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住在加拿大、取得股息、利息或投資收益的美國公民
- 住在加拿大、仍是美國稅務居民的綠卡持有人;只適用於公民身份的稅收協定減免須另行審查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1116 表的逐步計算,或是否有資格使用該表
- 註冊帳戶、外國基金和出售投資的詳細規則
- 美國州稅,以及加拿大各省稅款的具體計算
我在加拿大繳了更多的稅,為什麼美國稅表還顯示要補稅?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仍須就全球收入繳納美國稅。加拿大聯邦和省的所得稅,透過外國稅收抵免,減少美國的一般所得稅。當美國對某一類別收入課的稅,高於美國准予用來抵免它的加拿大稅時,就會出現應補的餘額。這個比較是逐個類別進行的,而不是拿您的加拿大稅款總額去對比。IRS Publication 597,1116 表填表說明,有資格抵免的外國稅。
預扣稅或預估稅繳得不夠,是另一類原因。投資收入的欠款,通常可由下面這些原因解釋:
| 造成差額的原因 | 為什麼加拿大稅可能無法抵掉它 |
|---|---|
| 美國來源股息 | 稅收協定按協定稅率為美國保留一部分稅額;加拿大稅只能抵掉超出這部分的美國稅 |
| 屬於不同抵免類別的投資收入 | 分攤到工資上的加拿大稅,不能直接轉去抵投資收入的稅 |
| 同一筆收入的加拿大稅低於美國稅 | 抵免以實際繳納的加拿大稅為限。加拿大的股息稅抵免和資本利得只部分計入收入,可能使實際的加拿大稅低於您的稅率所顯示的數額 |
| 淨投資收入稅 | 一種獨立的美國稅,外國稅收抵免不能減少它 |
| TFSA 收入 | 加拿大一般不對帳戶內的收益課所得稅,所以沒有稅可抵 |
| 加拿大的共同基金或 ETF | IRS 可能把它們視為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按單獨規則課稅:參見在美國以外購買的基金 |
| 兩份稅表上的收益、成本或匯率不一致 | 同一筆出售,兩份稅表上可能顯示不同的收入:參見美國人在加拿大出售投資 |
對仍是美國稅務居民的綠卡持有人,同樣適用全球收入規則。稅收協定第 XXIV(4)–(6) 條的特別抵免規則,只在美國公民是加拿大居民期間適用,所以居住地一變,結果就會變;綠卡持有人需要另行核查。IRS Publication 597。
為什麼美國不把我美國股息和利息上的加拿大稅全部抵免?
對美國股息,美國保留一部分受保護的稅額,加拿大只就這部分稅額給予抵免。美國再抵免高出這部分的加拿大稅,但以美國對該股息多課的稅為限。因此,在受保護稅額以內的美國稅,不會被加拿大稅抵掉,即使您的加拿大稅更高也一樣。稅收協定第 XXIV(4)–(6) 條。
受保護稅額,是美國對不是美國公民的加拿大居民可以課徵的稅額;這條規則只在加拿大法律允許您扣減超過協定稅率的外國稅期間適用。為了讓美國抵免其餘部分,稅收協定把一部分股息視為來自加拿大(重新確定來源,re-sourcing),但只涉及額外抵免所需的那部分收入;住在加拿大並不會使每一筆美國投資收入都變成外國來源。稅收協定第 XXIV(5)–(6) 條,Publication 514,稅收協定。
股息和利息的起點不同:
| 收入類型 | 不是美國公民的加拿大居民,適用的稅收協定起點 |
|---|---|
| 美國公司支付的普通投資組合股息 | 依稅收協定第 X 條,美國作為來源國課徵的稅,一般以股息總額的 15% 為上限 |
| 普通的美國來源利息 | 依稅收協定第 XI 條,只有加拿大可以對它課稅,但某些或有利息等少數例外除外 |
