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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合夥企業單位的預扣稅:RRSP 內也不例外

外國投資者出售公開交易合夥企業單位時,經紀商一般會按出售所得總額預扣 10%;成本不能減少預扣額,RRSP 也不會自動免除預扣。這只是為可能的美國稅款預繳的一筆款項;單位由個人持有時,一般在 1040-NR 表上結算;RRSP 或 TFSA 持有的,誰可以申請抵免,尚無定論。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持有交易所上市合夥企業單位、且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的加拿大居民
  • 在非註冊帳戶、RRSP 或 TFSA 中持有的合夥企業單位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美國私人合夥企業和 LLC 的所有權
  • 合夥企業一方的預扣和申報程序
  •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和其他美國稅務居民
  • 由公司、信託或合夥企業持有的單位
  • 州稅計算,或註冊計劃的投資資格

為什麼美國對我整筆出售款項預扣,而不只是對我的利得預扣?

預扣的稅款,是為您的利得可能應繳的美國稅預繳的一筆款項,不是最終稅款。按美國法律,在適用任何稅收協定減免之前,外國投資者出售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的合夥企業的單位所得的利得,會被視為與該業務有實際關聯,上限為該業務在視同出售其全部資產時的利得(第 1.864(c)(8)-1 條)。按第 1446(f) 條,經紀商在出售公開交易合夥企業(PTP)單位時,一般會按出售所得總額預扣 10%,並且不扣除您的買入成本(Publication 515,PTP 權益)。這適用於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的出售(IRS 合夥企業預扣)。

因為預扣的計算基礎是出售所得總額,預扣額可能超過最終應繳的稅款,包括您虧損出售的情況;虧損本身並不是經紀商預扣的例外。最終計算使用的是您調整後的美國計稅基礎(大致是您買入時付出的金額,再按您應占的收入和分配作調整),以及與美國營業活動有關聯的那部分利得。

哪些投資屬於合夥企業單位,而不是普通股票或 ETF?

該投資在美國稅務上的分類,決定合夥企業轉讓規則是否適用。在交易所上市,或帶有 ETF 的名稱,都不能確定這一點。

您持有的投資出售前要確認什麼
公開交易合夥企業(PTP)單位發行方是否按合夥企業課稅,以及經紀商是否適用預扣的例外
公司的普通股不屬於這項規則;其他稅務規則仍可能適用
交易所買賣基金或產品法律上的發行方是公司、信託還是合夥企業;有些屬於合夥企業

IRS 在 W-8BEN 表填表說明中,按合夥權益是否公開交易來界定 PTP。您可能持有合夥企業單位的線索包括:發行方寄來的是 Schedule K-1,而不是股息憑證;出售或分配所對應的 1042-S 表,載有收入代碼 57、27 或 58;或發行方網站設有載有合資格通知的稅務專區。最終仍以法律上的分類為準,所以請經紀商確認。

出售前,我能避免或減少預扣嗎?

多數情況下,不是您自己選擇就能避免的。只有適用例外時,經紀商才不預扣,主要是合夥企業發佈的合資格通知、W-9 表(僅限美國人),或涵蓋全部利得的稅收協定證明。合夥企業會在其公開網站的專門區域發佈通知(第 1.1446-4(b)(4) 條)。

可能適用的例外須有什麼支持
合夥企業的合資格通知一份現行的通知,說明合夥企業符合例外條件:在視同出售其全部資產時,其淨利得總額中,與美國營業活動有實際關聯的部分不到 10%,或完全沒有;或者本稅務年度至今沒有美國業務
完全適用稅收協定豁免一份有效的 W-8BEN 表,並附有足以證明這筆轉讓的利得,依稅收協定全都不須課稅的資料

這些是第 1.1446(f)-4(b) 條規定的經紀商例外。對於出售,通知只有在出售前 92 天內發佈,才算有效。該例外衡量的是合夥企業的假設利得,不是您自己的利得或份額。

