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美国 · 个人

处理持有美国资产的加拿大遗产

首先收集授权文件及全球资产价值。如须提交 706-NA 表,应在九个月内申报,即使协定减免使税款归零;遗产承担美国遗产税。按需申请 IRS 转移证明,提交加拿大和美国所得税表,并在分配前取得 CRA 清税证明,适用时还须取得魁北克证明。美国继承人另行检查自己的申报要求。

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加拿大居民遗产的执行人:死者非美国公民、无美国永久住所,但持有美国资产
  • 居住在美国、管理加拿大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死者为美国公民或在美国有永久住所时的美国遗产规则
  • 详细的加拿大最终 T1 及遗产 T3 计算
  • 州级及省级遗嘱认证程序
  • 受益人继承财产的税务处理

哪些美国资产可能触发遗产税申报?

对于既非美国公民、也无美国永久住所的加拿大死者,美国房产及按美国法律成立公司的股份,通常属于美国境内资产。股票证书或券商账户的位置,不改变股份的所在地。美国银行存款如果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无关,通常不计入美国遗产税税基。债权、基金、保险、共同持有财产及通过实体持有的财产,需要分别分类(IRS:706-NA 表说明)。

死亡时的资产一般美国遗产税处理
直接持有的美国住宅或公寓美国境内不动产;计入死者的应税权益
美国公司股份即使在加拿大账户中,也属于美国境内资产
加拿大公司股份通常不计入美国遗产,即使公司持有美国资产;持有结构需要核查
普通美国银行存款如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无关,通常不计入美国遗产

对于共同持有的美国财产,不要假定产权比例就是遗产税价值。带生存者权利的联权共有,可能将全部价值计入遗产总额,除非适用出资或其他例外;应检查所有权和资金记录(IRS:706-NA 表说明)。若遗产持有加拿大私人公司股份,其加拿大税务参见公司所有人去世时。

美国遗产税的永久住所条件不同于所得税居民身份:关键是居住在某地、且目前没有明确离开的意图。加拿大邮寄地址或短期美国停留,都不能单独决定永久住所(IRS:706-NA 表说明)。

协定免除税款时,执行人仍须提交 706-NA 表吗?

如果死亡日美国境内资产价值,加调整后应税赠与及赠与税特定免税额,超过 US$60,000,就须提交。这是申报条件,不是税单。协定抵免在税表中计算,不能代替申报条件(IRS:706-NA 表说明)。

对于非美国公民的加拿大居民,当全球遗产总额不超过 $1,200,000 时,协定小额遗产规则可能使部分美国证券免于遗产税。美国房产在该规则下仍可能应税。提交 706-NA 表时,应将免税资产及价值列在所附协定说明中,而非第五部分;并计入第四部分的全球遗产总额(IRS:706-NA 表说明)。不要假定免税就可免交本来需要的税表。

如何使美国股票或房产获准转移?

IRS 转移证明向美国资产保管人说明,IRS 确认遗产税已经缴纳或安排妥当。询问托管人或产权持有人所需的解冻转移文件。IRS 表示,对于由在美国获任命、具资格并实际履职的执行人管理的财产,无需该证明;仅有美国地址不能证明此身份(IRS:转移证明要求)。

706-NA 表申报条件申请转移证明时向 IRS 提交什么
需要提交税表先提交 706-NA 表,再按 IRS A 部分程序传真已提交的完整税表,以及申报美国财产的所有附页。现行表格的第三页用于美国财产
无需提交税表采用 IRS B 部分程序:提交遗嘱、死亡证明、任何非美国死亡相关税表,以及在公证人或同类官员面前宣誓的书面陈述。内容包括死者出生日期和国家、美国入籍状况、国籍和居住地、所有美国资产及其死亡日价值、美国账户号码,以及美国银行账户是否用于美国业务

IRS 明确要求,不要在 B 部分程序下提交不必要的 706-NA 表,否则会拖延证明。IRS 也可能改为出具无需证明的信函。IRS 表示,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B 部分处理需 12 至 18 个月。将 IRS 证明或信函交给资产持有人,再完成其转移或产权手续;采用无需证明的路径前,先确认持有人接受什么(IRS:转移证明要求)。

对于由在美国获任命、具资格并履职的执行人管理的美国房产出售,无需转移证明;但需要提交 706-NA 表时,可能形成遗产税留置权,必须为买家解除。应在交割前用 4422 表申请(IRS:出售遗产房产)。

加美协定抵免如何使用整个遗产的价值?

