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向居住在美國的獨立承包人或銷售代理付款的加拿大公司
- 在美國、加拿大或兩地提供的勞務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居住在加拿大的承包人
- 向加拿大承包人付款的美國企業
- 完整的美國或加拿大工資制度設立
- 各州和各省的工作者分類規定
美國承包人適用哪些表格和預扣稅規定?
如果工作只在美國進行,加拿大一般無須 Regulation 105 預扣,也無須 T4A-NR。請索取 W-9 表,並核對是否須提交 1099-NEC 表。在加拿大進行的工作,可能觸發預扣和 T4A-NR(CRA:T4A-NR 指南;IRS:通用填表說明)。
| 美國承包人的工作 | 美國表格 | 加拿大表格和預扣 |
|---|---|---|
| 完全在美國進行 | 向美國人支付須申報的款項時,可能須提交 1099-NEC 表 | 這些勞務無須 T4A-NR,也無須 Regulation 105 預扣 |
| 部分在加拿大進行 | 把該年度向此收款人支付的須申報款項合計,用於 1099-NEC 表;非美國付款人適用的外國來源例外,要求款項的支付和收取都在美國境外 | 就在加拿大提供的勞務,須開具 T4A-NR;就有文件證明屬於加拿大的部分預扣稅款,除非 CRA 批准豁免 |
| 實際上是雇員 | 承包人的申報方式可能有誤 | 工資規定取代承包人規定;工作地點仍然重要 |
加拿大公司需要發出 1099-NEC 表嗎?
可能需要。IRS 填表說明規定,非美國付款人一般與美國付款人有相同的申報責任。其例外涵蓋在美國境外支付和收取的外國來源款項;在美國進行的工作,不論付款人或付款地點,一般都產生美國來源收入(IRS:勞務收入的來源地)。
| 核對項目 | 會改變答案的因素 |
|---|---|
| 收款人 | 1099-NEC 表一般涵蓋個人或其他不獲豁免的企業收款人;向公司支付的大部分款項不在其內,但律師費等特定款項除外。 |
| 金額 | 受涵蓋的非雇員勞務,年度門檻為 US$2,000(IRS:1099-NEC 表填表說明)。 |
| 付款方式及來源地 | 外國來源例外,要求款項的支付和收取都在美國境外(IRS:通用填表說明)。 |
| 付款人身份 | 如果美國所有者控制該公司,或公司符合 IRS 的美國收入測試,在使用非美國付款人的例外之前,請核對它是否屬於美國付款人。僅憑在美國設有辦事處,並不能判定。 |
| 付款方法 | 信用卡及特定平台的付款,應記入結算機構的 1099-K 表,而不是該公司的 1099-NEC 表(IRS:填表說明)。 |
如果須提交 1099-NEC 表,請取得 IRS 的雇主識別號碼(EIN)。須在付款年度之後的 1 月 31 日 前提交並發出,遇週末或假日順延(IRS:通用填表說明;IRS:1099-NEC 表填表說明)。
公司應該收取 W-9 表嗎?
對於可能須申報的美國人收款人,請索取已簽署的 W-9 表或替代文件。它提供姓名、納稅人識別號碼和稅務分類;請妥善保存。即使不須提交 1099 表,它也能證明對方的美國身份(IRS:W-9 表索取方填表說明)。
請把發票上的收款人與 W-9 表核對一致,包括 LLC 的稅務分類。外國人則使用適當的 W-8 表或 8233 表(IRS:W-9 表索取方填表說明)。
美國聯邦所得稅的預扣,一般不適用於承包人的報酬,但須申報的款項若缺少納稅人識別號碼,可能觸發 24% 的備用預扣稅(IRS:W-9 表索取方填表說明)。
公司須開具 T4A 或 T4A-NR 嗎?
如果居住在美國的承包人的工作完全在加拿大境外進行,一般兩種憑證都無須開具。T4A-NR 用於申報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的勞務,不論款項是支付給個人、合夥企業還是公司,也不論金額大小或有無預扣稅款(CRA:T4A-NR 指南)。
對於在加拿大提供的勞務,須發出 T4A-NR,並在曆年結束後的 二月最後一天 前提交申報表(遇週末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即使款項以美元支付,也須以加幣申報(CRA:T4A-NR 指南)。請參閱加拿大承包人的 T4A 規則。
公司何時須預扣加拿大稅款?
Regulation 105 規定,對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工作所得的勞務費和佣金,須預扣 15%,不論貨幣或付款地點(《所得稅條例》第 105 條)。它按在加拿大提供勞務的費用總額計算,並非最終稅款。CRA 把合資格的合理交通、住宿和餐飲費用排除在外;請在 T4A-NR 上單獨申報(CRA:IC75-6R2,第 24 至 26 段)。
如果合約同時涉及美加兩地的工作,請合理分配費用,並在合約或相關記錄中記載這個分配。CRA 表示,就加拿大境外的工作所作的付款,不屬 Regulation 105 的範圍;如果沒有書面記錄的分配,CRA 建議就勞務付款總額預扣(CRA:IC75-6R2,第 32 至 33 段)。
請使用 CRA 的工資計劃帳戶繳交預扣款項,使 CRA 在 次月 15 日 前收到。單憑稅收協定的主張,並不能取消預扣:非居民或其授權代表,應在加拿大提供勞務或首次付款至少 30 天 前,寄出 R105 表,而付款人須在減少扣款之前,取得 CRA 的書面批准。事後取得的豁免,只涵蓋之後的付款(CRA:IC75-6R2)。有關豁免程序,請參閱加拿大境內勞務的預扣稅。
如果公司沒有扣款,依據《所得稅法》第 227 條,它須對少扣的稅款、利息,以及 10% 的罰款負責。同一年度之後若再有故意或嚴重疏忽的未扣款,罰款可提高到 20%;已預扣但未繳交的稅款,仍須繳付。依據第 227.1 條,當時在任的董事也可能須負連帶責任,但須符合其追討條件,並設有盡職審慎的抗辯。追討程序必須在董事離任後的 兩年 內展開。
美國銷售代理會構成美國常設機構嗎?
