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受僱於美國境外公司的美國稅務居民
- 由加拿大雇主發薪的美國居民,包括收到 T4 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住在加拿大、為美國雇主工作的人
- 獨立承包人和企業所有者
- 雇主登記和工資系統設定
- 股票獎勵和搬遷前所賺薪酬的詳細分攤
我住在美國,為海外公司工作。我的薪金要在哪裡課稅?
美國稅務居民,須在美國稅表上申報外國雇主發放的工資。美國對居民的全球收入課稅,雇主所在國並不會僅因為由其發放薪金,就取得對美國工作日課稅的權利(IRS:美國居民;加美稅收協定第 XV 條)。
首先請確認您在有關期間是美國稅務居民。搬遷可能使一個年度的一部分適用不同的居民規則;與加拿大的持續聯繫,也可能使加拿大居民身份變得複雜。如果您在多個國家工作,請按工作地點分開薪酬。稅收協定和社會安全協議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因為發薪方在海外,美國工作日的薪酬就是外國來源收入嗎?
不是。雇員工資一般按實際提供服務的地點來確定來源,因此在美國家中工作的一天,就是美國工作日,即使雇主、工資系統和銀行帳戶都在海外(IRS:514 號刊物,表 2)。外國雇主的地址和加拿大 T4,並不會把這些工資變成外國來源收入。
美國工作日也不符合境外所得免稅額的資格:這項免稅額要求在外國工作、有外國稅務所在地,並通過符合資格的居住或停留測試(IRS:境外所得免稅額)。
薪酬同時來自美國和外國工作日時,薪金的一般分攤方法,是按薪酬所涵蓋期間的工作時間計算。某些福利有不同的來源規則。請為每筆薪金、獎金或福利,保留標明日期的工作日日曆和薪酬期間,而不是只憑年末 T4 去分攤全年薪酬(IRS:514 號刊物,確定薪酬的來源)。與國際搬遷之前或之後的服務有關的薪酬,可能需要採用不同的服務期間;請見搬遷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
在美國工作日被外國預扣的稅款,可以抵減美國所得稅嗎?
通常不可以。美國的外國稅收抵免,一般是抵減外國來源收入的美國稅,而不是來源於美國的工資。此外,在海外預扣的稅款,也不一定是可抵免的稅款:IRS 看的是扣除任何退稅後,依法及實際應繳的外國稅款(IRS:514 號刊物)。
| 發生的情況 | 需查看的事項 |
|---|---|
| 外國對美國工作日的薪酬預扣了稅款 | 請向該國申請更正或退稅;不要把它當作美國聯邦預扣稅填報。 |
| 外國工作日的外國稅款仍然未繳 | 請查看是否符合抵免資格,通常使用 1116 表,並受美國限額和收入類別約束(IRS:1116 表說明)。 |
| 稅收協定改變了某項收入的來源 | 申請抵免之前,請查看協定的確切規定,以及協定重新確定來源的收入,在 1116 表上的單獨處理方式(IRS:1116 表說明)。 |
如果您依據加美稅收協定是美國居民,並且全部在美國工作,第 XV 條一般只賦予美國對這些工資的課稅權。如果加拿大也把您視為居民,請先按第 IV 條確定協定居民身份。協定通常不會把美國工作日的工資變成可用於美國抵免的加拿大來源收入;申請抵免之前,請先確定最終的加拿大稅款。
沒有 W-2 或收到 T4 時,如何申報外幣工資?
如果外國雇主沒有美國雇主識別號碼,也不發出美國 W-2 表,除非適用 8919 表,否則請以美元把工資總額填在 1040 表第 1h 行(IRS:1040 表說明;IRS:4164 號刊物)。如果應繳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但沒有被預扣,請查看 8919 表:適用時,這些工資填在第 1g 行,其原因代碼可能要求在稅表截止日前提交 SS-8 表。至於加拿大 T4,請從第 14 欄的受僱收入開始,並與工資單和美國工資規則核對。第 22 欄是加拿大已預扣的所得稅,不是美國預扣稅;第 16/16A 或 17/17A 欄顯示 CPP 或 QPP,第 18 欄顯示 EI。T4 不是 W-2。針對這種情況,IRS 電子申報規格設有外國雇主薪酬記錄(IRS:4164 號刊物)。如果雇主本應提供 W-2,請要求更正;沒有表格,並不會使這些工資不必在您的稅表上申報。
每筆薪酬在收到時,使用有依據的匯率換算。外國稅款另按適用於該稅款的匯率單獨換算;不要從工資總額中扣除加拿大所得稅、CPP 或 EI,來確定美國的工資(IRS:外幣;IRS:514 號刊物)。請保留工資單、T4 或其他年度報表、匯率記錄,以及已繳和已退外國稅款的證明。同一份稅表上的其他外國收入,請見美國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日曆年度的美國稅表,須在 2027 年 4 月 15 日 前提交(26 USC 6072)。
沒有被預扣美國所得稅時,需要預繳美國預估稅款嗎?
