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個人外國稅收抵免正在接受 CRA 審查的加拿大居民
- 外國稅收抵免在重新評估中被減少的個人和自僱人士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聯邦或省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方法
- 在加拿大境內工作所繳的境外稅款
- 公司的外國稅收抵免,或更廣泛的審計策略
我已經申請過的抵免,為什麼 CRA 還要我提供證明?
稅表提交之後,CRA 仍可審查外國稅收抵免,因為單看稅表,可能看不出境外稅款是否合資格、是否確實已繳付,以及是否已成定局。CRA 會先查核手上已有的資料,必要時再向您索取更多文件(CRA:回覆審查)。
這項抵免一般涉及您在加拿大申報的、來自加拿大境外收入的境外所得稅或利潤稅。如果兩個國家都視您為居民,請先按稅收協定確定居民身份:根據《所得稅法》第 250(5) 條,依稅收協定屬於另一國居民的人,在同一期間視為加拿大非居民。依稅收協定在加拿大免稅的收入及其境外預扣稅,不計入抵免的計算(CRA:外國稅收抵免)。抵免金額可能取決於收入的來源、稅種和適用的稅收協定。在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稅表上申請抵免,並不表示證明文件已被審閱;CRA 要求您保留這些文件,以備日後索取(CRA:外國稅收抵免)。計算方法本身,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在審查來信的截止日期前,我應該提交什麼?
請提交 CRA 來信所要求的記錄,並註明來信上的參考編號和回覆日期。如果某項記錄無法取得,請說明缺少什麼以及原因;如果需要更多時間,請致電來信上的電話號碼(CRA:回覆審查)。對於屬於評稅前審查或處理審查計劃的外國稅收抵免審查,CRA 可能在試行計劃下給予更多時間,但不會批准第二次延期;請盡早提出,並在約定日期前提交您手上已有的文件(CRA:常見調整)。
| 記錄 | 它有助於證明什麼 |
|---|---|
| CRA 審查來信及參考編號 | 所申請的抵免、稅務年度、所要求的文件和回覆指示 |
| 加拿大稅表及外國稅收抵免的計算 | 您申請的收入和抵免額,按國家和收入類別列出 |
| 已填妥的 T2209 表(如有要求) | 受審查的聯邦抵免計算 |
| 境外收入憑證或收入報表 | 收入及被預扣的任何稅款 |
| 已提交的境外稅表及附件;境外稅務機關的評稅通知或帳戶報表 | 收入、境外最終稅款責任及日後的變動 |
| 雇主的證明(如果稅款已通過隨薪預扣結清) | 境外收入及最終稅款責任 |
| 官方收據或付款記錄 | 預扣以外另行繳付的稅款(如適用) |
| 退款通知及換算成加元的金額 | 令境外稅款減少的款項及所採用的匯率 |
CRA 表示可以線上提交掃描文件。請按來信上對您所屬審查計劃的指示辦理。請保留一份回覆副本和提交證明。如果境外稅款全部通過預扣結清,境外稅務憑證通常就可以接受;在大多數其他情況下,CRA 一般要求提供已提交的境外稅表,以及收據或其他付款證明(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45 段)。如果您無法取得境外稅務機關的最終記錄,CRA 接受銀行對帳單、已兌現支票的正反兩面,或顯示付款或退款、稅務機關、金額、稅務年度和日期的官方收據。這只能代替稅務機關的記錄;其他要求的文件仍須提交(CRA:常見調整)。
申請美國稅款的抵免,CRA 需要我的 W-2、已提交的稅表和 IRS 記錄嗎?
如果以紙本方式申請美國稅款的抵免,CRA 明確列出 W-2、美國 1040 表、美國稅務帳戶記錄(tax account transcript)和其他適用文件。審查時,請提交來信所要求的文件。如果您以美國非居民身份提交了 1040-NR 表,請提交該稅表,並說明為何不適用 1040 表(CRA:外國稅收抵免的證明文件;IRS:非居民稅表)。
| 美國記錄 | 為什麼重要 |
|---|---|
| W-2 或其他適用的收入憑證 | 顯示工資和被預扣的稅款 |
| 已提交的美國稅表及適用附表 | 顯示您在美國申報和申請的內容 |
| IRS 稅務帳戶記錄(tax account transcript) | 顯示付款類別及提交後所作的更改 |
| 州稅表、評稅通知和付款證明(如果申請州稅抵免) | 把州所得稅與聯邦稅及其他費用區分開來 |
請從您的 IRS 個人線上帳戶(Individual Online Account)、郵寄方式,或使用 4506-T 表,取得受審查年度的稅務帳戶記錄(tax account transcript)。IRS 表示,稅表記錄(return transcript)不包括日後的更改;帳戶記錄則顯示提交之後的付款和更改。單憑稅表記錄,不能證明最終的稅款責任。如果在 CRA 的截止日期前無法取得帳戶記錄,請把上述替代的付款或退款證明,連同其他記錄一併提交(CRA:常見調整)。
在中國或其他國家繳的稅,什麼證明有效?
