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自僱 · 合夥企業 · 公司

美國企業在加拿大提供服務:加拿大預扣稅規定

付款方向美國企業支付在加拿大境內實際提供服務的費用時,一般須從費用總額中預扣 15%,除非 CRA 在付款前批准豁免或減免。在美國境內完成的工作不適用這項規定。預扣的稅款只是抵繳可能產生的加拿大所得稅,並非最終稅款;仍可能須提交加拿大稅表。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向美國企業購買在加拿大境內提供服務的加拿大付款方
  • 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美國自僱人士、合夥企業和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GST/HST 登記和徵收
  • 選擇設立加拿大分公司或子公司
  • 員工的加拿大個人所得稅表
  • 加拿大工資核算的詳細設定
  • 美國外國稅收抵免

加拿大付款方何時須從美國企業的費用中預扣稅款?

付款方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境內提供服務的費用時,一般須預扣 15%。這項規定涵蓋支付給美國自僱人士和公司的服務費、佣金及其他款項;也可能適用於合夥企業服務費中屬於非居民成員的份額。付款方不論居住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都須預扣;即使美國企業預期可享受稅收協定保護,或在加拿大設有分公司,仍須預扣(《所得稅條例》第 105 條;CRA 通告第 5、7、21 至 22 段)。

員工工資,以及支付給非居民董事在加拿大履行職務的酬金,適用 102 號條例和 T4 申報;電影或影片的演出費則適用另外的規定(CRA 通告第 76 至 78 段;CRA T4A-NR 指南)。

付款方從款項中扣除稅款;CRA 通常須在次月 15 日前收到匯繳款項,若該日為週末或 CRA 認可的公眾假期,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付款方要匯繳,須有 CRA 的工資計劃帳戶(payroll program account),即使沒有雇員也一樣。如果付款方的業務或活動終止,CRA 須在七天內收到款項(CRA T4A-NR 指南)。為將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所預付的款項,支付時同樣須預扣。僅憑稅收協定,付款方並不能停止預扣;付款方須先取得 CRA 的豁免或減免函,才能不按通常方式扣除(CRA 通告第 12 及 41 段;CRA T4A-NR 指南)。

預扣稅會涵蓋在美國完成的工作或報銷的費用嗎?

在美國境內實際完成的工作不適用 105 號條例,即使客戶在加拿大也一樣。若合約同時涵蓋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工作,付款方和服務提供者須將費用合理分攤到境內和境外的工作,並留存分攤依據。如果無法證明分攤的合理性,CRA 建議對全部服務款項預扣(CRA 通告第 32 至 34 段)。請將合約、發票、工作記錄和出差日期一併保存。

在加拿大的服務費是總額:一般的費用報銷,以及代服務提供者支付的款項,通常都包括在內。CRA 另有行政上的例外安排:直接支付或報銷的合理交通、住宿和膳食費用(須提供憑證時,須附上憑證),不計入預扣基數。就該服務所收取的 GST/HST 同樣不計入。符合條件的差旅費用,請在 T4A-NR 憑證上另行申報(CRA 通告第 23 至 26 段及附錄 B;CRA T4A-NR 指南,第 18 和 20 欄)。

預扣的金額就是最終的加拿大稅款嗎?

不是。105 號條例的預扣稅款,是預先繳納美國服務提供者可能產生的加拿大所得稅。實際稅額和退稅,由加拿大稅表決定;稅收協定的豁免可以降低最終稅款,但不會自動在付款時免除預扣(CRA 通告第 50 及 56 至 57 段)。

美國企業應如何申請豁免,何時申請?

美國服務提供者須使用 R105 表申請,並附上合約、在加拿大的工作日期、付款時間表,以及支持其稅收協定立場、或預估收入和費用的證明。申請須在加拿大服務開始或首筆相關付款(以較早者為準)之前至少 30 天送交 CRA。CRA 接受線上和郵寄提交,並按工作地點列出應寄往的辦公室(CRA 通告第 56 至 63 段)。

申請稅收協定豁免時,須由個人、獲授權的公司高級職員或獲授權的合夥人,在 R105 表第 IV 節簽署聲明。穿透式合夥企業或 LLC 須分別附上 NR302 表或 NR303 表。申請以收入和費用為基礎的減免,則須填寫附錄 B。申請資料如有變動,須立即通知 CRA(CRA:如何填寫 R105 表;R105 表第 2 至 4 頁)。

