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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 工资代扣款汇缴逾期:罚款与补缴办法

工资代扣款汇缴逾期,按逾期天数,对超过 $500 的部分征收 3% 至 10% 的罚款(明知故犯的,则按全部金额计算);明知而重复违规的,罚款为 20%;另加按日复利的利息。罚款由雇主承担,董事也可能要负责。请先补缴缺少的款项,再看是否可以减免或自愿披露。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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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迟缴或未缴 CPP、EI 和所得税的加拿大雇主、独资经营者和公司
  • 工资中已扣除代扣款,却从未汇给 CRA 的业主和董事
  • 在魁北克有员工、还要向魁北克税务局汇缴的雇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开设工资项目账户、计算代扣款和完整的截止日日历
  • 逾期的 T4 或 T5 税单,以及 CRA 的其他罚款
  • 省级工资税、工伤保险和魁北克税务局的罚款比率
  • 付款安排,以及 CRA 审计或用工身份裁定

我的工资代扣款汇缴逾期了吗?截止日是哪天?

加拿大雇主汇缴逾期或漏缴,罚款是逾期金额中超过 $500 部分的 3% 至 10%,按逾期天数确定;明知而重复违规的为 20%;另加按日复利的利息。

如果工资代扣款的实际付款日晚于您的汇缴人类别对应的截止日,就算逾期。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付款,CRA 以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 CRA 的日期为准;在银行柜台付款,以汇缴单上盖的日期为准;邮寄付款,以 CRA 收到的日期为准。要预留处理时间。截止日按发薪日期推算(《所得税条例》第 108 条)。截止日若遇周六、周日或 CRA 认可的公共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CRA:何时汇缴)。

汇缴人类别截止日
常规发薪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 15 日
季度汇缴(新的小型雇主和小型雇主)发薪日所在日历季度之后的 4 月 15 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或 1 月 15 日
加速汇缴,门槛 1发薪日在 1 日至 15 日的,为当月 25 日;发薪日在 16 日至月底的,为下月 10 日
加速汇缴,门槛 2发薪日在以当月 7 日、14 日、21 日和月末最后一日结束的各期间内的,为该期间结束日之后的第 3 个工作日

CRA 通常根据您两个日历年前的月平均扣款额来指定类别(新的小型雇主则按其每月扣款额判断),每年 11 月复核每个工资项目账户,并且与您的发薪频率无关,所以请在您的 CRA 账户里查看(CRA:汇缴人类别)。季度汇缴还要求此前 12 个月的合规记录完美,没有逾期汇缴,也没有逾期汇缴罚款(《所得税条例》第 108(1.12) 款),所以一次逾期汇缴就可能使您失去资格:请马上确认下一个截止日。CRA 表示,失去资格的新小型雇主从下一个日历季度起成为常规汇缴人,现有的小型雇主则会在下一个日历年被指定新的类别(CRA:汇缴人类别)。如何开设账户及完整日历,见发薪与汇缴工资代扣款。

单笔款项迟缴几天,对超过 $500 的部分适用一档罚款,再加几天的利息。出现以下情况,事情就不止于此:

  • 您漏缴的不止一次汇缴;
  • CRA 已经寄来对账单、通知或信函;
  • 款项已从工资中扣除,但钱被用在了其他开支上。雇主扣下的金额,视为为政府代管的信托款项,是一笔独立于企业财产的单独资金(CRA:为扣款做好准备);
  • 您是公司的董事;或者
  • 您在魁北克也有员工。

请准备:CRA 的工资税对账单或余额、每个发薪日的工资报表、每笔付款的银行凭证,以及 T4 的合计数。

工资代扣款逾期汇缴或漏缴,罚款是多少?