CRA 要求的是境外所得稅已經繳付的證明,並不是某一種通用的境外表格。對於在中國或其他地方課稅的收入,請先準備官方的境外收入或預扣記錄、已提交的稅表、評稅通知或稅務帳戶報表,以及顯示額外繳稅的收據。只有當預扣稅已結清稅款責任時,單憑憑證通常才足夠;否則 CRA 一般期望看到稅表和付款證明(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45 段)。
如果記錄既不是英文也不是法文,請提交原件,以及英文或法文翻譯。CRA 接受加拿大省或地區翻譯師組織的信譽良好會員所作的翻譯,或經宣誓監誓員、公證人或律師認證的翻譯。簽署人的姓名必須以拉丁字母書寫,並且不能是納稅人本人的姓名。CRA 另外列有其他接受的途徑。
為什麼從工資中預扣的稅款,可能與最終應繳的稅款不同?
預扣稅是預先繳付的款項,或是結清稅款責任的一種方式;單憑工資單,可能無法確定該年度的最終稅款。境外稅表、評稅通知或退款,都可能改變可用於加拿大抵免的金額(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32–1.35 及 1.45 段)。
CRA 不計入已經或將會獲退還的境外稅款。CRA 也表示,超過適用稅收協定稅率的預扣稅,不計入抵免;超出的部分應向境外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回覆之前,請核對境外稅務憑證、已提交的稅表、最終評稅通知、付款和退款。如果境外稅表仍在處理中,請告知 CRA 哪些數字是暫定的,並在取得最終記錄後提供(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33、1.35 及 1.45 段)。
美國州所得稅、社會安全稅或醫療保險稅,可以申請抵免嗎?
美國州所得稅如果是針對相關境外收入徵收的所得稅或利潤稅,可以符合資格。名稱中帶有「稅」字的費用,不會僅因名稱而符合資格:CRA 表示,某些州的最低特許經營稅或合併申報稅(unitary tax)不符合資格,結果可能須查閱該州的法律(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5–1.11 段)。
CRA 的 T2209 表說明明確把美國 FICA 的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列為合資格的供款。請根據美加社會安全協定,查核這些稅款或美國自僱稅是否應該繳納;如果是錯誤預扣,請向美國申請退款。對於正確繳付的稅款,美加稅收公約第 XXIV 條,就個人來自美國的收入所繳的美國社會安全稅提供減免,但以加拿大的抵免限額為限,並且不包括失業保險稅。記錄申請抵免的依據時,請把工資供款與所得稅分開。有關涵蓋範圍和退款,請見跨境工作。
CRA 取消了我的抵免並重新評估了我。我還可以補交證明嗎?
可以。CRA 表示,如果它在審查後更改了申請,會接受新的文件,並重新審查該申請,看是否可以調整。請按審查來信的指示,補交缺少的證明,並附上一份簡短的核對說明,列出申請的稅款、最終稅款責任、付款和退款(CRA:審查後提交資料)。
如果您不同意重新評估,異議通知書(notice of objection)是正式的途徑。請透過 CRA My Account 的「Register my formal dispute」提出,然後使用個案編號提交證明。您也可以把 T400A 表,或一封簽署的信函(說明事實和理由),郵寄或傳真到上訴受理中心(Appeals Intake Centre)。即使審查辦公室正在考慮新的證明,也要在異議期限前提出。如果在您提出異議後 CRA 再次重新評估,新的通知會取消原來的異議;請查看您是否須就新通知另行提出異議(CRA:解決您的爭議)。根據《所得稅法》第 152(3) 條,您(包括自僱人士)仍須對自己的稅款差額負責。根據《所得稅法》第 161(1) 條,未繳餘額一般都要計息;不過,正式提出異議,一般會暫緩追收有爭議的個人所得稅,但利息可能繼續累計(CRA:納稅人權利)。如果爭議涉及哪種稅款合資格、收入來源或稅收協定減免,可能需要跨境稅務協助。
我的境外稅表有更改或產生了退款,要怎樣更正加拿大的抵免?