例外只是免去預扣,不是免去稅款:有美國關聯利得的出售者,仍須在稅表上申報並繳納(第 1.1446(f)-4(e)(1) 條)。如果經紀商依照通知正確操作,但通知所載的比例事後證明偏低,經紀商不須對不足部分負責;如果合夥企業沒有作出合理估計,則由合夥企業負責(第 1.1446(f)-4(b)(3)(i) 條)。

僅表明您是加拿大人的 W-8BEN 表,並不能證明完全適用稅收協定豁免。該表必須有效而且填寫完整;如果合夥企業經營美國業務,還須包含美國納稅人號碼,即社會安全號碼(SSN)或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ITIN),並在第 10 行列明稅收協定條款和每一個 PTP(W-8BEN 表填表說明)。

依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III(4) 條一般規定,其他財產的利得只由出售者的居住國課稅;但第 XIII(2) 條允許美國,對構成常設機構營業財產一部分的財產所產生的利得課稅。第 XIII(1) 條和第 XIII(3) 條,另外允許美國對美國不動產權益課稅,第 897(g) 條把這一規則擴大到出售合夥企業時屬於不動產的那部分(1040-NR 表填表說明)。合夥企業的資產,可能構成合夥企業在美國的常設機構的一部分(第 1.864(c)(8)-1(f) 條),所以稅收協定能涵蓋多少利得,取決於合夥企業持有什麼。只有部分稅收協定豁免,不符合這項經紀商例外。

對於特定的證券和帳戶,經紀商自行決定接受哪種通知或證明。一般而言,經紀商不能採信早於出售前 30 天收到的證明(但經紀商已持有您提供的有效表格的除外),也不能採信出售後任何時候收到的證明(第 1.1446(f)-1(c) 條)。對於已預扣的稅款,IRS Notice 2023-8 允許經紀商在擬議規則出台前,採信遲到的證明:付款後 30 天內收到的有效證明;附有簽名聲明、證明其在付款時資料準確的證明,須於一年內收到;在此之後,則須提供該聲明,另加稅收協定申請的書面證據。經紀商不必接受這類證明。

我持有單位期間,為什麼分配也被預扣了稅?

PTP 的分配,可能被依第 1446(a) 條,就與美國營業活動有關聯的收入預扣稅款,這與出售時依第 1446(f) 條的預扣是分開的。

對非公司型外國合夥人,第 1446(a) 條的標準預扣率是 37%,不是普通的投資組合股息稅率。與出售時的預扣一樣,它是預繳您最終美國稅款的一筆款項,須在 1040-NR 表上申請,並附上 1042-S 表(1040-NR 表填表說明)。合夥企業的合資格通知,可以把一筆分配拆分成適用不同規則的部分。沒有這份通知時,付款方會按最高稅率,對整筆分配預扣,不理會任何稅收協定稅率(第 1.1446-4(d)(1) 條;Publication 515,PTP 分配)。分配中超過合夥企業累計淨收入的部分,也可能被依第 1446(f) 條預扣 10%,並以收入代碼 57 申報(第 1.1446(f)-4(c)(2)(iii) 條)。

把單位放在 RRSP 或 TFSA 內,能避免美國預扣嗎?

RRSP 或 TFSA 不會自動免除美國對合夥企業的預扣。加拿大對該帳戶的處理,與美國對該投資的處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XXI(2) 條,豁免合資格退休安排取得的股息和利息。它的措辭只涵蓋第 X 條和第 XI 條下的收入,而第 XXI(4) 條把經營貿易或業務所得的收入排除在外,所以它並不明確涵蓋出售合夥企業單位,或經合夥企業傳遞過來的營業收入。TFSA 也不會自動成為合資格退休安排。僅憑帳戶的名稱,並不能支持對出售所得總額預扣的豁免。

對於註冊帳戶,誰可以申請抵免,是首要的未決問題。第 1.1446(f)-4(e) 條為個人和公司訂明了抵免規則,並為合夥企業、信託和遺產另訂了規則,但這條規定和 Publication 515 都沒有提到加拿大的註冊計劃。答案取決於美國如何對該計劃分類,以及 1042-S 表把誰列為收款人。RRSP 或 TFSA 內的其他美國預扣,請見美國對加拿大人付款的預扣稅。

加拿大的減免也有限:依 CRA Folio S5-F2-C1,第 1.69 段,針對合資格 RRSP 或 TFSA 投資所繳的外國稅,不計入個人的外國稅收抵免。

Schedule K-1 和 1042-S 表各顯示什麼,我該用哪一份?

