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直接在應稅投資帳戶中持有美國基金的加拿大居民個人
- 要比較 RRSP 或 TFSA 內的基金分配與美國預扣稅的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選擇投資產品或美國遺產稅
- 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以及美國退稅程序
- 合夥企業單位的預扣,以及美國公民的額外申報義務
- 公司和境外關聯企業的投資
為什麼我的美國 ETF 標示為資本返還,而 T5 憑證顯示是收入?
美國基金的分配明細,說明的是美國稅務上的處理,而您的加拿大稅表需要按加拿大稅務處理來報,所以其中一份文件,不會自動證明另一份是錯的。就美國稅務而言,非股息分配一般先沖減股東的股票計稅基礎,沖完之後才產生應稅利得(IRS Topic 404)。這不是加拿大的報稅規則。
加拿大對外國公司的做法不同。收到的該公司股份股息,要計入收入(《所得稅法》第 90 條)。只有付款屬於公司實繳資本的減少,大致相當於股東投入資金的返還,才會降低您的成本基礎(第 53 條第 53(2)(b)(ii) 段)。僅憑美國的標示,並不能證明這一點。
設立為信託的基金,適用不同的規則:第 53 條第 53(2)(h) 段規定,信託權益的成本,要減去已成為應付給您、但沒有計入您收入的金額,另有例外。請向發行方確認,該基金是公司還是信託,因為這決定適用哪項測試。非居民信託的分配,還可能須在報稅截止日前提交 T1142 表,除非有排除情形,例如該權益已在 T1135 表中申報(CRA:T1142 表;《所得稅法》第 233.6 條)。
更改收入或成本記錄之前,先確認基金的結構和這筆具體的分配。
在加拿大我該按哪個報稅:基金的美國分配明細,還是我的 T5?
實際操作上,以 T5 憑證為起點:15 欄的境外收入,應填在第 12100 行。僅憑美國的資本返還標示,不能作為剔除這筆收入的依據。出現差異時,應詢問出具憑證的機構;它如果發現錯誤,可以提交更正後的憑證。
CRA 的 T5 和 T3 說明,並沒有專門解決美國基金明細與加拿大憑證相衝突的情形,而錯誤的憑證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來源:CRA T5 填表說明;CRA T3 填表說明。
請保存基金的最終明細,並連同索取加拿大分類的請求,一起寄給發行方;CRA 為發行方提供了更正憑證的程序(CRA T5 指南)。境外投資收入,要按美國預扣稅之前的金額,以加元申報;境外股息不適用股息稅抵免(CRA 第 12100 行)。
我的 T5、基金明細和預扣稅三者不一致:該報什麼?
每份文件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T5 憑證提供加拿大的收入數字,基金明細是質疑這些數字的證據,美國稅則是另一個項目。
| 文件 | 它告訴您什麼 | 它在您的稅表上起什麼作用 |
|---|---|---|
| T5 或 T3 憑證 | 加拿大收入和已繳外國稅 | 收入填入第 12100 行;T5 的 16 欄或 T3 的 34 欄,是計算抵免的起點 |
| 基金的最終美國明細 | 每筆付款的美國稅務性質 | 作為請發行方複核的證據;不是加拿大稅表上的申報數字 |
| 1042-S 表(如果您收到) | 實際預扣的美國稅和美國收入類型 | 作為美國更正或退稅的證據;與 16 欄核對 |
1042-S 表是美國的憑證,顯示從非美國人處預扣的稅款。
美國基金會給我 T5 還是 T3 憑證?
T5 憑證沒有資本返還欄;T3 憑證有 42 欄,用於成本基礎的調整。您收到哪種憑證,取決於由誰申報這筆收入,與 ETF 這幾個字母無關:加拿大中介機構申報境外收入,可以用 T5,而加拿大共同基金信託則用 T3 申報。來源:CRA T5 指南;CRA 共同基金指引。
請核實,您持有的是美國基金本身,還是投資美國證券的加拿大基金。這是兩種不同的持有。
| 加拿大憑證資料 | 該怎麼處理 |
|---|---|
| T5 的 15 欄:境外收入 | 把收入填入第 12100 行 |
| T5 的 16 欄:已繳外國稅 | 作為計算外國稅收抵免的輸入數據 |
| T3 的 25 欄:境外非經營收入 | 把收入填入第 12100 行,並計入相關的外國稅收抵免計算 |
| T3 的 34 欄:已繳外國非經營收入稅 | 用於相關的外國稅收抵免計算 |
| T3 的 42 欄:成本基礎調整 | 按腳註說明,調整該投資的成本基礎 |
來源:CRA T5 欄位說明和 T3 欄位說明。CRA 表示,加拿大共同基金公司的資本返還另行追蹤,不在 T5 憑證上申報。來源:CRA 共同基金指引。
真正的資本返還,在我的加拿大稅表上起什麼作用?
