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受同一方控制、各自獨立、彼此開發票的加拿大公司與美國公司
- 向有關聯的美國公司提供服務、軟體權利或貨品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分公司和被忽略實體
- 向個人所有者付款
- 海關估價、銷售稅,以及州或省的稅表
加拿大公司的團隊做了工作,應該開什麼發票?
加拿大公司應按它實際履行的職能,以及實際提供的資產或權利,向美國公司收費。如果加拿大團隊負責管理營運、開發軟體並出貨,請先把這些活動列清楚,再決定價格;一筆說不清楚的「管理費」,會讓人看不出美國公司到底買了什麼。CRA 的服務指引要求弄清楚每項服務由誰提供、由誰使用,以及使用方得到什麼好處。如果美國公司自己尋找客戶並承擔銷售風險,它自己的工作也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客戶付款的金額,並不能單獨決定加拿大公司的發票金額。
請先從客戶合約、員工職責和工時記錄入手。弄清楚誰擁有軟體或存貨、誰做銷售決定、誰承擔客戶和存貨風險,以及沒有對方時各家公司能做什麼。然後用書面協議列明這些交易,並讓發票與已交付的工作和權利相符。IRS 將其關聯方定價規則適用於貨品、服務和無形財產;加拿大則審查實際的條件和行為。
同一位所有者控制兩家公司時,什麼才算獨立交易價格?
獨立交易價格,是指獨立公司在可比情況下會同意的價格和條款。所有者不能僅僅為了把利潤轉移到另一個國家而定價:當關聯方的條款與獨立方的條款不同時,加拿大第 247 條、美國第 482 條規定和稅收協定第 IX 條都允許作出調整。
請同時比較價格和合約條款:範圍、付款期限、保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和風險。如果公司自己與無關聯的客戶或供應商做過真正可比的交易,應優先採用。否則,請說明選用的外部資料和方法,以及它為何符合所涉及的職能和風險。IRS 的文件指引期望事實與所用的定價方法掛鉤,而不是只羅列事實、不加分析。加拿大修訂後的規則,還會看各方的實際行為,而不只看書面合約(CRA)。
管理服務、軟體授權和貨品,可以使用同一個加成率嗎?
沒有哪一個加成率可以同時適用於三者。請先弄清楚交易的內容,再選擇能衡量該項交易的比較方法。CRA介紹了以獨立價格或利潤率進行的比較;它的服務指引指出,成本基礎和任何加成,都需要有依據支持。
| 交易 | 比較什麼 | 留存什麼 |
|---|---|---|
| 管理或技術服務 | 可比的服務費,或按提供該項益處的人員和資源成本計算、並有依據支持的收費 | 工作記錄、員工成本、成本池、分攤基準,以及美國公司已收到該項服務的證據 |
| 軟體授權 | 就實際授予的權利,比較可比的授權條款,包括軟體可在哪裡、以何種方式使用 | 所有權和開發記錄、授權協議、允許的用途,以及可比的協議 |
| 轉售用的貨品 | 類似貨品的可比銷售,或與美國公司的職能和風險相符的經銷商利潤率 | 產品成本、第三方價格、運輸條款、存貨風險和客戶合約 |
軟體開發服務不同於軟體使用授權;貨品發票也不同於管理費。請不要同時用產品價格和服務費,對同一項工作重複收費。CRA 提醒,股東活動、重複的服務和代付成本,都須另行分析。它的 TPM-15 指引早於加拿大修訂後的第 247 條,所以請把其中的服務範例,與現行法規一併使用。
對於符合資格的例行服務,如果在成本發生時就保存了所需的記錄(包括打算使用該方法的聲明),美國服務成本法可以支持按成本收費。加拿大的價格仍須符合加拿大的規則。
一家公司可以不開發票,直接替另一家公司付帳嗎?
