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向美国企业购买在加拿大完成服务的加拿大付款方
- 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美国自雇人士、合伙企业及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GST/HST 注册及收取
- 选择加拿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 雇员个人加拿大所得税表
- 详细加拿大工资系统设置
- 美国外国税收抵免
加拿大付款方何时须对美国企业费用预扣?
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报酬时,付款方通常预扣 15%。规则涵盖向美国自雇人士及公司支付的费用、佣金和其他金额,也可适用于合伙服务费中非居民成员的份额。付款方可为加拿大境内或境外居民;即使美国企业预期享受协定保护、或设有加拿大分支机构,也适用预扣(《所得税条例》第 105 条;CRA 通告,第 5、7、21–22 段)。
雇员工资及非居民董事履行加拿大职责的费用,适用第 102 条及 T4 申报;电影或视频表演费适用独立规则(CRA 通告,第 76–78 段;CRA T4A-NR 指引)。
付款方从付款中扣除;CRA 通常须在次月第 15 日收到缴交款,若为周末或 CRA 认可公共假日,则为下一个工作日。付款方需要 CRA 工资项目账户,即使没有雇员。如果业务或活动终止,CRA 须在七天内收到(CRA T4A-NR 指引)。未来在加拿大工作的预付款,也在支付时预扣。税收协定本身不授权停止预扣;付款方须先取得 CRA 豁免或减扣信,才能不作通常扣除(CRA 通告,第 12 及 41 段;CRA T4A-NR 指引)。
美国远程工作或报销费用也要预扣吗?
实际在美国完成的工作不适用第 105 条,即使客户是加拿大人。混合合同中,付款方和服务方须将费用合理分配给加拿大境内外工作,并留有记录。如果不能支持分配,CRA 建议对完整服务付款预扣(CRA 通告,第 32–34 段)。将合同、发票、工作记录和旅行日期一并保留。
加拿大服务费按总额计算:普通成本报销及代服务方支付的金额,通常包括在内。CRA 行政例外涵盖合理的交通、住宿及餐费,无论直接支付或报销,须按要求有凭证。服务收取的 GST/HST 也排除。合资格差旅费用在 T4A-NR 单独申报(CRA 通告,第 23–26 段及附件 B;CRA T4A-NR 指引,第 18 及 20 栏)。
预扣金额就是最终加拿大税吗?
不是。第 105 条预扣是对美国服务方可能的加拿大所得税预付款。加拿大税表确定实际税务责任及退款;协定免税可减少最终税,但不会自动取消付款时预扣(CRA 通告,第 50 及 56–57 段)。
美国企业何时、如何申请豁免?
美国服务方使用 R105 表申请,附合同、加拿大工作日期、付款计划,以及支持协定立场或预计收入费用的证据。至少在加拿大服务开始或首次相关付款前 30 天提交 CRA,以较早者为准。CRA 接受在线及邮寄申请,并按工作地点列出正确办公室(CRA 通告,第 56–63 段)。
协定申请由个人、授权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合伙人签署 R105 第四部分声明。税务穿透的合伙企业或 LLC,分别附 NR302 或 NR303 表。收入费用申请须填写附件 B。申请事实改变时,立即告知 CRA(CRA:如何填写 R105;R105 表,第 2–4 页)。
公司申请 R105 需要加拿大商业号码;如果申请前无法取得,可附 RC1 表及支持文件。个人应先取得社会保险号码或个人税号,以避免延误(CRA:豁免申请识别号码)。
付款方应保留 CRA 授权信,并仅按允许范围减扣。迟交申请仍可能受理,但付款开始后出具的豁免只涵盖之后付款。之前预扣按下述税表程序申请。收到信前,付款方必须预扣(CRA 通告,第 50 及 61 段;CRA T4A-NR 指引)。
适用哪种豁免:基于协定还是收入费用?
