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其他國家聘用第一名雇員或獨立承包人的美國 C 公司
- 正在名義雇主、獨立承包人與外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間作選擇的新創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選擇名義雇主服務商、辦理外國工資核算或移民事務
- 外國本身的稅表(本指南只在連結的指南涵蓋加拿大時才涉及)
- 向海外承包人付款所需的表格,以及子公司每年 5471 表的詳細內容
名義雇主、承包人與子公司:美國新創公司的稅務有何不同
美國新創公司有三種方式聘用海外人員:名義雇主(employer of record,由海外服務商雇用該人員,再向您開具發票)、獨立承包人(您向該人員或其公司購買服務),或在該國設立自己的實體。在美國方面,三種方式適用同一條規則:在海外進行的開發所產生的費用屬於境外研發,須分 15 年攤銷(Rev. Proc. 2025-28,第 2.03 節)。真正的差別在於:誰是該人員的雇主、隨之而來的是哪些美國表格,以及外國能否對您的公司課稅。
| 名義雇主 | 承包人 | 在海外自設實體 | |
|---|---|---|---|
| 誰是該人員的雇主 | 服務商,依當地法律 | 無人;您購買的是服務 | 您的子公司,或透過分公司由您的公司 |
| 該筆付款涉及的美國表格 | 對該人員無須提交任何表格;您只需支付發票 | W-8BEN 表等身份表格;請見向海外承包人付款 | 子公司:5471 表。分公司或被忽略實體:8858 表 |
| 美國公司面對的外國稅務風險 | 有可能,如果該人員的工作符合下文的稅收協定測試 | 依同一測試有可能,另加當地重新歸類的風險 | 子公司在當地繳稅;分公司本身就構成應稅存在 |
| 開發成本的扣除 | 須分 15 年攤銷 | 須分 15 年攤銷 | 須分 15 年攤銷 |
以下情況不屬於簡單個案:該人員負責銷售或簽訂合約;該人員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您擁有外國實體;或該國是加拿大,且工資核算跨越國境。請準備好協議、書面職責說明、該人員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天數、誰簽署客戶合約,以及所有發票或付款記錄。
美國公司可以不在當地設立實體,就直接雇用海外員工嗎?
美國稅法並不禁止美國公司直接雇用海外人員;外國雇主是否須在當地登記、預扣當地稅款並繳納當地社會供款,由該國法律決定。在美國方面,支付給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境外提供服務的報酬,不屬於工資,也無須預扣美國稅款(Publication 515)。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涵蓋在美國提供的服務,以及美國公民或居民為美國雇主在海外提供的服務(26 U.S.C. 3121(b)),因此在海外工作的外國人一般不在其內。
直接雇用並不能避開下文的常設機構問題,還會使您的公司承擔當地的工資核算責任。至於在加拿大的雇員,請見跨境聘用雇員。
海外的一名雇員或承包人,會使我們的新創公司產生常設機構嗎?
會,視該人員所做的工作而定,一個人就可能足夠。您的公司在外國是否構成應稅存在,由該國法律決定,並受該國與美國之間任何所得稅收協定限制;IRS 協定清單上的每一份協定都有常設機構條款。加拿大稅收協定第 V 條列出兩項常見測試(協定文本):
- 固定營業場所:您的公司透過該場所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例如辦公室或分公司。
- 從屬代理人:代表您的公司行事、擁有並習慣性地行使以公司名義簽約之權力的人。以自己的正常業務身份行事的獨立代理人除外。
加拿大稅收協定不包括僅用於所列活動的場所或人員,例如為公司儲存貨物,或從事具有準備性或輔助性的工作。負責洽談並簽署客戶合約的銷售人員,比編寫程式碼的工程師更容易引起風險,因為代理人測試取決於簽約權力。加拿大稅收協定還設有服務測試:您的公司在加拿大提供服務,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達 183 天 或以上,就可能構成常設機構,但條件是,其主動經營總收入中超過 50% 來自同一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或這些服務是為加拿大客戶的同一個或相關聯項目而提供(整合版協定,第 V(9) 條)。其他稅收協定對這些測試的措辭不同;與美國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只適用本國法律。本文不能代替針對某一個國家的具體判斷。
名義雇主能消除常設機構風險嗎?
不能單靠它。名義雇主改變的是誰雇用該人員,而不是該人員為您的公司做什麼。稅收協定的代理人測試,看的是是否有人「代表」您的公司行事並有權以公司名義簽約,而不是看誰發薪水。如果該人員為您簽署客戶合約,或在您的公司可支配的場所工作,風險可能仍然存在。外國如何看待這種安排,取決於該國的法律和實務,各國可能不同。
海外承包人何時會被視為雇員?
