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公司

加拿大公司銷售軟體與 SaaS 的美國銷售稅

先為軟體分類,並按州統計銷售額。加拿大公司在銷售屬於應稅項目、又符合代收標準的州,必須登記並代收稅款;應代收而未代收的稅款,須由公司自己承擔。紐約州和華盛頓州對遠距提供的預先編寫軟體課稅;德州把許多 SaaS 費用視為資料處理服務而課稅。加州在 2026 年底前,一般不對沒有轉移副本的 SaaS 課稅。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向美國客戶銷售軟體訂閱、下載或數位服務的加拿大公司
  • 向用戶分布在一個或多個美國州的企業,進行直接銷售和透過電商平台銷售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完整的各州應稅項目對照表
  • 一般經濟關聯規則和銷售稅申報表的提交
  • 加拿大 GST/HST,以及美國聯邦或州所得稅

從加拿大銷售 SaaS,需要向客戶收取美國銷售稅嗎?

美國沒有聯邦銷售稅(國務院)。只有在銷售屬於應稅項目,而且貴公司負有代收義務的州,才需要收取州稅或地方稅。請核查客戶所在州、產品類別和登記標準。加拿大身份和稅收協定方面的問題,請參閱外國賣家與美國銷售稅。

州課稅的軟體和數位服務需核查的遠距賣家標準
德州託管型 SaaS 可能屬於應稅的資料處理服務;該項費用中有 20% 可獲豁免。下載授權請另行分類;資料處理豁免並不會自動適用(德州 Comptroller;規則)在前 12 個曆月內,德州總收入超過 US$500,000 的安全港門檻(德州 Comptroller)
紐約州預先編寫的軟體,無論下載還是遠距存取,都屬於應稅項目(紐約州稅務局)在前四個銷售稅季度內,有形財產收入超過 US$500,000,而且交易筆數超過 100 筆銷售(紐約州稅務局)
華盛頓州下載的預先編寫軟體、遠距存取軟體和許多自動化數位服務,都屬於應稅項目(華盛頓州規則;DOR)華盛頓州的合計收入在當年或上一年超過 US$100,000(華盛頓州 DOR)
加州電子下載和沒有轉移副本的 SaaS,在 2026 年底前一般不屬於應稅項目(CDTFA:下載;SaaS)請核查其他應稅銷售或實體存在;遠距賣家標準針對的是有形財產(CDTFA)

規則核查日期:2026 年 9 月 29 日。加州已公布變更,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數位產品一般須課稅,包括遠距存取。此表只列出部分內容。

跨過新的門檻後,德州最遲須在 越過門檻當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開始代收(Comptroller);紐約州要求在 符合各項條件後 30 天 內登記,並在 註冊截止日期後 20 天 開始代收(稅法;登記);華盛頓州則在 越過門檻後至少 30 天起計的月份第一天 開始(DOR)。其他州和實體存在規則,請參閱何時必須代收銷售稅。

SaaS 銷售會計入州的銷售額門檻嗎?

即使發票本身免稅,SaaS 銷售也可能計入門檻。德州計入的是德州的應稅和非應稅財產及服務收入,包括轉售、免稅客戶和電商平台銷售(德州 Comptroller)。

在紐約州,遠距提供的預先編寫軟體視為有形財產;以報告為主的訂閱服務,則可能屬於資訊服務(公告;意見)。請按發票、合約和免稅銷售計算,而不是按用戶席位計算(稅務局)。華盛頓州計入免稅收入和電商平台收入(DOR);加州的遠距賣家標準按有形財產銷售額計算(CDTFA)。

用戶分布在多個州時,稅款應歸屬哪個州?

請依照各州的定義,以客戶接收或使用軟體的地點為準;單看加拿大的伺服器或帳單地址,可能會判斷錯誤。紐約州把遠距軟體的來源地認定為買方使用或指示使用的地點,並且只對可歸屬於紐約州用戶的收入課稅(紐約州稅務局)。

華盛頓州把遠距軟體的來源地認定為買方接收軟體的地點;地點不明時,再按地址順序規則認定;不要自行估算用戶比例。客製化軟體可以按發票日期,用與買方協定的合理方法,分配到已知的接收地點(DOR;客製化指引)。符合資格的買方可以提供多地點使用證明,並分攤華盛頓州使用稅。德州買方如果在多個州的營業地點使用資料處理服務,可以提供多州使用證明,並申報屬於德州的份額(德州規則)。請向客戶索取使用地點,並保留證明。

企業客戶可以提供免稅證明,或者只就部分金額繳稅嗎?

企業購買並不自動免稅。紐約州買方如果主張符合條件的生產或研究用途,須向賣家提供已簽署的 ST-121 表;預先編寫軟體用於一般業務,仍屬應稅項目(紐約州稅務局)。

德州的多州使用證明,要求買方在多個州的營業地點使用(德州規則)。華盛頓州的買方,就州內外同時使用的情形,須簽署 27-0050 表;其營業用途豁免涵蓋的是數位商品,不包括遠距軟體或自動化數位服務。免稅前,請先取得並保留證明。

客製化軟體、支援服務和捆綁服務的課稅方式不同嗎?

不同。紐約州一般豁免為單一買方開發的軟體,以及合理且單獨列明的客製化修改。與應稅預先編寫軟體一併銷售的培訓、故障排除和維護,需要有合理的單獨收費才能維持免稅;如果混合維護協議包含應稅升級,則需要在合約和發票中分別列明收費(紐約州稅務局)。

華盛頓州對客製化軟體和客製化服務課稅,包括遠距存取,並把服務台和網路支援列為新納入課稅的服務。相關訴訟仍在進行;受影響的賣家必須按現行指引代收(華盛頓州 DOR;新服務)。其多州使用減免,可能涵蓋授權的客製化軟體,但沒有逐項列明的捆綁銷售可能使減免失效(過渡指引)。德州則把獨立、合理且單獨計費的非應稅服務另行處理;捆綁銷售可能使更多項目變為應稅(Comptroller)。

如果應用程式商店或電商平台替我們銷售軟體呢?

