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公司 · 自僱 · 合夥企業

跨省經營:登記與所得稅須知

先釐清企業在各省的營業機構,再核對目的地省份的登記規定。公司在設有常設機構的省份繳稅,有多個常設機構時,用 Schedule 5 分攤收入;可能還要提交魁北克 CO-17 或艾伯塔 AT1。獨資經營者和個人合夥人以個人身份繳稅;年末居住省以外的收入,可能需要 T2203 和魁北克稅表。工資扣繳另有規定。註冊成立的地點不會轉移收入。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在其他省份銷售或工作的加拿大公司
  • 在省際之間搬遷辦公室或員工的企業
  • 在多個省份有業務活動的獨資經營者和合夥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魁北克或艾伯塔公司稅表的詳細申報方法
  • 省銷售稅和 GST/HST 發票的更正
  • 工資計算和繳交扣繳款項的說明

我在艾伯塔註冊公司,但在安大略工作,能降低稅款嗎?

僅僅在艾伯塔註冊成立,並不會把營運公司的應稅收入轉移到艾伯塔。公司如果在安大略有常設機構,在其他地方沒有,通常要把全部應稅收入分攤給安大略,即使註冊辦事處在艾伯塔也一樣。如果在兩個省份都有常設機構,則按 CRA 的省級收入分攤規則,在兩省之間分攤收入。

如果公司在其他地方都沒有常設機構,註冊地址才可能有影響:《所得稅條例》視公司文件所列的總部或註冊辦事處為常設機構。這項後備規定,不會在公司實際上設有安大略機構時,把一個註冊地址變成艾伯塔應分得的收入。如果您正在考慮是否要成立公司,請參閱獨資經營或公司。

什麼情況會在另一個省份形成常設機構?

就公司收入分攤而言,常設機構通常是公司經營業務的固定場所。辦公室、工場或倉庫都可能符合;在下列情況下,在當地設立的員工或代理人也可能形成常設機構。結果取決於該地點實際發生的活動,而不是地址或僱傭合約上的名稱(《所得稅條例》第 400 條;CRA)。

情況公司所得稅需要核對的事項
辦公室、分公司、工場或倉庫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固定場所,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在該省的員工或代理人如果某人在當地設立,並經營公司的業務,且有代表公司簽約的一般授權,則可能形成視同常設機構。
由員工或代理人保管的存貨如果該人經常用公司在當地擁有的貨品履行訂單,可能形成視同常設機構。
獨立經紀人或偶然簽訂的合約僅透過獨立代理人交易,不會形成常設機構;但合約的事實仍可能顯示存在固定場所,或存在有一般簽約授權的代理人。
沒有任何固定場所主要經營業務的地方就是常設機構;只有在沒有其他常設機構時,才適用註冊辦事處的後備規定。

該條例還規定,公司使用大量機器或設備的地方,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擁有土地的地方,視同設有常設機構。遠距工作員工的住所,並不會自動成為公司的固定場所。請檢視公司是否確實可以使用該場所,以及該員工是否具有條例所述的簽約或存貨職能。請保存租約、工作安排、簽約授權、存貨記錄和日期。

另一個省份的客戶,會令我的收入在當地課稅嗎?

另一個省份有客戶,本身並不會在該省形成公司的常設機構。如果公司在該省沒有常設機構,分攤規則通常不會把任何應稅收入分配給該省。如果公司在多個省份設有常設機構,客戶所在地或提供服務的地點,可能影響收入歸屬哪個常設機構。對於在公司沒有常設機構的地方提供的服務,CRA 會把收入歸屬於洽談合約者合理地所屬的那個常設機構。

公司登記的涵蓋範圍可能更廣。例如,艾伯塔省把在艾伯塔招攬生意,列為視同在當地經營業務的活動之一。請把登記和所得稅分開檢查。銷售稅方面,請參閱省銷售稅;發票上 GST/HST 稅率有誤時,請參閱更正稅率。

公司如何用 Schedule 5 分攤收入?

