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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 審查外國稅收抵免:證明文件與被拒的處理

請在 CRA 來信所定的日期前回覆,提供境外收入、最終稅款、已繳款項和退款的證明。如果您以紙本方式申報美國稅款的抵免,請附上適用的 W-2、稅表和 IRS 帳戶記錄(account transcript)。如果抵免被拒,請補交缺少的證明,並及時提出異議;您仍須繳付餘下的稅款和利息。魁北克居民還須另行處理魁北克稅務局的重新評估。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個人外國稅收抵免正在接受 CRA 審查的加拿大居民
  • 外國稅收抵免在重新評估中被減少的個人和自僱人士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聯邦或省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方法
  • 在加拿大境內工作所繳的境外稅款
  • 公司的外國稅收抵免,或更廣泛的審計策略

我已經申請過的抵免,為什麼 CRA 還要我提供證明?

稅表提交之後,CRA 仍可審查外國稅收抵免,因為單看稅表,可能看不出境外稅款是否合資格、是否確實已繳付,以及是否已成定局。CRA 會先查核手上已有的資料,必要時再向您索取更多文件(CRA:回覆審查)。

這項抵免一般涉及您在加拿大申報的、來自加拿大境外收入的境外所得稅或利潤稅。如果兩個國家都視您為居民,請先按稅收協定確定居民身份:根據《所得稅法》第 250(5) 條,依稅收協定屬於另一國居民的人,在同一期間視為加拿大非居民。依稅收協定在加拿大免稅的收入及其境外預扣稅,不計入抵免的計算(CRA:外國稅收抵免)。抵免金額可能取決於收入的來源、稅種和適用的稅收協定。在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稅表上申請抵免,並不表示證明文件已被審閱;CRA 要求您保留這些文件,以備日後索取(CRA:外國稅收抵免)。計算方法本身,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在審查來信的截止日期前,我應該提交什麼?

請提交 CRA 來信所要求的記錄,並註明來信上的參考編號和回覆日期。如果某項記錄無法取得,請說明缺少什麼以及原因;如果需要更多時間,請致電來信上的電話號碼(CRA:回覆審查)。對於屬於評稅前審查或處理審查計劃的外國稅收抵免審查,CRA 可能在試行計劃下給予更多時間,但不會批准第二次延期;請盡早提出,並在約定日期前提交您手上已有的文件(CRA:常見調整)。

記錄它有助於證明什麼
CRA 審查來信及參考編號所申請的抵免、稅務年度、所要求的文件和回覆指示
加拿大稅表及外國稅收抵免的計算您申請的收入和抵免額,按國家和收入類別列出
已填妥的 T2209 表(如有要求)受審查的聯邦抵免計算
境外收入憑證或收入報表收入及被預扣的任何稅款
已提交的境外稅表及附件;境外稅務機關的評稅通知或帳戶報表收入、境外最終稅款責任及日後的變動
雇主的證明(如果稅款已通過隨薪預扣結清)境外收入及最終稅款責任
官方收據或付款記錄預扣以外另行繳付的稅款(如適用)
退款通知及換算成加元的金額令境外稅款減少的款項及所採用的匯率

CRA 表示可以線上提交掃描文件。請按來信上對您所屬審查計劃的指示辦理。請保留一份回覆副本和提交證明。如果境外稅款全部通過預扣結清,境外稅務憑證通常就可以接受;在大多數其他情況下,CRA 一般要求提供已提交的境外稅表,以及收據或其他付款證明(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45 段)。如果您無法取得境外稅務機關的最終記錄,CRA 接受銀行對帳單、已兌現支票的正反兩面,或顯示付款或退款、稅務機關、金額、稅務年度和日期的官方收據。這只能代替稅務機關的記錄;其他要求的文件仍須提交(CRA:常見調整)。

申請美國稅款的抵免,CRA 需要我的 W-2、已提交的稅表和 IRS 記錄嗎?

如果以紙本方式申請美國稅款的抵免,CRA 明確列出 W-2、美國 1040 表、美國稅務帳戶記錄(tax account transcript)和其他適用文件。審查時,請提交來信所要求的文件。如果您以美國非居民身份提交了 1040-NR 表,請提交該稅表,並說明為何不適用 1040 表(CRA:外國稅收抵免的證明文件;IRS:非居民稅表)。

美國記錄為什麼重要
W-2 或其他適用的收入憑證顯示工資和被預扣的稅款
已提交的美國稅表及適用附表顯示您在美國申報和申請的內容
IRS 稅務帳戶記錄(tax account transcript)顯示付款類別及提交後所作的更改
州稅表、評稅通知和付款證明(如果申請州稅抵免)把州所得稅與聯邦稅及其他費用區分開來

請從您的 IRS 個人線上帳戶(Individual Online Account)、郵寄方式,或使用 4506-T 表,取得受審查年度的稅務帳戶記錄(tax account transcript)。IRS 表示,稅表記錄(return transcript)不包括日後的更改;帳戶記錄則顯示提交之後的付款和更改。單憑稅表記錄,不能證明最終的稅款責任。如果在 CRA 的截止日期前無法取得帳戶記錄,請把上述替代的付款或退款證明,連同其他記錄一併提交(CRA:常見調整)。

在中國或其他國家繳的稅,什麼證明有效?

