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從按合夥企業課稅的基金或房地產聯合投資收到最終 Schedule K-1(1065 表)的個人投資者
- 基金結束時需要檢查負稅務資本、債務減免或暫停扣除虧損的投資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持續經營企業中經協商的合夥人買斷
- 一般合夥企業申報和被動虧損機制
- 州稅表、外國投資者預扣稅和跨境申報
- 發起人的稅表和附帶權益計算
怎樣才算最終 K-1?上面應顯示什麼?
結束的合夥企業會在每位合夥人的 Schedule K-1 上勾選「最終 K-1」方框。該方框標示這是結束年度的稅表;它不能取代您的計稅基礎計算,也不能證明暫停扣除的虧損可以扣除。IRS 在結束營業中說明結束時的申報。
請完整閱讀最終 K-1,包括附件。把基金的資產出售結果與基金給您的分派分開。
| K-1 項目 | 基金結束時需檢查的事項 |
|---|---|
| 「最終 K-1」方框 | 基金是否申報您的最後一個合夥年度 |
| K1 項 | 您在追索權債務、無追索權債務和合格無追索權債務中的份額;如權益已終止,期末份額為全部處置前一刻的份額 |
| L 項 | 期初稅務資本、本期收入或虧損、分派和期末稅務資本 |
| 1、2、8 和 9a 欄 | 普通營業收入、租賃房地產收入或虧損淨額,以及短期或長期資本損益 |
| 9c 和 10 欄 | 未追回第 1250 條收益,以及第 1231 條營業用財產損益 |
| 19 欄代碼 A 至 D 及附件 | 現金和有價證券(A)、第 737 條財產(B)、其他財產(C),以及視同金錢的債務減免(D) |
| 22 和 23 欄及活動報表 | 為風險限額或被動規則而區分的多項活動;每項結果由哪項活動產生,以及出售了哪些資產 |
現行 K-1 表和合夥人填表說明解釋了這些項目。如果單憑 K-1 無法說明清算情況,請索取結束時的分派報表和債務核對表。
如果 K-1 看起來有誤,請要求更正。以不同方式申報合夥企業項目可能須提交 8082 表;未提交所需的通知,可能令相關少繳稅款被處以 20% 的準確性相關罰款。自行套用虧損限制,與更改合夥企業項目是兩回事。請參閱不一致處理和罰款規則。
如何重建計稅基礎?為何資本帳戶不同?
您的合夥企業計稅基礎,常稱為外部計稅基礎,是您在合夥權益上經調整的稅務投資。L 項的資本是另一種衡量:它不包括合夥企業負債,也可能遺漏只適用於您的調整。IRS 明確提醒不要用資本帳戶計算調整後計稅基礎。請參閱計稅基礎工作表和 L 項說明。
請重建從加入基金到清算的完整歷史。缺少一年,便可能遺漏提高計稅基礎的收入,或降低計稅基礎的分派。
我們根據 K-1 和基金報表重建投資者的計稅基礎,核對分派和債務減免,追蹤暫停扣除的虧損,並編製稅表。請參閱對沖基金稅務與會計。
| 事件 | 對外部計稅基礎的一般影響 |
|---|---|
| 初次購入或之後的現金出資 | 按購入成本或現金出資金額增加計稅基礎 |
| 財產出資 | 加上調整後計稅基礎,並按負債作出調整 |
| 分配到的應稅收入或收益 | 增加計稅基礎,即使沒有現金付款 |
| 分配到的免稅收入 | 增加計稅基礎 |
| 您在合夥企業債務中的份額增加 | 一般增加計稅基礎 |
| 現金分派或您的債務份額減少 | 減少計稅基礎;超出的金錢可能產生收益 |
| 財產分派 | 按財產分派規則減少計稅基礎 |
| 分配到的虧損、扣除或不可扣除的費用 | 按適用的限制和次序規則減少計稅基礎 |
上表列出一般模式;Publication 541 說明調整和例外情況。因計稅基礎不足而暫停扣除的虧損,不要當作已減少計稅基礎。反過來,已通過計稅基礎限制、但因被動規則而暫停扣除的虧損,一般已減少計稅基礎。
在結束時的計算中,先把分配到的出售收入計入計稅基礎,再測試相關的清算分派。如有需要,按實際日期追蹤較早的分派和負債變動。IRS 工作表提醒,某些交易須以交易當時的計稅基礎計算,而不是簡單的年度計算。請參閱工作表說明。
K-1 的一般申報和計稅基礎概念,請參閱合夥企業如何課稅。
最終 K-1 的計稅基礎為正數:為何債務減免算作現金?