對普通的美國來源利息,稅收協定沒有為美國留下受保護的稅額:美國在抵免限額內,用該筆利息的加拿大稅,抵免美國對同一筆利息所課的稅。因此,與利息有關的欠款,通常來自以下原因:加拿大對它課的稅低於美國稅、類別或時間不匹配,或淨投資收入稅;而不是來自上面所說的股息規則。稅收協定第 XXIV(3)、(4) 和 (6) 條,Publication 514,稅收協定。
這些是稅收協定的稅權劃分規則,並不是對美國公民最終稅額的上限:稅收協定的保留條款保留了按公民身份課稅的做法。稅收協定第 X 條和第 XI 條,IRS Publication 597。加拿大一側的情況,參見加拿大境外收入。
舉例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以美元計,包括折算後的加拿大稅款。假設一位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取得 US$10,000 的美國公司普通股息。這筆股息在扣除外國抵免之前,分攤到的美國一般稅額為 US$2,000;加拿大稅在扣除其外國抵免之前為 US$3,000。不考慮其他收入、扣除額、結轉額、淨投資收入稅和預繳款項。
| 步驟 | 計算 | 結果 |
|---|---|---|
| 確定稅收協定規定的來源國稅額 | US$10,000 × 15% | US$1,500 |
| 適用加拿大假定可給予的抵免 | US$3,000 − US$1,500 | 加拿大稅還剩 US$1,500 |
| 找出高於受保護來源國稅額的美國稅 | US$2,000 − US$1,500 | US$500 |
| 適用額外的美國稅收協定抵免 | 剩餘加拿大稅 US$1,500 與美國可抵空間 US$500 兩者中的較小者 | US$500 的美國抵免 |
| 求出該抵免後的美國一般稅額 | US$2,000 − US$500 | 美國稅還剩 US$1,500 |
稅收協定的重新確定來源(re-sourcing),使額外的 US$500 抵免成為可能;US$1,500 的來源國稅額仍須繳給美國。兩國一般稅額合計 US$3,000,之所以平分,只是因為這些假設的數字。加拿大在抵免前的稅更高,但仍有 US$1,500 須繳給 IRS。
這個簡化的計算順序,依據稅收協定第 XXIV(5)–(6) 條和 Publication 514 的額外抵免工作表。普通利息適用另一條規則,見上文。
為什麼加拿大對工資或經營收入課的稅,不能用來抵我的投資收入稅?
美國分別計算工資和投資收入的抵免,所以您工資上多繳的加拿大稅,不能拿來抵美國對投資收入課的稅。IRS 把這些各自獨立核算的「池子」稱為類別(categories)。工資通常屬於一般類別(general category);普通股息、利息和投資收益通常屬於被動類別(passive category)。主動經營收入可能需要另一個類別,取決於業務如何運作。1116 表填表說明,收入類別。
有一個例外:如果某項投資收入已繳的外國稅,高於美國對它能課的最高稅額,IRS 稱之為高稅負收入(high-taxed income),並把它從被動類別中移出。對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來說,依稅收協定第 XXIV 條重新確定來源的股息,仍留在被動類別,不適用其他稅收協定重新確定來源收入所用的單獨稅收協定類別(26 CFR 1.904-4(k)(1)(iv)(A))。每一項收入的類別如何確定,參見美國境外收入。1116 表填表說明,被動類別收入及依稅收協定重新確定來源的某些收入。
為什麼抵免之後 IRS 還要收淨投資收入稅?
