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直接在应税投资账户中持有美国基金的加拿大居民个人
- 要比较 RRSP 或 TFSA 内的基金分配与美国预扣税的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选择投资产品或美国遗产税
- 外国税收抵免的详细计算,以及美国退税程序
- 合伙企业份额的预扣,以及美国公民的额外申报义务
- 公司和外国关联企业的投资
为什么我的美国 ETF 写资本返还,而 T5 税单显示是收入?
美国基金的分配明细,说明的是美国税务上的处理,而您的加拿大税表需要按加拿大税务处理来报,所以其中一份文件,不会自动证明另一份是错的。就美国税务而言,非股息分配一般先冲减股东的股票计税基础,冲完之后才产生应税收益(IRS 第 404 号专题)。这不是加拿大的报税规则。
加拿大对外国公司的做法不同。收到的该公司股份股息,要计入收入(《所得税法》第 90 条)。只有当付款属于公司实缴资本的减少,大致相当于股东投入资金的返还,才会降低您的成本基础(第 53 条中的第 53(2)(b)(ii) 段)。仅凭美国的标注,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设立为信托的基金适用不同规则:第 53 条第 53(2)(h) 段规定,信托权益的成本,要减去已成为应付给您、但未计入您收入的金额,另有例外。请向发行方确认该基金是公司还是信托,因为这决定适用哪种测试。非居民信托的分配,还可能需要在报税截止日前提交 T1142 表(非居民信托分配申报),除非有排除情形,例如该权益已在 T1135 表(境外财产申报)中申报(CRA:T1142 表;《所得税法》第 233.6 条)。
更改收入或成本记录之前,先确认基金的结构和这笔具体的分配。
在加拿大我该按哪个报税:基金的美国分配明细,还是我的 T5 税单?
实际操作上,以 T5 税单为起点:第 15 栏的外国收入,应填在第 12100 行。仅凭美国的资本返还标注,不能作为把它剔除的依据。出现差异,应向出具税单的机构询问;它如果发现错误,可以提交更正后的税单。
CRA 对 T5 和 T3 的说明,并没有专门解决美国基金明细与加拿大税单相冲突的情形,而错误的税单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来源:CRA T5 填报说明;CRA T3 填报说明。
请保存基金的最终明细,并连同按加拿大税务分类的请求,一起寄给发行方;CRA 为发行方提供了更正税单的程序(CRA T5 指南)。外国投资收入要按美国扣税前的金额,以加元申报;外国股息不适用股息税额抵免(CRA 第 12100 行)。
我的 T5 税单、基金明细和预扣税三者不一致:该报什么?
每份文件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T5 税单提供加拿大的收入数字,基金明细是质疑这些数字的证据,美国税则是另一项。
| 文件 | 它告诉您什么 | 它在您的税表上起什么作用 |
|---|---|---|
| T5 或 T3 税单 | 加拿大收入和已缴外国税 | 收入填入第 12100 行;T5 第 16 栏或 T3 第 34 栏是计算抵免的起点 |
| 基金的最终美国明细 | 每笔付款的美国税务性质 | 作为请发行方复核的证据;不是加拿大税表上的申报数字 |
| 1042-S 表(如果您收到) | 实际预扣的美国税和美国收入类型 | 作为美国更正或退税的证据;与第 16 栏核对 |
1042-S 表是美国税单,显示从非美国人处预扣的税款。
美国基金会给我 T5 还是 T3 税单?
T5 税单没有资本返还栏;T3 税单有第 42 栏,用于成本基础的调整。您收到哪种税单,取决于谁来申报这笔收入,与 ETF 这几个字母无关:加拿大中介机构申报外国收入,可以用 T5,而加拿大共同基金信托则用 T3 申报。来源:CRA T5 指南;CRA 共同基金指引。
请核实,您持有的是美国基金本身,还是投资美国证券的加拿大基金。这是两种不同的持有。
| 加拿大税单资料 | 该怎么处理 |
|---|---|
| T5 第 15 栏:外国收入 | 把收入填入第 12100 行 |
| T5 第 16 栏:已缴外国税 | 作为外国税收抵免计算的输入数据 |
| T3 第 25 栏:外国非经营收入 | 把收入填入第 12100 行,并计入相关的外国抵免计算 |
| T3 第 34 栏:已缴外国非经营收入税 | 用于相关的外国抵免计算 |
| T3 第 42 栏:成本基础调整 | 按脚注说明,调整该投资的成本基础 |
来源:CRA T5 栏位说明和 T3 栏位说明。CRA 表示,加拿大共同基金公司的资本返还单独跟踪,不在 T5 税单上申报。来源:CRA 共同基金指引。
真正的资本返还,在我的加拿大税表上起什么作用?