如果美国服务方能证明协定资格,且加拿大工作不会产生当地应税经营利润,通常因为没有加拿大常设机构,就适用基于协定的 R105 申请。如果可能欠加拿大税,但按费用总额预扣超过预计加拿大净收入税,则适用收入费用申请。CRA 决定豁免或减扣,收入费用减扣可能需要担保(CRA 通告,附件 A 及 B)。
| 情况 | R105 申请依据 | 需要证明什么 |
|---|---|---|
| 主张协定保护 | 基于协定 | 美国协定居民身份、协定资格、加拿大工作日、合同,以及加拿大办公室、代理或项目事实 |
| 预期欠加拿大税,但总额预扣过高 | 收入与费用 | 加拿大收款、有记录的项目成本及预计加拿大税 |
仅在美国成立不能证明协定资格。合伙或 LLC 如果按美国税法由合资格美国居民所有人直接赚取加拿大服务费,减免可能穿透至所有人;核查各人份额,并为豁免记录该处理(加美协定,第四条第 (1)、(6)–(7) 款)。R105-S 是合资格非居民艺术家及运动员的独立简化程序,不是普通企业豁免(CRA R105-S 表)。
加拿大工作何时形成常设机构?
美国协定居民可能因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办公室,或经常在加拿大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形成加拿大常设机构。持续超过 12 个月的建筑或安装项目也可能形成。这些规则可在满足协定特殊服务天数条件之前适用(加美协定,第五条第 (1)–(5) 款)。
对于尚未形成常设机构、且不属于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项目的服务,第五条第 (9) 款可按任一条件视为形成常设机构。上述项目另适用超过 12 个月规则(加美协定,第五条第 (3) 及 (9) 款):
| 服务条件 | 何时适用 |
|---|---|
| 单个人的工作 | 该人在任意 12 个月期间在加拿大至少 183 天,且期间企业活跃业务总收入超过 50% 来自该人在加拿大的服务。 |
| 同一或相关项目 | 任意 12 个月期间,同一或相关项目在加拿大提供服务合计至少 183 天,客户为加拿大居民,或有加拿大常设机构并由该机构接收服务。 |
相关项目条件计算提供服务的天数,而非各工作人员天数:一组人员同一天工作,只算一天。个人条件则计算该人实际在加拿大的天数,包括不工作的天数(美国财政部技术解释,第 11–12 页)。
如果美国服务方符合第七条且没有加拿大常设机构,加拿大通常不能对其经营利润征税。若有,则可对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计算滚动 12 个月期间,并核查整个安排;183 天不是一般安全界限(加美协定,第五及第七条)。
美国服务方如何追回多扣税款?
非居民纳税人凭 T4A-NR 在加拿大所得税表申请联邦预扣款。公司提交 T2;自雇个人或个人合伙人提交非居民 T1 追回预扣;公司合伙人按适用要求提交自己的 T2。协定免税个人若未被预扣,且无其他申报触发条件,可能无需税表(《所得税法》第 150(1.1) 条;CRA:非居民个人)。如须申报,在加拿大经营的个人通常于次年 6月15日前提交,余额须在 4月30日前缴清(CRA T4A-NR 指引)。核定税低于预扣时,CRA 退回超额,但受纳税人其他欠款影响(CRA 通告,第 50–53 段;CRA T4A-NR 指引)。保留全部税单及费用分配证明。
如果也预扣魁北克税,向付款方索取独立 RL-1。联邦税表不能申请该魁北克扣款;检查是否需要魁北克税表追回(魁北克税务局:RL-1 指引;魁北克税务局:非居民税务义务)。
协定免除利润税时,美国公司仍须申报吗?
须。如果非居民公司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即使主张协定免除加拿大所得税,也提交 T2。附上附表 97;主张协定免税时另附附表 91(CRA:非居民公司申报)。T2 在公司税年结束后六个月内到期。即使无需第一部分税,迟报也可按第 162(2.1) 条产生最低罚款(CRA:谁须提交 T2;《所得税法》第 162 条;CRA 通告,第 50 段)。豁免不会取消该申报义务。
雇员加拿大工作日的薪酬如何处理?
雇员在加拿大履职的工资,适用第 102 条工资预扣,不是第 105 条服务费预扣。即使美国雇主自己的客户付款有 R105 豁免,也可能有加拿大工资义务。合资格非居民雇主可用 RC473 申请认证,覆盖合资格协定免税雇员;其他雇员可能需要个人第 102 条豁免(CRA 通告,第二部分及第 43 段;CRA:非居民雇主认证)。工资步骤参见加拿大工资管理,雇员个人税务参见跨境工作。
魁北克会另行预扣吗?
