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去世时拥有住房或出租物业的加拿大居民的遗嘱执行人
- 继承加拿大房地产的受益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主要居所豁免的详细计算
- 一般租金收入扣除及继承出租物业后的出售
- 私人公司股份、外国财产及跨境遗产申报
继承父母财产时,加拿大征收遗产税吗?
加拿大通常不会仅因受益人收到遗产而征税。但去世者最终报税表仍可能须计入财产在去世前一刻视同出售所产生的收益,即使家人继续持有财产(CRA:不作为收入申报的金额;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
仅仅收到住房或出租物业,不会使其价值成为你 T1 上的收入。你取得所有权后财产赚取的收入,或以后出售时的收益,属于另外的税务事项。分配财产前,执行人必须查明并支付去世者及遗产的税款,或提供担保(CRA:清税证明)。
去世时的视同出售是什么?最终 T1 要申报什么?
去世者通常被视为在去世前一刻按公平市价出售资本财产。即使财产仍留在家中,执行人也须在最终 T1 的附表 3 中申报由此产生的资本收益或允许的资本亏损(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
收益通常等于去世日价值减去财产的调整后成本基础,其中包括购买成本及资本性改良。出租物业须分别估值土地和建筑物。出租建筑物不能产生资本亏损。视同出售可能把以前扣除的折旧加回收入,即折旧追回;也可能允许扣除尚未折旧的成本,即终结亏损,这些须在 T776 表上单独计算。如果建筑物贬值而土地升值,某项规则可能把部分土地处置收入转归建筑物,同时减少土地收益和终结亏损(《所得税法》第 13 条)。保留购买文件、改良记录、以往租赁附表及去世日估值依据(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CRA:出售出租物业)。
最终 T1 还包括去世前赚取的租金、养老金和利息等收入,即使部分款项之后才收到。某些收入可改为通过可选择提交的 T1 申报;选择前须检查收入类型及日期(CRA:应提交哪些税表;CRA:申报收入)。
父母住房在去世时免税吗?还需要申报吗?
如果住房符合去世者主要居所条件,部分或全部收益可能免税。除非住房通过合资格配偶或同居伴侣递延转让,否则执行人须在附表 3 中申报视同处置,并填写 T1255 表,即使豁免抵消了全部收益(CRA:指定主要居所)。
去世者的指定仅涵盖去世前期间。度假屋、出租期间,或部分用于赚取收入的住房,都可能改变豁免金额。计算及申报规则见主要居所豁免。
继承出租物业的税由谁缴:父母、遗产,还是我?
执行人通常从遗产资产中支付父母最终 T1 的税款。遗产为去世后留在遗产内的收入纳税;受益人申报适当分配给自己的收入,以及收到出租物业后产生的租金或收益。单纯继承财产,不会把父母的收益计入受益人的 T1(CRA:代表去世的人;CRA:申报收入)。
| 事项 | 申报位置 |
|---|---|
| 去世前赚取的租金 | 去世者最终 T1,通常使用 T776 表 |
| 去世时出租土地及建筑物的视同收益 | 去世者最终 T1;建筑物折旧还可能产生追回或终结亏损 |
| 遗产持有出租物业期间赚取的租金 | 如需要,填入遗产 T3;适当支付或应付给受益人的收入可在其 T1 上纳税 |
| 遗产在分配前出售产生的收益或亏损 | 遗产 T3,以去世日成本为起点计算;合资格遗产亏损可选择追溯至最终 T1 |
| 受益人取得出租物业后赚取租金或出售 | 受益人的 T1 |
如果适用累进税率的遗产在前三个纳税年度产生净资本亏损或出租物业终结亏损,执行人可选择将该亏损转至父母的最终 T1。遗产售价低于去世日价值时,这可能很重要。随亏损年度的 T3 提交选择,并在该 T3 申报截止日前通过 T1-ADJ 表修改最终 T1;个人使用住房的亏损可能不允许扣除(CRA:净资本亏损;《所得税法》第 164 条)。如果加拿大住房或出租物业在遗产取得后 365 天内出售,将收益或亏损作为资本处理之前,须检查短期转售物业规则(CRA:T3 信托指南)。
即使将出租物业交给继承人而非出售,遗产仍须为最终 T1 税款作安排。执行人可通过 T2075 表选择,将去世时视同出售或权利及财物产生的额外税款,最多分 10 年等额支付。CRA 须接受担保;利息继续累积,签署的表格及首期款须在最终 T1 付款截止日前提交和支付(《所得税法》第 159 条;《所得税条例》第 1001 条;CRA:T2075 表)。一般租赁费用申报见租金收入。继承人以后出售的情况见出售出租物业。
财产可以转给在世配偶而不立即产生收益吗?