CRA 按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罚款,比例随逾期天数上升,并且可以对每笔逾期汇缴分别评定罚款(CRA:何时汇缴;《所得税法》第 227(9) 款)。

逾期天数对逾期金额的罚款
1 至 33%
4 或 55%
6 或 77%
超过 7,或从未汇缴10%

CRA 按时收到、但没有按规定方式缴付的款项,同样要罚款,按 3% 的比例计算(《所得税法》第 227(9) 款)。

有两条规则会改变金额:

  • 门槛。 普通罚款只适用于当日应缴总额(CPP、EI 和所得税合计)超过 $500 的部分。如果雇主明知故犯或因严重疏忽而延迟或少缴,这项减轻就不适用(《所得税法》第 227(9.1) 款)。CRA 列明,明知或严重疏忽的违规,即使金额没有超过 $500,也要罚款。
  • 明知而重复违规。 在一个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被评定的违规,如果是明知故犯,或情节相当于严重疏忽,罚款比率为 20%(CRA:何时汇缴)。

CRA 的工资税页面没有给出判断“明知”或“严重疏忽”的标准。这是事实问题,在漏缴了多个期间时最为关键。

CRA 如何对逾期汇缴的工资代扣款收利息?

利息从款项到期日起,对未缴金额计算,直到付清为止;CRA 对未缴的罚款也收利息。利率每个日历季度调整一次,利息按日复利(CRA:何时汇缴;《所得税法》第 227(9.2) 款)。

逾期的所得税、CPP 和 EI 款项目前公布的最新利率是年利率 7%(CRA:利率);数据表显示它对应哪个季度。每笔漏缴的汇缴从各自的到期日起计息。未缴金额的利息在该金额付清时停止,罚款的利息则要到罚款付清时才停止。

怎样查清我欠多少,并补缴到位?

CRA 表示,少缴的汇缴款必须立即补缴,并且可能因迟缴被收取罚款和利息(CRA:更正汇缴错误)。补缴到位,就是把 CRA 的记录与您的工资记录对照,然后付清缺少的部分。

  1. 列出每个发薪日, 从您上一次按时汇缴之后开始,写明每次扣的款项和您作为雇主的缴费。
  2. 调出 CRA 一侧的记录。 CRA 在每月账户对账单 PD7A 上报告付款和交易(CRA:账户余额),您登录 CRA 账户后可以查看对账单和交易(CRA:确认您的汇缴)。电子付款约 48 小时入账,所以最近两天内的付款可能还没有显示。更早年度的记录,请向您的税务服务办公室或税务中心索取详细对账单。
  3. 两边核对。 如果您已付的款项缺失,或记在了错误的期间,请致电企业咨询热线 1-800-959-5525,或使用 CRA 企业账户工资税部分的“回复通知”表单(CRA:账户常见问题)。如果数字仍然对不上,就把工资账簿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笔欠款的利息都在继续累积,所以两边记录都显示缺少的金额,就是现在应当汇缴的。
  4. 把缺少的款项汇缴 到同一个工资项目账户。每笔款项的利息在付款当天停止。
  5. 记录罚款和利息: CRA 评定后记账,见记录 CRA 罚款和利息。如果您无法一次付清,或您的税单也逾期了,见最后一节。

如果我从来没有从工资中扣 CPP、EI 和所得税呢?

CRA 可以向雇主评定本应扣除的 CPP 和 EI、未扣款罚款以及利息。对 CPP 和 EI,雇主要同时负责员工和雇主两部分,即使无法向员工追回员工的那一部分。员工那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工资中追回,但每次最多只能追回当次本应扣除的金额,逾期未收超过 12 个月的不能追回,也不能靠调整所得税扣款来追回(CRA:雇主指南)。

罚款是未扣除的 CPP、EI 和所得税的 10%;在一个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的违规如果是明知故犯或情节相当于严重疏忽,则为 20%(CRA:为扣款做好准备)。

对于没有从加拿大居民收款人的工资中扣除的所得税,雇主要承担罚款和利息(利息止于次年 4 月 30 日)。《所得税法》只在向非居民付款时,才规定雇主要负责税款本身(《所得税法》第 227(8.3) 款和 (8.4) 款)。

从下一个发薪日起必须扣款。如果从来没有开设过工资项目账户,要先开户(CRA:为扣款做好准备):见发薪。

如果这笔工资是钱已经离开公司之后才决定的业主工资,见事后给自己发工资。如果公司唯一的员工就是业主本人,见只有业主的发薪。

CRA 可以取消罚款或利息吗?

