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住在加拿大、持有德拉瓦州或其他美國 C 公司須歸屬的創辦人股份的共同創辦人
- 在種子輪或定價融資輪之後取得股份的創辦人,或股份要到歸屬時才交付的創辦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提交美國 83(b) 選擇
- 授予加拿大員工的股票選擇權
- 日後出售股份的稅,以及美國的小企業股票排除
- 透過加拿大控股公司持有股份
加拿大何時對德拉瓦州新創公司的創辦人股份課稅:發行時、歸屬時,還是出售時?
加拿大在您取得股份時,而不是股份歸屬時,對創辦人股份的福利課稅。公司同意以雇員或高級職員身份向您發行股份時,《所得稅法》第 7 條把取得股份時的股份價值減去您付出的款項,視為該年的雇傭收入。CRA 指出,所有權轉移給您,或公司對股份款項有合法收款權時,即為取得股份。
| 時間點 | 加拿大的處理 |
|---|---|
| 股份發行且所有權轉移 | 把低於價值的折扣,按該年的雇傭收入課稅 |
| 股份歸屬(沒收或回購條款失效) | 本身不課稅;加拿大沒有按歸屬日課稅的規則 |
| 股份出售 | 對超過成本的資本利得課稅 |
創辦人若在公司成立時按全額價值付款,通常完全沒有福利。以下情況就不單純:股份在融資輪之後發行、付款很少或沒有付款、要到歸屬時才交付,或您同時是美國公民,美國在不同年度對同一批股份課稅。
請準備:股份購買協議或限制性股票協議、付款價格和日期的證明、歸屬和回購條款、發行日普通股的任何估值,以及任何美國 83(b) 選擇。如何提交 83(b),以及加拿大是否有相應的做法,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
我的創辦人股份是雇傭收入,還是我買的投資?
取決於您取得股份的原因。第 7 條只適用於福利是「與雇傭有關、在雇傭過程中,或因雇傭而」取得的情形;否則第 7(5) 款會使其不適用。該法把高級職員視為雇員,而 CRA 的已存檔公告 IT-113R4 稱,是以雇員還是股東身份取得,屬於事實問題。
指向雇傭的跡象:您為公司工作、股份附有以服務為基礎的歸屬條件,或您在公司成立後加入、因職務而取得股份。指向投資的跡象:您在公司成立時與其他創辦人以相同價格、相同條件認購,且當時還沒有任何人替公司工作。
即使不屬於第 7 條,折扣也不會自動免稅。第 15 條可把公司給予股東或預期股東的福利計入收入。您若按全額價值付款,兩條規則在發行時都不會產生收入。
如果算雇傭收入,為什麼加拿大對德拉瓦州公司的股份是在我取得時課稅,而不是在出售時?
因為只有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才可遞延到出售時課稅,而德拉瓦州公司不可能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第 7(1.1) 款只對 CCPC 的股份,才把福利移到出售那一年。CCPC 必須是「加拿大公司」(第 125 條),一般指加拿大居民,且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第 89 條)。
第 7 條本身適用於任何公司,無論在哪裡成立。CRA 確認,非居民公司與在加拿大工作的人簽訂協議所產生的福利,屬於雇傭收入,除非加拿大子公司向其償付,否則由該非居民公司負責預扣和申報。公司未預扣或未匯繳時,當時的董事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除非他們已盡合理謹慎,責任直到離開董事會後 兩年 為止(第 227.1 條)。工資方面的義務,請見加拿大員工的股票選擇權。加拿大是否可能把德拉瓦州公司本身視為在加拿大居住,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公司。
定價融資輪之後才歸屬,加拿大會按較高的價值課稅嗎?
如果您在融資輪之前已取得股份,就不會。第 7 條計算的是您取得股份時的價值,所以在您的股份發給您之後才確定的種子輪或 A 輪價格,不會改變已經確定的福利。如果所有權在公司成立時轉移,而您當時按全額價值付款,之後以較高價格歸屬,不會增加加拿大收入。
取得股份本身發生在融資輪之後時,較高的價值才有影響:融資輪之後才首次發給您的股份,或要到歸屬時才收到的股份。即使這樣,使用的也是您所持類別股份的價值,通常是普通股,不是投資人付出的特別股價格。已存檔的 IT-113R4 稱,附有轉讓限制的股份,按無限制的相同股份的價值,減去對該限制的適當折扣;CRA 已不再更新該公告。
仍可被沒收或按成本回購的股份,是在發行時還是只有在歸屬時才算「取得」,法律並沒有定論。這取決於協議:誰持有所有權、誰有表決權、誰得到股息,以及誰承擔風險。在採取申報立場之前,請先讓人審閱協議。
如果股份要到歸屬時才發行,或才從託管中釋放呢?