资本财产通常可按去世者的税务成本,转给加拿大居民的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合资格配偶信托,而非按去世日价值转让。财产须在去世后 36 个月内不可撤销地归配偶或信托所有。收益便递延至以后处置时确认(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
通过该递延方式转让的非住房财产,仍须填入附表 3。土地处置收入等于调整后成本基础。出租建筑物采用原始成本与未折旧成本中较低者,因此最终 T1 不加回以往折旧。配偶接续原始成本及以往折旧记录(《所得税法》第 70 条)。
执行人可在最终报税表上选择对某项财产不适用递延,从而按去世日价值确认处置。这会同时改变当前税款和收款人的成本。如果转让不合资格,或未获延期而错过规定时间,最终报税表须申报收益。通过合资格递延转让的住房,无须在最终报税表上指定主要居所或填列视同处置;应保留居所历史,供配偶以后出售时使用(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
最终 T1 和以往未提交的税表何时到期?
去世日期决定最终 T1 的申报及付款截止日。以往已经逾期的税表仍沿用原截止日;去世时尚未到期、但未提交的上一年度报税表,通常在去世后六个月到期(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 税表或情况 | 申报截止日 | 付款截止日 |
|---|---|---|
| 最终 T1;在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去世 | 次年 4 月 30 日 | 同日 |
| 最终 T1;在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去世 | 去世后六个月 | 同日 |
| 最终 T1;去世者或与其同住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在去世年度经营企业,且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去世 | 次年 6 月 15 日 | 上述通常的最终 T1 付款截止日 |
| 同样的经营情况;在 12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去世 | 去世后六个月 | 上述通常的最终 T1 付款截止日 |
| 去世时尚未到期的上一年度 T1 | 去世后六个月 | 若在五月前去世,为去世后六个月;否则为已经过去的 4 月 30 日 |
| 更早年度已逾期的 T1 | 仍适用原截止日 | 仍适用原截止日 |
企业申报延期不适用于开支主要为避税投资的企业。法律规定,该年度内经营企业即可符合条件;CRA 摘要则说须在去世日经营。如果企业在去世前已结束,应确认申报日期(《所得税法》第 150 条;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对于在五月至六月期间、企业申报截止日前去世者的上一年度税表,法律中的 4 月 30 日付款日期,与 CRA 网页六个月的概述不同(《所得税法》第 248 条;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较晚的申报日期不会延长付款期限。通常的逾期申报罚款为未缴税款的 5%,加上每个完整逾期月的 1%,最多计 12 个月;还会产生利息(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遗产何时需要 T3?去世后的租金由谁申报?
遗产保留出租物业并在去世后赚取租金,通常须在 T3 中处理该收入。是否需要 T3 取决于条件:迅速分配且没有去世后收入的遗产,可能无须提交。父母最终 T1 从不包括遗产在去世后赚取的租金(CRA:应提交哪些税表;CRA:申报收入)。
如果遗产保留出租物业,应以去世日为界分开收入及费用。T3 通过 T776 表申报遗产租金收入;获分配净租金的居民受益人通常收到在第 26 栏显示金额的 T3 税单,如果无须出具税单,则收到收入通知(CRA:T3 信托指南;CRA:T3 税单)。出租物业分配后,受益人直接赚取的租金须在自己的 T1 上申报。应提交的 T3 及税款通常在遗产年末后 90 天内到期。适用累进税率的遗产可将首个年末定在去世后一年以内,并在分配时结束最终纳税年度;其他遗产采用 12 月 31 日(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以后出售继承财产,应使用什么成本?
不通过配偶递延方式继承的财产,受益人的初始税务成本通常等于去世者最终 T1 使用的视同处置收入,一般是去世日公平市价。折旧方面,继承出租建筑物的价值若低于原始成本,可保留父母原始资本成本,并将差额视为已申领折旧。以后出售便可能产生折旧追回(《所得税法》第 70 条)。受益人须在自己的 T1 上申报以后出售,并计入之后的资本成本及出售费用(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
将最终 T1 的财产附表及估值,与购买及改良记录一并保留。通过递延转让收到财产的配偶,通常接续去世者税务成本;其以后的收益可能包括去世前的升值(CRA:去世后的资本收益)。
执行人何时应申请 CRA 清税证明?