在多個省或地區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要隨 T2 稅表填寫 Schedule 5 第 1 部分,即使沒有應稅收入也一樣。沒有應稅收入時,只需填寫 A、B 和 D 欄。一般的分攤方法,是把各省佔總收入的比例和佔工資及薪金的比例,兩者等量計算,再把得出的合計比例套用到公司的應稅收入上(2026 年 Schedule 5;CRA Folio,第 2.15 至 2.18 段)。

記錄重要原因
各常設機構及其開設或關閉的日期Schedule 5 要列出公司或其合夥企業在該稅務年度內設有常設機構的每個省或地區。
歸屬於各常設機構的總收入不能單看客戶的地址來決定。Folio 對運送給客戶的貨品和提供的服務,分別訂有規則。
歸屬於各常設機構的工資及薪金,包括視同薪金的合資格服務提供者費用這是另一個一般分攤因素,與工資預扣所屬的省份不同。
合夥企業的分攤公司合夥人要計入自己應佔的合夥企業收入和工資,並在自己的 Schedule 5 申報合夥企業的常設機構。

請依照 Schedule 5 的規則核對總收入:它可能與財務報表上的收入不同。銀行利息可以計入,而債券利息、股票股息以及無關的租金或權利金則不計入。如果總收入為零,改用工資因素;如果按視同薪金規則計算後,工資及薪金為零,則改用收入因素。在適用第 402.1 條的條件時,由關聯雇主支付工資的員工也可能計入公司的工資因素。特殊行業的規則可以取代一般公式。在魁北克或艾伯塔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仍須在 Schedule 5 申報分攤,並且通常要另行提交魁北克 CO-17 或艾伯塔 AT1。T2、CO-17 和 AT1 都須在年末後 六個月 內提交;繳款日期和例外情況,請參閱提交公司稅表。

如果公司搬遷了,或在兩個省份都保留辦公室,該怎麼辦?

請列出公司在該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設有常設機構的每個省份。如果公司關閉了安大略辦公室,之後在艾伯塔開設了一間,Schedule 5 仍然要列出兩個省份;兩間辦公室不必同時營運。請用收入和工資因素,分攤該年度的應稅收入。保留舊辦公室,同樣表示在兩個省份都設有常設機構。

請保存各辦公室開設和關閉的日期、員工調動地點的時間、服務完成的地點、貨品運往的地點,以及洽談銷售的人員。這些記錄既能支持常設機構的判斷,也能支持收入和工資的分攤。僅僅在公司記錄中更改地址,並不能證明業務是何時遷移的。

獨資經營者和合夥企業如何處理省稅?

個人年末居住的省份,通常決定省稅。按 CRA 最新公布的指引,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如果有營業收入分攤給該省以外的常設機構,要用 T2203 表代替 428 表;魁北克居民用 T2203 計算魁北克以外的稅款。在魁北克以外有業務的魁北克居民,還要用TP-22 表 提交魁北克稅表;住在其他地方、在魁北克有業務的居民,可能需要用TP-25 表 提交魁北克稅表。如果獨資經營者年內從安大略搬到艾伯塔,應檢查年內透過安大略常設機構賺取的收入,是否屬於 T2203,即使該辦公室後來已經關閉。如果居民身份不明確,CRA 的居民身份 Folio 會考察重要的居住聯繫。

合夥企業的營業地點,對公司合夥人也很重要:每名公司合夥人都被視為在合夥企業設有常設機構的地方也設有常設機構,並把按比例應佔的合夥企業收入和工資,計入自己的 Schedule 5(CRA:Schedule 5)。合夥企業所在地、合夥人的實體類型和個人的居住地,應分別檢查。

獨資經營者要就自己的營業收入繳稅,並且作為雇主,必須按《所得稅法》第 153 條預扣並繳交工資稅款。個人合夥人按第 96 條,就自己應佔的部分繳稅。普通合夥人還可能要以個人身份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例如,安大略省《合夥法》第 10 條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其擔任合夥人期間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遠距工作的員工,應採用哪個省份的工資扣繳?

對於加拿大居民雇員,工資扣繳通常按受僱省份計算,不會自動採用員工的居住省份,也不會自動採用公司所得稅的常設機構所在省份。CRA 的受僱省份指引另有雇主營業機構的判斷標準。

員工的工作安排預扣所用的省份
實際到一個雇主營業機構報到該營業機構所在的省份。
在一個發薪期內實際到多個雇主營業機構報到員工工作時間最長的省份;如果時間相同,則為員工最後工作的省份。
全職遠距工作協議,且合理地隸屬於某個雇主營業機構員工所隸屬的營業機構所在的省份,根據員工應到哪裡報到及其他事實來判斷。
從不實際報到,也不合理地隸屬於任何營業機構支付薪金的雇主營業機構所在的省份。

CRA 指出,不能僅為了避免扣繳或供款,而選擇全職遠距的隸屬關係。如果工資扣繳的省份與員工的居住省份不同,預扣的稅款與員工最終應繳的稅款相比,可能偏高或偏低。有關魁北克的員工或詳細的繳款方式,請參閱辦理工資核算和從其他省份到魁北克經營業務。

如果公司沒有預扣或繳交工資所得稅,按《所得稅法》第 227.1 條,當時在任的董事可能要個人承擔該稅款、利息和罰款,但須符合法定的追討條件,以及已盡應有謹慎(due diligence)的抗辯。對董事展開追討程序,必須在該董事最後一次卸任後 兩年 內開始。

公司什麼時候必須在另一個省份登記?

