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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者去世时

先确认权限及股份价值。除非适用配偶递延转移,死者通常在最终 T1 申报死亡日收益。遗产对之后应税股息纳税;遗产亏损选择可能抵减收益。公司自行纳税并提交 T2。取得清税证明前分配,可能使遗嘱执行人承担个人责任。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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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去世时持有加拿大私人公司股份的加拿大居民
  • 死后管理这些股份及公司的遗嘱执行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编制完整最终 T1、遗产 T3 或清税证明申请
  • 详细的企业出售或公司解散税额计算
  • 省级公司继承程序或跨境遗产申报

所有者去世时,私人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所有者通常被视为在去世前即时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股份,即使没有买方付款。股份按遗嘱或遗产法传承;公司继续作为独立纳税人。遗产通常按相同公允市场价值取得股份(所得税法,第 70(5)条)。

视同出售可能在没有实际出售现金时产生税款。遗嘱执行人能否行使股份投票权、转让股份或安排新董事,取决于遗嘱、公司记录及公司注册所在地法律。联邦公司董事任期在去世时结束,股东选举董事,董事任命高管(CorporationsCanada)。省级公司有自身规则。

公允市场价值和调整后成本基础如何影响最终报税表?

死亡日股份价值是视同出售收入;减去死者的调整后成本基础(ACB),得出资本收益或亏损。遗嘱执行人在最终 T1 的 Schedule 3 申报股份处置,即使股份仍留在遗产中(CRA:去世时的资本收益)。

ACB 是所有者的税务成本,按有关以往交易调整。它不是股份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是之后赎回时使用的单独公司税务计量。保存死亡日估值和 ACB 工作底稿:遗产之后收益或亏损通常从最终报税表使用的价值开始(所得税法,第 70(5)条;CRA:遗产之后出售)。

公司持有死者所有者的人寿保险时,估值股份前获取保单记录。就死亡时视同处置而言,法律将保单价值视为死亡前即时的现金退保价值,而非简单采用之后的身故赔偿(所得税法,第 70(5.3)条)。

保险赔款可能增加公司资本股息账户。公司通过 Form T2054 选择,在股息应付日或支付日较早者前提交。有效选择可能允许向加拿大居民遗产支付资本股息而不产生股息收入,但付款可能减少之后股份亏损;参阅控股及投资公司(所得税法,第 83(2)条;CRA:T2054)。

若死亡发生于 10 月 31 日或以前,最终 T1 及税款通常在死亡次年 4 月 30 日到期;更晚死亡则为死亡后六个月。自雇可能延长申报而非付款期限(CRA:期限)。合资格小企业公司股份可由遗嘱执行人在最终 T1 上通过 Form T657 申请终身资本收益扣除(CRA:死亡时收益;T657)。针对视同出售税款,遗嘱执行人可在税款到期日前提交 Form T2075,选择最多十次年度分期缴款,须提供获接受担保并支付利息(所得税法,第 159(5)条;T2075)。完整申报及清税步骤参阅去世时的税务,股份资格参阅出售企业。

股份可以转给健在配偶或配偶信托,而不立即产生收益吗?

可以。死者及配偶或同居伴侣在死亡前即时均为加拿大居民时,转给该配偶的合资格转移,通常采用死者税务成本而非公允市场价值。合资格配偶信托有单独加拿大居民测试。死亡收益只是递延,并非消除(所得税法,第 70(6)条;CRA:配偶转移)。

财产通常须在死亡后 36 个月内成为配偶或信托不可撤销的权益。如无法实现,法律代表可在期间结束前向 CRA 申请延期。配偶信托须满足其他条件,包括配偶生前收到全部信托收入,且其生前无人可取得信托收入或资本。法律代表可在最终报税表就特定财产选择改用公允市场价值。假定适用递延转移前,核查遗嘱及居民身份(CRA:配偶及配偶信托条件)。

为什么遗产提款时,同一公司价值可能再次纳税?