有时可以。CRA 有权酌情取消或豁免罚款和利息,但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它批准申请(CRA:纳税人减免,IC07-1R1)。它列出三类情形:

  • 特殊情况, 例如洪水或火灾、邮政罢工或其他服务中断、严重疾病或事故,或严重的情绪或精神困扰,如直系亲属去世。
  • CRA 的行为, 例如处理延误导致您不知道有款项未付、CRA 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或处理错误。
  • 无力缴付或财务困难。 在确认无力缴付时,CRA 可能考虑取消利息,但一般不会以此为由取消罚款,除非特殊情况使您无法遵守规定。

请用 RC4288 表或信函提出申请。CRA 会考量您的合规记录、您是否迅速采取行动纠正延误、您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以及您是否明知而放任余额存在并累积利息。利息减免涵盖申请当年之前 10 个日历年度 内累积的利息,这一限制每年 1 月 1 日向前推进,所以更早的期间会被排除。罚款申请必须在相关期间所属日历年结束后 10 年 内提出,通函对 CPP 和 EI 的罚款和利息适用同一限制。通函说明它正在更新,所以在依赖它之前,请查看 CRA 现行的说法。一般流程和其他罚款,见 CRA 罚款、利息与减免。

过去漏缴的汇缴款,还能用自愿披露计划吗?

可能可以。CRA 把未汇缴的员工工资代扣款(例如 CPP 或 EI)列为该计划涵盖的情形,但如果 CRA 或其他有关当局已对雇主或关联纳税人就所披露的信息展开审计或调查,则不可以(CRA:谁有资格;CRA:IC00-1R7,第 17 段)。申请还必须包含相关期间的全部相关信息,涉及会产生罚款或利息的错误或遗漏,已超过到期日至少 一年 或一个报告期,并且附上预估应缴金额的付款,或提出需经 CRA 批准的付款安排请求。请连同所需记录披露所有已知的错误和遗漏;记录已不存在时,CRA 说要尽合理努力提供估算数(CRA:IC00-1R7,第 26 至 29 段)。该计划一般不涵盖要求取消 CRA 已经评定的罚款或利息的请求:这类情况见 CRA 罚款、利息与减免。该计划的一般运作,见自愿披露未申报收入。

该计划减免罚款和一部分利息,不会取消扣款本身。主动申请的正常减免是罚款的 100% 和利息的 75%;被动申请则是利息的 25%,罚款最高减免 100%(CRA:计划的变更)。一般性的宣传教育信函不会使申请变成被动申请。指出具体错误或设定更正期限的通信,通常会使它变成被动申请,CRA 掌握的关于您的第三方信息也可能如此(CRA:审查与决定)。

对于它认为严重不合规的纳税人,CRA 还限制其使用该计划(CRA:计划的变更),所以连续多次明知违规的,要在申请之前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您收到的 CRA 对账单或提醒,是否已经算是促使您申报,或者算是审查的开始,由 CRA 决定,所以在申报前要把它当作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果已经收到审查或审计信函,见审查、审计与自愿披露和工资税审计与用工身份裁定。

作为董事,我要为未汇缴的工资代扣款承担个人责任吗?