在外國工作的承包人是否實質上是雇員,由該國依自己的測試決定。如果該國重新歸類,可能依該國規則產生當地工資稅、社會供款和雇傭權利。美國的工作人員身份測試,適用於在美國工作的人,或將成為您的雇員的美國公民或居民;請見可能屬於雇員的承包人。
只為您工作、並以您公司名義簽約的承包人,依稅收協定可能不屬於獨立代理人,因此上述常設機構測試對承包人同樣可能適用。向海外承包人付款時須收取和提交哪些表格,請見向海外承包人付款。
我們在海外自設子公司或分公司,會為美國稅表增加什麼?
子公司會增加每年的美國資訊申報表和一項定價規則;分公司則會把外國業務直接納入您的稅表。
- 外國子公司(在美國稅法下屬於公司)如果由您的公司控制,一般會使您的公司成為 5471 表的提交人,須附在公司自己的稅表中,並與該稅表同時到期(5471 表填表說明)。遺漏提交,每家外國公司每年可被罰款 $10,000。您的公司投入子公司的現金,如果轉讓後立即持有子公司至少 10%,須在 926 表上申報(926 表填表說明)。如果美國股東持有子公司 超過 50%,該子公司即為受控外國公司(CFC),其利潤可能計入母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淨測試收入;這是 Public Law 119-21 對原稱 GILTI 的新稱呼。在當地擁有子公司,本身並不會使您的美國公司在該國成為應稅主體(加拿大稅收協定,第 V(8) 條)。每年的申報事項,請見外國營運公司的美國母公司。
- 分公司,或被視為與您的公司沒有區別的外國被忽略實體,須在 8858 表上申報,並附 Schedule M 列示與其往來的交易(8858 表填表說明)。其收入和支出歸入您的公司,而稅收協定把分公司列為常設機構。
子公司為母公司做開發時,母公司向其支付的服務費,必須符合 26 CFR 1.482-9 下的獨立交易原則。研發屬於法規所列的除外活動,因此不能使用按成本計價的服務成本法;可以採用服務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在成本之上加成定價。公司在海外的帳戶也可能須提交 FBAR;請見公司海外帳戶的 FBAR。
在海外進行軟體開發的費用,仍可立即扣除嗎?
不可以。與在美國境外進行的研究有關的研究支出,須分 15 年攤銷,自支付當年稅務年度的年中起算(Rev. Proc. 2025-28),而軟體開發屬於研究支出(26 U.S.C. 174(c)(3))。無論您支付給名義雇主、承包人還是自己的子公司,都是如此。不屬於研究的職位,例如銷售或客戶支援,其費用適用一般營業費用規則。美國與海外混合團隊以及第一年的計算,請見海外軟體開發的費用扣除。
如果海外人員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呢?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對全球報酬仍須在美國納稅,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也可能隨之延伸到海外。依 26 U.S.C. 3121(b),美國公民或居民為美國雇主(包括依美國聯邦或州法律設立的公司)在海外提供的服務,屬於涵蓋的雇傭。美國與某國有社會保障協定時,該人員一般只在工作地所在國參保,臨時派往當地者除外;由參保國出具的證明或聲明,可證明豁免(Publication 54;IRS 社會保障協定)。
- 由您的美國公司直接雇用:除非社會保障協定把參保地分配給工作所在國,一般適用美國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聯邦失業稅適用於美國公民的報酬,但在與美國簽有失業協議的鄰國工作除外(26 U.S.C. 3306(c))。如果有理由相信雇員會依境外所得免稅額排除這筆海外報酬,例如已取得雇員簽署的聲明,則無須對海外報酬預扣美國所得稅;美國公民可使用 673 表(Publication 54)。
- 由您的子公司或名義雇主雇用:答案取決於該雇主是否屬於美國雇主。美國公司可以與其持有至少 10% 權益的外國關聯企業簽訂協議,依第 3121(l) 條在 2032 表上,把美國社會安全稅延伸適用於該關聯企業所雇用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協議一旦簽訂,不能終止(Publication 54)。
- 以承包人身份付款:居住在海外的美國人,請見向海外承包人付款。
我們應保存哪些關於該人員職責和工作地點的記錄?