最终 T1 可能对所有者股份增值征税;这不会将公司留存价值变成遗产的免税现金。公司赎回遗产股份时,超过这些股份实缴资本的付款,通常是遗产的视同股息(所得税法,第 84(3)条)。清盘分配也可能是视同股息(第 84(2)条)。

实缴资本可能远低于遗产的新 ACB。视同股息不计入用于计算赎回股份收益或亏损的出售收入,因此遗产有股息收入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资本亏损(所得税法,第 54 条)。亏损并非自动全额可用:可能适用股份亏损缩减规则,尤其是已支付资本股息,或某些股息分配给其他受益人时(所得税法,第 112(3.2)条)。

股份出售或遗产亏损选择如何减轻双重征税?

遗产将股份出售给独立买方时,如果售价接近遗产死亡日 ACB,可能几乎没有额外资本收益。公司赎回则可能产生股息收入及股份亏损;遗产符合资格时,第 164(6)款允许遗嘱执行人将合资格净资本亏损转入死者最终 T1(所得税法,第 70(5)及 164(6)条)。

路径需核查的主要税务结果
保留股份遗产尚未出售;之后股息或出售仍须作税务处理。
向独立买方出售股份将售价与遗产死亡日 ACB 比较;出售条款及之后分配很重要。
由公司赎回股份计算视同股息、剩余股份出售收入、遗产亏损及任何股份亏损限制。
公司清盘分配资产前测试视同股息及公司税;参阅关闭公司。

第 164(6)款选择适用于分级税率遗产(GRE)在允许的遗产税务年度内处置资本财产产生的净资本亏损。遗产须符合资格并在 T3 指定自身为 GRE;不能仅因持有股份就取得该身份。GRE 身份最多持续死亡后 36 个月。选择的亏损不再属于遗产,而成为死者最终报税表的亏损。其效益取决于最终报税表的收益、扣除及其他收入,以及遗产股息税(CRA:GRE 条件;CRA:选择说明)。

第 164(6)款亏损选择的期限是什么?

2024 年 8 月 11 日后死亡的情况,遗产可就前三个税务年度任一年度产生的合资格亏损作出选择;较早死亡的情况,CRA 表示窗口仅为首个遗产税务年度。特定亏损年度的选择与该年度 T3 申报截止日期相关,而非简单按死亡周年计算(CRA:选择窗口;所得税法,第 164(6)条)。

步骤时间或申报
实现合资格遗产亏损在允许的 GRE 税务年度内。
提交该年度 T3通常在遗产税务年末后 90 天内。在 T3 的 Schedule 1 申报处置,并在其第 20 行申报选择的亏损(CRA:T3 的 Schedule 1)。
作出选择并更正最终 T1法律代表在遗产亏损年度 T3 截止日期前,发送选择信、资本亏损明细附表及签署的最终 T1 的 Form T1-ADJ(CRA:T3 信托指南;Form T1-ADJ)。

第 164(6)款将遗产亏损年度申报截止日期,规定为选择及最终 T1 更正的共同期限。CRA 的 T3 指南则描述 T1 和 T3 两者较晚规则。除非该个案已解决此冲突,否则采用遗产 T3 截止日期(所得税法,第 164(6)(c)及(e)条;CRA:T3 信托指南)。

谁控制及签署公司继续提交的 T2?

公司的获授权高管签署 T2;遗嘱执行人不会仅因担任执行人就成为该高管。联邦注册公司由股东选举董事,董事任命高管。如果死者是唯一董事或高管,应依据遗嘱及适用公司法,确定谁可以行使股份投票权,再在签署前记录替代任命(CorporationsCanada;CRA:T2 认证)。

公司仍须为每个税务年度提交 T2,包括未活动年度,通常在自身年末后六个月内提交。遗产 T3 和死者最终 T1 是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报税表。T2 流程参阅提交公司报税表(CRA:T2 申报义务;CRA:T2 期限)。