按加拿大法律確認為資本返還的分配,一般會降低您的調整後成本基礎(ACB),也就是該投資在加拿大稅務上的成本。它不會僅因為現金進了您的帳戶,就成為普通投資收入。來源:《所得稅法》第 53 條。
T3 的 42 欄,正數會降低 ACB,負數會提高 ACB。請按憑證的腳註處理。如果必須扣減的金額使 ACB 低於零,超出的部分在當年就成為資本利得,即使沒有出售,而成本基礎恢復為零。在 Schedule 3 上,如果是公開交易的股份和基金單位,請把該利得填入第 13200 行,第 13199 行填零,因為沒有出售任何東西(CRA Schedule 3)。來源:CRA 共同基金指引;《所得稅法》第 40(3) 款和第 53(1)(a) 段。
請持續保存以加元計的成本記錄。分配再投資不會抹掉收入;新買入的基金單位會增加您的成本。來源:CRA 共同基金指引。
如果您在成為加拿大居民之前買入該基金,您在加拿大的成本一般從您成為居民當天的價值起算,而不是原始價格。來源:《所得稅法》第 128.1 條;另見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為什麼後來被稱為資本返還的款項,美國還預扣了稅?
公司分配即使最終有一部分是資本返還,美國預扣稅仍可能適用。因此,付款時的預扣,並不證明最終的美國稅負。來源:IRS Publication 515。
付款方(扣繳義務人)一般須對整筆公司分配預扣。有一項例外:不是由收益及利潤(earnings and profits,美國用來衡量基金賺了多少的指標)支付的部分。扣繳義務人在付款時減少預扣,來適用這項例外,所依據的是在付款日前後作出的合理估計,所以之後才出具的最終明細,本身並不會改變已預扣的金額。之後的更正,要通過下文的多預扣稅款更正程序辦理。
最終明細還可能顯示美國另行處理的一些部分。共同基金或其他受監管投資公司的某些利息相關股息和短期資本利得股息,不適用美國對非美國人通常的預扣,付款方也可以選擇不對資本利得分配預扣。如果您的明細中有這類項目,T5 的 16 欄可能低於按稅收協定稅率對 15 欄計算的金額。這些美國分類與加拿大的資本返還無關,而且抵免只涵蓋實際繳納的美國稅。來源:IRS Publication 515。
經紀商會更正預扣嗎,還是我必須自己申請退回?
第一條途徑是找付款方;向美國申請退稅,針對的是付款方無法更正的部分。請經紀商或其他扣繳義務人複核最終的美國分類,並告知是否已做過更正或退款。加拿大憑證的更正,本身不會退還美國稅。付款方只能直接退還給您,期限到付款次年的 3 月 15 日為止;如果提交 1042-S 表的日期更早,則到該日為止(26 CFR 1.1461-2)。此後,付款方不得再退還給您;但合資格中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y)或類似代理人,可依其與 IRS 的協議,提出集體退稅申請,所以請問問您的經紀商是不是這類機構。否則,您須在 1040-NR 表上追回多繳的部分,已提交稅表的,則用 1040-X 表(IRS 1042 表填表說明;IRS 1040-NR 表填表說明)。首次提交的 1040-NR 表,只能追回提交前三年內視為已繳的稅,而預扣稅被視為在稅表原定截止日繳納,所以較早的年度可能已無法追回(26 USC 6511;26 USC 6513)。具體流程,包括註冊帳戶內被預扣的稅,請見美國對加拿大人付款的預扣稅。
美國預扣稅中有多少能算作加拿大外國稅收抵免?