协定通常给予加拿大居民遗产以下两者中较高者:普通非居民遗产抵免,或美国公民抵免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美国境内遗产总额除以全球遗产总额。即使美国遗产税表只对美国财产征税,也需要全球价值;IRS 需要充分资料核实计算(协定,第二十九 B 条第 (2) 款)。

本页税年死亡时,美国公民基本免税额为 US$15,000,000(IRS:通胀调整)。加拿大遗产并非直接获得全额免税额:协定按比例分配*抵免*,并考虑部分以往赠与。如果合资格财产传给在世配偶,执行人可以在 706-NA 表第二部分第 10 行选择加拿大婚姻抵免,附上计算,并在 QDOT 选择截止日前不可撤销地放弃美国婚姻扣除。该选择通常须在税表到期日(包括批准的延期)后一年内提交的税表上作出(协定,第二十九 B 条第 (3) 款;IRS:706-NA 表说明;IRS:706 表说明)。计算需要实际资产价值、赠与、扣除及协定立场。

如果死亡后资产价值下跌,且仍有美国遗产税应缴,执行人可以在提交税表时,在 706-NA 表第五部分第 1 行选择替代估值。该选择适用于所有财产,并要求遗产总额及净遗产税均降低。六个月内出售或分配的财产使用处置日价值;其他财产使用六个月时的价值(IRS:706-NA 表说明)。

美国遗产税能减少加拿大最终税表的税款吗?

有时可以。第二十九 B 条第 (6) 款允许就美国境内财产应缴的美国联邦或州遗产税、继承税,有限度地减除加拿大税。对于死亡时征收的税,它抵减死亡年度美国来源收入、利润或收益对应的加拿大税。如果全球遗产总额超过 $1,200,000,还可以涵盖该年度从死亡时位于美国的财产产生的收入、利润或收益。协定会协调此项与美国所得税抵免(协定,第二十九 B 条第 (6) 款)。

该限制与特定收入和财产相关,不能普遍抵消加拿大最终 T1 的所有税。最终 T1 或遗产 T3 应申报的内容,参见加拿大居民去世时的税务。

死亡收益的加拿大税也可能独立改变:如果合资格财产传给加拿大居民配偶或配偶信托,并在 36 个月内归属,可按《所得税法》第 70(6) 款递延转移;执行人可在最终 T1 上选择不适用。如果累进税率遗产在首三个税年内产生合资格资本亏损或终结亏损,法定代表可依据第 164(6) 款选择将亏损结转至最终 T1。在最终 T1 期限及亏损年度 T3 期限两者中较晚者之前,提交选择信和 T1-ADJ 表(CRA:死亡资本收益;《所得税法》第 164 条;CRA:T3 信托指引)。

例如,如果死亡使直接持有的美国公寓产生加拿大应税收益,该财产应缴的美国遗产税可能在协定限额内减少该收益的加拿大税(协定,第二十九 B 条第 (6) 款)。

死者或遗产需要美国所得税表吗?

死者和遗产是独立的美国所得税申报者。如果死者生前的美国收入本需提交 1040-NR 表,执行人须提交其最终税表。外国遗产若须申报死亡后收入,通常使用 1040-NR 表;检查收入类型和预扣情况,因为已全额预扣的被动收入可能无需税表。706-NA 表不申报任一期间的收入(IRS:第 559 号刊物;IRS:1040-NR 表说明)。

期间或税种需检查的税表常见触发因素
死亡之前死者最终 1040-NR 表美国租金或其他需提交税表的收入
死亡之后需要申报时,外国遗产使用 1040-NR 表;美国境内遗产使用 1041 表美国租金或美国房产出售的应税收益;检查股息是否需要税表
死亡之时706-NA 税表美国境内遗产资产超过申报条件

遗产的美国分类必须单独核查。IRS 1041 表说明要求外国遗产的受托管理人使用 1040-NR 表,而非 1041 表。持续租金的年度申报参见加拿大人持有美国出租房。

遗产出售美国公寓时,适用什么预扣税?