省外公司按該省的公司法,可能需要在其經營業務的地方登記,即使就所得稅而言並沒有常設機構。聯邦公司同樣要在省法律要求的省份登記;聯邦註冊成立並不等於在全國登記(Corporations Canada)。

艾伯塔省的登記頁面說明,在其他地方成立的公司,必須登記後才能在當地經營業務,並把招攬生意、有常駐代表、倉庫、辦公室或營業場所,以及擁有土地,列為觸發條件。一家安大略公司在艾伯塔招攬合約,即使沒有艾伯塔辦公室,也可能符合這項條件。如果受艾伯塔《商業公司法》第 279 條規管,就必須在開始在當地經營業務前,或開始後 30 天 內登記。這些是艾伯塔省的規定,不是全國統一的標準。開始經營業務之前,請先查閱目的地省份的登記處。部分省級表格可以在聯邦註冊成立時一併準備;請確認登記處已接受該登記。

省外登記就足以讓公司遷往該省嗎?

省外登記,讓現有的公司可以在目的地省份營運;它並不改變該公司成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艾伯塔省的登記處說明的是對在其他地方成立的公司的登記,而其表格頁面則另行列出了遷入艾伯塔(continuance)的步驟。

如果目的只是在艾伯塔開設辦公室,請評估艾伯塔的登記和稅項。如果目的是更改公司的註冊成立管轄區,請按現行和目的地的公司法,評估遷移(continuance)事宜。這兩個步驟本身,都不會改變營運中的企業就收入分攤而言常設機構所在的地方(CRA Folio)。

如果我在登記之前就已經營業,或收入分攤有誤,怎麼辦?

先釐清事實:各省的業務何時開始、辦公室和員工在哪裡、誰有權簽約、存貨存放在哪裡,以及收入和工資是如何分配的。然後,針對每個受影響的年度,對照公司登記處的歷史記錄、T2 第 750 行和 Schedule 5、工資設定,以及各省的申報記錄。CRA 的常設機構指引要求申報所有常設機構,並使用第 750 行,即使無須繳稅也一樣。

如果是延遲登記,請聯絡相關省份的登記處。如果已評稅的 T2 分攤有誤,CRA 允許公司申請重新評稅;重新評稅可能改變稅款、利息或罰款。任何另行提交的省級稅表和工資更正,要當作獨立事項逐一檢查。如果涉及多個年度或多個省份,在提交彼此不一致的更正之前,建議先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舉例

以下為加元示例。一家安大略公司在年內開設了有員工駐守的艾伯塔辦公室,並保留安大略辦公室。假設兩間辦公室在示例所涉整段期間都是常設機構,適用一般分攤規則,所有收入和工資都能歸屬於兩間辦公室之一。公司的應稅收入是 C$200,000,總收入是 C$1,000,000,工資及薪金是 C$400,000。安大略佔收入 C$600,000 和工資 C$200,000;艾伯塔佔收入 C$400,000 和工資 C$200,000。

安大略的收入比例是 60%,工資比例是 50%,所以 Schedule 5 按兩者的平均值 55%,把 C$110,000 的應稅收入分攤給安大略。艾伯塔的比例是 40% 和 50%,平均為 45%,即 C$90,000。公司另行檢查艾伯塔的省外登記。如果公司只有艾伯塔的客戶,但在艾伯塔沒有常設機構,這些客戶本身不會令艾伯塔分得公司的應稅收入;不過,艾伯塔的登記條件仍可能需要檢視。

您的情況不一樣?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T2、魁北克省 CO-17 及艾伯塔省 AT1 的提交截止日期
每份稅表一般須在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繳稅截止日可能更早
六個月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何時申報
核對日期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兩年《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阿爾伯塔省外省公司註冊截止日期
外省公司須在開始於阿爾伯塔省經營前,或開始後這一期間內註冊;第 279 條規定的例外除外
30 天阿爾伯塔省《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279(1) 款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公司稅務

與專業人士詳談。

請說明涉及的國家、經營實體和時間安排。我們會告訴您,本指南哪些內容適用於您,以及需要辦理哪些事項。

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