對於支付給符合稅收協定優惠條件的個人的普通美國基金股息,美國稅最多只計到稅收協定上限,即股息總額的 15%,而且抵免還受這筆收入所對應的加拿大稅限制。T5 的 16 欄是起點,不是您有權獲得的金額。來源:CRA T5 填表說明;CRA 外國稅收抵免 Folio;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 條。
該上限針對的是合資格股息,不是基金的每一種付款。CRA 把超過稅收協定稅率的預扣,排除在已繳外國稅之外,並指示納稅人向外國申請退款(第 1.35 段)。已經退還或將會退還的外國稅,不視為當年已繳的稅(第 1.33 段)。申請抵免之前,請把最終稅款、任何退款和加拿大的收入分類核對一致。
付款方如果能把付款可靠地對應到有效文件,例如有效的 W-8BEN 表,就可以適用較低的稅收協定稅率;該表一般有效至簽署後第三個曆年的年底(IRS W-8BEN 表填表說明)。沒有這份文件,可能適用美國的一般稅率 30%(IRS Publication 515)。請見美國對加拿大人付款的預扣稅。
T2209 表、匯率,以及省或魁北克的處理,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RRSP 或 TFSA 會改變答案嗎?
對加拿大稅表來說,大多不會。RRSP 內賺到的收入,只要資金留在計劃內,通常免稅;TFSA 收入一般免稅,所以標示為收入還是資本返還,並不改變您當年要報的內容。剩下的是美國預扣稅,外國稅收抵免並不涵蓋它:CRA 把 RRSP 和 TFSA 的收入及相關外國稅,排除在抵免之外。來源:CRA RRSP 指引;CRA TFSA 指引;CRA 外國稅收抵免 Folio,第 1.69 段。
| 持有該基金的帳戶 | 加拿大對普通投資收入的處理 | 美國預扣稅的問題 |
|---|---|---|
| 應稅帳戶 | 申報應稅的境外收入,並記錄經確認的加拿大資本返還 | 符合條件的美國稅,可能支持有限的加拿大抵免 |
| RRSP | 資金留在計劃內期間,收入一般不課稅;提取款項另有規則 | 稅收協定第 XXI 條,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豁免合資格退休安排所取得的美國股息 |
| TFSA | 收入和提取款項一般免稅 | 僅憑加拿大免稅,美國股息並不因此免稅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 條,涵蓋專門為提供養老金、退休金或雇員福利而運作的安排所取得的收入。某個 RRSP 或 TFSA 是否符合這項測試,與它在加拿大的稅務處理是兩個問題,而且不應假定 TFSA 符合。來源: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 條。
如果經紀商在截止日前不更正我的憑證怎麼辦?
有爭議的憑證,不等於缺失的憑證。CRA 表示,如果您到所得稅截止日仍拿不到憑證的副本,可以用工資單或財務報表估算收入;這項指引並沒有涉及有爭議的資本返還分類。個人的一般報稅截止日是 4 月 30 日。來源:CRA:報稅前的準備。
如果排除 T5 收入唯一的證據,是美國的資本返還標示,那麼實際操作上應以 T5 的金額為起點,同時可以繼續向發行方提出更正請求。如果可靠的證據顯示憑證有誤,申報立場取決於基金的法律結構和加拿大法律,理由應與稅表記錄一併保存。
如果您的基金放在美國經紀商處,沒有出具 T5 或 T3 憑證,境外股息按上文所述,以加元總額申報。其中是否有任何部分屬於加拿大的資本返還,須先弄清楚,再決定是否減少收入。
之後的更正如果改變了您已申報的金額,可能需要提出更改申請;CRA 表示,必須先等到評稅通知書,才能提出申請。收入和受影響的外國稅收抵免,都要核對。如果美國在您已申請抵免之後退還了稅款,CRA 可以在正常重新評估期間屆滿後 3 年內,重新評估該年度(《所得稅法》第 152(4) 款)。來源:CRA:更正稅表。
為了讓會計師能重建這一年的情況,我該保留哪些文件?