Schedule K-1 載明您從合夥企業分配到的稅務項目;1042-S 表記載經紀商或其他付款方申報的金額和預扣的稅款。計算退稅時,可能兩份都需要,再加上合夥企業的出售資料。

文件它提供什麼
Schedule K-1 及附件分配到的收入、扣除項、分配款項,以及追蹤美國計稅基礎所需的資料
Schedule K-3 和出售明細用來確定與美國有關聯的利得的資料;Schedule K-3 可能支持 1040-NR 表的 Schedule P
1042-S 表所申報的付款或出售所得、收入代碼、收款人和預扣稅款抵免

K-1 填表說明指出,合夥企業的計稅基礎需要調整,並不等於資本帳戶的餘額,而且出售利得的一部分,可能是普通收入,而不是資本利得。Schedule P 有數行取自 Schedule K-3 的第 XIII 部分。

在 1042-S 表上,收入代碼 57 表示依第 1446(f) 條實現的金額;代碼 27 表示適用第 1446(a) 條的 PTP 分配;代碼 58 表示尚未確定性質的 PTP 分配。申報為總收入的金額,可能是出售所得,而不是應稅利潤。有些分配的申報可能重疊,所以把各份憑證上的全部總額相加,可能高估收到的款項。請對照 1042-S 表填表說明,核實代碼和預扣稅款。

要拿回款項,我需要提交美國稅表並取得 ITIN 嗎?期限是什麼時候?

單位由個人持有、放在非註冊帳戶時,屬於美國非居民的加拿大人,一般用 1040-NR 表計算最終美國稅款,並申請退還多預扣的部分;即使沒有退稅,也可能須要提交(第 1.1446(f)-4(e)(1) 條)。成為經營美國業務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美國稅務上可能被視為您也在從事該業務(Publication 519),此時即使收入依稅收協定豁免,1040-NR 表填表說明仍要求提交。RRSP 或 TFSA 持有的,誰可以申請抵免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見上文)。州的申報義務,請另行核對。

提交稅表需要美國納稅人號碼。如果您沒有資格取得 SSN,也沒有 ITIN,一般須用 W-7 表申請,通常與稅表一起提交(W-7 表填表說明)。要申請預扣稅款的抵免,須附上載有您納稅人號碼的 1042-S 表,所以沒有納稅人號碼的憑證,須先與經紀商解決(第 1.1446(f)-4(e)(2) 條)。

在沒有須預扣美國所得稅的雇員工資的情況下,1040-NR 表通常的截止日是次年的 6 月 15 日,可延期。退稅申請一般須在提交稅表後 3 年內,或付款後 2 年內提出,以兩者中較晚者為準;年內預扣的稅款,視為在稅表截止日已繳(IRS 退稅期限)。美國對加拿大人付款的預扣稅完整說明了申請步驟、ITIN 申請和期限。

遲交的稅表,仍可申請預扣稅款的抵免,但只能追回提交前三年內(連同任何延期)視為已繳的稅款,所以稅表如果在截止日之後超過這個期限才提交,預扣的稅款一般就追不回來了(IRS 退稅期限)。扣除項和大多數其他抵免,一般要求在原定截止日後 16 個月內提交稅表;如果之前也漏交了稅表,而且 IRS 已發出通知,期限則更短;IRS 可以因善意的疏漏而豁免這個期限(財政部法規第 1.874-1 條)。漏報年度的處理,請見非居民的營業收入稅表。

如果您採取的立場是,稅收協定豁免全部利得,1040-NR 表填表說明指出,當利得來自美國常設機構以外的非不動產資產,而且已依財政部法規第 1.874-1(b)(6) 條按時提交保護性稅表(即在同樣的 16 個月期限內),就不必填寫 Schedule P 的第 II 部分。這一立場還可能須在 8833 表上披露,每次未披露的罰款為 US$1,000,但可申報項目合計 US$10,000 或以下的除外。

這些單位在加拿大要報什麼?