一家公司可以替另一家付帳,但雙方都必須記錄這筆付款代表什麼。以代理人身份代付的第三方費用,可能屬於報銷;對另一家公司有利的員工工作,可能屬於服務;為日後償還而墊付的款項,可能屬於貸款。CRA 指出,僅有合約或發票,並不足以證明服務確實發生,並關注代付成本和加成如何處理。
請保留第三方的帳單、誰訂購並使用該項目、金額如何分攤,以及任何一家公司是否取得了服務報酬。請記入相對應的應收和應付分錄。把每筆轉帳都稱為報銷,並不能決定它的稅務處理;決定處理方式的,是事實和議定的條款。
小公司需要保存轉讓定價記錄嗎?什麼時候要有?
需要。兩個國家都沒有對獨立交易定價給予小公司全面豁免。加拿大要求就關聯非居民的交易保存記錄,並把罰款抗辯與同期文件掛鉤;IRS也預期要有及時、合理的文件,才能避免某些轉讓定價罰款。
| 問題 | 加拿大公司 | 美國公司 |
|---|---|---|
| 定價記錄應何時備妥? | 在交易所屬年度的加拿大稅表申報截止日期之前(第 247 條) | 一般在提交稅表時就應備妥,以支持對美國轉讓定價罰款的抗辯(IRS) |
| 收到要求後,須多快提供記錄? | 在指定書面要求發出後 30 日內(第 247 條) | 就罰款抗辯文件而言,在收到審查要求後 30 日內(IRS) |
無論是 T106 的申報門檻,還是轉讓定價罰款的門檻,都不能使沒有依據的價格免於審查。加拿大修訂後的期限,適用於 2025 年 11 月 4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較早開始的年度,請核對先前的規則(CRA)。
如果美國公司的美國總收入合計低於 US$10,000,000,或向境外關聯方的付款總額不超過 US$5,000,000 且低於美國總收入的 10%,可能豁免特殊的第 6038A 條記錄規則。這類公司仍須保存一般的稅務記錄,以及任何須提交的 5472 表(美國法規)。
兩家公司各自須就發票和餘額申報什麼?
加拿大公司可能須提交 T106 表;符合資格的美國申報公司,一般須就須報告的關聯方交易提交 5472 表。每份表格各有觸發條件。帳簿和稅表也必須反映相關的銷售、服務、授權或融資交易。
| 申報 | 何時可能適用 | 涵蓋的內容 |
|---|---|---|
| 加拿大:T106 表 | 年內與所有非獨立交易的非居民之間、須報告的交易公允市價總額超過 C$1,000,000;須在加拿大公司年末後六個月內提交(第 233.1 條;CRA) | 每名非居民各填一份憑證:第 III 部分列收費,第 IV 部分列債務變動,第 VI 部分列往來帳戶(T106 憑證) |
| 美國:5472 表 | 外資持有至少 25% 的美國公司,如果與關聯方有須報告的交易,一般須提交;其他申報公司也可能涵蓋在內(IRS) | 第 IV 部分在第 29 行報告應計的服務費,在第 17 行或第 31 行報告貸款餘額;第 VI 部分可涵蓋無償或低於全價的轉讓(表格;說明) |
美國公司須就每個有須報告交易的關聯方,各提交一份 5472 表,一般連同所得稅表一併提交(包括延期後的提交)。如果控制公司的美國人在 5471 表 Schedule M 上報告了所有這些交易,可能適用申報例外。如果加拿大公司按投票權或價值,擁有美國公司至少 25%,即符合外資持有的測試。如果是共同的個人所有者,請依美國規則,包括間接和歸屬擁有,核對此人是否屬於外國人;僅僅住在加拿大並不能決定。T106 表的門檻是申報測試,不是轉讓定價的豁免。漏交或嚴重不完整的 5472 表,可能被罰 US$25,000;自 IRS 通知起 90 天後,每過 30 天另加罰 US$25,000(IRS)。
如果加拿大公司把美國公司作為境外關聯企業持有,還可能須提交 T1134 表,一般須在其年末後十個月內提交(CRA)。
如果發票一直沒付,或一家公司借錢給另一家,怎麼辦?
