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定價輪融資中,被要求對已持有的股份重新設定歸屬的創辦人
- 為投資人記錄創辦人重新歸屬安排的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成立公司時的第一次 83(b) 選擇,或逾期提交的選擇
- QSBS 的完整要求與持有期分級
- 居住在加拿大的創辦人,以及因 LLC 轉為公司而產生的歸屬
創辦人股份在 Series A 重新歸屬,需要課稅嗎?
通常不需要,前提是創辦人保留自己持有的股份,只是簽署新的歸屬條款。在 Rev. Rul. 2007-49 中,IRS 認定:對個人已持有的股票增加限制,不屬於 第 83 條 所稱的「轉讓」,因此增加限制時沒有收入,股份再次歸屬時也沒有收入,計稅基礎維持不變。
如果交易是以舊股份換取新的受限制股份,答案就不同了。此時 section 83 適用於新股份,一般的做法是在 30 天內提交 83(b) 選擇,讓日後的增值不被當作薪酬收入。
以下情況會使問題變得不單純:
- 文件是註銷舊股份再重新發行,或把股份轉換成新的類別,而不是修訂原來的協議。
- 部分創辦人股份仍未歸屬,或從未提交 83(b) 選擇。
- 換股可能須課稅,可能涉及舊股份的收益和新的持有期。
- 創辦人居住在美國境外,或公司直到最近仍是 LLC。
需要準備的資料:原始的股票購買協議、每位創辦人第一次的 83(b) 選擇和郵寄證明、新的歸屬或股票限制協議,以及這一輪融資的董事會批准文件。
Rev. Rul. 2007-49 對已歸屬股份增加限制的情況作了什麼認定?
Rev. Rul. 2007-49 裁定了三種情況。只有以受限制股票換股,才會讓 section 83 重新適用。
| 裁定中的事實 | section 83 是否適用? | 對股東的結果 |
|---|---|---|
| 投資人要求對股東已持有的股份設定新的歸屬條款,沒有換股 | 不需要 | 現在和歸屬時都沒有收入;計稅基礎不變 |
| 已歸屬股份在免稅重組中換成受限制股份 | 需要 | 已提交 83(b) 選擇;收入是所收到股份的價值減去所交出股份的價值,因此為零;計稅基礎延續 |
| 已歸屬股份在應稅交易中換成受限制股份 | 需要 | 舊股份產生資本利得;已提交 83(b) 選擇,不再有其他收入;新的計稅基礎等於所收到股份的價值 |
關鍵概念:新受限制股份的「已付金額」,就是所交出的已歸屬股份的價值。這就是為什麼等值換股時,83(b) 選擇申報的收入為零。沒有提交選擇的話,裁定顯示歸屬時的薪酬收入等於換股後的增值。
重新歸屬何時需要新的 83(b) 選擇?
只有發生新的財產轉讓時,才需要新的 83(b) 選擇;在重新歸屬中,這通常指以已歸屬股份換取受限制股份。選擇必須在轉讓後 30 天內提交,也可以在轉讓前提交(Treas. Reg. 1.83-2(b))。撤銷選擇須經 IRS 同意,一般只有在 30 天內提出申請,或因事實錯誤時才會同意(Rev. Proc. 2006-31)。
| 交易文件的做法 | 需要新的 83(b) 選擇嗎? |
|---|---|
| 修訂現有協議,在同一批股份上加入回購權或歸屬條款 | 依 Rev. Rul. 2007-49 不需要 |
| 註銷舊股份,以換股或資本重組方式發行新的受限制股份 | 需要,在換股後 30 天內提交 |
| 只加入按完整公平市價回購的權利 | section 83 的歸屬規則可能完全不適用:按完整價值回購不構成重大沒收風險(Treas. Reg. 1.83-3(c)) |
請閱讀正式文件,不要只看投資條款書的摘要。文件由律師起草,採用的做法決定上表哪一列適用。15620 表是 IRS 的選擇表格;提交方法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在稅表上如何呈現請見在稅表上申報創辦人股票選擇。
創辦人要不要保險起見也提交 83(b) 選擇?