請確認電商平台是否依法就每個州的銷售代收稅款,並保留其書面證明或其他證據。德州表示,只透過經認證的代收平台銷售的賣家,在這種安排下無需德州許可證;但平台收入仍會計入賣家直銷時的門檻(德州 Comptroller)。

即使電商平台代收了零售銷售稅,只要達到收入測試標準,華盛頓州仍可能要求賣家登記並申報營業及職業稅。紐約州同樣表示,獨立符合登記要求的平台賣家,必須登記並提交稅表(華盛頓州 DOR;紐約州稅務局)。在假定電商平台會處理一切之前,請先確認由誰向買方開具發票,以及哪些銷售屬於直銷。

第一張應稅發票開出前,需要做哪些準備?

在收稅之前,先在貴公司負有義務的每個州設置代收。請為每項產品和每個州建立一份簡短記錄:

  1. 說明客戶得到的是什麼:預先編寫軟體的存取權、下載、客製化工作、支援服務,還是捆綁服務。請保留合約和發票樣本。
  2. 該州回顧期間內的州總收入和交易筆數,包括該州計入的電商平台銷售和免稅銷售。
  3. 記錄買方和用戶的所在地、站得住腳的分配方法,以及任何有效的免稅或轉售證明。
  4. 完成登記、設定稅額計算並測試發票。德州的遠距賣家可以在許可證申請中選擇一個地方使用稅稅率;現有賣家則由其高級職員或代理人提交 01-799 表,自申報期開始時生效。少收的稅款、利息和罰款,可能由賣家承擔(Comptroller)。

經手已代收稅款的人員也可能須承擔責任:德州可以向控制付款且故意不匯繳稅款的人追繳(稅法典第 111.016 條);紐約州可以向負有義務的高級職員追繳(稅法第 1131 條)。在華盛頓州,發出稅務令狀後如果公司無力償債或結業,總裁或財務主管可能須繳付其任職期間產生的稅款(RCW 82.32.145)。

完成登記後,後續的報告和繳款,請參閱提交銷售稅申報表。

示例

在德州有訂閱用戶的多倫多 SaaS 賣家

以下美元金額僅供說明:一家多倫多公司在前 12 個曆月內,直接向德州客戶銷售 US$600,000 的 SaaS 訂閱,且在德州沒有其他實體存在。它超過了德州的安全港門檻,因此須登記。如果它的 SaaS 屬於資料處理服務,則一張 US$1,000 的發票中,US$800 為州稅和地方稅的課稅基礎。

紐約州用戶和加州下載

以下美元金額僅供說明:該公司在前四個銷售稅季度內,有 US$600,000 的遠距軟體收入可歸屬於紐約州用戶,涉及 120 張發票。它同時超過兩項標準,並就該部分收入代收稅款。它的加州客戶只購買電子下載,沒有實體副本;這些銷售在 2026 年底前,在加州一般不課稅。後續開票之前,它會先核查加州 2027 年的規則。

只透過應用程式商店銷售

該公司只透過一個證明會代收德州稅款的電商平台銷售。它保留了該證明,並適用德州只透過電商平台銷售的許可證規則。紐約州的登記和華盛頓州的申報,則另行核查。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德州資料處理費的豁免比例
獲豁免德州銷售稅的資料處理服務費比例
20%德州 Comptroller:應稅服務
核對日期
德州遠距賣家使用稅安全港
在前十二個曆月內,德州總收入低於此金額的遠距賣家,依遠距賣家規則無需取得稅務許可證,也無需代收德州使用稅
US$500,000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
核對日期
紐約州遠距賣家的銷售收入總額門檻
緊接之前四個銷售稅季度內,將有形動產交付至紐約州的銷售收入總額;收入須超過這個金額,且此類銷售須超過 100 筆
US$500,000紐約州稅務局:無實體存在的企業登記
核對日期
紐約州遠距賣家的交易筆數門檻
緊接前四個銷售稅季度內在紐約州交付的有形動產銷售筆數;除總收入測試外,也必須超過此筆數
100 筆銷售紐約州稅務局:無實體存在的企業登記
核對日期
華盛頓州遠距賣家總收入門檻
當年或上一年來自或歸屬於華盛頓州的總收入合計;須超過這一金額,且包括免稅銷售和平台銷售
US$100,000華盛頓州稅務局(DOR):電商平台賣家
核對日期
德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稅款的時間
德克薩斯州前十二個日曆月的收入總額超過遠距賣家安全港門檻後,最遲須開始履行義務的時間
越過門檻當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
核對日期
紐約州遠距賣家的註冊期限
同時滿足兩項遠距銷售商測試後,須在這個期間內申請註冊證明書
符合各項條件後 30 天紐約州《稅法》:第 1134(a)(1) 條
核對日期
紐約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銷售稅的時間
賣方身份及代收責任,自第 1134 條規定須註冊之日起二十天後開始
註冊截止日期後 20 天紐約州《稅法》:第 1131(1) 條
核對日期
華盛頓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稅款的時間
遠距銷售商上一年度未達到銷售收入門檻時適用
越過門檻後至少 30 天起計的月份第一天華盛頓州稅務局(DOR):電商平台賣家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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