可能需要。如果您預計扣除美國預扣稅和可退還抵免後,仍欠至少 $1,000,請查看 1040-ES 表,並按需要付款。一般的付款測試,是本年度稅款的 90% 與上一年度稅款的 100% 中較小者,前提是上一年度的稅表涵蓋全年。如果上一年度的調整後總收入超過 $150,000(夫妻分開申報則為 $75,000),上一年度的目標比例會提高到 110%。如果您上一年度沒有美國稅負,且在整個上一個完整稅務年度中都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則無須預繳預估稅款(IRS:1040-ES 表)。加拿大預扣的稅款不是美國預扣稅,因此它本身不能滿足這項測試。
1040-ES 表的付款時間表有四個付款日期:4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和 2027 年 1 月 15 日。如果您在 2027 年 2 月 1 日 前提交稅表並全額繳清,可以略過最後一期。事後一次付清,不一定能消除較早的少繳;如果您的收入在年度後段才開始,2210 表上的年化收入法,可能減少罰款(IRS:505 號刊物)。美國各州的預估稅款,請另行重新查核。雇主在美國的工資稅責任,請見跨境聘用雇員。
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適用於外國雇主發放的工資嗎?
為外國雇主在美國的工作,一般須預扣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雇員依第 3101 條對工資負有納稅義務;外國雇主須依第 3102 條預扣並繳納,包括其未預扣的雇員部分,並另依第 3111 條負擔雇主部分(26 USC 3101;26 USC 3102;26 USC 3111)。社會安全協議可以改為把保障歸入外國制度,因此僅憑雇主所在地和外國工資扣款,並不能定案(IRS:受僱於外國雇主的人)。
依據美加社會安全協議第 V 條,在一國工作,一般歸該國的制度管轄。通常在加拿大納保的雇員,由符合資格的加拿大雇主派往美國,為同一雇主工作,如果預計的派駐期間不超過 60 個月,可以繼續留在加拿大的保障制度下。保障證明,是豁免美國社會安全稅供款的依據。美加協議涵蓋 CPP;另有美國與魁北克的諒解涵蓋 QPP,並有各自的證明。兩者都不能解決 EI 或所得稅的問題(SSA:加拿大和魁北克證明)。
我的加拿大雇主仍在扣稅、CPP 和 EI。我該查核什麼?
請依各自的規則,逐項查核加拿大的扣款。T4 顯示三項扣款,並不證明搬到美國之後,三項都仍須繳納(CRA:在加拿大境外受僱)。
| T4 扣款項目 | 首先查核 |
|---|---|
| 加拿大所得稅 | 您是否仍是加拿大居民、哪些工作日在加拿大,以及加美稅收協定是否允許加拿大課稅。 |
| CPP 或 QPP | 就在美國的工作而言,您是否通常向加拿大的工作地點報到,或是由加拿大工作地點發薪的加拿大居民。屬於臨時派駐的,則看 CPP 或 QPP 保障是否依適用協議繼續,並有保障證明。 |
| EI | 您是否通常居住在加拿大,以及該工作在美國是否可投保;CRA 把這兩項都列為加拿大境外工作適用 EI 的條件。 |
請向工資部門提供您的居民身份和標明日期的工作日,以便審查日後加拿大所得稅的扣款。對於依稅收協定免稅的加拿大工作日薪酬,請在工資部門停止預扣之前,取得 CRA 豁免函。至於魁北克所得稅的扣款,請以 TP-1016-V 表向 Revenu Québec 申請授權,通常須在服務開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提出。以往多扣的所得稅,則透過相應的稅表追回。
CRA 的 CPP 測試指出,如果上表中的兩項 CPP 條件都不適用,加拿大境外的工作就不屬於須供款的工作;QPP 則依另外的規則。如果對 CPP 或 EI 的保障有爭議,您或工資部門可以申請 CRA 裁定。請要求工資部門退還當年度多扣的款項;如果無法退還,雇員部分可在加拿大稅表上,連同更正後的 T4 收入申請退還。CPP、QPP 和 EI,與加拿大已預扣的所得稅是分開的。CPP 和 QPP 不屬於美國的外國稅收抵免(IRS:514 號刊物)。
加拿大非居民稅表,可以追回美國工作日被預扣的稅款嗎?