那麼加拿大通常在歸屬時,按交付時的價值課稅。如果公司承諾日後發行股份,且所有權只在每一批歸屬時才轉移,則依第 7 條,每次交付都是單獨一次取得,並按各自日期的價值計算。
託管就不那麼清楚。如果受託人替您持有股份,即使附有歸屬前的條件,第 7(2) 款也視同您在受託人開始持有股份時取得,通常是發行時;託管代理人是否算受託人,取決於託管條款。如果由公司自己保管股份直到釋放,則較可能在釋放時取得。已存檔的 IT-113R4 稱,賣方保留所有權作為擔保時,占有、使用和風險轉移時即為取得。請把託管條款對照這兩項測試來讀。
股票福利可以申請一半扣除嗎?
有時可以。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第 110(1)(d) 段讓您扣除第 7 條福利的 50%:
| 條件 | 對創辦人的意義 |
|---|---|
| 價格不低於協議訂立時的價值 | 免費取得,或簽約時就有折扣的股份,不符合 |
| 協議訂立後,您與公司是公平交易關係 | 單獨或與關聯群體共同控制公司的創辦人,與公司是關聯方,永遠不是公平交易關係(第 251 條);否則屬事實問題 |
| 股份是規定股份 | 大致上指普通股;第 6204 條條例還會測試回購權和兩年內預期的變動 |
這項扣除主要幫助那些同意按全額價值購買、之後股份價值上升才收到股份的創辦人。免費取得的股份用不上。CRA 列出相同的條件。如果公司集團的收入超過 C$5 億,每年 C$200,000 的歸屬限額,也會限制哪些證券符合資格;很少有新創公司達到這個收入。魁北克居民還須在魁北克稅表上申報該福利,魁北克有自己的扣除規則。
出售時,資本利得的成本該用多少?
您的成本是您付出的款項加上第 7 條福利,是全部福利,即使您已扣除其中一半。第 53(1)(j) 段把福利加入股份的調整後成本基礎,所以同一筆價值不會被課兩次稅。每筆美元金額,按其發生當日的即期匯率換算成加元(第 261(2) 款):購買價格按付款日,福利按取得日。
出售本身如何課稅,以及美國的小企業股票排除對加拿大居民是否有幫助,請見加拿大創辦人出售美國新創公司股份。
如果美國在不同時間對同一批股份也課稅呢?
這主要涉及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以及曾在美國工作的創辦人。美國對其公民和居民的全球收入課稅,對其他人,則依工作地點,對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課稅。不是美國人、只在加拿大工作的創辦人,對這批股份一般不在美國課稅範圍內。
兩國的時間規則不同。如果沒有 83(b) 選擇,美國對為服務而取得的限制性股份,在歸屬時按當時價值減去已付價格課稅(26 CFR 1.83-1)。加拿大在取得時課稅。美國公民可能在發行年度面對加拿大稅,數年後又按不同的價值面對美國稅。
避免雙重課稅主要靠抵免。加拿大第 126 條的抵免涵蓋該國來源收入的外國稅,所以不涵蓋美國對在加拿大工作所得報酬課的稅;對此,美國公民可就加拿大稅申請美國外國稅收抵免。兩國在不同年度、按不同金額課稅時,抵免可能對不上。稅收協定中針對雇員獎勵的特別分配規則,說的是選擇權(財政部技術說明);它如何適用於限制性創辦人股份,尚無定論。83(b) 可把美國的時間提前到發行日;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如果您打算在股份仍在歸屬期間搬到美國,請見創辦人搬到美國。
持有這些股份,加拿大要提交哪些表格:T1135 表還是 T1134 表?
通常是其中一份,不會兩份都要。非居民公司的股份依第 233.3 條屬於指定境外財產;這類財產的總成本在年內任何時間超過 C$100,000 時,須在 T1135 表申報。CRA 確認,這項測試看的是成本,不是市價。境外關聯企業的股份不計入 T1135 表,改在 T1134 表申報。
| 您的持股 | 表格 |
|---|---|
| 您個人至少 1%,加上關聯人士合計至少 10% | T1134 表(境外關聯企業) |
| 低於關聯企業測試,且境外財產總成本超過 C$100,000 | T1135 |
| 兩者都低於 | 這些股份兩者都不用提交 |
單獨持有至少 10% 股份的共同創辦人,同時符合兩項關聯企業測試。即使創辦人股份只花了幾百元買入,若第 7 條福利提高了成本,仍可能計入 T1135 表。關聯企業測試、期限,以及休眠公司的寬免,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公司。
哪些記錄能證明股份發行時的價值?