如果境外評稅或重新評估改變了已繳稅款,請告知 CRA,並提供任何額外付款的證明。如果境外稅款已獲退還或變成可退還,請從受影響的加拿大年度的合資格稅款中,扣除這筆金額(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33 及 1.45 段)。
請把新的境外記錄,與加拿大的抵免計算作比較,然後就受影響的年度,申請更改加拿大稅表。CRA 的更改程序,允許線上申請,或郵寄 T1-ADJ 表並附上證明文件。請保留修訂後的境外稅表或評稅通知、退款或付款證明,以及匯率的計算。境外退款還可能另外產生匯兌收益或虧損;CRA 在其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44 段中有說明。如果日後境外稅款的調整增加了您的加拿大稅款,《所得稅法》第 161(6.1) 條規定,這項增加的稅款,在您首次獲知境外調整之後的 90 天 內不計利息;但這並不會免除稅款。在個人正常的 三年 重新評估期結束後,CRA 還可以在 3 年 內,就境外稅款的繳付或退還重新評估(《所得稅法》第 152(3.1) 及 152(4)(b)(iv) 條)。
對於在境外經營的境外業務,未用完的營業收入抵免,可按國家向前追溯 3 個稅務年度,或向後結轉 10 個稅務年度;未用完的非營業抵免則不能。個人如果申請向前追溯,須在未用完抵免產生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期前,就較早的年度提交 T1-ADJ 表(《所得稅法》第 126(2) 及 152(6)(f.1) 條)。
如果非營業抵免受到限制,請查看第 20(12) 條下另設的收入扣除;同一筆稅款不能既扣除又抵免。對於個人來自房地產以外的境外財產收入,超過總收入 15% 的稅款,即使沒有申請第 20(11) 條的扣除,也不計入抵免(CRA 外國稅收抵免指引,第 1.22–1.24 段)。
我有多長時間申請更改或提出異議?
申請更改和提出異議,期限各不相同。對於一般的個人所得稅評稅,請在該稅表申報截止日期後的 1 年,或評稅通知日期後的 90 天,兩者中較遲者之前提出異議(CRA:異議期限)。特別重新評估可能會限制您可以提出異議的範圍,所以在套用一般規則之前,請先閱讀通知。
| 行動 | 須查核的時間 |
|---|---|
| 回覆審查來信 | 來信上印明的日期;如果需要更多時間,請聯絡 CRA(CRA) |
| 就一般的個人評稅或重新評估提出異議 | 上述兩個異議日期中較遲的一個(CRA) |
| 申請延長逾期異議的期限 | 請盡快申請,並且最遲須在原異議期限後的 一年 內提出;能否延期取決於是否符合 CRA 的條件(CRA) |
| 申請會產生退款的更改 | 如果在稅務年度結束後超過 10 個日曆年度 才提出調整申請,將不會發還退款(CRA) |
退款的期限並不是異議期限的延長。更改申請可以更正有證據支持的錯誤,但如果對重新評估的爭議尚未解決,就應及時提出異議(CRA:解決您的爭議)。
示例
合資格的境外稅款,應以最終稅款責任為起點,不一定是被預扣的金額。以下金額僅為美元示例,並沒有計算加拿大的抵免。一名加拿大居民的 W-2 第 2 欄,顯示被預扣 US$12,000 的聯邦所得稅。在沒有其他美國稅款付款或可退還抵免的情況下,已提交的稅表和 IRS 帳戶記錄,顯示最終的聯邦所得稅為 US$8,000,並有 US$4,000 的退款。這名居民當時按 US$12,000 申請了加拿大的抵免。
這名居民把 W-2、已提交的稅表、帳戶記錄和退款記錄,提交給 CRA。測試美國稅款抵免是否合資格的起點金額是 US$8,000,而不是 US$12,000;最終的加拿大抵免額可能更低,因為收入的來源和加拿大稅款的限額仍然有影響。如果 CRA 已就該申請重新評估,這名居民在申請更正的同時,還要查核另行設定的異議期限。
您的情況不同?