單位放在非註冊帳戶時,加拿大的申報按加拿大的規則,而不是按美國的預扣基礎;先確定加拿大是否也承認發行方是合夥企業。單位放在 RRSP 或 TFSA 內時,加拿大的減免有限(見上文),T1135 表也把這些持有排除在外。

項目須確定的加拿大處理
合夥企業收入您分配到的份額,並保留其收入性質;僅憑現金分配,不能衡量應稅收入
出售作為資本財產持有的單位以出售所得總額、調整後的加拿大成本基礎和銷售費用計算的利得或損失
美國所得稅對應收入上符合條件的稅款,須在外國稅收抵免的限額內,並扣除任何退款

《所得稅法》第 96 條規範合夥企業收入的分配,收入、損失和分配款項,也會依第 53 條調整加拿大的成本基礎。美國的調整後計稅基礎和加拿大的成本基礎是兩套獨立的計算,往往不同。

預計會退還的外國稅,或超過稅收協定允許金額的外國稅,不計入加拿大的抵免(CRA Folio S5-F2-C1,第 1.33–1.39 段),所以要把最終的美國稅負與抵免一併核對。貨幣換算、T2209 表和 T2036 表,以及魁北克的抵免,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持有指定境外財產的外國合夥企業的權益,在年內任何時候,您的指定境外財產總成本超過 C$100,000 時,可能須提交 T1135 表;RRSP 和 TFSA 內的持有不計入(CRA 的 T1135 指引)。例外和方法,見境外財產申報。

舉例

一名加拿大居民出售個人在非註冊帳戶中持有的 PTP 單位。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美元計,不含銷售費用或其他調整。

  • 出售所得總額為 US$20,000。沒有經紀商例外時,按 10% 預扣是 US$2,000,帳戶實收現金為 US$18,000。
  • 假設核對後的美國調整後計稅基礎為 US$18,000。利得是 US$2,000,而不是出售所得的 US$20,000。
  • 假設完成後的美國稅表(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的項目)顯示,美國稅款合計 US$600,而唯一的付款是預扣的 US$2,000。此時稅表顯示,多預扣了 US$1,400。
  • 改為假設美國計稅基礎是 US$22,000。經紀商仍然預扣 US$2,000,因為它的計算不考慮成本,即使這次出售是虧損的。應繳的美國稅款和可追回的款項,取決於完成後的稅表。

US$600 只是假設,不是稅率,也不是典型結果。在註冊帳戶內出售,須另行判定誰可以申請抵免。

申請退稅前,我該準備哪些資料?

請準備能顯示誰擁有這些單位、預扣了多少,以及美國計稅基礎如何變化的記錄。經紀商的預扣函件是核對的起點,不能取代稅務明細表。

  • 帳戶協議和帳戶類型(個人、RRSP 或 TFSA),註冊帳戶還要有受託人的詳細資料。
  • 經紀商的預扣函件,以及所有原始和更正後的 1042-S 表,並註明每份所載的收款人姓名和納稅人號碼。
  • 買入和賣出的確認單、成本歷史、再投資記錄和帳戶轉移記錄。
  • 每一份 K-1、K-3、附件和合夥企業的出售明細表,包括更早的持有期間。
  • 分配歷史、以往的計稅基礎計算,以及已繳或已退還的稅款。
  • W-8 表的副本、任何合資格通知,以及經紀商對例外情形的答覆。
  • 現有的美國納稅人號碼、以往的美國和加拿大稅表,以及與同一批持有有關的通知。

請先解決姓名不一致、缺少納稅人號碼或缺少明細表的問題;如果一直沒收到 K-1 或 1042-S 表,請向經紀商和合夥企業查詢。涉及註冊帳戶或有多個年度尚未申報的,請把這套資料帶到跨境稅務審核,以便一併確定誰可以申請抵免、申報義務,以及剩餘的退稅期限。