董事可能要承担。公司被要求扣除、代扣或汇缴某笔款项时在任的董事,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每个人都可能被要求负责全部金额,以及相关的利息和罚款(《所得税法》第 227.1 条;CRA:IC89-2)。对 CPP 和 EI,同样的责任来自《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法》第 21.1 条和《就业保险法》第 83 条,两者适用第 227.1(2) 至 (7) 款的限制。这些规定适用于公司;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没有董事。CRA 补充说,没有被依法任命为董事、但履行董事职能的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CRA:IC89-2)。

在公司未能付款之前,CRA 不能向董事追缴。必须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已在联邦法院登记的该笔债务的证书,其执行结果全部或部分未能清偿(法院的追缴措施一分钱也没追回,或只追回一部分);或者公司进入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并且在程序开始后 六个月 内已证明提出了对该笔债务的索偿。

追偿行动不得在超过 董事最后一次卸任后两年 之后启动。辞职并不能免除其担任董事期间发生的违规的责任。

董事如果在类似情况下,尽到了通情达理的审慎之人为防止违规所会尽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就不承担责任。IC89-2 说,这些措施必须在违规发生之前采取,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里正在发生的事情。

雇主在魁北克,有什么不同?

魁北克的雇主要面对两个机构。对在魁北克工作的员工,雇主扣的是 QPP 而不是 CPP,并在 EI 之外扣 QPIP 保费。QPP、QPIP 和魁北克所得税汇给魁北克税务局,EI 和联邦所得税汇给 CRA(CRA:雇主指南)。

CRA魁北克税务局
收取联邦所得税和 EI,以及魁北克以外员工的 CPP魁北克所得税、QPP、QPIP,以及雇主的健康服务基金缴费
截止日按上文您的 CRA 汇缴人类别按您在魁北克税务局的汇缴频率(每周、每月两次、每月、每季或每年),依其公布的时间表
逾期罚款见上文的各项步骤依《税务管理法》收取;本文不列出比率
董事责任见上文《所得税法》第 227.1 条对 QPP、QPIP、其他雇主缴费,以及已扣除但未汇缴的所得税,承担连带责任;对从未扣除的所得税,只对罚款和利息承担责任,除非款项付给了非加拿大居民

魁北克税务局以款项到达其任一办公室、或经金融机构处理的当天,视为收到付款,并将周末或假日的截止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魁北克税务局:汇缴时间表)。其对董事责任的例外规定,见其缴税责任页面。

与 CRA 补缴到位,不等于与魁北克税务局补缴到位。两个账户都要检查。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均为加元。利息按假设的年利率 7% 计算。

常规汇缴人,逾期 10 天

一家公司应缴 C$4,000,截止日为当月 15 日,实际晚付了 10 天。逾期超过 7 天,所以对超过 C$500 的部分适用 10% 一档:C$3,500 的 10% 是 C$350。C$4,000 在 10 天内的利息约为 C$8,罚款在付清之前也要计息。

季度汇缴人,逾期 2 天

一位按季度汇缴的独资经营者应缴 C$3,000,截止日为 7 月 15 日,7 月 17 日才付款。对超过 C$500 的部分适用 3% 一档:C$2,500 的 3% 是 C$75。2 天的利息约为 C$1。逾期汇缴还可能使季度汇缴资格终止。

只有业主一人的公司,12 个月未汇缴

一家按月汇缴的公司,每月从业主的工资中扣 C$2,000 的 CPP 和所得税,并连续 12 个月一分未缴。已扣未缴的款项共 C$24,000,另加公司自己应负担的 CPP(不计入下面的罚款数字)。如果每次漏缴都是普通违规,每个月对 C$1,500 适用 10% 一档:每月 C$150,12 个月共 C$1,800。如果 CRA 认定这些违规是明知故犯或严重疏忽,C$500 的减轻就不再适用,并且从一个日历年内第二次被评定的违规起适用 20% 的比率,罚款就更高。每个月的欠款都从各自的到期日起计息。身为董事的业主,如果 CRA 无法向公司追缴,也可能被追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付款,以及这些违规是否仍然符合自愿披露的条件(没有直接收到 CRA 的联系,并不能说明问题)。

记账

漏缴了不止一次向 CRA 汇缴的工资税?

如果您漏缴了多次汇缴款项、手里有 CRA 对账单或通知,或您是董事、而代扣的款项被拿去支付了运营成本,我们可以重建发薪记录,并准备随后的申报。首次通话会了解您的情况和工作范围。

  • CRA 工资账户对账单,以及收到的任何通知或信函。
  • 工资报告或工资单,以及每次汇缴的银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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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您的汇缴情况

记账

您的情况不同?