公司申請 R105 表須有加拿大企業號碼(BN);如果申請前無法取得,可在申請中附上 RC1 表和證明文件。個人在申請前應先取得社會保險號碼(SIN)或個人稅務號碼,以免延誤(CRA:豁免申請所需的識別號碼)。

付款方應保存 CRA 的批准函,並只按函件允許的幅度減少預扣。遲交的申請仍可能被考慮,但付款開始後才發出的豁免,只涵蓋之後的付款。之前預扣的稅款,須透過下文的稅表程序申請退還。在收到批准函之前,付款方必須預扣(CRA 通告第 50 及 61 段;CRA T4A-NR 指南)。

應選哪種豁免:稅收協定型,還是收入與費用型?

如果美國服務提供者能證明享有稅收協定待遇,而且在加拿大的工作不會產生須在當地課稅的營業利潤(通常因為在加拿大沒有常設機構),適合申請稅收協定型 R105 豁免。如果加拿大稅款可能須繳,但對費用總額預扣的稅款,超過對加拿大淨收入預估的稅款,則適合申請收入與費用型減免。CRA 決定是否豁免或減免預扣,並可能要求為收入與費用型減免提供擔保(CRA 通告附錄 A 及 B)。

情況R105 的依據需要提供的證明
主張享有稅收協定保護稅收協定型美國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的資格、在加拿大的工作日、合約,以及在加拿大的辦公室、代理人或項目的相關事實
預期須繳加拿大稅,但按總額預扣過高收入與費用型在加拿大的收入憑據、有記錄的項目成本,以及預估的加拿大稅款

僅在美國註冊成立,並不能證明享有稅收協定待遇。合夥企業或 LLC 如果依美國稅法,其美國居民所有者被視為直接取得這筆加拿大費用,稅收協定的減免可能穿透到這些符合資格的所有者;須核對每位所有者的份額,並為豁免申請記錄這種處理方式(《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1) 及 (6) 至 (7) 條)。R105-S 表是為符合資格的非居民藝人和運動員另設的簡化程序,並非一般企業豁免所用(CRA R105-S 表)。

在加拿大工作何時會形成常設機構?

美國稅收協定居民可能因固定營業場所(例如辦公室),或因代理人慣常在加拿大簽訂合約,而在加拿大形成常設機構。持續超過 12 個月的建築或安裝工程,同樣可能形成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特別的服務天數測試達標之前,這些規定就可能適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1) 至 (5) 條)。

對於建築工地、建築或安裝工程以外、且尚未形成常設機構的服務,第 V(9) 條可依以下任一測試視為形成常設機構。上述工程適用前文另設的超過 12 個月規則(《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3) 及 (9) 條):

服務測試適用時間
個人的工作該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在加拿大停留至少 183 天,而且在該期間內,企業積極經營業務總收入中,超過 50% 來自該個人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
同一項目或相關項目在任何 12 個月內,為同一項目或相關項目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天數合計至少 183 天,客戶須是加拿大居民,或是在加拿大設有常設機構並接受該服務的客戶。

在相關項目測試中,計算的是提供服務的天數,而不是每名工作人員的天數:一組人員同一天工作,只算一天。個人測試則計算該個人實際停留在加拿大的天數,包括沒有工作的日子(美國財政部技術說明第 11 至 12 頁)。

如果美國服務提供者符合第 VII 條,且在加拿大沒有常設機構,加拿大一般不能對其營業利潤課稅。如果有常設機構,加拿大可對歸屬於該機構的利潤課稅。請以滾動的 12 個月期間計算,並檢視整體安排;183 天並非一般的安全界線(《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 及 VII 條)。

美國服務提供者如何取回多預扣的稅款?

非居民納稅人須在加拿大所得稅表上申請抵扣聯邦預扣稅款,並使用 T4A-NR 憑證。公司提交 T2;自僱個人或個人合夥人提交非居民 T1 以取回預扣稅款;公司合夥人則依情況提交自己的 T2。享有稅收協定豁免、且沒有被預扣稅款的個人,除非另有申報條件,可能不必申報(《所得稅法》第 150(1.1) 條;CRA:非居民個人)。如果須申報,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個人,一般須在次年 6 月 15 日前申報,但須在 4 月 30 日前繳清餘額(CRA T4A-NR 指南)。如果評定的稅款低於預扣的稅款,CRA 會退還多出的部分,但納稅人在其他方面所欠的款項會先扣除(CRA 通告第 50 至 53 段;CRA T4A-NR 指南)。請保存所有憑證和費用分攤的證明。

如果同時預扣了魁北克稅款,請向付款方索取另外的 RL-1 憑證。聯邦稅表不能申請抵扣魁北克的預扣;請確認是否須提交魁北克稅表才能取回(Revenu Québec:RL-1 指南;Revenu Québec: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即使稅收協定免除美國公司的利潤稅,公司仍須申報嗎?