未付的發票,在一家公司的記錄中仍是應收款,在另一家公司則是應付款;不會因為兩家公司有同一位所有者而消失。請記錄發票日期、貨幣、付款和年末餘額。CRA 的 T106 指南要求列出貸款和帳戶的期初及期末餘額和變動;5472 表說明涵蓋應計交易和貸款餘額。美國帳面上的應付款,並不能決定稅務扣除的日期:關聯外國人規則可以把扣除推遲到付款時,但有例外。請把餘額與美國稅表核對一致。
如果餘額變成融資,請記錄本金、到期日、利息、擔保和還款歷史。美國的關聯方利息規則,對普通貿易應收款只允許有限的免息期;適用的期限取決於交易(美國法規)。如果非居民欠加拿大公司的款項超過一年而沒有充足的利息,加拿大公司可能須計入收入;第 17(8) 條可以排除其受控境外關聯企業用於主動業務的符合資格債務,而第 247(7) 條則使加拿大不能就該債務作轉讓定價的利息調整。
如果美國公司控制加拿大的貸款方,這筆貸款可能改為觸發加拿大的股東貸款視同股息規則。在適用時,兩家公司的授權高級職員可以共同提交 T1521 表,選擇改為按推定利息處理;須在債務產生年度,加拿大公司的稅表申報日之前提交。逾期的選擇,在該日期起三年內、繳付罰款後,可以有效(CRA)。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產生、並有真實還款條款的債務,也可能屬於例外(第 15(2.3) 條)。在核銷這些餘額或把它們當作資本之前,請先檢視帳齡較長的餘額。
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或利息的付款,什麼時候需要預扣稅款?
是否預扣,取決於這筆款項買的是什麼、收入產生於何處,以及收款方是否符合稅收協定優惠的資格。依 IRS 的來源規則,美國公司就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付款,一般屬於境外來源的服務收入;就在美國使用的權利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則適用不同的來源規則。請不要因為發票上寫著「管理」或「軟體」,就推斷是否要預扣。
| 付款 | 付款前的主要問題 |
|---|---|
| 服務 | 工作在哪裡完成?加拿大的付款是否屬於管理或行政費用?在加拿大的工作可能觸發 15% 的聯邦服務預扣稅;請參閱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預扣稅。加拿大的管理費付款,還須另行核對第 XIII 部分及稅收協定。如果美國公司在魁北克提供服務,加拿大付款方還須核對魁北克另行徵收的 9% 扣繳(魁北克稅務局)。 |
| 軟體或其他特許權使用費 | 授予的是什麼權利?付款方居住在哪裡?是否有常設機構承擔這項成本?稅收協定第 XII 條有自己的來源規則;國內法也可能考慮權利在哪裡使用。稅收協定一般把符合資格的特許權使用費,限制在 10%,並可能豁免符合資格的軟體使用款項(稅收協定)。 |
| 利息 | 是否存在真實的債務?金額是否符合獨立交易?稅收協定第 XI 條可能豁免符合資格的利息,使其無須在來源國繳稅;或有利息和超出的關聯方金額,須另行審查(稅收協定)。 |
對於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美國服務提供方或其授權代表,可以透過 R105 表申請第 105 號條例豁免。CRA 建議至少在服務開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申請;豁免只涵蓋之後的付款(CRA)。對於在魁北克提供的服務,付款方還須在 RL-1 的 O 欄、代碼 RR 申報這筆款項,一般須在次年 2 月的最後一天之前提交。對於按月、每月兩次或每週繳納的付款方,魁北克預扣稅須在次月 15 日前繳納;按季和按年繳納的付款方,則依其一般的截止日期(魁北克稅務局)。
在對特許權使用費或利息適用稅收協定優惠之前,請核對實益擁有人、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第 XXIX A 條的資格,以及是否有常設機構與該項權利或債務相連。依國內法同時是兩國居民的公司,一般依稅收協定第 IV(3) 條,視為其成立所在國的居民,但須受其延續規則的約束。加拿大付款方應保留資格證據,例如 NR301 表或同等資料,並核對第 XIII 部分預扣稅和 NR4 申報,即使稅收協定使稅款歸零也一樣。第 XIII 部分的稅款,一般須在次月 15 日前繳納;NR4 須在曆年結束後的 3 月最後一天前提交(CRA)。對於美國來源的付款,W-8BEN-E 表可以確立加拿大公司的外國身份或稅收協定主張;W-8ECI 表一般用於證明有效關聯收入。1042 表和 1042-S 表,一般須在曆年結束後的 3 月 15 日前提交(IRS Publication 515)。如果已經預扣了美國稅款並在 1042-S 表上申報,請參閱向加拿大人付款時的美國預扣稅。