外國稅收抵免只能減少美國的一般所得稅。淨投資收入稅(NIIT)是《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另一部分之下的獨立稅種,所以外國稅收抵免不能減少它。26 CFR 1.1411-1(e),IRS NIIT 問答,第 17 問。
美國 NIIT 按 3.8% 的稅率,對以下兩項中較小的一項課徵:淨投資收入(如利息、股息和資本利得),或超過申報身份門檻的修訂後調整總收入。因此,即使抵免已把一般所得稅減到零,一筆大額出售仍可能留下這項稅。IRS:淨投資收入稅。
修訂後調整總收入一般要加回已排除的境外所得,所以您已排除的工資,仍然計入門檻。IRS:NIIT 問答,第 4 問。
| 美國申報身份 | 修訂後調整總收入門檻(美元) |
|---|---|
| 單身或戶主 | US$200,000 |
| 已婚聯合申報 | US$250,000 |
| 已婚分開申報 | US$125,000 |
| 符合條件的遺屬配偶 | US$250,000 |
如果配偶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您的申報身份可能改變,門檻也會隨之改變;參見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如果您選擇扣除外國所得稅(Schedule A),而不是申請抵免,一般須扣除當年所有的外國所得稅,且不能再申請抵免;這項扣除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能會減少淨投資收入。Publication 514,選擇抵免還是扣除,IRS NIIT 問答,第 17 問。
在 Estate of Bruyea v. United States,案號 2025-1563(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26 年 8 月 31 日)一案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國內稅收法典》和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V 條,都不允許用外國稅收抵免來抵淨投資收入稅。法院推翻了一項有利於一位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的判決;這位公民曾就出售加拿大房地產,向加拿大繳過稅。法院審理其他稅收協定下的類似主張時,也得出了相同的結果。美國為當事方時,可在判決後 45 天 內申請重新審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書記處),並可在判決後或駁回重新審理申請後 90 天 內,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覆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書記處)。這兩項申請中的任何一項,仍有可能改變結果。
如果稅表依據稅收協定,用外國稅收抵免來抵這項稅,就違背了該判決的認定。《國內稅收法典》不允許、但依據稅收協定主張的抵免,IRS 要求在報稅時用 8833 表披露;未披露的罰款為每次 US$1,000,所以這一立場在申報前須另行審查。Publication 514,稅收協定,26 U.S.C. 6712。
我的 TFSA 在加拿大免稅增長:為什麼 IRS 還能對它課稅?
因為美國沒有對應的免稅規定。加拿大一般不對 TFSA 內的利息、股息或資本利得課稅(CRA:什麼是 TFSA)。美國公民不論另一國如何處理,都要就全球收入繳稅(26 CFR 1.1-1(b));稅收協定的保留條款保留了這一規則(IRS Publication 597);稅收協定對加拿大計劃的遞延待遇,只適用於專門為提供養老金或雇員福利而運作的計劃(稅收協定第 XVIII(7) 條)。因此,TFSA 內的收入一般在取得時,就要計入美國稅表繳稅,而且沒有加拿大稅可抵免。
TFSA 內支付或實現的利息、股息和收益,一般屬於收入;尚未實現的增值,一般不算,除非適用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規則等特殊制度。TFSA 是否同時屬於外國信託,目前還沒有定論。這一點,以及註冊退休儲蓄計劃(RRSP)、註冊教育儲蓄計劃(RESP)和其他註冊帳戶的情況,參見加拿大註冊帳戶。
加拿大的股息稅抵免或資本利得規則,會降低可用於抵免的稅額嗎?
會。加拿大的稅務減免,可能降低您在某項投資上實際繳納的加拿大稅,即使您整體的加拿大稅率看起來很高。美國的抵免,以套用各種減免之後實際已繳或應計的合格稅款為起點,而不是以加拿大沒有這些抵免時本會課徵的稅款為起點。1116 表填表說明,不可抵免的外國稅。
| 收入類型 | 加拿大如何降低它的稅 | 對美國抵免意味著什麼 |
|---|---|---|
| 來自加拿大應稅公司的股息 | 股息稅抵免會減少加拿大個人稅 | 只有抵免後剩下的加拿大稅才算數 |
| 來自外國公司(包括美國公司)的股息 | 沒有加拿大股息稅抵免 | 稅收協定限定了加拿大對美國股息給予的抵免 |
| 資本利得 | 收益中只有 50% 計入應稅收入 | 美國按自己的規則對全部收益課稅,所以加拿大對它課的稅,可能低於美國的稅 |
如果加拿大對您投資收入課的稅,低於美國對它課的稅,美國的抵免就以加拿大稅額為限,差額仍須繳給 IRS,不管您的加拿大邊際稅率看起來有多高。CRA:聯邦股息稅抵免,加拿大《所得稅法》第 38 條。
沒用完的加拿大稅,可以結轉到其他美國稅務年度嗎?