是的。如果非居民公司在加拿大經營過業務,即使主張稅收協定下免繳加拿大所得稅,仍須提交 T2。公司須附上 Schedule 97;如果主張稅收協定豁免,還須附上 Schedule 91(CRA:非居民公司的申報)。T2 須在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即使沒有第 I 部分稅款須繳,遲交仍可能依第 162(2.1) 條被處以最低罰款(CRA:哪些人須提交 T2;《所得稅法》第 162 條;CRA 通告第 50 段)。豁免並不免除這項申報責任。

員工在加拿大工作日的工資如何處理?

員工在加拿大履行職務所得的工資,適用 102 號條例的工資預扣,而不是 105 號條例的服務費預扣。即使美國雇主向客戶收取的款項已獲 R105 豁免,雇主仍可能有加拿大的工資核算責任。符合資格的非居民雇主,可就符合條件、享有稅收協定豁免的員工,以 RC473 表申請認證;其他員工可能須個別申請 102 號條例豁免(CRA 通告第 II 部分及第 43 段;CRA:非居民雇主認證)。工資核算的步驟,請見加拿大工資核算;員工個人的稅務情況,請見跨境工作。

魁北克會另行預扣嗎?

會。非加拿大居民在魁北克境內提供服務時,付款方一般須另行預扣 9% 的魁北克所得稅,但魁北克另有例外規定。聯邦的 R105 豁免本身,並不授權減少魁北克的預扣(Revenu Québec:魁北克境內服務的付款)。

申請減少魁北克的預扣,自僱人士或合夥企業須使用 TP-1016-V 表;非居民公司或 LLC 須使用 CO-1016 表。CO-1016-T 只是供參考的翻譯版本。Revenu Québec 一般會要求提供服務合約,以及居民身份和差旅證明,並建議在工作開始或首筆付款前 30 天申請(Revenu Québec:減少源頭扣繳;Revenu Québec:申請表;Revenu Québec:公司申請表)。

付款方須申報什麼?漏扣會有什麼後果?

付款方須提交 T4A-NR 資訊申報表,並在付款所屬曆年的次年 2 月最後一天之前,把 T4A-NR 憑證交給美國服務提供者;即使 CRA 已批准豁免,也須如此。如果該日為週末,申報表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提交。憑證會分開列出加拿大服務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差旅費用和已預扣的稅款(CRA 通告第 42 段;CRA T4A-NR 指南)。

如果付款方沒有扣除或匯繳應預扣的稅款,CRA 可以要求其對欠繳的稅款、利息和罰款負責。T4A-NR 憑證遲交或漏交,可能另外受罰。客戶所付款項即使獲得豁免,美國服務提供者向員工和非居民分包商付款時自己的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CRA 通告第 41 至 44 段;CRA T4A-NR 指南:罰款)。

示例

以下為示意金額,單位為加元。一家美國公司同意一份 C$100,000 的服務合約,所有在加拿大的工作都在魁北克以外。該公司簽署的工作時間表和工時記錄,支持其中 C$40,000 的工作是在加拿大實際完成,C$60,000 在美國完成。客戶付款時,該公司沒有 CRA 的豁免。客戶對 C$40,000 預扣 15%,即 C$6,000,向該公司支付 C$94,000,並向 CRA 匯繳 C$6,000,同時以 T4A-NR 憑證申報這筆加拿大服務款項。

如果該公司享有稅收協定待遇,且在加拿大沒有常設機構,只要曾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仍須提交 T2。公司申請抵扣已預扣的 C$6,000;CRA 在評定稅表後決定退稅。合約、工作記錄和 T4A-NR 憑證可支持這項申請。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15%《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50%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魁北克省對非居民就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付款的預扣稅
非加拿大居民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的付款(正常持續僱傭除外);魁北克省可能有例外及減免
9%魁北克稅務局:向在魁北克省為您提供服務的非加拿大居民支付的款項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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