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受雇于美国公司、在加拿大工作的加拿大税务居民
- 通勤或前往美国从事雇佣工作的加拿大税务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
- 自雇承包商及自由职业者
- 已不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的人
- 外国税额抵免的详细计算,以及各州申报规则
我在加拿大远程为美国公司工作,哪个国家对工资征税?
您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且所有雇佣工作都在加拿大完成,即使由美国公司支付,加拿大也对工资征税。如果您同时是美国非居民,这些工资在美国联邦税务下通常属于境外来源收入。雇主在美国,或工资使用某种货币,并不会单独让工资成为美国应税收入(IRS;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五条)。
在加拿大税表上,以加元申报全部雇佣收入。没有列在 T4 上的收入,CRA 指示填入第 10400 行;有 T4 的,填入第 10100 行。如果 W-2 工资已扣除向 401(k)、403(b) 或 457(b) 计划的供款,申报加拿大雇佣收入时要加回(CRA)。通勤者向美国雇主计划支付、与美国应税工作有关的供款,可能另符合加拿大抵扣条件;通过 RC268 表申请,限额为未使用的 RRSP 额度。从美国临时调到加拿大,则可能适用 RC267 表:须在开始加拿大工作前已参加该美国计划、不是加拿大居民,没有向 RRSP 或其他加拿大注册计划供款,且过去 120 个月中,为该雇主集团在加拿大工作的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保留注明日期的每日工作地点记录。混合工作安排下,普通工资通常按美国工作日占总工作日的比例划分,但某些福利另有来源地规则(IRS,Publication 519)。
美国雇主扣了美国所得税或社会保障税,怎么退回?
先请工资部门更正加拿大工作日的扣税。美国联邦所得税已被预扣时,美国非居民通常通过 Form 1040-NR 申请多缴退税;加拿大外国税额抵免应按实际应缴税款申请,不能把可退还的预扣税算进去(IRS;CRA 外国税额抵免解释)。分别核对 W-2 上的联邦及州预扣税;州退税要走该州自己的申报或更正流程。纽约州可能对主要办公室在纽约的员工在加拿大远程工作的日期征税。
社会保障税及 Medicare 税与所得税不同。它们通常适用于在美国的雇佣工作;境外工作有有限例外,也须考虑社会保障协定。错误预扣的款项,先向雇主申请退还;无法解决,再按 IRS 所列材料,通过 Form 843 向 IRS 申请(IRS)。
雇主在加拿大没有办公室,谁扣加拿大税和 CPP?
即使没有加拿大办公室,美国雇主仍可能须为加拿大居民员工履行加拿大工资义务。CRA 表示,加拿大境外雇主对加拿大居民员工,承担与加拿大雇主相同的扣缴、汇款及申报责任;雇主应在需要时安排加拿大工资处理并出具 T4(CRA 工资指南)。
CPP 保障范围须单独核对。在加拿大没有经营机构的境外雇主,可通过 CPT13 表申请,让通常在加拿大、魁北克以外居住并工作的全体员工参加 CPP。申请由获授权签字人签署;CRA 批准后,雇主不能取消。扣了加拿大所得税,不代表也扣了 CPP。询问工资部门,您参加哪个体系、是否适用保障证明。如果没有扣加拿大税,须为报税预留资金。根据 CRA 对相关年度的测试,净欠税超过 C$3,000,或魁北克居民超过 C$1,800,可能须分期预缴;日期为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及 12 月 15 日(CRA 分期预缴)。
请工资部门单独核对就业保险(EI)。加拿大的大多数雇佣工作属于可保就业,但 CRA列有例外,包括须缴美国州失业保险费的工作。
我通勤到美国上班,在哪里缴税,要报哪些税表?
在加拿大税表上申报所有工资。如果您是美国非居民并在美国工作,通常还须提交 Form 1040-NR,即使协定免除该工资的美国联邦税。把协定免税工资列在 Schedule OI 的 L 项及 Form 1040-NR 第 1k 行,并通过该表申请退还联邦多扣税款(IRS Schedule OI;Form 1040-NR)。如果有须预扣美国所得税的工资,截止日为税务年度后的 4 月 15 日;否则为 6 月 15 日(IRS Form 1040-NR 说明)。加拿大可能允许对美国工作工资应缴的合资格美国税款申请抵免(协定第十五及二十四条)。
| 工作安排 | 美国联邦所得税 | 加拿大所得税 |
|---|---|---|
| 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 | 美国非居民通常无需在美国纳税(IRS) | 计入居民税表(CRA) |
| 在美国完成的工作 | 通常须在美国纳税,除非适用协定减免(第十五条) | 仍须计入;合资格美国税款可能可抵免(CRA) |
对于美国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日历年内美国工作报酬不超过以美元计的 $10,000,工资仅在加拿大纳税。超过该金额,若在协定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在美国不超过 183 天,且工资既不是由美国居民支付或代其支付,也不由美国常设机构承担,仍可能适用减免。美国雇主支付工资的工作,通常不符合这第二条途径,即使赴美时间很短(第十五条;财政部解释)。美国工作符合协定减免时,每个税务年度签署新的 Form 8233,并交给工资部门。工资部门签字后,须在接受后的 5 天 内转交 IRS;以后也可通过 Form 1040-NR 申请退还多扣税款(IRS Form 8233;说明)。
通勤日期会计入美国税务居民天数吗?