CRA 要求的是境外所得稅已經繳付的證明,並不是某一種通用的境外表格。對於在中國或其他地方課稅的收入,請先準備官方的境外收入或預扣記錄、已提交的稅表、評稅通知或稅務帳戶報表,以及顯示額外繳稅的收據。只有當預扣稅已結清稅款責任時,單憑憑證通常才足夠;否則 CRA 一般期望看到稅表和付款證明(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45 段)。

如果記錄既不是英文也不是法文,請提交原件,以及英文或法文翻譯。CRA 接受加拿大省或地區翻譯師組織的信譽良好會員所作的翻譯,或經宣誓監誓員、公證人或律師認證的翻譯。簽署人的姓名必須以拉丁字母書寫,並且不能是納稅人本人的姓名。CRA 另外列有其他接受的途徑。

為什麼從工資中預扣的稅款,可能與最終應繳的稅款不同?

預扣稅是預先繳付的款項,或是結清稅款責任的一種方式;單憑工資單,可能無法確定該年度的最終稅款。境外稅表、評稅通知或退款,都可能改變可用於加拿大抵免的金額(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32–1.35 及 1.45 段)。

CRA 不計入已經或將會獲退還的境外稅款。CRA 也表示,超過適用稅收協定稅率的預扣稅,不計入抵免;超出的部分應向境外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回覆之前,請核對境外稅務憑證、已提交的稅表、最終評稅通知、付款和退款。如果境外稅表仍在處理中,請告知 CRA 哪些數字是暫定的,並在取得最終記錄後提供(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33、1.35 及 1.45 段)。

美國州所得稅、社會安全稅或醫療保險稅,可以申請抵免嗎?

美國州所得稅如果是針對相關境外收入徵收的所得稅或利潤稅,可以符合資格。名稱中帶有「稅」字的費用,不會僅因名稱而符合資格:CRA 表示,某些州的最低特許經營稅或合併申報稅(unitary tax)不符合資格,結果可能須查閱該州的法律(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5–1.11 段)。

CRA 的 T2209 表說明明確把美國 FICA 的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列為合資格的供款。請根據美加社會安全協定,查核這些稅款或美國自僱稅是否應該繳納;如果是錯誤預扣,請向美國申請退款。對於正確繳付的稅款,美加稅收公約第 XXIV 條,就個人來自美國的收入所繳的美國社會安全稅提供減免,但以加拿大的抵免限額為限,並且不包括失業保險稅。記錄申請抵免的依據時,請把工資供款與所得稅分開。有關涵蓋範圍和退款,請見跨境工作。

CRA 取消了我的抵免並重新評估了我。我還可以補交證明嗎?

可以。CRA 表示,如果它在審查後更改了申請,會接受新的文件,並重新審查該申請,看是否可以調整。請按審查來信的指示,補交缺少的證明,並附上一份簡短的核對說明,列出申請的稅款、最終稅款責任、付款和退款(CRA:審查後提交資料)。

如果您不同意重新評估,異議通知書(notice of objection)是正式的途徑。請透過 CRA My Account 的「Register my formal dispute」提出,然後使用個案編號提交證明。您也可以把 T400A 表,或一封簽署的信函(說明事實和理由),郵寄或傳真到上訴受理中心(Appeals Intake Centre)。即使審查辦公室正在考慮新的證明,也要在異議期限前提出。如果在您提出異議後 CRA 再次重新評估,新的通知會取消原來的異議;請查看您是否須就新通知另行提出異議(CRA:解決您的爭議)。根據《所得稅法》第 152(3) 條,您(包括自僱人士)仍須對自己的稅款差額負責。根據《所得稅法》第 161(1) 條,未繳餘額一般都要計息;不過,正式提出異議,一般會暫緩追收有爭議的個人所得稅,但利息可能繼續累計(CRA:納稅人權利)。如果爭議涉及哪種稅款合資格、收入來源或稅收協定減免,可能需要跨境稅務協助。

我的境外稅表有更改或產生了退款,要怎樣更正加拿大的抵免?

如果境外評稅或重新評估改變了已繳稅款,請告知 CRA,並提供任何額外付款的證明。如果境外稅款已獲退還或變成可退還,請從受影響的加拿大年度的合資格稅款中,扣除這筆金額(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33 及 1.45 段)。

請把新的境外記錄,與加拿大的抵免計算作比較,然後就受影響的年度,申請更改加拿大稅表。CRA 的更改程序,允許線上申請,或郵寄 T1-ADJ 表並附上證明文件。請保留修訂後的境外稅表或評稅通知、退款或付款證明,以及匯率的計算。境外退款還可能另外產生匯兌收益或虧損;CRA 在其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44 段中有說明。如果日後境外稅款的調整增加了您的加拿大稅款,《所得稅法》第 161(6.1) 條規定,這項增加的稅款,在您首次獲知境外調整之後的 90 天 內不計利息;但這並不會免除稅款。在個人正常的 三年 重新評估期結束後,CRA 還可以在 3 年 內,就境外稅款的繳付或退還重新評估(《所得稅法》第 152(3.1) 及 152(4)(b)(iv) 條)。

