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海外有營運子公司的德拉瓦州或其他美國 C 公司
- 工程師、伺服器或智慧財產位於美國境外的新創公司
- 把海外新創公司翻轉到新的美國母公司之下的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持有人自己的股份是否合格,以及持有期間的各個級別
- 5471 表,以及子公司所得的美國稅
- 在另一個國家為架構翻轉本身繳納的稅
QSBS 要求在美國營運嗎?
不要求。第 1202 條看的是發行人在哪裡註冊成立,而不是在哪裡工作:發行人必須是美國境內的 C 公司(第 1202(d)(1) 條和 (e)(4) 款)。法條沒有要求有美國雇員、美國資產或美國客戶。對於海外業務如何適用第 1202 條,目前也沒有法規或已發佈的 IRS 指引,因此答案取決於法條文字,以及法條沒有規定的部分。
海外子公司會讓公司必須處理好三件事:
- 資產總額。 母公司和所有持股超過 50% 的子公司共用一個上限:2025 年 7 月 4 日之後發行的股票為 $75,000,000,更早發行的股票為 $50,000,000。
- 主動經營。 按價值計算,至少 80% 的資產必須用於合格業務。持股超過 50% 的子公司要穿透計算,因此它的資產和工作都計入。
- 投資組合股票。 持股 50% 或以下的公司不穿透計算。這類公司的股票合計不得超過淨資產的 10%。
以下情況不簡單:把海外新創公司翻轉到新的美國母公司之下、智慧財產轉移到海外、子公司只有部分股權,或資產總額接近上限。請準備好載明持股比例的組織架構圖、每次發行股份時各實體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智慧財產轉讓記錄。
關於公司層面測試的整體說明和證明函,請見新創公司的小企業股票排除。持有人的股份是否合格、可排除多少,請見創辦人和早期員工的 QSBS。
有海外子公司的德拉瓦州公司可以發行 QSBS 嗎?
可以,前提是德拉瓦州母公司是發行人,並通過公司層面的測試。只有母公司的股份可以成為合格小企業股票;海外子公司的股份不可能合格,因為它不是美國境內的公司(第 1202(d)(1) 條)。直接投資子公司的投資人,這些股份享受不到第 1202 條的優惠。
母公司持股超過一半的海外子公司,穿透計算怎麼處理?
母公司不計入自己持有的子公司股票和借給子公司的貸款,而是視為按比例擁有子公司的資產,並按比例從事子公司的業務(第 1202(e)(5)(A) 條)。母公司持有某公司超過 50% 的表決權,或超過 50% 的股票價值,該公司即為子公司(第 1202(e)(5)(C) 條)。
因此,全資子公司的筆記型電腦、伺服器、現金和智慧財產,都視同母公司持有來測試。母公司只持有部分股權的子公司,在主動經營測試中只計入母公司所佔比例的資產和業務。
穿透計算是雙向的。如果子公司經營第 1202 條排除的業務,例如向外部客戶提供顧問或金融服務,母公司就視為按比例從事該業務(第 1202(e)(3) 條)。
母公司只持有海外公司一半或更少的股權會怎樣?
持股 50% 或以下的公司不是子公司。母公司持有的是股票而不是資產,這些股票按投資組合規則測試:只要有任何期間,非子公司的股票或證券(營運資金資產除外)的價值超過母公司資產減負債後淨值的 10%,母公司在該期間就不通過主動經營測試(第 1202(e)(5)(B) 條)。
剛好一半不算子公司,因為法條寫的是「超過」。與當地夥伴各持一半的合資公司,適用投資組合規則。
| 母公司在海外公司的持股 | 第 1202 條的處理方式 |
|---|---|
| 表決權或價值超過 50% | 穿透計算:按比例計算的資產和業務視為母公司的;並共用集團的資產總額上限 |
| 50% 或以下 | 投資組合股票:所有這類持股合計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的 10% |
海外子公司的現金和設備,計入資產總額上限嗎?
計入,前提是母公司持股超過 50%。屬於同一母子受控集團的所有公司,在資產總額測試中視為一家公司(第 1202(d)(3) 條)。該集團依照第 1563(a)(1) 條認定,但持股門檻降為超過 50%。第 1202 條沒有沿用第 1563(b) 條把部分外國公司排除在外的規則,所以海外子公司一般會計入;目前沒有 IRS 指引另有說法。
資產總額是指現金加上其他財產的調整後稅務基礎(第 1202(d)(2) 條)。在每次發行股份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及發行後的當下(含該次發行帶來的資金),集團都必須維持在上限或以下。
| 股票發行時間 | 集團資產總額上限 |
|---|---|
| 2025 年 7 月 4 日之後 | $75,000,000(Public Law 119-21) |
| 2025 年 7 月 4 日或之前 | $50,000,000 |
法條沒有規定、也沒有已發佈 IRS 指引的三個問題:如何剔除公司間貸款和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避免重複計算;並非全資持有的子公司,是全額計入還是只計一部分;以及用哪個匯率把子公司的現金和稅務基礎換算成美元。請在融資前與 CPA 商定,之後每次都用同一種方法。
大部分工程師和工作都在海外,有影響嗎?