請保存能顯示該人員做什麼、在哪裡工作,以及誰能約束您公司的記錄;這些記錄同時決定常設機構問題和費用扣除。
| 記錄 | 內容 |
|---|---|
| 與該人員、服務商或子公司簽訂的協議 | 誰雇用或聘用該人員,以及條款如何 |
| 書面職責和職稱 | 工作是研發、銷售還是支援 |
| 簽約權限和已簽署的合約 | 該人員是否以您公司的名義簽約 |
| 工作地點、在家或在辦公室的安排,以及按國家劃分的工作天數 | 工作在哪裡進行,用於稅收協定和費用扣除 |
| 載有成本明細的發票和付款記錄 | 金額、付款用途,以及對 15 年攤銷的支持 |
| 子公司服務費的定價研究或方法說明 | 服務費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
| 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以及任何承保證明書 | 美國社會安全稅是否適用 |
例子
以下舉例僅供說明;金額以美元計。
透過名義雇主聘用的一名波蘭工程師
一家美國新創公司當年向名義雇主支付 $90,000,聘用一名在波蘭編寫其軟體的工程師。該工程師是服務商的雇員,新創公司無須為該工程師提交任何表格。這些發票屬於境外研發支出,從年中起分 15 年攤銷:第一年扣除約 $3,000,之後每年 $6,000。如果該工程師只編寫程式碼,不為新創公司簽署任何合約,則上述取決於簽約權力的代理人測試,不指向構成常設機構;至於波蘭是否認為存在任何應稅存在,則屬於波蘭法律以及美國與波蘭稅收協定的問題。
在加拿大簽署客戶合約的一名銷售主管
一家美國新創公司在加拿大聘用一名銷售主管,起初以承包人身份,後來透過名義雇主。無論哪種方式,該銷售主管都以新創公司的名義洽談並簽署客戶合約。依加拿大稅收協定第 V(5) 條,這可能使新創公司在加拿大構成常設機構,加拿大因此可以對可歸屬於它的利潤課稅。如果限制該銷售主管只負責尋找客戶,由美國團隊簽約,則改變的是稅收協定測試所看的事實,卻不改變加拿大的申報義務:透過代理人或雇員在加拿大招攬訂單,視為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3 條),而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非居民公司,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稅款,也須提交加拿大公司稅表(第 150(1)(a) 條)。
在印度自設子公司,聘用 10 名工程師
一家新創公司的印度子公司雇用 10 名工程師,總成本為 $400,000。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按成本加成定價的服務費,例如按說明用的 8% 加成率計算為 $432,000;該加成率不是基準。子公司就其利潤繳納印度稅,母公司隨稅表提交 5471 表,並把 $432,000 的費用作為海外研發分 15 年攤銷:第一年扣除約 $14,400。
您的情況不同?
- 該人員在加拿大工作,或跨越美加邊境:請見跨境聘用雇員;向加拿大員工授予選擇權的情況,請見加拿大員工的股票選擇權。
- 海外有人替您簽約或負責銷售,或您擁有外國實體:常設機構和定價問題需要針對該國逐一審查,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向海外承包人付款:請依向海外承包人付款收取正確的表格。
- 您擁有外國子公司:5471 表和測試收入,請見外國營運公司的美國母公司。
- 您的開發人員分布在美國和海外:請見海外軟體開發的費用扣除。
- 您的公司是加拿大公司,正聘用第一名美國員工:請見加拿大企業拓展美國業務。
- 在美國的工作人員可能被誤歸類:請見可能屬於雇員的承包人。
- 公司在海外持有帳戶:請見公司海外帳戶的 FBAR。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境外研發支出的攤銷年數 境外研究或試驗支出,自支付或發生該支出的稅務年度中點起開始攤銷 | 15 年 | 《美國法典》:第 174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的天數門檻 在任意十二個月內,且另符合第 V(9)(a) 條的收入測試或第 (b) 項的同一或相關項目測試 | 183 天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V(9)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規定的 5471 表資料的初始罰金 就第 6038(a) 條要求的資訊,每家外國公司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的罰款 | $10,00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現金轉移後立即持有的比例,使向外國公司的轉移須在 926 表申報 美國人向外國公司轉移現金時,若轉移後立即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公司至少 10% 的總投票權或總價值(或在 12 個月內轉移的現金超過 $100,000),須申報;Regulations section 1.6038B-1(b)(3) | 10% | IRS:926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令外國公司成為 CFC 的美國股東持股比例 按美國股東(每位持有 10% 或以上的美國人)在年內任何一天直接、間接或推定持有的全部表決權或總價值計算,26 U.S.C. 957(a) | 超過 50% | 《美國法典》:26 U.S.C. 957 核對日期 |
| 使外國實體成為第 3121(l) 條社會安全協議下外國關聯企業的權益比例 美國雇主若直接或透過其他實體持有外國實體不少於 10% 的權益,可將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延伸適用於受僱於該外國實體的美國公民及居民,26 U.S.C. 3121(l)(6) | 10% | 美國法典:26 U.S.C. 3121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美國所得稅稅收協定 A 至 Z
- IRS: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1980 年,含 1983 年和 1984 年議定書)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公約(整合版,含 2007 年議定書)
- IRS:Rev. Proc. 2025-28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 IRS:8858 表填表說明
- eCFR:26 CFR 1.482-9,受控勞務交易
- Public Law 119-21,第 70323 條
- 美國法典:26 U.S.C. 174
- 美國法典:26 U.S.C. 3121
- 美國法典:26 U.S.C. 3306
- IRS:926 表填表說明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0 條
- IRS:社會保障協定
- IRS:Publication 515
- IRS:Publication 54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