您的情況不同?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第 1446(f) 條合夥權益轉讓預扣稅率
一般按境外人士轉讓適用範圍內的合夥企業權益所獲總對價計算,例外情況除外
10%IRS:828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公開交易合夥企業(PTP)合格通知:有效關聯收益例外的門檻
合格通知的一項測試要求:假設出售合夥企業全部資產時,有效關聯淨收益低於全部淨收益的這一比例。另有「無有效關聯收益」和「無美國業務」兩項測試;這不是投資者的持股或收益門檻。
10%26 CFR 1.1446(f)-4(b)(3)(ii)(A)(1)(i)
核對日期
公開交易合夥企業(PTP)合格通知:就一次出售發佈通知的期限
只有合夥企業在截至轉讓日的 92 天期間內發佈合格通知,經紀商才可就該次出售依賴該通知;最新通知是在最後 10 天內發佈的,可使用緊接其前的上一份通知。
92 天26 CFR 1.1446(f)-4(b)(3)(iii)
核對日期
經紀商可依賴轉讓預扣稅證明的期限
經紀商一般不得依賴下列證明:在轉讓日之前、早於這一期間取得的證明,或在轉讓日之後任何時候取得的證明;但已持有轉讓方出具的有效表格者除外。IRS Notice 2023-8 允許依賴符合其條件的逾期證明。
30 天26 CFR 1.1446(f)-1(c)(2)(i)
核對日期
公開交易合夥企業(PTP)付款後補交證明的期限(有效證明)
IRS Notice 2023-8 第 IV 節:經紀商可依賴在付款日之後這一期間內收到的有效證明;在擬議法規發佈之前,經紀商可依賴該通知。
30 天IRS Notice 2023-8,第 IV 節(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3-2,國內稅收公報)
核對日期
公開交易合夥企業(PTP)付款後補交證明的期限(附簽署的宣誓書)
IRS Notice 2023-8 第 IV 節:超過 30 天期限但在付款後 1 年內收到的證明,如附有簽署的宣誓書,聲明其在付款時是準確的,可以依賴;超過 1 年的,除宣誓書外,如屬主張稅收協定優惠,還須有 26 CFR 1.1441-6(c)(4)(i) 或 (ii) 所述的書面證據。
一年IRS Notice 2023-8,第 IV 節(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3-2,國內稅收公報)
核對日期
對非公司外國合夥人的第 1446 條預扣稅率
第 1 條規定的最高稅率,適用於分配給該合夥人的、與美國經營活動有效關聯的應稅收入;長期資本利得等享受優惠稅率的收入,在提供證明後可能適用較低稅率。
37%
稅務年度 2026
IRS:8804、8805 和 8813 表填表說明(01/2026)
核對日期
採用日曆年且沒有須預扣稅的工資收入時,1040-NR 表的截止日期
在該稅務年度的下一年,未計入適用的延期或週末、假日順延
6 月 15 日IRS:第 519 號出版物,報稅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美國報稅後申請退稅的一般期間
自提交原始稅表之日起計算;須與繳稅後 2 年的期間比較,並適用第 6511 條的退稅追溯期限
3 年26 USC 6511(a)
核對日期
美國繳稅後申請退稅的一般期間
未報稅時自繳稅之日起計算;已報稅時須與稅表提交後 3 年的期間比較,並受第 6511 條退稅追溯期限限制
2 年26 USC 6511(a)
核對日期
遲交原始所得稅稅表的退稅回溯期
退稅一般僅限於提交遲交的原始稅表前三年內已繳的稅款,另加延期提交的期限
三年《美國法典》:第 6511(b)(2)(A) 條
核對日期
非居民為申請扣除而提交稅表的期限
從 1040-NR 表的原定截止日期後起算,不考慮延期;可能適用更早的 IRS 函件規則,也可能獲得 IRS 豁免
16 個月IRS: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持有的不動產
核對日期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US$1,000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8833 表對個人小額稅收協定項目的申報豁免
年內須報告的給付或收入項目合計不超過這個金額時,可免予披露;涉及稅務居民身份立場的除外
US$10,000eCFR:26 CFR 301.6114-1(c)(2)
核對日期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C$100,000《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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