依第 1461 條,須預扣的美國扣繳義務人,可能要為漏扣的稅款負責;所有者或高級職員並不僅因其職位而須負責。評稅期限一般限於 1042 表提交後三年,如果提早提交,則自次年 4 月 15 日起算;沒有提交稅表時,評稅期限不受限制,另有其他例外(IRS)。在加拿大,付款方本身須就非居民服務未扣的稅款,依第 227(8.4) 條負責,或就第 XIII 部分的款項,依第 215(6) 條負責;第 227(10) 條允許隨時評稅。未預扣還可能被處以 10% 的罰款;如果同一年度另一次未預扣是明知故犯或嚴重疏忽,則升至 20%(第 227(8) 條)。第 227.1 條還可能使公司未預扣或未繳納時在任的董事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利息和罰款。該條要求有一項未獲滿足的追討步驟或及時的破產申索,允許以已盡應有注意義務作為抗辯,並禁止在董事最後離任超過兩年後提起追討程序。
如果 CRA 或 IRS 更改了公司間的價格,怎麼辦?
一個國家的審查調整,不會自動改變另一個國家的稅表。稅收協定規定,如果另一個國家同意第一個國家的調整,並且在受影響稅務年度後六年內通知了其主管當局,可作出對應調整;超過這個期限,仍可能有有限的減免。協定還規定,當兩國意見不一致時,可進入相互協商程序。請保留審查通知、受影響的年度、發票和定價分析,並及時處理另一個國家的立場。
如果缺乏合理的努力,且法定調整金額超過總收入的 10% 與 C$10,000,000 兩者中較小者,加拿大可以對該法定調整金額徵收 10% 的轉讓定價罰款(第 247(3) 條)。雙重課稅的減免是有條件的。對加拿大公司的某些向上調整,可能依第 247(12) 條,使有關聯的非居民產生視同股息,須審查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第 247(13) 條下的資金匯回減免也是有條件的。CRA 主管當局服務處理稅收協定爭議;在更改發票或稅表之前,請在兩個國家分別檢視調整。
範例
以下僅為示例;所有金額均為加拿大元,並假設發票價格另有可比價格的支持。一家加拿大公司為向其有關聯的美國公司提供服務,產生 C$200,000 的員工和營運成本。假設可比的獨立服務協議,支持對這 C$200,000 成本取 15% 的回報。示例發票為 C$200,000 加 C$30,000,即 C$230,000;15% 並非標準加成率。美國公司在年末前付了 C$180,000,尚欠 C$50,000。
加拿大公司記錄 C$230,000 的發票和 C$50,000 的應收款。美國公司記錄相對應的應付款,並為其美國申報換算金額。未付的 C$50,000,並不會僅因為未付,就變成另一筆服務費或貸款。如果這些是加拿大公司唯一須報告的關聯非居民交易,C$230,000 低於 T106 表的申報門檻。這並不免除它的定價記錄。如果美國公司是外資持有,並有這筆須報告的交易,它在 5472 表中的服務金額,包含應計的 C$230,000 等值金額,而不只是已付的 C$180,000。如果餘額一直未付,請審查融資條款。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正在直接向美國銷售和另設公司之間做選擇:請在加拿大企業拓展美國市場中比較各種架構。
- 您的加拿大公司本身從美國活動中賺取收入:請核對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 款項是付給您個人的:請使用從美國公司給自己發薪。
- 您的美國公司為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提供服務:請核對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預扣稅。
- 某筆付款已被預扣美國稅款:請參閱向加拿大人付款時的美國預扣稅。
- 軟體所有權不清楚、餘額已逾期,或任一稅務機關更改了價格:請收集兩家公司的協議、發票、工作和成本記錄、可比資料、貸款條款和審查通知,用於跨境稅務審查。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5472 表對小型公司的記錄保存豁免 美國總收入低於這個金額;須合併關聯申報公司的收入。這僅放寬特殊記錄規則,並不免除 5472 表申報或一般稅務記錄要求。 | US$10,000,000 | eCFR:26 CFR 1.6038A-1(h) 核對日期 |
| 第 6038A 條小額交易記錄例外上限 向外國關聯方支付的總金額不得超過這一最高額,且須低於收入佔比測試的門檻;仍須申報並保存一般帳目記錄 | US$5,000,000 | eCFR:26 CFR 1.6038A-1(i) 核對日期 |
| 第 6038A 條小額交易收入占比上限 向外國關聯方支付的總金額,必須低於美國總收入的這一比例,且不得超過金額最高額 | 10% | eCFR:26 CFR 1.6038A-1(i) 核對日期 |
| T106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與所有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須申報交易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1(4) 條 核對日期 |