依法條文字,沒有影響。主動經營測試看的是資產如何使用,而不是在哪裡使用(第 1202(e)(1) 條)。用於研發,或為將來的合格業務進行籌備活動的資產,即使公司還沒有收入,也算主動經營資產(第 1202(e)(2) 條)。對於 2024 年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內支付的金額,這項規則除了第 174A 條規定的美國境內研發,也包括第 174 條規定的境外研發(Public Law 119-21,第 70302 條)。
關鍵在於工作的性質。開發公司自己的產品,一般屬於合格業務。向他人出售工程或顧問工時,無論在哪裡進行,都屬於排除行業。
在海外工作還有第 1202 條之外的成本。該透過名義雇主(employer of record)、承包人還是子公司僱人,請見美國新創公司在海外僱人。在海外支付的研發費用如何扣除,請見扣除在海外完成的軟體開發費用。
智慧財產放在海外子公司,或轉移過去,會怎樣?
母公司持股超過 50% 的子公司所持有的智慧財產,按母公司所佔比例計入資產。只要用於業務,依穿透計算規則就是主動經營資產(第 1202(e)(5)(A) 條)。
風險在於持股比例,而不是所在地。如果母公司的持股後來降到 50% 或以下,例如當地投資人入股子公司,智慧財產就不再穿透計算。母公司持有的只是股票,改適用投資組合上限。
把智慧財產從美國母公司轉移給海外子公司,本身有美國稅問題:依第 367(d) 條,以免稅交換方式把無形財產轉讓給外國公司,視同按該財產使用情況在可使用年限內每年收取的付款出售。請在轉移之前做好規劃。
德拉瓦州架構翻轉換來的股份,算原始發行的 QSBS 嗎?
按字面理解,創辦人在架構翻轉中用海外公司股份換得的股份不合格。第 1202 條計算的是以現金、服務或財產取得的原始發行股票,且「不包括股票」(第 1202(c)(1)(B) 條)。股份對換是以股票換股票。
第 1202(h)(4) 條對股票交換的寬免,只適用於換出的股份本來就是合格小企業股票的情況。外國公司的股份不可能是。目前沒有已發佈的 IRS 指引談到第 1202 條下的架構翻轉,因此交易完成前,架構和對法條的理解都需要專業判斷。
把海外公司遷冊(continuance)到德拉瓦州也沒有更明確:它的股份是在它還是外國公司時發行的(第 1202(c)(1)(A) 條和 (d)(1) 款)。
有兩點比較明確:
- 之後發行的股份。 德拉瓦州母公司在架構翻轉後,以現金或服務換發的股票可以合格,前提是發行當時符合公司層面的測試。
- 財產而非股票。 有人以現金和股票以外的財產(例如業務資產或智慧財產)換取新股時,第 1202 條視為該日取得股份,其基礎至少等於該財產的公平市價(第 1202(i)(1) 條)。這個價值在資產總額中也按公平市價計算(第 1202(d)(2)(B) 條)。第 1202(i) 條不適用於股份對換。
架構翻轉本身在兩個國家的稅,請見把加拿大新創公司轉到德拉瓦州母公司之下。
領投方的律師會要求公司確認什麼?
律師會起草一項陳述,說明股份在發行時是合格小企業股票,也可能加上一項承諾,要求公司盡力維持這個資格。公司的 CPA 提供背後的數字。有海外子公司時,預期會被問到以下幾點:
| 律師的問題 | 背後的數字或記錄 |
|---|---|
| 發行人是美國境內的 C 公司 | 公司設立證書;沒有 S 公司選擇 |
| 集團資產總額在發行前和發行後當下都低於上限 | 每次發行時,持股超過 50% 的每個成員的現金加稅務基礎(以美元計) |
| 每個海外實體是否為子公司 | 載明表決權和價值比例的組織架構圖 |
| 穿透計算後,至少 80% 的資產屬於主動經營資產 | 按實體列出的資產清單,以及每項資產的用途 |
| 投資組合股票不超過淨資產的 10% | 每項持股 50% 或以下的公司的價值 |
| 沒有子公司經營被排除的業務 | 每個實體收入來源的說明 |
| 哪些股份來自架構翻轉 | 換股文件,以及每一類股份的日期 |
| 公司會提供第 1202 條要求的報告 | 同意向 IRS 和股東提交 IRS 可能要求的報告(第 1202(d)(1)(C) 條) |
購買協議中的其他稅務陳述,請見稅務陳述與披露附表。
每年要用哪些記錄來支持結論?
