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向美国居民独立承包人或销售代理付款的加拿大公司
- 在美国、加拿大或两国提供的服务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加拿大居民承包人
- 美国企业向加拿大承包人付款
- 完整的美国或加拿大工资系统设置
- 州及省的工作人员分类规则
美国承包人适用哪些表格和预扣税?
全部在美国完成的工作,加拿大通常不要求第 105 条预扣或 T4A-NR。应索取 W-9,并检查 1099-NEC。在加拿大工作可能触发预扣和 T4A-NR(CRA:T4A-NR 指引;IRS:一般说明)。
| 美国承包人的工作地点 | 美国表格 | 加拿大表格及预扣 |
|---|---|---|
| 全部在美国 | 向美国人士的须申报付款,可能需要 1099-NEC 表 | 这些服务无需 T4A-NR 或第 105 条预扣 |
| 部分在加拿大 | 将全年向该收款人的须申报款项合计,用于 1099-NEC;非美国付款方的外国来源例外,要求款项的支付和接收均在美国境外 | 加拿大服务须 T4A-NR;除非 CRA 批准豁免,否则对有记录的加拿大部分预扣 |
| 实际上是雇员 | 承包人申报方式可能不正确 | 工资规则代替承包人规则;工作地点仍重要 |
加拿大公司要提交 1099-NEC 吗?
可能需要。IRS 说明通常给予非美国付款方与美国付款方相同的申报义务。例外涵盖在美国境外支付且接收的外国来源款项;在美国工作通常产生美国来源收入,不论付款方或付款地点(IRS:服务收入来源)。
| 检查项目 | 改变答案的因素 |
|---|---|
| 收款人 | 1099-NEC 通常涵盖个人或其他非豁免企业收款人;多数向公司付款被排除,但律师费等指定款项除外。 |
| 金额 | 适用非雇员服务的年度门槛为 US$2,000(IRS:1099-NEC 表说明)。 |
| 款项与来源 | 外国来源例外要求款项支付及接收均在美国境外(IRS:一般说明)。 |
| 付款方身份 | 如果美国所有人控制公司,或符合 IRS 美国收入条件,使用非美国付款方例外前,应检查是否属于美国付款方。仅有美国办公室不能决定。 |
| 付款方式 | 银行卡及部分平台付款,由结算实体用 1099-K 申报,而非公司用 1099-NEC(IRS:说明)。 |
如须 1099-NEC,取得 IRS 雇主识别号码(EIN)。在付款年度后的 1 月 31 日 前提交并向收款人提供,按周末或假日调整(IRS:一般说明;IRS:1099-NEC 表说明)。
公司应收取 W-9 表吗?
对可能须申报的美国人士收款人,索取已签署 W-9 或替代表。它提供姓名、纳税号码及税务分类,应保留。即使无需 1099,也可证明美国身份(IRS:W-9 索取方说明)。
将发票收款人与 W-9 核对,包括 LLC 税务分类。外国人士使用适用 W-8 或 8233 表(IRS:W-9 索取方说明)。
承包人报酬通常无需预扣美国联邦所得税,但须申报付款缺少纳税号码时,可能触发 24% 的备用预扣(IRS:W-9 索取方说明)。
公司需要出具 T4A 或 T4A-NR 吗?
美国居民承包人的工作全部在加拿大境外时,通常两者均无需。T4A-NR 申报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无论收款方为个人、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也不论金额或预扣税多少(CRA:T4A-NR 指引)。
加拿大服务须提供 T4A-NR,并在日历年后的 二月最后一天 前申报(周末则下个工作日)。即使美元付款,也按加元申报(CRA:T4A-NR 指引)。参见加拿大承包人的 T4A 规则。
公司何时必须预扣加拿大税?
第 105 条要求,对非居民在加拿大工作的服务费和佣金预扣 15%,不论货币或付款地点(《所得税条例》第 105 条)。按加拿大服务费总额预扣,并非最终税。CRA 排除符合条件的合理交通、住宿及餐费;在 T4A-NR 中分别申报(CRA:IC75-6R2,第 24–26 段)。
合同包含边境两侧工作时,合理分配费用,并在合同或相关记录中记载。CRA 表示,加拿大境外工作付款不在第 105 条范围;没有记录分配时,建议对服务付款总额预扣(CRA:IC75-6R2,第 32–33 段)。
使用 CRA 工资项目账户缴交预扣款,使 CRA 在 次月 15 日 前收到。仅主张协定不能取消预扣:非居民或授权代表应至少在加拿大服务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 提交 R105 表;付款方须在减少预扣之前取得 CRA 书面批准。之后的豁免仅涵盖之后付款(CRA:IC75-6R2)。豁免程序参见加拿大服务预扣税。
公司未预扣时,《所得税法》第 227 条使其承担未扣税款、利息及 10% 罚款。同年之后明知或重大疏忽的再次失误,可使罚款升至 20%;已扣未缴税款仍须支付。第 227.1 条也可使当时董事共同承担责任,但受追缴条件及尽职抗辩约束。追缴程序须在董事离任后 两年 内开始。
美国销售代理会产生美国常设机构吗?