有可能。如果您是加拿大非居民,或依協定是美國居民,並且所有受保障的工作都在美國進行,第 XV 條一般只賦予美國對這些工資的課稅權。加拿大聯邦所得稅表,可以計算最終的加拿大稅款,並申請退還多預扣的第 I 部分所得稅;CRA 表示,想要退稅時就要提交稅表(CRA:加拿大非居民)。對大多數非居民而言,稅表須在次年的 4 月 30 日前提交(CRA:申報日期)。一般的聯邦退稅,須在稅務年度結束後 3 年內提交;如果您在 10 年內提交,CRA 可能批准逾期的個人退稅(CRA:納稅人減免)。如果預扣了魁北克稅,請查看 RL-1 的 E 欄,以及單獨的魁北克稅表或退稅(Revenu Québec:RL-1 指南;Revenu Québec:非居民)。
不要只憑 T4 就假設可以全額退稅。在加拿大的工作日、離境當年、繼續保持加拿大居民身份,或您作為加拿大居民時所賺的薪酬,都可能使您仍有加拿大稅款待繳。CRA 也指出了少數情況,即加拿大非居民在加拿大境外工作的薪酬,仍須在加拿大課稅(CRA:加拿大非居民)。提交之前,請備齊 T4、工資單、加拿大預扣證明、美國居住證明、工作日日曆,以及以往的加拿大離境年度稅表。
在加拿大或其他國家的工作日,會如何改變分攤?
外國工作日,一般產生美國稅務上的外國來源工資,而美國工作日仍屬美國來源。普通薪金按其所涵蓋期間的工作時間分攤,再查看工作所在國能否就其部分課稅,以及其最終稅款是否符合美國外國稅收抵免的資格(IRS:514 號刊物)。
就加拿大而言,第 XV 條允許加拿大對在當地從事受僱工作的薪酬課稅,但有協定例外。一項例外適用於加拿大工作的薪酬,以加元計不超過 $10,000 的情況。另一項短期停留的例外,則要求在相關稅務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在加拿大停留不超過 183 天,薪酬不是由加拿大居民或代表加拿大居民支付,也不由加拿大的常設機構負擔。因此,加拿大雇主可能改變這個結果。其他國家有各自的國內法和稅收協定。請保留旅行和工作記錄;一趟航班、假期或沒有工作的一天,並不自動算作薪金分攤中的外國工作日。
如果稅收協定改變了聯邦的處理,我所在的美國州也會對這些工資課稅嗎?
請查看您居住的州,以及您實際工作過的任何州。州的居民身份和工資規則,與聯邦的協定計算是分開的。例如,加州表示其居民不論收入來源都要課稅,除非協定明確適用於加州,否則聯邦的協定豁免,一般不會使收入免繳加州稅(加州 FTB:1031 號刊物)。其他州必須依其自己的規則查核;未經這項查核,請不要把聯邦的協定結果直接用在州稅表上。
範例
僅為說明。以下所有工資和加拿大預扣稅均為加元。假設每個發薪日都適用同一匯率 C$1 = US$0.75;實際的稅表,則需要為各筆付款使用有依據的匯率。
一名既是美國稅務居民、依稅收協定也屬美國居民的雇員,從加拿大雇主收到 C$100,000 的薪金總額,T4 顯示已預扣 C$12,000 的加拿大所得稅。這筆薪金涵蓋 200 個工作日:180 天在美國家中工作,20 天在加拿大工作。沒有其他加拿大受僱薪酬、特別福利或較早的服務期間。
按簡單的時間分攤,C$90,000 是美國來源工資,C$10,000 是加拿大來源工資。美國稅表申報全部 US$75,000 的工資,其中 US$67,500 來源於美國工作日,US$7,500 來源於加拿大工作日。T4 預扣的稅款不是美國預扣稅。因為加拿大工作日的薪酬沒有超過協定限額,第 XV 條一般把這些工資的課稅權保留給美國。這位雇員應查看加拿大稅表,來追回加拿大已預扣的所得稅,而不是假設可以取得美國的外國稅收抵免。CPP、EI、美國社會安全稅和州稅,需要分別查核。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住在加拿大,為美國雇主工作:請見跨境工作。
- 您住在加拿大,為海外的雇主或客戶工作:請見為海外雇主和客戶遠距工作。
- 您的雇主必須建立跨境工資系統:請見跨境聘用雇員。
- 獎金或股票獎勵與搬遷前或搬遷後的工作有關:請見搬遷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
- 兩國仍在預扣稅款、您可能同時是兩國居民,或漏報了幾個年度:請備齊兩國的稅表、T4、薪酬記錄、工作日日曆、預扣證明和保障證明,以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採用日曆年的 2026 年美國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第 6072(a) 條規定為曆年結束後的 4 月 15 日;該日為平日 | 2027 年 4 月 15 日 稅務年度 2026 | 26 USC 6072(a) 核對日期 |
| 扣除預扣稅及稅項抵免後,一般會觸發預繳稅額要求的預計欠稅金額 適用於個人,包括獨資經營者和合夥人 | $1,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1040-ES 表(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適用預繳稅額不足罰金例外時,須達到的當年稅額比例 一般要求的年度預繳金額,按適用的當年稅額或上年稅額目標中較低者計算 | 90%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505 號出版物(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預估稅款罰款例外規定的標準上年稅款目標 上年稅表必須涵蓋全部 12 個月;高收入規則可改用 110% | 1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505 號出版物(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適用較高預估繳款目標的上年調整後總收入門檻 調整後總收入高於此金額時,適用較高的上年目標;已婚分開申報的門檻不同 | $150,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505 號出版物(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適用較高預估繳款目標的上年調整後總收入門檻(已婚分開申報) 當年報稅身份為夫妻分開報稅(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時適用 | $75,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505 號出版物(2026 年) 核對日期 |