当天往返的美国工作通勤,只有在超过工作期间工作日的 75% 时,才可不计入美国实际居留测试。工作期间通常从该年首次美国工作日到最后一次美国工作日;季节性或周期性工作,可有不同期间。通勤须在 24 小时内返回加拿大住所。过夜及其他美国访问,须单独计数(IRS,Publication 519)。
这项例外改变的是居民身份的天数计算,不会改变在美国工作所获工资的来源地。如果计入的天数达到实际居留测试,提交 Form 1040-NR 前,须先核对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更密切联系”例外要求在美国少于 183 天,且税务住所,也就是主要工作地,在加拿大;因此主要工作地在美国的人,通常不符合条件。申请此例外,须在 Form 1040-NR 截止日前提交 Form 8840。否则可能适用协定的居民身份规则,通过随 Form 1040-NR 提交的 Form 8833 主张(IRS,Publication 519;IRS 协定指引)。保留工作地点、过境及过夜日历。加拿大居民身份也不确定时,参阅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工作通勤以外的访美天数,见赴美过冬与美国居民身份。
我参加哪个退休金体系:CPP 还是美国社会保障?
加美社会保障协定通常按工作实际发生地,确定员工参加哪个体系。已在一国参加保障的员工,由在该国有营业场所的雇主派往另一国为该雇主工作,预计派遣不超过 60 个月 时,通常可留在派遣国体系。派遣更长,或雇主没有该营业场所,则须事先取得两国主管机关同意。保障证明用于证明可免于另一体系(SSA 协定第五条)。
在加拿大远程工作,须询问是否适用加拿大保障,以及境外雇主是否通过 CPT13 选择参加 CPP。如果加拿大保障没有生效,协定可能改为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工作或被派遣时,认定社会保障或 CPP 扣款有误前,先向工资部门索取适用的保障证明。魁北克工作可能参加 QPP 而非 CPP;也须按魁北克规则核对保障归属(CRA CPP 指引;SSA 协定第五条)。
要报美国州税吗?州是否遵循税收协定?
即使协定免除联邦所得税,仍可能须提交美国州税表。IRS 指出,有些州遵循联邦协定待遇,有些不遵循,因此须核对工作所在州,以及 W-2 上的州所得税(IRS)。
例如,有纽约来源工资,可能须提交纽约非居民税表。主要办公室在纽约时,其规则可能把在纽约以外远程工作的日期也视为纽约工作日,除非雇主在远程地点设有真实办公室(纽约州)。加拿大通常把这些日期的工资归为加拿大来源,因此加拿大外国税额抵免可能无法消除纽约税负。把该税款视为可抵免前,须核对州收入分配及可用的补救方式(CRA 外国税额抵免解释)。
加拿大雇主短期派我去美国,需要缴美国税吗?
取决于美国工作报酬、停留天数,以及谁支付或承担工资。如果工资符合日历年内以美元计的 $10,000 限额,或符合 183 天测试及两项雇主成本条件,第十五条可能让美国工作工资只在加拿大纳税(协定第十五条)。
美国关联公司支付工资,或美国常设机构承担工资,即使行程很短,也可能改变结果。还须确认临时派遣期间是否继续适用 CPP,并在需要时取得保障证明(财政部解释;SSA 协定)。
美国工资税款,怎么在加拿大申请抵免?
加拿大可能允许,对计入加拿大税表的美国工作工资实际应缴美国税款,申请外国税额抵免;可退还的美国预扣税不是最终税额。确实应缴的美国社会保障及 Medicare 供款,也可能符合条件,但须遵守加拿大限额(CRA 外国税额抵免解释;CRA 第 10400 行)。保留 W-2、美国税表及税务记录摘要、付款证明、最终州税表及工作日记录(CRA 第 40500 行)。联邦、省及魁北克抵免计算,见加拿大税表中的境外收入。
在两国工作,股票期权或 RSU 如何纳税?