每次發行股份和每個年度終了,都要保存一份註明日期的檔案。主動經營測試必須在每位持有人持有期間的絕大部分時間內都符合(第 1202(c)(2)(A) 條),因此只在交易完成時測試一次並不夠。
- 組織架構圖:各實體所在國家、表決權和價值持股比例,以及任何持股變動。
- 每次發行時各實體的資產負債表:按美國稅務基礎以美元列示,並註明所用匯率。
- 資產用途清單:各實體的資產用於什麼,哪些是為營運資金或研發而持有的現金。
- 各國創辦人、員工和承包人簽署的智慧財產轉讓協議,以及任何公司間授權或轉讓。
- 母公司為每家受控外國子公司提交的 5471 表。其 Schedule F 資產負債表以美元列示,一般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換算(IRS 填表說明),因此可能與資產總額測試使用的稅務基礎數字不一致。如何提交,請見持有海外營運公司的美國母公司。
例子
所有金額以美元計,僅作說明。
德拉瓦州母公司持有印度全資子公司
母公司成立 8 個月,持有現金 $3,000,000。印度子公司持有筆記型電腦和伺服器,稅務基礎為 $400,000,供工程師開發產品使用。集團資產總額為 $3,400,000,低於上限。經穿透計算,伺服器和筆記型電腦是母公司的主動經營資產;現金如果為營運資金或研發需要而持有,也算主動經營資產。國家和團隊所在地都不改變結果。公司成立滿 2 年後,透過營運資金規則計為主動經營的資產不得超過 50%;現金約佔資產的 88%,除非把更多資金投入使用,否則 80% 的測試將不通過。
母公司持有一家海外關聯企業 40% 的股權
母公司持有的 40% 股權價值 $2,000,000。其他資產價值 $8,000,000,沒有負債。該公司不是子公司,所以是投資組合股票:$2,000,000 佔淨資產 $10,000,000 的 20%,超過 10% 的上限。只要這種情況持續,母公司就不通過主動經營測試。把持股提高到 50% 以上,或把其價值降到淨資產的 10% 或以下,結果就會改變。
加拿大創辦人把公司翻轉到新的德拉瓦州母公司之下
兩位創辦人把加拿大公司的全部股份,換成新德拉瓦州母公司的普通股。按字面理解,這些德拉瓦州股份是用股票換來的,所以不是合格小企業股票,第 1202(i) 條也沒有為它們設定基礎。6 個月後,母公司向投資人出售優先股,收到現金 $5,000,000。如果集團資產總額(包括加拿大子公司的資產)在這次出售之前和之後當下都低於上限,且符合其他公司層面的測試,這些股份就可以合格。
您的情況不同?
- 公司層面測試的整體說明,或證明函:請見新創公司的小企業股票排除。
- 您自己的股份是否合格,以及持有期間級別:請見創辦人和早期員工的 QSBS。
- 5471 表,以及子公司所得的美國稅:請見持有海外營運公司的美國母公司。
- 架構翻轉還在規劃中,或需要了解兩個國家的稅:請見把加拿大新創公司轉到德拉瓦州母公司之下。
- 選擇名義雇主、承包人或海外子公司:請見美國新創公司在海外僱人。
- 外國投資人加入這輪融資:請見新創公司融資輪中的外國投資人。
- 資產總額接近上限、智慧財產已轉到海外、子公司只有部分股權,或股權結構表上有架構翻轉換來的股份:這些情況需要先備妥數字並做出判斷,才能簽署律師要求的陳述;請見新創公司稅務服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QSBS 母子公司持股門檻 持股須超過此比例;用於資產總額測試的受控集團(1202(d)(3),在 section 1563(a)(1) 中以「超過 50%」取代「至少 80%」)及主動經營測試的穿透計算(1202(e)(5)(C),按表決權或價值) | 50% | 《美國法典》:26 U.S.C. 1202(d)(3) 和 (e)(5)(C) 核對日期 |
| QSBS 對非子公司股票或證券的限制 在任何期間內,公司資產超出負債的價值中,超過此比例屬於非子公司的股票或證券(營運資金資產除外)時,即不符合主動經營測試 | 10% | 《美國法典》:26 U.S.C. 1202(e)(5)(B) 核對日期 |
| 2025 年 7 月 4 日之後發行股票的 QSBS 發行人總資產上限 股票發行前及剛發行後的總資產金額;2026 年後按物價調整 | $75,000,000 稅務年度 2026 | 《國內稅收法典》:第 1202(d) 條 核對日期 |
| 2025 年 7 月 4 日或之前發行股票的 QSBS 發行人總資產上限 發行前及發行後緊接的總資產合計舊上限 | $50,000,000 | IRS:Schedule D(1040 表)填表說明,合資格小型企業股票 核對日期 |
| QSBS 經營性資產使用要求 在幾乎整個持有期間,發行公司資產按價值計算,至少這一比例必須用於符合條件的主動經營業務 | 80% | 《國內稅收法典》:第 1202(e)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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