請保存能確定所有權轉移日期,以及當日您所持類別股份價值的文件。福利是在取得時計量,所以舉證負擔落在當天的記錄上,而不是出售時的記錄。
- 已簽署的股份購買協議或限制性股票協議,連同其歸屬和回購條款
- 批准發行和價格的董事會同意書
- 付款證明及其日期
- 顯示股份何時登記在您名下的股東名冊或股票證書
- 任何託管協議和釋放通知
- 發行日前後任何普通股估值,以及最近一輪融資的條款
- 任何美國 83(b) 選擇及郵寄證明
- 每筆美元金額所用的匯率
例子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股價以美元計;加元金額按當日匯率換算。
在公司成立時按全額價值付款的創辦人
一位溫哥華的共同創辦人在德拉瓦州公司成立時,以 US$400 買入 400 萬股普通股,佔公司 40%,這是當時的全額價值。股份分 4 年歸屬。第 2 年結束了一輪每股 US$1 的種子輪。
- 第 1 年:所有權在發行時轉移;價值等於所付價格,所以沒有第 7 條福利。
- 第 2 至 4 年:股份歸屬;加拿大沒有按歸屬日課稅的規則,所以沒有收入。
- 出售:成本為 US$400,按付款日匯率換算成加元。
- 持股 40% 時,公司是創辦人的境外關聯企業,所以適用 T1134 表,而不是 T1135 表。
在種子輪之後加入的共同創辦人
一位多倫多的工程師在種子輪之後以共同創辦人身份加入,免費收到 500,000 股普通股,所有權在發行日轉移。當天普通股每股價值 US$0.50。
- 發行年度:約 US$250,000,換算成加元,屬於雇傭收入。
- 沒有一半扣除:沒有付款,所以協議訂立時價格低於價值。
- 日後出售的成本:同樣的加元福利,依第 53(1)(j) 段加入。
到歸屬時才交付的股份
創辦時簽訂的協議承諾免費給予 100,000 股普通股,要等到歸屬時才發給創辦人。股份在 A 輪之後歸屬並發行,當時普通股每股價值 US$3。
- 交付年度:US$300,000,換算成加元,屬於雇傭收入。
- 沒有一半扣除:沒有付款。如果創辦人簽約時同意按當時的全額價值支付股款,福利就是 US$300,000 減去該價格,且在符合其他條件時,可能適用一半扣除。
您的情況不同?
- 您還沒有提交、或漏提交美國 83(b) 選擇: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
- 您持有的是股票選擇權而不是股份,或公司向加拿大員工授予選擇權:請見加拿大員工的股票選擇權。
- 您從加拿大經營德拉瓦州公司,或需要 T1134 表的測試: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公司。
- 您還從公司領取薪金或股息:請見從美國公司支付自己報酬。
- 公司正在出售,或您正在出售股份:請見加拿大創辦人出售美國新創公司股份。
- 您想讓控股公司持有股份:請見透過加拿大控股公司持有新創公司股份。
- 您在股份仍在歸屬期間搬到美國:請見創辦人搬到美國。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在融資輪之後取得股份,或股份在歸屬時才交付:時間和價值的立場,兩國都需要專業判斷;請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聯邦證券期權扣除,佔股票期權利益的比例 《所得稅法》第 110(1)(d) 和 (d.1) 段:符合條件時可扣除利益的 1/2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10 條 核對日期 |
| 集團或公司收入超過此金額時,適用每年歸屬上限 第 110(0.1) 款所指特定人士:非 CCPC,且合併集團收入或自身總收入超過此金額 | C$5 億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10 條 核對日期 |
| 符合證券期權扣除條件的期權每年歸屬上限 同一年度首次可行使的期權所涉股份在授予時的公平市價;只適用於屬第 110(1.31) 款所指特定人士的雇主 | C$2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10 條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權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權比例達到這一水平,且同時符合關聯集團測試,該非居民公司即屬於境外關聯企業。股權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報 T1134 時,還包括透過非居民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 | 1%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與關聯人士合計持有的權益 您與每名關聯人的權益百分比合計必須至少達此比例 | 10%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7 條
- CRA:雇員證券(股票)期權
- CRA:IT-113R4 對雇員的福利:股票選擇權(已存檔)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11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條例》第 620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5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89 條(加拿大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5 條(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 條
- 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51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1 條(董事責任)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6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233.3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261 條
- CRA:T1135 表問答
- eCFR:26 CFR 1.83-1,因提供服務而轉讓的財產
- IRS:收入來源,個人勞務收入
- IRS:居住在境外的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
- IRS:外國稅收抵免
- 美國財政部:2007 年加拿大與美國議定書的技術說明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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