按加拿大法律确认为资本返还的分配,一般会降低您的调整成本基础(ACB),也就是该投资在加拿大税务上的成本。它不会仅因为现金进了您的账户,就成为普通投资收入。来源:《所得税法》第 53 条。
对于 T3 第 42 栏,正数会降低 ACB;负数会提高 ACB。请按税单脚注处理。如果必须扣减的金额使 ACB 低于零,超出部分在当年就成为资本收益,即使没有出售,成本基础则恢复为零。在附表 3 上,如果是公开交易的股份和份额,请把该收益填入第 13200 行,第 13199 行填零,因为没有出售任何东西(CRA 附表 3)。来源:CRA 共同基金指引;《所得税法》第 40(3) 款和第 53(1)(a) 段。
请持续保存以加元计的成本记录。分配再投资不会抹掉收入;新买入的份额会增加您的成本。来源:CRA 共同基金指引。
如果您在成为加拿大居民之前买入该基金,您在加拿大的成本一般从您成为居民当天的价值起算,而不是原始价格。来源:《所得税法》第 128.1 条;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
为什么后来被称为资本返还的款项,美国还预扣了税?
公司分配即使最终有一部分是资本返还,美国预扣税仍可能适用。因此,付款时的预扣,并不证明最终的美国税负。来源:IRS 第 515 号出版物。
付款方(扣缴义务人)一般须对整笔公司分配预扣。有一项例外,就是不是由收益及利润(美国用来衡量基金赚了多少的指标)支付的部分。扣缴义务人在付款时减少预扣来适用这项例外,依据的是在付款日前后作出的合理估计,所以之后才出具的最终明细,本身并不会改变已预扣的金额。之后的更正,要通过下文的多扣税程序办理。
最终明细还可能显示美国另行处理的几个部分。共同基金或其他受监管投资公司的某些利息相关股息和短期资本收益股息,免于对非美国人的通常美国预扣,付款方也可以选择不对资本收益分配预扣。如果您的明细里有这类项目,T5 第 16 栏可能低于适用于第 15 栏的协定税率。这些美国类别与加拿大的资本返还无关,而且抵免只涵盖实际缴纳的美国税。来源:IRS 第 515 号出版物。
经纪商会更正预扣吗,还是我必须自己申请退回?
第一条路径是找付款方;美国退税申请,针对的是付款方无法更正的部分。请经纪商或其他扣缴义务人复核最终的美国分类,并告知是否已做过更正或退款。加拿大税单的更正本身,不会退还美国税。付款方只能到付款次年的 3 月 15 日,或提交 1042-S 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为止,直接退还给您(26 CFR 1.1461-2)。此后,除合格中介机构或类似代理人依其与 IRS 的协议提出集体退税申请外,付款方不得退还给您,所以请问问您的经纪商是不是这类机构。否则,您需要在 1040-NR 表上追回多缴的部分,已提交的则用 1040-X 表(IRS 1042 表填报说明;IRS 1040-NR 表填报说明)。首次提交的 1040-NR 表,只能追回提交前 三年 内视为已缴的税,而预扣税被视为在税表原定截止日缴纳,所以较早的年度可能已无法追回(26 USC 6511;26 USC 6513)。具体流程,包括在注册账户内被预扣的税,请见美国对加拿大人付款的预扣税。
美国预扣税中有多少能算作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
对于支付给符合协定优惠条件的个人的普通美国基金股息,美国税最多只计到协定上限,即股息总额的 15%,而且抵免还受这笔收入所对应的加拿大税限制。T5 第 16 栏是起点,并不是您有权获得的金额。来源:CRA T5 填报说明;CRA 外国税收抵免解释专章;加美协定,第十条。
该上限针对的是合格股息,不是基金的每一种付款。CRA 把超过协定税率的预扣排除在已缴外国税之外,并指示纳税人向外国申请退款(第 1.35 段)。已经或将会退还的外国税,不视为当年已缴的税(第 1.33 段)。在申请抵免之前,请把最终税款、任何退款和加拿大的收入分类核对一致。
付款方如果能把付款可靠地对应到有效文件,例如有效的 W-8BEN 表,就可以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该表一般有效至签署后第三个日历年的年末(IRS W-8BEN 表填报说明)。没有这份文件,可能适用美国的一般税率 30%(IRS 第 515 号出版物)。请见美国对加拿大人付款的预扣税。
关于 T2209 表、汇率,以及省或魁北克的处理,请见加拿大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RRSP 或 TFSA 会改变答案吗?