會。依據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 條,如果在美國為該公司行事的人,擁有並慣常在當地行使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的權限,就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行事的獨立代理人,則另有不同的處理。
請記錄由誰洽談條款、由誰接受訂單,以及公司是否真的能拒絕訂單。「佣金」的名稱或承包人協議,並不能回答稅收協定的問題。常設機構可使美國依第 VII 條,對歸屬於它的利潤課稅;有關申報後果,請參閱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
哪些記錄可以證明 T2 上的承包人費用?
請保存能證明該費用用於賺取營業收入、並且合理的證明(《所得稅法》第 18 條及第 67 條;CRA:業務記錄)。
請保存協議、發票、付款記錄、W-9 表、交付成果和工作地點。對於代理人,請保存佣金計算和合約批准記錄。對於在加拿大進行的工作,請保存費用分配、豁免、繳款記錄和 T4A-NR。請參閱記錄美元交易。
如果承包人的工作方式像雇員,怎麼辦?
決定分類的是實際的工作關係,而不是協議的名稱。IRS 看的是付款人是否有權控制工人做什麼,以及如何完成工作;雇員可能須申報工資並預扣工資稅,而不是使用 1099-NEC 表(IRS:獨立承包人還是雇員)。
請審查那些按公司設定的時間工作、受到詳細指示、或作為固定雇員工作的人。州或省的僱傭規定也可能適用。對於跨境的雇員,請參閱跨境僱用指南。
範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美元計。
設計師只在俄勒岡州工作
一位美國設計師就在俄勒岡州完成的工作,開出 US$20,000 的發票。加拿大公司對這項工作無須 Regulation 105 預扣,也無須 T4A-NR。公司收取已簽署的 W-9 表,並保存發票和付款記錄。它還會核對 1099-NEC 表:在美國進行的工作屬美國來源,而且付款超過不獲豁免收款人的申報門檻。
設計師在多倫多停留兩週
另一種情況是,設計師在 US$20,000 的項目中,有 US$5,000 在多倫多完成,US$15,000 在俄勒岡州完成。公司記錄這個劃分,並預扣 15% × US$5,000 = US$750,除非在付款前已取得 CRA 的豁免。公司繳交扣款,並就在加拿大進行的工作開具 T4A-NR。它仍須核對這位設計師的美國申報。
銷售代理簽署美國訂單
一位美國銷售代理賺取 US$10,000 的佣金,並經常以加拿大公司的名義簽署客戶合約。即使這位代理被稱為承包人,這項權限仍可能構成美國常設機構。公司須審查稅收協定下的立場及其美國申報義務,並一併核對 1099-NEC 表的申報。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承包人也在加拿大工作:請參閱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及豁免。
- 您的收款人是加拿大居民:請參閱申報向分包商支付的款項。
- 您需要該工作者成為雇員:請參閱跨境僱用雇員。
- 您的美國代理人有權約束公司:請參閱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並在申報前取得記帳服務的協助,整理合約、付款和工作地點記錄。
- 美國企業向加拿大的承包人付款:請參閱向海外承包人付款。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2026 年給付須申報 1099-NEC 表的金額門檻 一般指 2026 年內向同一收取人支付的須申報服務費;如發生備用預扣稅,無論金額多少都可能須申報 | US$2,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我是否需要提交 1099 表或其他資訊申報表? 核對日期 |
| 1099-NEC 表提交及交付收取人的截止日 從支付年度結束後起算;如遇週末或法定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1 月 31 日 | IRS:1099-MISC 及 1099-NEC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須申報支付適用的備用預扣稅率 適用備用預扣稅規定的給付,目前的聯邦預扣稅率 | 24% | IRS:備用預扣稅 核對日期 |
| T4A-NR 憑證及申報表的截止日期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如遇週末,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二月最後一天 | CRA:T4A-NR:就在加拿大提供的勞務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15% | 《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
|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CRA 須在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月份結束後,於這一日期前收到預扣稅額 | 次月 15 日 | CRA:T4A-NR:就在加拿大提供的勞務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 核對日期 |
| 建議提前申請 Regulation 105 豁免的時間 須在加拿大境內服務開始前或首次支付前申請;CRA 可能處理較晚提出的申請,但獲批免扣僅適用於其後的支付 | 30 天 | CRA:就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勞務的付款所須的預扣金額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規定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a) 條,按第 153(1) 或 215 條本應預扣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b) 條,適用於同一日曆年內已因未預扣稅額而應付罰金,之後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預扣的情況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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