外国遗产出售美国房产时,买家通常须按 FIRPTA 预扣交易实现总额的 15%。现金销售时,通常以含买家承担债务的总售价为准,而非遗产收益或偿还房贷后的现金。预扣款并非收益的最终税。如果买家符合住宅用途要求,且实现总额不超过 US$300,000,可以免除预扣;超过该金额但不超过 US$1,000,000 时,税率可降至 10%(IRS:FIRPTA 预扣;IRS:税率规则;IRS:例外)。

住宅免预扣例外要求买家为个人,且买家或家人计划在交割后首两个 12 个月期间的每个期间内,至少在有人使用房产天数的 50% 内居住;空置天数不计入(IRS:8288 表说明)。

交割前,需要确认买家计划用途、完整实现总额、卖家美国税务身份,以及 IRS 预扣证明。出售税表和追回多扣款参见加拿大人出售美国房产。

美国居民执行人会使加拿大遗产成为美国居民吗?

执行人的美国地址本身不能决定加拿大遗产的税务居民身份。CRA 检查遗产实际决策及中央管理和控制发生在哪里。执行人通常行使控制,但事实上受益人或其他决策人也可能行使(CRA:信托或遗产居民身份)。

保留记录,说明谁指示投资、批准分配、任命顾问和作出决策,以及决策地点。在美国作主要决定的执行人,可能改变加拿大居民分析。选择 1040-NR 或 1041 表前,单独检查遗产的美国所得税分类;美国地址本身无法决定(CRA:信托或遗产居民身份;IRS:1041 表说明)。

如果遗产按两国国内规则均为居民,协定第四条第 (4) 款要求由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确定协定居民身份和待遇;执行人地址不能作为协定冲突解决依据(加美税收协定,第四条)。

执行人须跟踪哪些美国及加拿大期限?

706-NA 表须在死亡后九个月内提交。在原到期日前提交 4768 表,可自动延长六个月的申报时间;延长报税时间本身不会延长缴税时间。加拿大最终 T1 和遗产 T3 有各自的期限(IRS:706-NA 表说明;IRS:4768 表说明;CRA:死亡后期限)。

已获该延期的美国境外执行人,可以提交第二份 4768 表并说明原因,申请更多申报时间(IRS:706-NA 表说明)。

申报通常需要跟踪的期限
美国 706-NA 税表死亡后九个月;在原到期日前申请自动六个月申报延期
加拿大最终 T1,一月至十月死亡死亡年度后的 4月30日
加拿大最终 T1,十一月或十二月死亡死亡日期后六个月
需要提交的加拿大遗产 T3遗产税年结束后九十天;信托终止时为最终分配后九十天

如果死者或同住配偶在死亡时经营业务,对于截至 12月15日死亡者,最终 T1 申报期限为死亡年度后的 6月15日;之后死亡者为死亡后六个月。缴税期限不会随此申报延期改变。还须核查遗产首个税年结束日,以及是否需要 T3(CRA:死亡后期限)。

需要提交的最终 1040-NR 表,在税年结束后第六个月第 15 日到期;若死者收到须预扣美国税的工资,则为第四个月。外国遗产的 1040-NR 表在税年结束后第六个月第 15 日到期;如果有美国办公室,则为第四个月。美国境内遗产的 1041 表在第四个月第 15 日到期(IRS:1040-NR 表说明;IRS:1041 表说明)。还应检查美国房产所在州的独立遗产税申报和留置权解除;联邦申报不能解决州级要求(纽约州:遗产税)。

需要提交 706-NA 表,不一定也需要 8971 表。先检查例外,尤其是遗产总额加调整后应税赠与及特定免税额,是否低于死亡年度基本免税额。如须提交,应在提交 706-NA 表后 30 天,或其到期日(包括延期)后 30 天两者中较早者之前,提交 8971 表并向受益人提供附表 A(IRS:8971 表说明)。

分配前,法定代表应在所需税表完成核定、税款已缴或已担保后,用 TX19 表取得 CRA 清税证明;死者有 GST/HST 账户时,还须使用 GST352 表。没有证明时,《所得税法》第 159(3) 款使代表在已分配价值限额内对未缴税款承担个人责任,且 CRA 可随时核定该责任(《所得税法》第 159 条;CRA:清税证明)。魁北克遗产还须提交自己的最终 TP-1 及按需提交 TP-646;遗产清算人须在偿还死者债务、分配财产或死亡后收入之前,用 MR-14.A 表申请独立的魁北克税务局分配证明。魁北克允许在取得证明前支付不超过 C$12,000 的紧急费用。根据魁北克《税务管理法》,未经授权的分配者须在已分配价值限额内承担个人责任;魁北克税务局通常可在分配后四年内核定(魁北克税务局:税表及期限;魁北克税务局:分配证明;魁北克税务局:信托税表指引)。