会。按加美协定第五条,代表公司在美国活动的人,如果有权并经常在当地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可能形成常设机构。按正常业务活动行事的独立代理,处理不同。
记录谁谈判条款、谁接受订单,以及公司是否实际可以拒绝订单。佣金名称或承包协议不能回答协定问题。常设机构可使美国依据第七条,对归属于它的利润征税;申报后果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
哪些记录支持 T2 的承包费用扣除?
保留费用用于赚取经营收入、且金额合理的证据(《所得税法》第 18 条及第 67 条;CRA:业务记录)。
保留协议、发票、付款记录、W-9、交付成果和工作地点。代理还需佣金计算和合同批准。加拿大工作保留分配、豁免、缴交记录及 T4A-NR。参见记录美元交易。
承包人像雇员一样工作怎么办?
由实际工作关系决定分类,而非协议标题。IRS 检查付款方对工作人员做什么、如何完成工作的控制权;雇员可能需要工资申报和工资预扣,而非 1099-NEC(IRS:独立承包人或雇员)。
核查按公司规定工时、接受详细指示或作为常规员工工作的人。州或省劳动规则也可能适用。跨境雇员参见跨境招聘指引。
例子
示例金额为美元。
设计师仅从俄勒冈工作
美国设计师为俄勒冈完成的工作开票 US$20,000。加拿大公司对该工作没有第 105 条预扣或 T4A-NR。公司取得已签署 W-9,保留发票和付款记录。也检查 1099-NEC:美国工作属于美国来源,付款超过非豁免收款人的申报门槛。
设计师在多伦多停留两周
改为设计师在多伦多完成 US$20,000 项目中的 US$5,000,在俄勒冈完成 US$15,000。公司记录分配,预扣 15% × US$5,000 = US$750,除非付款前已收到 CRA 豁免。缴交预扣款,并为加拿大工作出具 T4A-NR。仍须检查设计师的美国申报要求。
销售代理签署美国订单
美国销售代理赚取 US$10,000 佣金,并经常以加拿大公司名义签署客户合同。即使称为承包人,该权限也可能形成美国常设机构。公司核查协定立场及美国申报义务,同时检查 1099-NEC 申报。
您的情况不同?
- 承包人也在加拿大工作:参见第 105 条预扣及豁免。
- 收款人为加拿大居民:参见申报向分包商付款。
- 需要将工作人员作为雇员:参见跨境招聘雇员。
- 美国代理有权使公司受合同约束:参见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并寻求记账帮助,在申报前整理合同、付款及工作地点记录。
- 美国企业向加拿大承包人付款:参见向境外承包人付款。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2026 年付款须申报 1099-NEC 表格的金额门槛 通常指 2026 年内向同一收款人支付的须申报服务费;如发生备用预扣税,无论金额多少都可能须申报 | US$2,0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我是否需要提交 1099 表格或其他信息申报表? 核对日期 |
| 1099-NEC 表格提交及交付收款人的截止日 从付款年度结束后起算;如遇周末或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1 月 31 日 | IRS:1099-MISC 和 1099-NEC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须申报付款适用的备用预扣税率 目前须适用备用预扣规则的付款之联邦预扣税率 | 24% | IRS:备用预扣税 核对日期 |
| T4A-NR 凭单及申报表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如遇周末,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二月最后一天 | CRA:T4A-NR——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
|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15% | 《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
| 第 105 条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CRA 须在付款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月份结束后,于这一日期前收到代扣税款 | 次月 15 日 | CRA:T4A-NR——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
| 建议提前申请第 105 条预扣税豁免的时间 须在加拿大境内服务开始前或首次付款前申请;CRA 可能处理较晚的申请,但获批免扣仅适用于后续付款 | 30 天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时,须预扣的税款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a) 条,按第 153(1) 或 215 条本应预扣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b) 条,适用于同一日历年内已因未预扣税款而应付罚款,之后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预扣的情况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按联邦规定,董事离任后的责任追究期限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限制启动追缴程序的时间;《消费税法》第 323(5) 款限制对董事核定 GST/HST 责任的时间。两者均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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