的收入所繳的符合條件的美國稅款,可能產生加拿大外國稅收抵免。抵免額一般以已繳的符合條件的外國所得稅,和該外國收入應繳的加拿大稅,二者中較低者為限;美國工資預扣的稅款,不一定就是最終可抵免的稅款(CRA:外國稅收抵免)。
| 加拿大申報事項 | 用途 |
|---|---|
| T1 稅表 | 居民期間申報全球收入 |
| T2209 表 | 計算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 T2036 表 | 計算魁北克以外的省或地區外國稅收抵免 |
| 魁北克 | 魁北克居民不填 T2036 表;魁北克的外國稅收抵免由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確定 |
| T1135 表 | 年內任何時候,指定境外財產(如美國帳戶中的資金)的成本總額超過 C$100,000 時,須申報該財產 |
CRA:外國稅收抵免;《所得稅法》第 233.3 條。誰必須提交 T1135 表以及如何提交,見境外財產及關聯企業申報。
抵免跟隨最終的美國稅款,所以要與最終的美國稅表、W-2 表和任何州稅表核對;CRA 還會要求提供美國稅務帳戶記錄。如果任一國家日後改動了您的稅表,見另一國改動您的稅表後如何更正。
事實居民作為雇員的稅表和欠款,一般在年末後的 4 月 30 日到期。如果您或配偶或同居伴侶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一般在 6 月 15 日到期報稅,但支出主要與避稅安排(tax shelter)有關的業務除外;欠款仍在 4 月 30 日到期(CRA:報稅日期)。
如果全家也搬走,您什麼時候不再是加拿大居民?
把全家搬走並切斷重要的加拿大聯繫,可以結束加拿大居民身份。CRA 一般採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您離開的日期、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養人離開的日期,以及您成為所定居國居民的日期。保留加拿大聯繫的人,如果稅收協定把居民身份判給美國,可能成為視同非居民;視同非居民的人,適用與移居海外者相同的規則,所以可能適用離境稅(CRA:離開加拿大;CRA:事實非居民與視同非居民)。
離境年度的 T1 稅表,要報告離境日期和居民期間的全球收入;之後,來源於加拿大的收入按非居民規則處理。關於離境稅、T1161 表和註冊帳戶的決定,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持 TD 簽證的配偶能聯合申報並取得 ITIN 嗎?
聯合申報稅表一般要求夫妻雙方當年都是美國居民,或選擇把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TD 是 TN 工作者的配偶和子女的受養人身份,配偶的居民身份按配偶自己的美國停留天數來測試。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讓配偶有一個美國稅號,但本身不會使聯合申報成為可能(Publication 519)。
| 夫妻的稅務身份 | 聯合申報的途徑 |
|---|---|
| 雙方都是全年美國居民 | 如果其他條件也符合,可提交普通的 1040 表聯合申報稅表 |
| 年底時一方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另一方是非居民 | 簽署選擇書,可把雙方都視為全年居民 |
| 一方或雙方起初是非居民,年底時雙方都是美國公民或居民 | 一項單獨的全年居民選擇,可以取代雙重身份處理 |
| 雙方仍都是非居民 | 一般不能提交普通的 1040 表聯合申報稅表 |
夫妻雙方都要簽署一份聲明,附在首份聯合申報稅表上;更正稅表也可以作出該選擇,期限是 提交原始稅表後 3 年,或繳清該年度稅額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非居民配偶選擇會使夫妻雙方的全球收入(包括加拿大投資),在整個當年及之後每一年都納入美國稅,直到該選擇終止;選擇終止的夫妻不能再次作出該選擇。每位配偶都要對全部聯合稅款負責。該選擇有效期間,一般還會限制以外國居民身份主張稅收協定優惠,並使該配偶成為 8938 表所稱的指定個人,不過 IRS 手冊表示,判斷 FBAR 居民身份時不考慮該選擇(IRS:非居民配偶選擇;26 USC 6013;8938 表填表說明;IRM 4.26.16)。
沒有資格取得社會安全號碼(SSN)的配偶,可以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但只有在其被列入主張允許的稅收優惠的稅表,或提交稅表(包括經選擇而提交的聯合申報稅表)時才能申請。申請人要附上美國社會安全局(SSA)的拒絕函,而且在 SSN 申請未決期間不要提交 W-7 表(W-7 表填表說明)。與非居民結婚介紹了該選擇和 ITIN 的辦理步驟。
TN 工資要繳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嗎?