  • 您漏缴的不止一次汇缴,CRA 已经寄来对账单或通知,或者您是董事,而被扣下的款项被用于日常开支: 您欠的金额,取决于一份与 CRA 账户相符的工资账簿;自愿披露是否仍然可用、值不值得申请减免,取决于 CRA 已经寄给您什么,以及您过去的记录。如果工资没有正确入账,或两份记录对不上,要先重建账簿,金额才能确定:见记账协助。请准备 CRA 对账单、工资报表、每笔付款的银行凭证和 T4 合计数。
  • 您无法一次付清余额: 见 CRA 对企业债务的付款安排。
  • CRA 寄来了审查或工资税审计信函: 见审查、审计与自愿披露和工资税审计与用工身份裁定。
  • 钱已经离开公司,您现在想把它算作工资: 见事后给自己发工资。
  • 您的 T4 或 T5 税单逾期了: 见逾期的 T4 和 T5 税单。
  • 您的会计师漏报申报后不再回复: 见会计师漏报申报时怎么办。
  • 您需要了解 CRA 的其他罚款或一般的减免流程: 见 CRA 罚款、利息与减免。
  • 您是美国雇主: 见拖欠工资税。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工资代扣款迟汇缴普通罚款的金额门槛
罚款适用于超过此金额的已扣款项;明知或因重大疏忽违规时,较小金额也适用
$500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工资代扣款迟汇缴 1–3 天的罚款比例
按迟汇缴 1–3 天的金额计算
3%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工资代扣款迟汇缴超过 7 天的罚款比例
按迟汇缴超过 7 天或未汇缴的金额计算
10%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再次明知未汇缴工资代扣款的罚款比例
一个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被核定的违规,且属于明知或重大疏忽的情况
20%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工资代扣款迟汇缴 4–5 天的罚款比例
按迟汇缴 4–5 天的金额计算
5%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工资代扣款迟汇缴 6–7 天的罚款比例
按迟汇缴 6–7 天的金额计算
7%CRA:何时汇缴工资代扣款
核对日期
CRA 对逾期的所得税、CPP 和 EI 款项收取的利率,第四个日历季度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适用的年利率;CRA 每个日历季度调整一次
7%
纳税年度 2026
CRA:第四个日历季度的利率
核对日期
未按规定扣缴工资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规定 CPP、EI 或所得税金额计算的比例
10%CRA:雇主指南——工资代扣及汇缴
核对日期
再次明知未扣缴工资税款的罚款
一个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明知或因重大疏忽违规
20%CRA:雇主指南——工资代扣及汇缴
核对日期
纳税人减免的利息回溯期
利息减免可涵盖在提出申请当年之前这么多个日历年内累计的利息
10 个日历年度CRA:纳税人减免规定,IC07-1R1,第 15 段
核对日期
罚款的纳税人减免申请上限
取消罚款的申请,须在所涉税年或期间所属日历年结束后的这一期限内提出;CPP 和 EI 的罚款及利息适用同一期限
10 年CRA:《纳税人减免规定》,IC07-1R1,第 13、15.3 和 41 段
核对日期
自愿披露计划:所涉漏报至少须已存在的时间
该信息须已逾报送截止日至少这么长时间,或已逾一个申报期间
一年CRA:自愿披露计划资格条件
核对日期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罚款比例
100%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75%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25%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最高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可获适用罚款减免的最高比例
100%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启动解散程序后,提交针对董事的债权证明的期限
按所得税及 GST/HST 的董事责任规定,从开始清算或解散程序之日,与正式解散之日中的较早者起算
六个月《所得税法》第 227.1(2) 款
核对日期
按联邦规定向董事追究责任的期限
根据《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对未汇缴的联邦源泉扣款启动追缴程序的期限;须满足法定责任条件,并可提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
董事最后一次卸任后两年《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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