對於在境外經營的境外業務,未用完的營業收入抵免,可按國家向前追溯 3 個稅務年度,或向後結轉 10 個稅務年度;未用完的非營業抵免則不能。個人如果申請向前追溯,須在未用完抵免產生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期前,就較早的年度提交 T1-ADJ 表(《所得稅法》第 126(2) 及 152(6)(f.1) 條)。

如果非營業抵免受到限制,請查看第 20(12) 條下另設的收入扣除;同一筆稅款不能既扣除又抵免。對於個人來自房地產以外的境外財產收入,超過總收入 15% 的稅款,即使沒有申請第 20(11) 條的扣除,也不計入抵免(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22–1.24 段)。

我有多長時間申請更改或提出異議?

申請更改和提出異議,期限各不相同。對於一般的個人所得稅評稅,請在該稅表申報截止日期後的 1 年,或評稅通知日期後的 90 天,兩者中較遲者之前提出異議(CRA:異議期限)。特別重新評估可能會限制您可以提出異議的範圍,所以在套用一般規則之前,請先閱讀通知。

行動須查核的時間
回覆審查來信來信上印明的日期;如果需要更多時間,請聯絡 CRA(CRA)
就一般的個人評稅或重新評估提出異議上述兩個異議日期中較遲的一個(CRA)
申請延長逾期異議的期限請盡快申請,並且最遲須在原異議期限後的 一年 內提出;能否延期取決於是否符合 CRA 的條件(CRA)
申請會產生退款的更改如果在稅務年度結束後超過 10 個日曆年度 才提出調整申請,將不會發還退款(CRA)

退款的期限並不是異議期限的延長。更改申請可以更正有證據支持的錯誤,但如果對重新評估的爭議尚未解決,就應及時提出異議(CRA:解決您的爭議)。

示例

合資格的境外稅款,應以最終稅款責任為起點,不一定是被預扣的金額。以下金額僅為美元示例,並沒有計算加拿大的抵免。一名加拿大居民的 W-2 第 2 欄,顯示被預扣 US$12,000 的聯邦所得稅。在沒有其他美國稅款付款或可退還抵免的情況下,已提交的稅表和 IRS 帳戶記錄,顯示最終的聯邦所得稅為 US$8,000,並有 US$4,000 的退款。這名居民當時按 US$12,000 申請了加拿大的抵免。

這名居民把 W-2、已提交的稅表、帳戶記錄和退款記錄,提交給 CRA。測試美國稅款抵免是否合資格的起點金額是 US$8,000,而不是 US$12,000;最終的加拿大抵免額可能更低,因為收入的來源和加拿大稅款的限額仍然有影響。如果 CRA 已就該申請重新評估,這名居民在申請更正的同時,還要查核另行設定的異議期限。

您的情況不同?

如果問題出在收入的來源、魁北克的抵免,或者超出這項抵免申請的爭議,下一步就有所不同。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外國稅調整後的利息減免
自納稅人首次獲知外國稅務調整之日起的 90 天內,對因此增加的加拿大稅款不收利息。
90 天《所得稅法》第 161(6.1) 條
核對日期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因外國稅款繳納或退還而延長的重新評估期限
從正常重新評估期結束後起算;該次評稅必須與已支付或已獲退還的外國所得稅或利潤稅有關
3 年《所得稅法》:第 152(4)(b)(iv) 條
核對日期
未使用外國營業抵免的回溯
按國家分別計算、尚未使用的外國營業收入稅務抵免
3 個稅務年度《所得稅法》:第 126(2) 及 152(6)(f.1) 條
核對日期
未使用外國營業抵免的結轉
按國家分別計算、尚未使用的外國營業收入稅務抵免
10 個稅務年度《所得稅法》:第 126(2) 條
核對日期
個人財產收入所繳外國稅:可計入外國稅收抵免的最高比例
按不動產以外的境外財產收入計算;超過此金額的外國稅可根據《所得稅法》第 20(11) 條扣除,不屬於抵免所用的非營業收入稅(第 126(7) 條);見稅務解釋專輯 S5-F2-C1 第 1.22 段
15%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0 條
核對日期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1 年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90 天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逾期提出異議時申請延期的期間
從原定異議申請截止日期後起算,但須符合延期條件
一年CRA:GST/HST 第 31-0 號備忘錄第 38 段
核對日期
個人稅表調整申請的退稅期限
在稅務年度結束超過 10 個日曆年後才提出調整申請,不能獲得退稅
10 個日曆年度CRA:更正個人所得稅稅表
核對日期
收到通知後提出魁北克省個人所得稅異議的期限
自魁北克稅務局發出評稅或裁定告知之日起計算。
90 天魁北克稅務局: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
核對日期
申報截止日後提出魁北克省個人所得稅異議的期限
個人對《稅法》下的評稅結果提出異議時,如較為有利,可適用這個較晚的期間。
一年魁北克稅務局: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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