清算中的基金償還貸款時,您分得的該債務份額減少,視同金錢分派。即使現金是由貸款人而非您收取,這筆視同付款仍須計算在內。請參閱 Publication 541,合夥企業負債的影響。
19 欄以代碼 D 申報債務減免,與代碼 A 的現金分開。請把代碼 D 與債務附表核對,減少的金額只計一次;單憑 K1 項未必顯示最終的減免。請參閱 19 欄說明。
把實際現金加債務減免,與清算前一刻的調整後計稅基礎比較。超出部分一般產生另一筆資本利得。如果您的全部權益以純現金清算結束,而計稅基礎超過現金加債務減免,差額一般產生資本損失,並受資本損失限制約束。單憑計稅基礎為正數,不能確定任何一種結果。財產分派請按下文規則處理。請參閱 Publication 541,合夥人的損益。
如果保留款將透過之後的清算分派支付,任何清算虧損須等到最後一筆付款令您的權益結束時才可確認。較早的付款如超過計稅基礎,可能產生收益。請參閱 26 CFR 1.731-1(a)。
避免重複計算債務減免。您可以把現金加債務減免,與仍包括該債務的計稅基礎比較;或先確認債務減免產生的任何收益,把計稅基礎減至不低於零,再測試其餘現金。不要在同一比較中既因同一筆債務減免減少計稅基礎,又把它加到現金。計算須遵守分派和負債規則。
出售後償還債務,也與債務豁免不同;債務豁免可能產生另一項收入。請檢查任何 11 欄代碼 E 報表。請參閱合夥人填表說明。
持續經營企業中經協商退出時的債務減免,請參閱買斷合夥人。
最終 K-1 的資本帳戶為負數,是否代表有收益?
負的資本帳戶是需要核對歷史的訊號,而不是收益的計算結果。當虧損和分派超過出資和收入時,稅務資本可能為負數,而外部計稅基礎因包括債務或其他調整,仍可能為正數。請參閱 1065 表填表說明,L 項。
請確認該負數是期初資本、出售前的資本,還是實際的期末資本。基金的最終出售可能先增加收入,之後現金和債務減免才減少計稅基礎。使用較早的負餘額而不計出售調整,可能大幅高估清算收益。
如果所有結束分錄完成後,最終期末資本仍為負數,請要求對方解釋。核對出售分配、分派、債務變動和您自己的計稅基礎歷史;不要直接把負餘額當作應稅收入申報。請參閱 L 項的區別。
收益屬於資本利得、折舊追回還是普通收入?
基金清算可能產生多種收益。基金出售資產的收益分配給您時保留其稅務性質;而金錢分派另外產生的收益一般屬資本利得,但有例外。請參閱 Publication 541。
| 收益來源 | 需檢查的處理方式 |
|---|---|
| 出售投資資產 | 資本損益,按所申報的持有期決定性質 |
| 在有效的第 475(f) 條選擇下出售交易證券 | 一般為普通損益;投資持有部位除外 |
| 出售符合條件的出租或營業用財產 | 折舊追回可能令部分收益按普通收入課稅。其餘的第 1231 條淨收益一般按長期資本利得處理;之前 5 年 內未使用的第 1231 條淨虧損,會令該部分成為普通收入 |
| 長期不動產收益中屬於折舊的部分(不包括普通折舊追回) | 未追回第 1250 條收益,最高稅率為 25% |
| 現金和債務減免超過外部計稅基礎 | 一般為合夥權益上的另一筆資本利得 |
| 第 751 條應收款或存貨 | 可能按普通收入處理,包括符合條件的折舊追回金額 |
未追回第 1250 條收益,與按普通收入課稅的折舊追回不同。K-1 可能在 10 欄申報第 1231 條收益,並在 9c 欄申報相關的未追回第 1250 條金額;不要把 9c 欄再加到同一筆收益上。請參閱 Publication 544、Topic 409 和欄位說明。
第 751 條可適用於某些涉及未實現應收款或大幅增值存貨的不成比例分派。這些應收款可能包括出售時會成為普通折舊追回的金額。所有資產出售後的單純現金清算,應與分派未出售資產區分開來。請參閱 Publication 541,分派與未實現應收款。
第 475(f) 條選擇由基金透過其獲授權的稅表簽署人作出。現有基金須於 其上一年度稅表的原定截止日期(不含延期) 或之前提交聲明。選擇程序請參閱 Topic 429 和新對沖基金的第一個稅務年度。
最終 K-1 的被動虧損可以扣除嗎?