超過美國抵免限額的合格外國稅,一般可以先回溯 1 年,再向後結轉 10 年,但須在同一收入類別內,並受接收年度抵免空間的限制。期限不會因為您用不上抵免而延長。選擇扣除,或選擇不填 1116 表而申請抵免,也可能限制結轉額的使用。1116 表填表說明,第 10 行,Publication 514,回溯和向後結轉。
加拿大稅能用於哪一個美國年度,取決於您是在實際繳納時還是在應計時申報外國稅,所以某一年的加拿大稅,可能落在另一個美國年度。採現金收付制的申報人,可以在按時提交的原始稅表上,勾選 1116 表第 II 部分的「Accrued」(應計),改按應計基礎申報;這一選擇適用於所有外國稅,並約束以後年度。Publication 514,已繳或應計稅款的抵免。加拿大之後退稅或重新評估,可能要求更改美國稅表;參見另一國調整您的稅表後如何更正自己的稅表。
境外所得免稅額或扣除,能解決這個問題嗎?
境外所得免稅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不能排除普通股息、利息或投資收益。扣除外國稅,改變的是應稅收入,不像抵免那樣直接減少稅額。分攤到已排除收入上的加拿大所得稅,不能再用於抵免或扣除。Publication 54,Publication 514。
在境外所得免稅額、抵免和扣除之間如何選擇,參見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和美國境外收入。
今後我能做些什麼?
在大額出售之前,先測算兩國的稅表,就能看出抵免和 NIIT 的結果。NIIT 按年度計算,所以收益被認列的年度,會影響是否超過門檻。測算需要購入成本和日期、預計售價、您以兩種貨幣計的其他收入,以及所有結轉額。
出現欠款之後:
- 找出原因。對照本頁開頭表格中的一行。
- 檢查抵免。看它是否受類別、稅收協定上限或結轉額的限制。
- 估算 NIIT。收入超過門檻時,要把它算進去。
- 把應繳稅款與已繳款項對比。把美國應繳稅款總額,與預扣稅和預估稅繳款對比;預估稅繳得不夠,可能被罰款。IRS:淨投資收入稅。
跨境報稅員什麼時候應把兩國的稅表放在一起計算?
一個國家的抵免,會改變另一個國家可用於抵免的稅額。如果有美國來源的投資收入、大額出售、即將到期的結轉額、註冊帳戶,或依據稅收協定的申報立場,就應在申報或交易之前,把兩國的稅表放在一起計算。
請帶上兩國完整的稅表和抵免工作表、加拿大的稅務憑證和評稅通知書、美國投資帳單、已繳稅款的證明、結轉明細,以及任何 IRS 或 CRA 的函件。對外國稅收抵免,CRA 列出的證明文件是:已繳外國稅的官方收據;就美國稅而言,則是美國稅表和 IRS 稅務帳戶記錄(account transcript)(CRA:聯邦外國稅收抵免)。完整的清單,以及應先提交哪一國的稅表才能使抵免對得上,見跨境會計師指南。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有美國來源股息、大額出售、即將到期的抵免,或有依賴稅收協定抵免來抵淨投資收入稅的稅表立場:請參見跨境報稅服務。
- IRS 來函,提議就您的投資收入補稅:請參見住在加拿大時如何回覆 IRS 來函。CP2000 函件上寫明了自己的答覆日期;欠稅通知書(notice of deficiency)允許您在 90 天 內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申訴(petition),如果通知寄往美國境外,則為 150 天(26 U.S.C. 6213)。
- 持有綠卡,或不確定自己是否仍是美國稅務居民:請參見住在國外時的報稅。
- 有 TFSA、RRSP、RESP 或其他註冊帳戶:請參見加拿大註冊帳戶。
- 兩份稅表上的收益不同:請參見美國人在加拿大出售投資。
- 有加拿大的共同基金或 ETF:請參見在美國以外購買的基金。
- 以前年度漏報了美國稅表:請參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稅率 按淨投資收入與超過申報身份門檻的修訂後調整總收入兩者中較小者計算的稅率 | 3.8% | IRS:淨投資收入稅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門檻:單身或戶主身份 修正後調整總收入;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200,000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門檻:已婚聯合報稅 修正後調整總收入;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250,000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門檻:已婚分別報稅 修正後調整總收入;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US$125,000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核對日期 |
| 淨投資收入稅門檻:合資格遺屬配偶 IRS 表格將這個申報身份稱為有受養子女的合資格喪偶人士 | US$250,000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核對日期 |