| 使美國公司成為 5472 表申報公司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稅務年度內任何時候,由同一外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這一比例的投票權或股份價值。由一名外國人士全資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也按此類公司處理 | 25% | IRS:5472 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 5472 表或未保存記錄的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按每家申報公司、每個稅務年度計算。實質上不完整的 5472 表視同未提交。依據:IRC 6038A(d)(1);Treas. Reg. 1.6038A-4(a)。 | US$25,000 | IRS:5472 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15% | 《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對非居民就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付款的預扣稅 非加拿大居民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的付款(正常持續僱傭除外);魁北克省可能有例外及減免 | 9% | 魁北克稅務局:向在魁北克省為您提供服務的非加拿大居民支付的款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一般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最高額 由另一協定國居民實益擁有的特許權使用費總額,在來源國一般適用的稅率上限,稅收協定例外情況除外 | 10%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II(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規定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a) 條,按第 153(1) 或 215 條本應預扣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b) 條,適用於同一日曆年內已因未預扣稅額而應付罰金,之後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預扣的情況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轉讓定價罰款的總收入比例門檻 《所得稅法》第 247(3)(b) 條「較小者」測試的其中一方;與法定調整金額比較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轉讓定價罰款的固定金額門檻 《所得稅法》第 247(3)(b) 條「較小者」測試的另一方 | C$10,0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轉讓定價罰款比例 符合罰款條件時,按第 247(3)(a) 段所定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轉讓定價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47 條
- CRA:TPM-15,集團內部服務
- IRS:轉讓定價
- IRS:轉讓定價文件的最佳做法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T106 表
- CRA:T106-1 憑證套裝
- CRA:與境外關聯企業有關的資訊申報表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1 條
- IRS:5472 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7 條
- CRA:相關貸款或負債的選擇
- IRS:第 482 條規定
- IRS:服務成本法規定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協定
- IRS:收入來源的認定
- IRS:Publication 515
- CRA:在加拿大提供服務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7.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5 條
- 《美國法典》:第 1461 條
- IRS:1042 表的評稅期限
- 美國法規:第 1.6038A-1 條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為在魁北克提供的服務付款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RL-1 憑證填寫指南
- CRA:非居民服務款項的必要預扣
- CRA:R105 表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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