会。对加拿大非居民在魁北克提供的服务,付款方通常另行预扣 9% 魁北克所得税,受省级例外约束。联邦 R105 豁免本身不授权减少魁北克扣款(魁北克税务局:魁北克服务付款)。
申请魁北克减扣,自雇人士或合伙企业使用 TP-1016-V;非居民公司或 LLC 使用 CO-1016。CO-1016-T 仅为方便阅读的翻译。魁北克税务局通常要求服务合同、居民身份及旅行证据,建议在工作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申请(魁北克税务局:减少源头扣税;魁北克税务局:申请表;魁北克税务局:公司申请)。
付款方须申报什么?漏扣会怎样?
付款方须在付款日历年后的二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 T4A-NR 信息税表,并向美国服务方提供 T4A-NR 税单,即使 CRA 已批准豁免。如遇周末,期限为下个工作日。税单分别列加拿大服务总收入、合资格差旅费用和预扣税(CRA 通告,第 42 段;CRA T4A-NR 指引)。
付款方未扣或未缴所需预扣时,CRA 可要求其承担缺少金额、利息及罚款。迟交或漏交 T4A-NR 可另有罚款。客户付款的豁免,也不会取消美国服务方自己对雇员及非居民分包商付款的义务(CRA 通告,第 41–44 段;CRA T4A-NR 指引:罚款)。
例子
加元示例。一家美国公司签订 C$100,000 服务合同。所有加拿大工作均在魁北克以外。签署的工作计划及工时记录支持实际在加拿大工作 C$40,000、美国工作 C$60,000。客户付款时公司没有 CRA 豁免。客户预扣 C$40,000 的 15%,即 C$6,000,向公司支付 C$94,000。向 CRA 缴交 C$6,000,并在 T4A-NR 上申报加拿大服务付款。
如果公司有协定资格且无加拿大常设机构,只要在加拿大经营,仍须提交 T2。申请已预扣 C$6,000;CRA 核定税表后确定退款。合同、工作记录和 T4A-NR 支持申请。
您的情况不同?
- 在魁北克工作:预算独立省级预扣及减扣申请;跨境税务服务一并处理两项申请。
- 美国企业使用 LLC、合伙企业,或有长期加拿大项目:协定资格、常设机构及申报取决于实体和工作事实;参见美国企业拓展加拿大业务,或寻求跨境税务帮助。
- 雇员赴加拿大:核查个人跨境税务及雇主的加拿大工资义务。
- 还需要收取加拿大销售税:参见非居民卖家的 GST/HST。
- 需要在美国税表处理加拿大税:参见美国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 漏交付款或税表:收集合同、工作及旅行日期、发票、豁免信、缴交记录和 T4A-NR,进行跨境税务核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15% | 《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服务型常设机构(PE)的收入测试 第 V(9)(a) 条:个人在任何 12 个月内于当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业该期间的主动经营总收入超过这一比例来自该人在当地提供的服务时,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 | 50%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美国税收协定整合版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时的预扣税率 向非加拿大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包括常规且持续的雇佣关系;可能适用魁北克的豁免及减免 | 9% | 魁北克税务局:向在魁北克为您提供服务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所得税条例》第 105 条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时,须预扣的税款
- CRA:T4A-NR,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
- CRA:第 105 条豁免申请
- CRA:豁免申请的识别号码
- CRA:简化第 105 条豁免申请
- CRA:国际豁免申请提交地点
- 加美税收协定,第四、第五及第七条
- CRA:谁须提交 T2 税表
- CRA:非居民公司的所得税信息
- 《所得税法》第 162 条
- 《所得税法》第 150 条
- CRA:非居民个人申报要求
- 美国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议定书技术解释
- CRA:非居民雇主认证
- 魁北克税务局:向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
- 魁北克税务局:RL-1 税单指引
- 魁北克税务局:减少源头扣款
- 魁北克税务局:减少源头扣税申请
- 魁北克税务局:公司减扣申请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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