提交所有必需税表、收到评税通知并付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在分配遗产剩余资产之前申请 CRA 清税证明。不要随报税表一起提交申请。法律要求分配前取得证明;执行人未取得证明便分配,会对未付税款承担个人责任,最高为已分配价值(《所得税法》第 159 条;CRA:申请清税证明)。
先向 CRA 告知法定代表人身份,再使用 TX19 表。如果去世者或遗产有 GST/HST 账户,CRA 还要求 GST352 表。申请需附遗嘱或任命文件、资产清单、估值,以及过去和拟进行的分配详情。证明确认其覆盖金额截至签发日已付清或提供担保;它为执行人提供保障,但不能代替 T1 或 T3 申报(CRA:申请清税证明)。
去世者或遗产位于魁北克时,有什么不同?
魁北克居民的遗产清算人在去世者拥有住房或出租物业时,还须提交魁北克去世年度报税表 TP-1-V,因为资本财产视同处置属于申报条件。以前漏报的必需税表也须提交(魁北克税务局:申报义务)。
如果魁北克遗产在去世后赚取租金,清算人还可能须另行提交魁北克信托所得税表 TP-646-V。提交必需税表前,先取得信托识别号码。通常在遗产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到期(魁北克税务局:税表类型;魁北克税务局:申报截止日期)。
魁北克税务局要求,在支付去世者债务或分配财产及去世后收入之前,另行取得证明。通过 MR-14.A-V 表申请;如果你是唯一清算人,也可在线申请。紧急死亡或财产费用可先支付,上限为 $12,000。应说明拟进行的分配:证明可能只授权其中一部分。与 CRA 清税程序协调处理(魁北克税务局:分配证明)。
示例
以下为加元示例。父母以 $300,000 买入出租物业,其中土地 $100,000,建筑物 $200,000。去世时,土地价值 $150,000,建筑物 $350,000。假设没有出售费用、资本改良、折旧扣除或配偶递延转让。即使子女继承物业,执行人仍须在父母最终 T1 上申报土地收益 $50,000、建筑物收益 $150,000,共 $200,000。如果遗产在转交前赚取 $12,000 净租金,该收入属于遗产期间,无论留在遗产还是分配给子女,都须提交 T3。子女的初始成本通常为 $500,000。以后以 $550,000 出售,其中土地 $165,000、建筑物 $385,000,在扣除出售费用及其后成本调整之前,可能产生另外 $50,000 收益。这些收益分别处理;此处未计算税额。
你的情况不同?
- 有两套住房、度假屋,或曾多年出租:住房收益的豁免部分须作主要居所复核。
- 有多处出租物业、去世日估值有争议、需要配偶递延选择,或遗产持续赚取收入:整理遗嘱、死亡证明、以往报税表、购买及改良记录、估值、租赁记录及分配计划,进行个人税务复核。
- 去世前有税表漏报:在补报未申报的税表中检查哪些年度须申报及其原截止日。
- 私人公司股份:去世及遗产税务处理见公司股东去世时。
- 加拿大境外财产:非美国财产见加拿大境外财产;美国资产、美国居民执行人或继承人的情况见跨境处理遗产。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T1/T2 税表普通迟报罚款的基础比例 按税表到期时未缴的第 I 部分税款计算 | 5% | 《所得税法》第 162 条 核对日期 |
| T1/T2 税表普通迟报罚款的每月比例 每个完整月份计收,最多计 12 个月 | 1% | 《所得税法》第 162 条 核对日期 |
| 魁北克遗产取得清税证明前可支付的紧急费用上限 遗产清算人在收到分配证明前,可支付与死亡或遗产有关的紧急费用 | $12,000 | 魁北克税务局:申请授权分配遗产的证明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无需申报或纳税的金额
- CRA:去世后的应税资本收益
- CRA:出售出租物业
- CRA:需要提交哪些税表
- CRA:T3 信托指南
- CRA:去世后的净资本亏损
- CRA:谁应提交 T3
- CRA:如何填写 T3 税单
- CRA:代表去世的人
- 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 CRA:申报收入、转让与处置
- CRA:申请清税证明
- 魁北克税务局:去世者所得税申报义务
- 魁北克税务局:应提交的所得税表类型
- 魁北克税务局:申报截止日期
- 魁北克税务局:申请财产分配授权证明
- 《所得税法》第 13 条
- 《所得税法》第 70 条
- 《所得税法》第 150 条
- 《所得税法》第 159 条
- 《所得税法》第 164 条
- 《所得税法》第 248 条
- 《所得税条例》第 1001 条
- CRA:T2075 表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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