把您在該活動中的全部權益以完全應稅方式處置給非關聯買方時,被動虧損一般可以使用;一般規則請參閱企業虧損。僅憑基金標示為結束,並不能證明符合這些條件。
對於公開交易合夥企業以外的合夥企業,當合夥企業以完全應稅的交易,把該被動活動使用的全部財產處置給非關聯買方時,暫停扣除的被動虧損也可以使用。關鍵在於活動,而不是基金本身是否繼續存在。請參閱 Publication 925,合夥人和股東。
活動合併把多項物業或業務視為一項活動。各物業分開記錄,不代表它們是獨立的稅務活動;合夥人也不能拆分基金已合併的活動。請參閱 Publication 925,透過其他實體進行的活動。
| 基金的做法 | 需檢查的影響 |
|---|---|
| 出售一項物業,但保留同一活動中的其他物業 | 出售收入可能抵銷被動虧損;剩餘虧損不會自動釋放 |
| 按被動虧損規則,出售某項獨立活動中的全部財產 | 以完全應稅方式出售給非關聯買方後,該活動的虧損可能釋放;即使基金保留其他活動,也要檢查活動合併情況 |
| 把最後一項資產出售給非關聯買方,並全部以現金清算 | 如果整項活動已結束,且所有已實現損益均已確認,暫停扣除的被動虧損一般可以扣除;請檢查活動合併及最終分派計算 |
| 分派未出售的財產 | 不要假設已發生完全應稅的處置 |
| 出售給關聯買方 | 不要按非關聯買方規則申報自動全部釋放 |
在符合條件的全部處置後,虧損可以抵銷該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其他被動收入。剩餘可扣除的虧損一般可以抵銷工資或主動經營收入,但仍受計稅基礎、風險限額和其他限制約束。請參閱 8582 表處置說明。
如果出售的是一項活動的幾乎全部,特別處理須有分配到已處置部分的虧損和本期結果作為依據。請審查以往的活動合併決定和活動附表。如果收益按分期出售法申報,虧損釋放可能分攤到確認收益的各個年度。請參閱 8582 表處置說明。
基金的組合投資利息、股息和投資收益,一般不會只因您是有限合夥人就成為被動活動收入。為所有者交易證券也不是被動活動,因此交易虧損不屬於暫停扣除的被動虧損。請核實結轉金額的類別。請參閱 Publication 925,不屬於被動活動的活動。
因計稅基礎或風險限額而暫緩的虧損,何時可以使用?
因計稅基礎和風險限額而暫停扣除的虧損,不會像符合條件的被動虧損那樣自動釋放。請按次序套用限制:計稅基礎、風險限額、被動活動,然後在適用時套用超額營業虧損限制。請參閱合夥人填表說明。
最後一年的收入可以恢復計稅基礎,但分派和債務減少也會影響可用的計稅基礎。請重新計算,不要假設出售會釋放所有因計稅基礎而暫停扣除的虧損。仍因計稅基礎不足而不得扣除的金額,不會因勾選「最終 K-1」方框而變成可扣除的被動虧損。
風險限額金額也與計稅基礎不同:某些債務支持計稅基礎,但不會令您承擔經濟風險。出售年度的收入或收益可以支持扣除,但分派和負債變動可能減少風險限額金額。風險限額餘額為負數時,可能須追回以前已扣除的虧損。請參閱 6198 表填表說明和 Publication 925。
P.L. 119-21 把超額營業虧損限制永久化,因此原本可扣除的營業虧損仍可能按 461 表遞延。請參閱 461 表填表說明。
每項限制請分別保存結轉附表。把它們合併成一個暫停扣除虧損總額,會掩蓋必須滿足哪個條件。
如果基金以財產支付給我,我可以申報虧損嗎?