當文件讓人無法確定股份是否算換股時,有些創辦人會提交一份,因為 30 天的期限無法重新開啟。Rev. Rul. 2007-49 沒有討論保護性選擇,所以這是判斷,不是規則。
有些人提交的原因:
- 如果交易日後被認定為換股,及時提交的選擇在等值換股時顯示沒有收入,可避免每次歸屬日產生薪酬收入。
- 期限從轉讓日起算,轉讓日可能就是交割日。
需要謹慎的原因:
- 30 天過後,選擇只能因事實錯誤而撤銷,而價值判斷錯誤不算事實錯誤(Treas. Reg. 1.83-2(f))。
- 表格上的價值和「已付金額」必須有依據。填入高於所交出股份的價值,就會申報出收入。
如果股份在第一次 83(b) 選擇下仍未歸屬呢?
受有效的第一次 83(b) 選擇涵蓋的股份,在 section 83 下視為創辦人已持有,與 Rev. Rul. 2007-49 中的已歸屬股份處於相同地位。因此,在沒有換股的情況下增加或延長歸屬,不應構成新的轉讓。該裁定涉及的是完全歸屬的股份,所以這是對其推理的延伸;請對照文件確認。
如果成立公司時沒有提交 83(b) 選擇,股份仍受原來的轉讓規範。股份歸屬時產生收入,按當天的價值計算(26 U.S.C. 83(a))。如果新的歸屬安排把歸屬日推遲到定價輪融資之後,收入可能增加。原來的 30 天期限已經過去;逾期選擇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如果這一輪以新的未歸屬股份換取這些未歸屬股份,新股份在 section 83 下一般取代舊股份的地位:換股沒有收益,單憑換股也不會產生新的 30 天期限(26 U.S.C. 83(g)、Treas. Reg. 1.83-1(b)(3))。
重新歸屬會讓持有期或 QSBS 持有期重新計算嗎?
如果保留同一批股份,不會。沒有 section 83 下的轉讓,就沒有新取得的股份,因此資本利得持有期和 QSBS 持有期都從原始發行日起算。換股則可能改變這一點。
| 方式 | 資本利得持有期 | QSBS |
|---|---|---|
| 同一批股份,新的歸屬條款 | 延續 | 從原始發行日起延續 |
| 轉換為同一公司另一類別的股票 | 計稅基礎延續時,通常依 第 1223(1) 條 合併計算;請見下方說明 | 新股票視為從原始日期起持有(第 1202(f) 條) |
| 在免稅重組中換股 | 通常依 section 1223(1) 合併計算;請見下方說明 | Section 1202(h)(4) 可把新股票視為在原始日期取得 |
| 應稅換股 | 重新開始 | 新股份可能不符合資格,或無法保留原始日期 |
說明:當新股份受到限制時,section 83 自行設定起算點:有 83(b) 選擇的,從轉讓後立即起算;沒有選擇的,從歸屬後立即起算(26 U.S.C. 83(f)、Treas. Reg. 1.83-4(a))。Rev. Rul. 2007-49 沒有說明這項規則如何與免稅換股中的持有期合併計算相互作用,因此採用換股的做法,在持有期上確實有疑問。QSBS 的測試和分級,請見創辦人和早期員工的 QSBS。
創辦人離職,公司回購未歸屬股份時會怎樣?
創辦人按約定價格(通常是成本價)把未歸屬股份賣回給公司,收益或損失是價格減去計稅基礎。當計稅基礎等於創辦人的付款額時,按成本價回購幾乎沒有收益或損失。如果股份仍未歸屬、也從未提交 83(b) 選擇,已付金額與所收金額之間的差額屬於普通收益或損失(Treas. Reg. 1.83-1(b)(2))。
對於適用 83(b) 選擇的股份,回購未歸屬股份視為沒收:損失等於已付金額減去所收金額,如果股份是資本資產,則為資本損失(Treas. Reg. 1.83-2(a))。依選擇已申報的收入,不得扣除。
公司回購可能影響其他持有人的 QSBS。當賣方是因擔任雇員或董事的服務而取得股票,並且在真正終止這些服務時出售,這次購買不計入(Treas. Reg. 1.1202-2(d));獨立承包人適用的規則則保留未定。時間和其他例外,請見融資輪前後的 QSBS 與公司回購。
公司需要記錄和保存什麼?