| 美國為當事方時,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重審的期限 從作出判決之日起算;美國不是當事方時為 30 天(Fed. Cir. R. 40(f))。就 Estate of Bruyea v. United States(案號 2025-1563)於 2026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判決而言,45 天於 2026 年 10 月 15 日屆滿。 | 45 天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書記官辦公室:提出重審或全體法官重審申請 核對日期 |
| 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覆審的期限 從作出判決之日起算,或從及時提出的重審申請被駁回之日起算;上訴法院的判決生效令(mandate)不會使其重新起算(最高法院規則第 13 條)。有正當理由時,大法官可將其最多延長 60 天。 | 90 天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書記官辦公室:提出調卷令申請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稅表立場的罰款(個人) 每次未滿足第 6114 條披露要求(8833 表)計收;C 公司為 $10,000;有合理原因且出於善意時,財政部長可予以豁免。Pub. 514 稱,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下有限的重新劃分來源抵免,無須提交 8833 表。 | US$1,000 | GovInfo:26 U.S.C. 6712,未披露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稅表立場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一般外國稅收抵免的回溯期間 符合條件的未用外國稅款先回溯;各收入類別另有各自的限額。不適用於第 951A 條類別的稅款。 | 1 年 | IRS:Publication 514,回溯與向後結轉 核對日期 |
| 一般外國稅收抵免的向後結轉期間 回溯後,符合條件的未用外國稅款,在適用的收入類別和抵免限額內向後結轉。不適用於第 951A 條類別的稅款。 | 10 年 | IRS:Publication 514,回溯與向後結轉 核對日期 |
| 收到欠稅通知書後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從寄出欠稅通知書(notice of deficiency)之日起算;最後一天如為週六、週日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定假日,則順延;在通知所載更晚的最後日期之前(含當日)提起的訴訟,同樣視為按時。 | 90 天 | GovInfo:26 U.S.C. 6213,欠稅的相關限制;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 核對日期 |
| 欠稅通知書寄往美國境外時,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欠稅通知書(notice of deficiency)寄給美國境外的人時適用;對於寄往美國境內地址、但收件納稅人身在境外的通知,IRS 手冊稱是否適用須逐案審核。 | 150 天 | GovInfo:26 U.S.C. 6213,欠稅的相關限制;向美國稅務法院提起訴訟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Publication 597,美國與加拿大所得稅收協定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IRS:1116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4,個人的外國稅收抵免
- IRS:淨投資收入稅
- IRS:淨投資收入稅問答
- eCFR:26 CFR 1.1411-1,第 (e) 段
- eCFR:26 CFR 1.1-1,第 (b) 段
- eCFR:26 CFR 1.904-4,第 (k) 段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Estate of Bruyea v. United States,案號 2025-1563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書記處:提交重新審理申請
-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書記處:提交調卷令申請
- GovInfo:26 U.S.C. 6712,未披露依稅收協定提出的稅表立場
- GovInfo:26 U.S.C. 6213,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申訴
- CRA:聯邦股息稅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所得稅法》第 38 條
- CRA:什麼是 TFSA
- IRS:Publication 54,居住在境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稅務指南
- CRA:聯邦外國稅收抵免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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