清算時的財產分派,一般不容許您扣除計稅基礎與財產市值之間的差額。只有在全部權益被清算,且分派只包括金錢、未實現應收款或存貨時,才可申報第 731 條清算虧損,但有例外。請參閱 Publication 541,分派虧損。
對於其他分派的財產,剩餘的合夥企業計稅基礎一般按第 732 條轉入該財產;如收到多項資產,則按分攤規則處理。價值下跌一般不會即時產生虧損,但現金、債務減免或特殊分派規則可能觸發當期收益。測試收益時,有價證券可能視同金錢,但符合條件的投資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有例外。這種處理不會令證券在清算虧損測試中被視為現金。請參閱 Publication 541,分派財產的計稅基礎與有價證券。
如果您在之前 七年 內出資了增值財產,而收到的是其他財產,第 737 條可能要求確認當期收益。請檢查 19 欄代碼 B 及其報表,見合夥人填表說明。
請取得資產說明、計稅基礎、價值和分派報表。每個實際收到受第 732 條約束財產的日期,都須另外提交一份 7217 表,並於 分派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 或之前附在您的稅表上。只分派金錢,或證券視同金錢時,不需要提交。請參閱 7217 表填表說明。
基金在之前有收益後倒閉,我可以申報什麼虧損?
之前分配到的收入一般已增加您的計稅基礎,即使基金保留了那些錢。之後如以低於剩餘計稅基礎的金額全部以現金清算,可能產生資本損失;但這不會自動撤銷以前就收益繳納的稅款。請在 Publication 541 確認計稅基礎和分派虧損條件。
資本損失仍受資本損失限制和結轉規則約束。放棄權益或權益變得毫無價值的虧損,只有在沒有出售或交換、也沒有實際或視同分派時,才可能屬普通虧損;債務減免可能令這種處理不成立。請參閱 Topic 409 和 Publication 541,放棄或毫無價值的權益。
詐騙需要另行分析。符合條件的投資盜竊可支持盜竊虧損扣除,但單純投資失敗並不足夠。龐氏騙局安全港有特定的資格、發現和追討條件。如果您只是透過另一個投資於該騙局的獨立基金投資,您本人不是該安全港下的合資格投資者,但該基金可能符合資格。請參閱經 Revenue Procedure 2011-58 修改的 Revenue Procedure 2009-20。
合資格的申報人須填寫 4684 表 C 部分,並於 發現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 或之前簽署並提交發現年度的稅表。C 部分取代原有的 Appendix A。請參閱 4684 表填表說明。
例子
以下數字僅作說明,以美元計。一位投資者向一個房地產基金出資 $100,000。在最終出售之前,累計虧損 $120,000 令稅務資本為負 $20,000,投資者分得的債務為 $150,000。在這些較早的虧損中,$70,000 已扣除,$50,000 只因被動規則仍暫停扣除。假設沒有其他計稅基礎調整,且風險限額足夠。
出售前的外部計稅基礎為 $130,000:負 $20,000 稅務資本加 $150,000 債務。基金分配 $180,000 應稅出售收益,償還貸款,並分派 $160,000 現金。
| 步驟 | 計算 |
|---|---|
| 計入分配的出售收益後、清算前的計稅基礎 | $130,000 + $180,000 = $310,000 |
| 實際及視同分派的現金 | $160,000 現金 + $150,000 債務減免 = $310,000 |
| 額外的分派收益 | $310,000 減 $310,000 計稅基礎 = $0 |
| 出售及現金分派後的稅務資本 | 負 $20,000 + $180,000 − $160,000 = $0 |
投資者仍須按正確性質申報 $180,000 資產出售收益。在此例子中,由於計稅基礎足以涵蓋兩筆付款,債務減免不會產生額外的分派收益。
假設基金以完全應稅的交易,把投資者被動活動中的全部財產出售給非關聯買方。$50,000 被動結轉虧損便可使用,但仍受其餘適用限制約束。在此例子中,即使沒有全部處置,$180,000 被動出售收益也會抵銷這 $50,000。當暫停扣除的虧損超過活動收入和收益時,全部處置才有影響。該結轉虧損在通過計稅基礎限制時已減少計稅基礎;釋放時不會再減少一次。請參閱 Publication 925 和計稅基礎工作表。
報稅前應收集哪些記錄?