在美國從事 TN 工作,一般要繳社會安全稅和 Medicare 醫療保險稅,即使工作者以稅務非居民身份報稅。IRS 對在美國工作的工資徵收這些稅,不論公民身份或居住地;Publication 519 介紹的是 F、J、M 和 Q 類學生和交流訪問者的簽證例外,不包括 TN(IRS:雇員工資稅;Publication 519)。
加拿大與美國的社會保障協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只會改變一種人的保障安排:由加拿大雇主臨時派往美國工作的雇員,預計派遣期不得超過 60 個月,且同一雇主或符合條件的關聯企業須滿足相應條件。美國雇主新聘的雇員,不屬於符合條件的派遣。符合條件的雇員,一般要向美國雇主提供加拿大出具的承保證明書;僅憑公民身份或稅收協定所得稅居民身份,並不足夠(SSA:第 V 條;IRS:承保證明書)。
持 TN 工作期間,要申報加拿大帳戶、RRSP 和 TFSA 嗎?
成為美國居民的 TN 工作者,必須把境外帳戶申報與所得稅分開評估。境外帳戶,不論在加拿大還是其他國家,即使不產生應稅收入,也可能需要申報(FinCEN:FBAR)。
| 申報規則 | TN 工作者應核對的事項 |
|---|---|
| FBAR,FinCEN 114 表 | 美國人身份、金融利益或簽署權,以及外國帳戶的合計價值在曆年內任何時候超過 US$10,000;在次年的 4 月 15 日到期,自動延期至 10 月 15 日 |
| 8938 表 | 納稅人身份、申報身份、境外居住情況和適用的外國資產門檻;與 FBAR 分開。依稅收協定被視為非居民的雙重居民,在依法按時提交所需稅表和 8833 表時有例外;這不是全面豁免 |
| 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或註冊退休收入基金(RRIF) | 符合條件的個人,其未分配收益一般自動享有美國聯邦稅的遞延,但仍須按規定進行 FBAR 和 8938 表申報 |
| 免稅儲蓄帳戶(TFSA)或其他加拿大安排 | 加拿大的稅收減免並不等於美國的減免;收入和境外信託的申報需要單獨審查,3520 表把主張稅收協定的雙重居民視為美國人;見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
FinCEN:FBAR 要求;IRS:8938 表填表說明與雙重居民規則;Publication 597:加拿大退休計劃;3520 表填表說明。
稅收協定主張能否免除 FBAR 義務,尚無定論。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的法規依據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而稅收協定法規一般讓您在計算所得稅之外的其他方面仍是美國居民。IRS 審查員指引走得更遠,稱只要符合居民測試,允許按非居民報稅的稅收協定條款就不會改變 FBAR 居民身份,但該手冊是內部指引,不是法規。8938 表的例外,就其字面而言並不涉及 FBAR(31 CFR 1010.350;26 CFR 301.7701(b)-7;IRM 4.26.16)。
8938 表的門檻和罰款,見境外帳戶申報。
選定報稅立場之前,您應準備什麼?