魁北克居民的遗产清算人还须提交死者 TP-1,并在需要时提交遗产 TP-646。TP-1 通常在死亡次年 4 月 30 日到期,十一月或十二月死亡则为死亡后六个月;TP-646 在遗产年末后 90 天内到期(RevenuQuébec:期限)。在魁北克设有机构的公司还须提交 CO-17(RevenuQuébec)。

死亡时股份转入遗产,本身不会触发短 T2 年度。之后向无关联买方出售并转移控制权时,公司税务年度可能在出售前即时结束,须另为短年度提交 T2(CRA:T2 指南,第 063 及 065 行)。

赎回向加拿大居民遗产支付应税视同股息时,公司通常还须编制 T5 税单,并在付款年度之后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 T5 信息申报表。资本股息不在 T5 申报(CRA:T5 指南;T5 期限)。

公司应继续、出售还是清盘?

先比较谁能运营公司、是否有人购买股份、公司欠什么,以及分配如何纳税,再作选择。快速付款可能将遗产股份价值转成应税股息;等待则可能错过 GRE 亏损窗口(所得税法,第 84 及 164 条)。

仅持有股份不会使人承担公司税。但低于公允价值取得公司财产的非独立交易接收人,可能在价值差额及公司涵盖的所得税或 GST/HST 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CRA 可随时评税(所得税法,第 160 条;消费税法,第 325 条)。董事可能须承担未缴工资预扣款或 GST/HST,受法定条件及尽职勤勉抗辩约束。追收行动或评税通常须在离任董事后两年内开始(所得税法,第 227.1 条;消费税法,第 323 条)。

遗产拟出售企业时,股份与资产出售税务问题参阅出售企业。拟解散公司时,按关闭公司完成最终公司申报及税务账户处理。继续经营仍需要获授权管理人员及持续 T2 申报。

出售或赎回前,遗嘱执行人应收集什么记录?

同意股份出售或公司付款前,收集能确定所有权、权限、价值、成本及可用时间的记录。最有用的资料包括:

  • 死亡证明、遗嘱、遗嘱认证或任命文件及死亡日期。
  • 章程、细则、股东协议、会议记录册、股份登记册及董事和高管记录。
  • 死者股份 ACB 及各类别实缴资本的证据。
  • 死亡日估值凭据、近期财务报表、公司报税表、资产及负债详情、任何股东贷款余额、保险记录,以及资本股息账户余额和选择历史。
  • 拟定出售或赎回条款、以前股息、遗产税务年末及遗产 T3 记录。

遗产代表应通知 CRA,并提供权限证明以获取死者税务记录(CRA:代表已去世的人)。公司为公司决策及申报,需要自己的获授权人员和记录(CorporationsCanada;CRA:T2 认证)。

分配遗产财产前,遗嘱执行人应通过 Form TX19 申请 CRA 清税证明。没有证明,执行人可能在已分配价值限额内承担未缴税,且 CRA 可随时评税(所得税法,第 159(2)–(3)条;CRA:清税证明)。魁北克清算人还须在分配财产或遗产收入前,通过 Form MR-14.A-V 申请分配证明。没有证明,清算人可能在已分配价值限额内承担责任;RevenuQuébec 通常在分配日起四年内评税(RevenuQuébec:证明;信托指南)。

示例

示例以加元计,未应用税率。所有者以 C$100,000 购买私人公司股份。死亡前即时公允市场价值为 C$1,000,000,实缴资本为 C$100,000。无配偶递延转移时,最终 T1 从 C$900,000 资本收益开始;遗产以 C$1,000,000 成本取得股份。

公司以 C$1,000,000 赎回股份时,超过实缴资本的金额为 C$900,000 视同股息。由于股息不计入股份出售收入,遗产也可能有 C$900,000 资本亏损。遗产为 GRE 且亏损不受适用限制排除时,及时作出第 164(6)款选择,可能将亏损转至最终 T1。此示例假设未作资本股息选择;该选择可能改变股息税并减少股份亏损。买方以 C$1,000,000 购买遗产股份,则几乎不产生额外股份收益,但买方和出售条款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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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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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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