对加拿大税表来说,大多不会。RRSP 内赚到的收入,只要资金留在计划内,通常免税;TFSA 收入一般免税,所以收入还是资本返还的标注,并不改变您当年要报的内容。剩下的是美国预扣税,外国税收抵免并不涵盖它:CRA 把 RRSP 和 TFSA 的收入及相关外国税排除在抵免之外。来源:CRA RRSP 指引;CRA TFSA 指引;CRA 外国税收抵免解释专章,第 1.69 段。
| 持有该基金的账户 | 加拿大对普通投资收入的处理 | 美国预扣税的问题 |
|---|---|---|
| 应税账户 | 申报应税的外国收入,并记录经确认的加拿大资本返还 | 符合条件的美国税,可能支持有限的加拿大抵免 |
| RRSP | 资金留在计划内期间,收入一般不征税;提款另有规则 | 协定第二十一条在符合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合格退休安排取得的美国股息 |
| TFSA | 收入和提款一般免税 | 仅凭加拿大免税,美国股息并不因此免税 |
第二十一条涵盖专门为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员工福利而运作的安排所取得的收入。某个 RRSP 或 TFSA 是否符合这一测试,与它在加拿大的税务处理是两个问题,而且不应假定 TFSA 符合。来源:加美协定,第二十一条。
如果经纪商在截止日前不更正我的税单怎么办?
有争议的税单,不等于缺失的税单。CRA 表示,如果您到所得税截止日仍拿不到税单的副本,可以用工资单或财务报表估算收入;这项指引并没有涉及有争议的资本返还分类。个人的一般报税截止日是 4 月 30 日。来源:CRA:准备报税。
如果排除 T5 收入唯一的证据,是美国的资本返还标注,那么实际操作上应以 T5 金额为起点,同时可以继续向发行方提出更正请求。如果可靠的证据显示税单有误,申报立场取决于基金的法律结构和加拿大法律,理由应与税务记录一并保存。
如果您的基金放在美国经纪商处,没有出具 T5 或 T3 税单,外国股息按上文所述,以加元总额申报。其中是否有任何部分属于加拿大的资本返还,需要先弄清楚,再决定是否减少收入。
之后的更正如果改变了您已申报的金额,可能需要提出更改申请,CRA 表示,必须先等到评税通知,才能提出。收入和受影响的外国税收抵免,都要核对。如果美国在您已申请抵免之后退还了税款,CRA 可以在正常重新核定期限届满后的 3 年 内,重新核定该年度(《所得税法》第 152(4) 款)。来源:CRA:更改税表。
我该保留什么,让会计师能重建这一年?