在選定報稅立場或簽署配偶選擇之前,請先備齊:
- 當前及之前兩個曆年的美國出入境日期,並標出通勤天數;TN 和 TD 入境日期、開始受雇日期,以及社會保險號碼(SIN)和社會安全號碼(SSN)記錄。
- 加拿大和美國的住房記錄,以及家人的搬遷日期。
- W-2 表、工資單、加拿大憑證、夫妻雙方的收入、最終稅款和繳稅記錄、往年稅表和稅收協定披露。
- 加拿大帳戶的最高餘額,以及任何承保證明書。
股票獎勵、保留的住所、配偶選擇和遺漏的披露,都可能改變報稅立場。跨境稅務審查會把它們與兩國稅表放在一起審視。
舉例
僅作說明。以下所有金額均為美元,包括折算後的加拿大帳戶價值。
一位加拿大工作者 2 月 1 日開始 TN 工作,當年在美國停留 200 天,此前沒有美國停留日。200 高於 31,也高於 183,所以符合實質居住測試,美國居民身份一般從 2 月 1 日開始。其配偶留在安大略省的家庭住所,同時美國也有一處公寓可用,所以兩國都有永久住所,由個人和經濟聯繫來判定。
如果這些聯繫在整個重疊期間都偏向加拿大,且工作者主張加拿大居民身份,工作者一般對 US$100,000 的美國工資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同時提交加拿大 T1 稅表,以加元申報該工資,並透過 T2209 表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加拿大帳戶合計最高價值為 US$30,000,超過 FBAR 門檻,所以涉及 FBAR 問題,並涉及上文所述尚無定論的稅收協定問題。如果配偶和安大略省的住所搬到美國,聯繫可能偏向美國:工作者一般提交 1040 表作為雙重身份稅表,因為居民身份從 2 月 1 日開始,而加拿大把工作者視為移居海外者。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想要完整的加拿大聯繫分析,或 CRA 對您是否仍是居民的意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您每天通勤,或在工作日住在美國:見跨境工作。
- 您承接美國的短期護理或醫療合同:見住在加拿大期間的美國短期合同。
- 您要永久搬家:見從加拿大搬到美國和離開加拿大。
- 您的 TN 即將結束,要搬回加拿大:見離開美國和從美國搬到加拿大。
- 您拿到股票獎勵或延遲發放的薪酬:見搬遷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
- 您遺漏了美國稅表:見補報遺漏的美國稅表。
- 您已提交稅表,但遺漏了帳戶表格:見遺漏的 FBAR 或 TFSA 表格。
- 您需要主張稅收協定、作出配偶選擇,或協調兩國稅表:見跨境稅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經常往返通勤者占工作日的比例(實質居住測試) 若在工作期間超過這個比例的工作日,從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往返美國上班,則上下班往返的日子不計入在美停留天數 | 75%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核對日期 |
| 使合法永久居民成為長期居民的綠卡持有年限 屬於雙重居民的美國長期居民,如在 8833 表上主張稅收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視為終止美國居民身份(第 877A 條;8854 表)。 | 最近 15 個稅務年度中至少 8 個 | IRS:8833 表填表說明,終止美國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
| 採用日曆年且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 4 月 15 日 | 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 US$1,000 | 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選擇與非居民配偶聯合報稅時,提交更正稅表的期間 夫妻雙方都須在選擇聲明上簽字;追溯作出選擇時,後續年度的稅表也可能需要更正 | 提交原始稅表後 3 年,或繳清該年度稅額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 | IRS:非居民配偶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 60 個月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可自動延期 | 4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 FBAR 自動延期後的截止日期 在所申報日曆年的下一年;無需申請延期 | 10 月 15 日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實質居住測試
- IRS:居民身份的起止日期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eCFR:26 CFR 301.7701(b)-7,稅收協定的協調
- IRS:關於 8833 表
- IRS:8833 表及填表說明
- 26 USC 6013,聯合申報稅表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CRA:確定您的居民身份
- CRA:暫時在加拿大境外的事實居民
- CRA: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海外者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被視為居民的非居民配偶
- IRS:W-7 表填表說明
- IRS:社會安全稅和 Medicare 醫療保險稅
- SSA: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第 V 條
- IRS:社會保障協定與承保證明書
- FinCEN: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申報
- eCFR:31 CFR 1010.350,FBAR 居民身份
- IRS:Internal Revenue Manual 4.26.16,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 IRS:8938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97,加拿大退休計劃
- 《所得稅法》第 233.3 條,指定境外財產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 IRS:稅收協定與州稅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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