美国税也可随资产追缴。联邦遗产税留置权通常自死亡起持续十年,《国内税收法》第 6324(a)(2) 条使指定遗产总额财产的接收人,在该财产死亡日价值限额内,对未缴遗产税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无力偿债的遗产,在明知或合理应知联邦税款债权的情况下仍向他人付款,其代表可按 31 USC 3713(b) 在付款限额内承担个人责任。第 6901 条通常允许在遗产核定期限结束后一年内,对首位受让人核定;受托管理人的期限为责任产生后一年,或收税期限结束,两者中较晚者(美国法典:遗产税留置权及接收人责任;美国法典:联邦债权;美国法典:核定期限;IRS:第 559 号刊物)。

执行人应先收集什么?

先收集权限证明,以及美国财产和整个遗产的价值。IRS 要求死亡证明、遗嘱或其他任命证明、估值,以及协定主张的依据;如果无需 706-NA 表,转移证明路径还要求宣誓陈述(IRS:706-NA 表说明;IRS:转移证明要求)。

  • 死亡证明、遗嘱、遗嘱附录、遗嘱认证或任命文件,以及必要的英文翻译。
  • 美国股票、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的死亡日对账单;美国房产的契据、产权、房贷记录和估值。
  • 全球死亡日资产和债务价值、共同持有文件,以及以往美国应税赠与记录。706-NA 表第四部分第 2 行需要认证的外国死亡相关税表;如果没有申报,则取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记录中经认证的遗产清单和债务明细(IRS:706-NA 表说明)。
  • 死者的美国及加拿大税表、美国租金和预扣记录,以及拟议出售文件。
  • 托管人或产权持有人关于解冻转移要求的书面说明,以及谁从哪里管理遗产的记录。

如果遗产须美国报税或有美国付款方,申请遗产 EIN,并提供给申报死亡后收入的付款方。当所需资料备齐时,用 56 表通知 IRS 您的受托角色;遗产税表使用遗产 EIN(IRS:第 559 号刊物)。

举例说明

示例价值为美元。一名加拿大居民去世,持有 $200,000 美国公司股票及 $500,000 美国公寓。包括这些资产在内,全球遗产总额为 $700万,假设没有以往应税赠与。美国资产合计 $700,000,因此满足 706-NA 表申报条件,即使协定抵免最终消除税款。按比例抵免的协定比例为 $700,000 ÷ $700万,即 10%。执行人需要全球估值支持该比例,再询问持有人是否需要 IRS 转移证明。死亡前后的美国租金分别在独立所得税表中核查。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提交美国遗产税申报表的门槛
去世时的美国境内资产加上调整后应税赠与;超过此金额须提交 706-NA 表格
US$60,000IRS: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遗产税常见问题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小额遗产规则的全球遗产总值上限
美元或等值加元;也是第 XXIX B(6)(a)(ii) 条的全球遗产条件
$1,200,000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XIX B 条
核对日期
2026 年去世的美国公民的遗产税基本免税额
加美税收协定以此免税额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抵免,并不向加拿大遗产提供全额免税额
US$15,000,000
纳税年度 2026
IRS:2026 年遗产税通胀调整
核对日期
FIRPTA 的一般预扣税率
通常按境外卖方出售美国不动产所获总对价计算
15%IRS:828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买方自住可免预扣税的购价上限
个人买家购入房产用作住所时,按整项房产的出售对价总额计算
US$300,000IRS:828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买方自住适用较低预扣税率的购价上限
按整项房产的出售对价总额计算;超过这一限额,适用一般税率
US$1,000,000IRS:828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买方将房产用作住所时的 FIRPTA 预扣税率
整项房产的出售对价总额超过免预扣门槛、但不超过减低税率上限时适用
10%IRS:828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买方计划将房产用作住所的时间比例
转让后首两个 12 个月期间内,各期间中任何人使用该物业的天数占比;不计空置天数
50%IRS:8288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魁北克遗产取得清税证明前可支付的紧急费用上限
遗产清算人在收到分配证明前,可支付与死亡或遗产有关的紧急费用
C$12,000魁北克税务局:申请授权分配遗产的证明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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