公司要保存能證明這一輪採用哪種做法、以及每位創辦人提交了什麼的文件。
- 董事會批准文件,以及已簽署的歸屬或股票限制協議。
- 如果是換股:換股或資本重組文件,以及換股日價值的依據。
- 每位創辦人 83(b) 選擇的副本;創辦人必須給公司一份(Treas. Reg. 1.83-2(d))。
- 股權結構表,顯示原始發行日和新的歸屬時間表。
如果創辦人因為沒有提交選擇而在歸屬時有薪酬收入,公司的扣除額等於創辦人計入收入的金額,而及時的資訊申報視為已計入(Treas. Reg. 1.83-6(a))。沒有轉讓,或 83(b) 選擇顯示沒有收入時,就沒有可扣除的金額。
例子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以美元計。
同一批股份,新的四年歸屬
一位創辦人持有 4,000,000 股已歸屬股份,購買價為 $400。Series A 加入四年歸屬,並附公司按成本價回購的權利;沒有任何股份換股。依 Rev. Rul. 2007-49,簽署時和股份歸屬時都沒有收入,不需要新的 83(b) 選擇,計稅基礎維持 $400,QSBS 持有期繼續從原始發行日計算。
換成新的受限制股份
假設文件改為註銷創辦人的股份,並發行等值的新受限制股份,總值 $40,000,律師把它視為免稅重組。
- 第 1 年:創辦人在 30 天內提交 83(b) 選擇,顯示價值 $40,000 減已付金額 $40,000,收入為 $0。計稅基礎延續為 $400。
- 第 4 年:股份歸屬。有選擇的話,沒有收入。沒有選擇的話,如果股份當時價值 $400,000,創辦人就有 $360,000 的薪酬收入。
創辦人一年後離職
在同一批股份的安排下,創辦人一年後離職。公司按成本價 $300 回購 3,000,000 股未歸屬股份,創辦人保留 1,000,000 股。被回購股份的計稅基礎是 $300,因此沒有收益或損失。如果創辦人是因擔任雇員或董事的服務而取得股份,並在真正終止服務時離開,在測試其他持有人的 QSBS 時,這次回購不計入。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從未提交第一次 83(b) 選擇,或提交得太晚: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並了解新創公司報稅服務。
- 這一輪融資以換股或資本重組處理創辦人股份:交割前需要檢視 30 天選擇和持有期的問題;請見新創公司報稅服務。
- 您需要在稅表上申報一項選擇:請見在稅表上申報創辦人股票選擇。
- 您想知道自己的股份是否符合 QSBS:請見創辦人和早期員工的 QSBS。
- 公司在這一輪融資前後回購共同創辦人的股份:請見融資輪前後的 QSBS 與公司回購。
- 新的歸屬條款來自 LLC 轉為公司:請見把新創公司轉入德拉瓦州公司。
- 您住在加拿大:請見持有美國新創公司逐步歸屬股份的加拿大共同創辦人。
主要資料來源
- IRS:Rev. Rul. 2007-49,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07-31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83
- eCFR:Treas. Reg. 1.83-1,為提供服務而轉讓的財產
- eCFR:Treas. Reg. 1.83-2,section 83(b) 下的選擇
- IRS:Rev. Proc. 2006-31,撤銷第 83(b) 條選擇(IRB 2006-27)
- eCFR:Treas. Reg. 1.83-3,實質歸屬與重大沒收風險
- eCFR:Treas. Reg. 1.83-4,持有期與計稅基礎
- eCFR:Treas. Reg. 1.83-6,公司的扣除
- IRS:15620 表,Section 83(b) 選擇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202
- 《美國法典》:26 U.S.C. 1223
- eCFR:Treas. Reg. 1.1202-2,股份贖回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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