最終 K-1 需要這項投資的完整歷史,而不只是結束年度的文件。請收集支持計稅基礎和每個暫停扣除虧損餘額所需的記錄。IRS 在合夥人填表說明中把追蹤計稅基礎的責任交給合夥人。
- 自加入以來的每份 K-1 及附件,包括更正版本。
- 認購或購入文件、催繳出資和出資記錄。
- 每次現金或財產分派,以及最終清算報表。
- 債務份額附表,以及結束時負債變動的說明。
- 以往稅表、計稅基礎附表、8582 表和 6198 表。
- 活動合併記錄、出售明細及任何關聯買方資訊。
- 如基金倒閉:接管人報告、追討申索和詐騙調查結果。
結束後請保留這些記錄。根據 26 CFR 301.6241-3,如果 IRS 認定某基金在集中審查規則下已不再存在,前合夥人可能須就其審查調整繳稅。如果沒有調整年度的合夥人,則由其最後一個稅表年度的合夥人承擔。該認定必須在合夥企業評稅的徵收期屆滿之前作出:根據第 6502 條,一般為 評稅後十年,並可能暫停或延長。
您的情況不同?
- 計稅基礎歷史缺失、最終資本為負數或基金倒閉:我們重建計稅基礎,核對最終分派和債務減免,並編製您的稅表。請把上述記錄帶到對沖基金稅務與會計。
- 為多項投資選擇報稅員:請參閱為多項基金投資選擇 CPA。
- 從持續經營企業經協商退出:請參閱買斷合夥人。
- 暫停扣除虧損的一般問題:請參閱企業虧損。
- 最終 K-1 在 4 月 15 日之後才到:延期和繳稅決定請參閱基金稅務表格延誤時。
- 最後一年的州 K-1:請參閱基金投資者的州稅表。
- 結束中基金的附帶權益:請參閱附帶權益與三年規則。
- 您是房地產發起人:請參閱房地產聯合投資的稅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申報不準確罰款的比例 因疏忽、漠視規則或重大少報而造成的少繳款項比例 | 20% | IRS:準確性相關罰款 核對日期 |
| 第 1231 條過往虧損回溯期間 以往尚未用來抵銷第 1231 條淨收益的第 1231 條淨虧損,可使本年度的淨收益成為普通收入。 | 5 年 | IRS:Publication 544,未追回的第 1231 條虧損 核對日期 |
| 未回收的第 1250 條收益的最高稅率 適用於第 1250 條不動產出售收益中,符合規定、與折舊相關的部分 | 25% | IRS:第 409 號專題,資本利得與虧損 核對日期 |
| 現有基金作出第 475(f) 條選擇的截止日期 合夥企業隨上一年度稅表或延期申請作出選擇聲明。新納稅人的截止日期不同。 | 其上一年度稅表的原定截止日期(不含延期) | IRS:Topic 429,按市值計價選擇 核對日期 |
| 第 737 條出資前收益期間 在此期間內出資增值財產後收取其他財產,可能須即時確認第 737 條收益。 | 七年 | IRS:合夥人 Schedule K-1 填表說明,19 欄代碼 B 核對日期 |
| 7217 表申報截止日期 第 732 條所涵蓋的財產每有一個實際分派日期,就須另附一份 7217 表。 | 分派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 | IRS:7217 表填表說明,申報時間 核對日期 |
| 龐氏騙局安全港申報截止日期 合資格申請人依 Revenue Procedure 2009-20 第 6.01(3) 節;現行 4684 表 C 部分取代附錄 A。 | 發現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09-20 第 6.01(3) 節 核對日期 |
| 評稅後的一般稅款追收期間 依第 6502(a)(1) 條;中止及延長可使期間更長。就 26 CFR 301.6241-3(b)(3) 而言,相關評稅指合夥企業評稅,而非結算日期。 | 評稅後十年 | 《美國法典》:26 USC 6502(a)(1)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Schedule K-1(1065 表)合夥人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41,合夥企業
- IRS:結束營業
- IRS:1065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44,資產出售及其他處置
- IRS:Topic 409,資本利得和資本損失
- IRS:Topic 429,證券交易者
- IRS:Publication 925,被動活動和風險限額規則
- IRS:8582 表填表說明
- IRS:6198 表填表說明
- IRS:461 表填表說明
- IRS:4684 表填表說明
- IRS:《國內稅收公報》(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Revenue Procedure 2009-20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11-58
- IRS:Schedule K-1(1065 表)
- IRS:7217 表填表說明
- 美國財政部:26 CFR 1.731-1,清算分派
- 美國財政部:26 CFR 301.6241-3,合夥企業不再存在
- 《美國法典》:26 USC 6502,評稅後的徵收
- IRS:IRS 可徵收稅款的期限
- IRS:準確性相關罰款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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