請保留能核對四項內容的文件:分配總額、加拿大分類、美國稅和加拿大成本。僅憑年度現金總額,無法同時釐清這四項。
| 記錄 | 它能幫助確定什麼 |
|---|---|
| 基金的最終分配明細和後續修訂 | 美國分類,以及您用的是哪個版本 |
| 原始和更正後的 T5 或 T3 憑證(含腳註),以及與發行方的往來信件 | 加拿大的收入、稅款和成本調整,以及某項分類被接受或被質疑的原因 |
| 1042-S 表及任何更正版本 | 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美國收入和預扣稅款 |
| 月度對帳單和分配交易記錄 | 付款總額、淨現金、預扣稅款和退款 |
| 買入、賣出、轉移和再投資的歷史;匯率記錄;如果您搬家前就持有該基金,則包括您成為居民當天基金的價值 | 持有的基金單位,以及以加元計的成本記錄 |
以前的成本明細和已提交的稅表,會顯示更正是否也影響以往年度。請保留已繳外國稅的證據,並把之後美國的稅款調整或退款告訴您的會計師;CRA 期望外國抵免有證明文件支持。來源:CRA 外國稅收抵免 Folio,第 1.45 段。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必要時已換算。您在應稅帳戶中持有一隻美國基金。T5 憑證顯示境外收入 C$1,000,已繳外國稅 C$150。基金的美國明細,把分配中的 C$400 標示為資本返還。
僅憑美國的標示,不能證明 C$400 可以從加拿大收入中剔除。請從 T5 的 C$1,000 起算,並請發行方複核加拿大的稅務處理;C$150 的抵免,仍須單獨計算是否符合條件。
假設複核確認,C$400 同樣是加拿大的資本返還,發行方把應稅收入更正為 C$600。如果這筆付款之前您的 ACB 是 C$300,那麼 C$400 的扣減,會產生 C$100 的資本利得,並使 ACB 降為零。
再假設美國付款方退還 C$60,即該 C$400 美國資本返還部分被預扣的稅。退還的稅不算當年已繳的稅,所以 C$150 中有 C$90 仍留在抵免計算中,並受抵免限額約束,退還的 C$60 不能獲得抵免。這些數字都只是說明,不是您個案的結果。
您的情況不同?
- 成本基礎為負、缺少購買記錄,或有好幾個年度不一致:分類錯誤可能改變多個年度的收入、利得和抵免;請帶上完整的歷史記錄,諮詢跨境稅務。
- 美國誤預扣了稅,包括在 RRSP 或 TFSA 內:請見美國預扣稅的更正和退稅。
- 外國稅收抵免的計算或貨幣換算問題: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 可能需要提交 T1135 表的美國股票或 ETF:請見境外財產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
- 持有的是合夥企業單位,而不是普通基金: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的美國合夥企業單位和預扣稅。
- 基金由您的公司持有:憑證和抵免在公司稅表上處理,不在本頁;請見美國對加拿大人付款的預扣稅。
-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兩國稅表上都有基金收入:請見為什麼繳了加拿大稅仍欠 IRS。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1042 和 1042-S 表的截止日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週末和假日可能使截止日期順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填表說明,申報地點與時間 核對日期 |
| 遲交原始所得稅稅表的退稅回溯期 退稅一般僅限於提交遲交的原始稅表前三年內已繳的稅款,另加延期提交的期限 | 三年 | 《美國法典》:第 6511(b)(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 30% | 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因外國稅款繳納或退還而延長的重新評估期限 從正常重新評估期結束後起算;該次評稅必須與已支付或已獲退還的外國所得稅或利潤稅有關 | 3 年 | 《所得稅法》:第 152(4)(b)(iv)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個人 T5 憑證資料
- CRA:個人 T3 憑證資料
- CRA:第 12100 行,利息和其他投資收入
- CRA:共同基金的稅務處理
- CRA:Income Tax Folio S5-F2-C1,外國稅收抵免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5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4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90 條
- IRS:Publication 515,對非居民付款的預扣
- IRS:Topic 404,股息和其他公司分配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 條和第 XXI 條
- CRA:T5 指南,投資收入申報
- CRA:註冊退休儲蓄計劃
- CRA:什麼是 TFSA
- CRA:報稅前的準備
- CRA:更正稅表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IRS:1042 表填表說明
- eCFR:26 CFR 1.1461-2
- 《美國法典》:26 USC 6511
- 《美國法典》:26 USC 6513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CRA:關於 T1142 表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33.6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2 條
- CRA:Schedule 3,資本利得或損失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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