请保留能核对四项内容的文件:分配总额、加拿大分类、美国税和加拿大成本。仅凭年度现金总额,无法同时解决这四项。
| 记录 | 它能帮助确定什么 |
|---|---|
| 基金的最终分配明细和后续修订 | 美国分类,以及您用的是哪个版本 |
| 原始和更正后的 T5 或 T3 税单(含脚注)和发行方的往来信件 | 加拿大收入、税款和成本调整,以及某项分类被接受或被质疑的原因 |
| 1042-S 表及任何更正版本 |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美国收入和预扣 |
| 月度对账单和分配交易记录 | 分配总额、净现金、预扣和退款 |
| 买入、卖出、转移和再投资历史;汇率记录;如果您搬家前就持有,则包括您成为居民当天基金的价值 | 持有的份额,以及以加元计的成本记录 |
此前的成本明细和已提交的税表,会显示更正是否也影响以前的年度。请保留已缴外国税的证据,并把之后美国的税款调整或退款告诉您的会计师;CRA 期望外国抵免有证明文件支持。来源:CRA 外国税收抵免解释专章,第 1.45 段。
示例
所有金额均为说明用的加元,必要时已换算。您在应税账户中持有一只美国基金。T5 税单显示外国收入 C$1,000,已缴外国税 C$150。基金的美国明细把分配中的 C$400 称为资本返还。
仅凭美国的标注,不能证明 C$400 可以从加拿大收入中剔除。请从 T5 的 C$1,000 起算,并请发行方复核加拿大的税务处理;C$150 的抵免,仍需要单独计算是否符合条件。
假设复核确认,C$400 同样是加拿大的资本返还,发行方把应税收入更正为 C$600。如果这笔付款之前您的 ACB 是 C$300,那么 C$400 的扣减会产生 C$100 的资本收益,并使 ACB 降为零。
再假设美国付款方退还 C$60,即该 C$400 美国资本返还部分被预扣的税。退还的税不算当年已缴的税,所以 C$150 中有 C$90 仍留在抵免计算中,并受抵免限额约束,退还的 C$60 不能获得抵免。这些数字都只是说明,不是您个案的结果。
您的情况不同?
- 成本基础为负、缺少购买记录,或有好几个年度不一致:分类错误可能改变多年的收入、收益和抵免;请带上完整的历史记录,咨询跨境税务。
- 美国误扣了税,包括在 RRSP 或 TFSA 内:请见美国预扣税的更正和退税。
- 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或货币换算问题:请见加拿大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 可能需要报 T1135 表的美国股票或 ETF:请见外国财产和关联企业申报。
- 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不是普通基金:请见加拿大人持有的美国合伙企业份额和预扣税。
- 基金由您的公司持有:税单和抵免在公司税表上处理,不在这里;请见美国对加拿大人付款的预扣税。
-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两国税表上都有基金收入:请见为什么缴了加拿大税仍欠 IRS。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1042 和 1042-S 表格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周末和节假日可能使截止日顺延 | 3 月 15 日 | IRS:1042 表格填报说明,申报地点与时间 核对日期 |
| 逾期提交原始所得税申报表的退税追溯期 退税通常仅限于逾期提交原始税表前的三年内已缴税款,另加任何获准报税延期的时间 | 三年 | 《美国法典》:第 6511(b)(2)(A) 条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股息预扣税率——所有其他情况 第 X(2)(b) 条:实益所有人并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权股份的公司时,适用的股息税率;包括实益所有人为个人的情况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美国税收协定整合版 核对日期 |
| 向境外人士支付美国来源 FDAP 收入的预扣税率 适用于与美国经营活动无有效关联的美国来源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总额;税收协定可能降低税率。非居民独立承包人在美国提供服务所得报酬,也适用这一税率 | 30% | IRS: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个人通常的报税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自雇人士及第 150 条的其他例外情况除外 | 4 月 30 日 | 《所得税法》第 150(1)(d)(i) 段 核对日期 |
| 因外国税缴纳或退还而延长的重新核定期限 从正常重新评税期结束后起算;该次评税必须与已支付或退还的外国所得税或利润税有关 | 3 年 | 《所得税法》:第 152(4)(b)(iv)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个人 T5 税单资料
- CRA:个人 T3 税单资料
- CRA:第 12100 行,利息和其他投资收入
- CRA:共同基金的税务处理
- CRA:所得税解释专章 S5-F2-C1,外国税收抵免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53 条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40 条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90 条
- IRS:第 515 号出版物,对非居民付款的预扣
- IRS:第 404 号专题,股息和其他公司分配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 条和第 XXI 条
- CRA:T5 指南,投资收入申报
- CRA: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 CRA:什么是 TFSA
- CRA:准备报税
- CRA:更改税表
- IRS:1040-NR 表填报说明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128.1 条
- IRS:1042 表填报说明
- eCFR:26 CFR 1.1461-2
- 美国法典:26 USC 6511
- 美国法典:26 USC 6513
- IRS:W-8BEN 表填报说明
- CRA:关于 T1142 表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233.6 条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152 条
- CRA:附表 3,资本收益或亏损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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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