| 高收入人士按上年稅額預繳、以免除預估稅額罰金的目標比例 超過上年調整後總收入門檻時,取代 100%,另有例外 | 110% 稅務年度 2026 | IRS:第 505 號出版物(2026 年) 核對日期 |
| 2026 年首期預繳稅額的繳納日期 採用日曆年的個人首期預繳稅額 | 4 月 15 日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年 1040-ES 表 核對日期 |
| 2026 年第二期預估稅款繳款日期 採曆年制的個人的第二期分期款項 | 6 月 15 日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年 1040-ES 表 核對日期 |
| 2026 年第三期預估稅款繳款日期 採曆年制的個人的第三期分期款項 | 9 月 15 日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年 1040-ES 表 核對日期 |
| 2026 年第四期預估稅額的繳納日期 採用日曆年的個人的第四期預繳稅額 | 2027 年 1 月 15 日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年 1040-ES 表 核對日期 |
| 略過第四期預估稅款的稅表截止日期 須在這個日期前提交 2026 年稅表,並全額繳清餘額 | 2027 年 2 月 1 日 稅務年度 2026 | IRS:2026 年 1040-ES 表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 60 個月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源頭扣繳減少申請的一般提前時間 一般在開始提供服務或首次付款之前 | 30 天 | 魁北克稅務局:減少所得稅源頭扣繳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報稅及繳清餘額的一般日期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日期;遇週末或認可的假日,可能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某些稅表的申報日期不同 | 4 月 30 日 | CRA:申報及支付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個人申請加拿大所得稅退稅的正常報稅期限 自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 | 3 年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逾期提交個人稅表時,可酌情獲得退稅的期間 自稅務年度結束所在日曆年的年末起算 | 10 年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計算期間 期間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 | 12 個月期間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停留規則的最長天數 按在相關稅務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滾動十二個月期間計算 | 183 天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美國居民的課稅
- IRS:514 號刊物,個人外國稅收抵免
- IRS:1116 表說明
- IRS:1040 表說明
- IRS:4164 號刊物
- IRS:8919 表
- IRS:外幣與外幣匯率
- IRS:1040-ES 表
- IRS:505 號刊物
- IRS:受僱於外國雇主的人
- 26 USC 3101
- 26 USC 3102
- 26 USC 3111
- 26 USC 6072
- IRS:境外所得免稅額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議
- SSA:與加拿大的社會安全互免協議
- CRA:在加拿大境外受僱
- CRA:加拿大非居民
- CRA:T4 憑證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個人所得稅申報日期
- CRA:納稅人減免條文
- CRA:CPP/EI 裁定
- CRA:正確的工資扣除
- Revenu Québec:減少源頭扣繳
- Revenu Québec:RL-1 指南
- Revenu Québec:非居民的義務
- 加美稅收協定
- 加州 FTB:1031 號刊物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