加拿大对居民从股权奖励获得的雇佣福利征税;美国也可能对美国工作赚取的部分征税。RSU 承诺在条件满足,也就是“归属”时,支付股份或现金。协定涵盖的员工期权,按授予至行权或处置期间的主要雇佣地点划分收入。第十五条的美国工作豁免测试,要用于相关服务发生的年度,而非行权年度。IRS 的 RSU 例子,按归属前服务期间确定来源地(财政部解释;IRS)。
不能假定 RSU 适用协定专门针对期权的规则。加拿大的纳税时点及工资申报,取决于奖励条款。CRA 区分限制性股票单位和标准期权,并指出非居民公司对期权福利可能有加拿大预扣及申报义务(CRA)。保留授予协议、归属及行权日期、奖励明细、赚取期间的工作地点,以及两国税单,以便统筹复核。
举例说明
仅供举例;以下金额均为加元,不假定任何税率。一位加拿大居民受雇于美国居民雇主,在 200 个工作日赚取 C$100,000:150 天在加拿大,50 天在美国。假定全部工作日在首次至最后一次美国出行之间,每次赴美均当天通勤往返,此人仍是美国非居民,且美国工作部分换算后超过协定的 $10,000 美元限额。简单按工作日分配,C$25,000 工资属于美国工作。加拿大计入 C$100,000;美国可对美国工作部分征税,因为美国雇主也阻止使用另一项 183 天协定途径。此人通常须提交 Form 1040-NR,并核对最终美国税款是否可在加拿大抵免。50 次通勤占工作期间工作日的 25%,因此不符合经常通勤者的天数排除条件。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美国全球收入申报规则会改变结果。参阅居住加拿大的美国人。
- 您作为承包商向客户开票:员工工资及协定规则可能不适用。参阅有美国客户的加拿大自由职业者。
- 您搬到美国,而非跨境通勤:先处理居民身份及离境税。参阅从加拿大搬到美国。
- 您收到非工资收入的 Form 1042-S:参阅向加拿大居民付款时预扣的美国税。
- 您的薪酬包括期权或 RSU、有多个雇主、缺少工资扣缴,或州税存在争议:携带奖励文件、合同、税单、工作日记录和两国税表,进行跨境税务复核。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分期预缴税的应缴税款净额门槛 在当年及前两年中的任一年 | C$3,000 | CRA:个人分期预缴税款要求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分期预缴税的应缴税款净额门槛(魁北克居民) 当年,以及此前两年中的任意一年,联邦应缴税款净额 | C$1,800 | CRA:个人分期预缴税款要求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在工作所在国适用的受雇收入金额上限 第 XV(2)(a) 条:在另一国受雇所得报酬,按该国货币计算不超过这一金额,并按日历年适用(依据美国财政部对第五议定书的技术解释);与另一项 183 天测试分开适用 | $10,000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2)(a) 条 核对日期 |
| 雇主将已接受的 8233 表转交 IRS 的截止期限 扣缴义务人须在接受员工的 8233 表格后 5 天内,将已签署副本转交 IRS | 5 天 | IRS:8233 表格填报说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核对日期 |
| 被视为经常跨境通勤者所需的工作日占比(实质居留测试) 如果在工作期间超过这一比例的工作日,从加拿大或墨西哥住所往返美国上班,则通勤日不计入在美停留天数 | 75%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核对日期 |
| 加美社会保障协定临时派遣期限上限 第 V(2) 条:按一般派出国参保规则,采用预计派遣期限;较长期派遣须事先取得两国共同同意 | 60 个月 | 美国社会保障局:美加社会保障协定,第 V(2)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IRS:受雇于美国主体、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 IRS:Publication 519,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
- CRA:第 10400 行,其他雇佣收入
- CRA:雇主指南,工资扣缴及汇款
- CRA:CPP 扣缴说明
- CRA:个人分期预缴税款要求
- IRS:非居民外国人的税务
- IRS:Form 1040-NR 说明
- IRS:8233 表格填报说明
- IRS:社会保障税、Medicare 税和自雇
- SSA:美国与加拿大社会保障协议
- IRS:税收协定
- 纽约州:非居民及远程工作常见问题
- CRA:联邦外国税收抵免
- CRA:外国税额抵免税务解释 S5-F2-C1
- 美国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五议定书技术解释
- IRS:非居民外国人的股权薪酬如何在美国纳税
- CRA:员工证券期权
- CRA:跨境通勤者的 RC268 表
- CRA:临时派遣的 RC267 表
- 魁北克税务局:外国税额抵免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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