如果問題出在收入的來源、魁北克的抵免,或者超出這項抵免申請的爭議,下一步就有所不同。
- 您需要計算聯邦或省的抵免: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 您為境外雇主或客戶,在加拿大境內實際工作:境外稅款可能須在境外追回;請見為境外雇主和客戶遠距工作。
- 您住在加拿大,並為美國雇主工作:請透過跨境工作,協調兩國的稅表。
- 審查已擴大為審計,或涉及未申報的年度: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 您住在魁北克:聯邦抵免使用 CRA 的程序,但魁北克要查看第 409 行、Schedule E,以及每個國家各一份的 TP-772-V 表,不使用聯邦的 T2036 表。魁北克稅表如須更正,請透過 TP-1.R-V 表或 My Account 辦理。如果魁北克稅務局重新評估您,請另外透過 My Account、MR-93.1.1-V 表或信函提出異議,期限為其通知日期後的 90 天,或(適用該延長時)稅表申報截止日期後的 一年,以較遲者為準(魁北克稅務局:異議期限);另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 您的境外稅款、稅收協定的適用情況或重新評估,涉及多個國家或多個年度:請收集兩國的稅表、稅務帳戶記錄和 CRA 通知,以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外國稅調整後的利息減免 自納稅人首次獲知外國稅務調整之日起的 90 天內,對因此增加的加拿大稅款不收利息。 | 90 天 | 《所得稅法》第 161(6.1)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 三年 | 《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
| 因外國稅款繳納或退還而延長的重新評估期限 從正常重新評估期結束後起算;該次評稅必須與已支付或已獲退還的外國所得稅或利潤稅有關 | 3 年 | 《所得稅法》:第 152(4)(b)(iv) 條 核對日期 |
| 未使用外國營業抵免的回溯 按國家分別計算、尚未使用的外國營業收入稅務抵免 | 3 個稅務年度 | 《所得稅法》:第 126(2) 及 152(6)(f.1) 條 核對日期 |
| 未使用外國營業抵免的結轉 按國家分別計算、尚未使用的外國營業收入稅務抵免 | 10 個稅務年度 | 《所得稅法》:第 126(2)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財產收入所繳外國稅:可計入外國稅收抵免的最高比例 按不動產以外的境外財產收入計算;超過此金額的外國稅可根據《所得稅法》第 20(11) 條扣除,不屬於抵免所用的非營業收入稅(第 126(7) 條);見稅務解釋專輯 S5-F2-C1 第 1.22 段 | 1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0 條 核對日期 |
| 申報截止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報稅截止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評稅函件日期後 90 天之中的較晚者 | 1 年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評定通知後的 T1 異議期限 個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為評稅函件日期後的這一期間,與報稅截止日期後一年之中的較晚者 | 90 天 | CRA:《所得稅法》規定的異議權利 核對日期 |
| 逾期提出異議時申請延期的期間 從原定異議申請截止日期後起算,但須符合延期條件 | 一年 | CRA:GST/HST 第 31-0 號備忘錄第 38 段 核對日期 |
| 個人稅表調整申請的退稅期限 在稅務年度結束超過 10 個日曆年後才提出調整申請,不能獲得退稅 | 10 個日曆年度 | CRA:更正個人所得稅稅表 核對日期 |
| 收到通知後提出魁北克省個人所得稅異議的期限 自魁北克稅務局發出評稅或裁定告知之日起計算。 | 90 天 | 魁北克稅務局: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 核對日期 |
| 申報截止日後提出魁北克省個人所得稅異議的期限 個人對《稅法》下的評稅結果提出異議時,如較為有利,可適用這個較晚的期間。 | 一年 | 魁北克稅務局: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外國稅收抵免——個人所得稅
- CRA:T2209 表,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 CRA:所得稅指引 S5-F2-C1,外國稅收抵免
- CRA:稅表審查後如何回覆我們
- CRA:常見調整
- CRA:解決您的爭議
- CRA:更改稅表
- IRS:個人稅務記錄(transcript)的類型
- IRS:W-2 及 W-3 表的一般說明
- IRS:社會安全稅、醫療保險稅與自僱稅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的適用範圍
- IRS:非居民外國人的課稅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第 409 行,外國稅收抵免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公約
- 《所得稅法》第 20(11) 及 20(12) 條
- 《所得稅法》第 126 條
- 《所得稅法》第 152(6) 條
- 《所得稅法》第 161(6.1) 條
- 《所得稅法》第 250(5) 條
- 魁北克稅務局:如何提出異議通知
- 魁北克稅務局:提出異議通知的期限
- 魁北克稅務局:申請調整所得稅表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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