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是加拿大居民,去世時擁有自住房或出租物業
- 繼承加拿大房地產的受益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主要居所豁免的詳細計算
- 一般租金收入的扣除,以及日後出售繼承的出租物業
- 私人公司股份、境外財產和跨境遺產申報
在加拿大,我收到父母的財產要繳遺產繼承稅嗎?
加拿大一般不會僅因受益人收到遺產而對其課稅。不過,已故者的最後一份稅表,仍可能包括被視為在去世前一刻出售的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即使家人保留這項財產(CRA:不須申報為收入的款項;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
收到房屋或出租物業,本身不會使其價值作為收入列入您的 T1。物業在您擁有之後賺取的收入,或您日後出售時的收益,屬於另一項稅務問題。遺囑執行人在分配財產之前,必須確認並繳納(或以擔保方式安排)已故者和遺產的稅務義務(CRA:完稅證明)。
什麼是去世時的視同出售?最後一份 T1 要填什麼?
已故者一般被視為在去世前一刻,按公平市場價值出售其資本財產。遺囑執行人要在最後一份 T1 的 Schedule 3 申報由此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允許的資本損失,即使財產仍留在家人手中(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
收益一般是去世當日的價值減去該財產的調整後成本基礎,成本基礎包括購買費用和資本性改善費用。對於出租物業,要把土地和建築物分開估值。出租建築物不能產生資本損失。建築物的視同出售,可能把以往申請的折舊加回作為收入(回收),或者允許扣除未折舊成本(終止損失),兩者在 T776 表另行計算。如果建築物已貶值而土地已升值,有一項規則可能把部分土地的收入轉移到建築物,從而同時減少土地收益和終止損失(《所得稅法》第 13 條)。請保存購買文件、改善工程記錄、以往的租金明細表,以及去世當日價值的證明(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CRA:出售出租物業)。
最後一份 T1 還包括截至去世為止賺取的收入,例如租金、養老金和利息,即使其中部分收入稍後才收到。某些收入也可以改列入可選的 T1 稅表;作出選擇之前,須先檢查收入和日期(CRA:須提交哪些稅表;CRA:申報收入)。
父母的自住房在去世時免稅嗎?需要申報嗎?
如果該房屋符合已故者主要居所的條件,其部分或全部收益可能獲得豁免。除非房屋依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延遲課稅安排轉移,否則即使豁免已消除全部收益,遺囑執行人仍須在 Schedule 3 申報視同處置,並填寫 T1255 表(CRA:指定主要居所)。
已故者的指定只涵蓋截至去世為止的期間。度假屋、出租期間,或部分用於賺取收入的住所,都可能改變豁免的金額。計算和申報規則,請參閱主要居所豁免。
繼承的出租物業,誰來繳稅:我的父母、遺產還是我?
遺囑執行人通常用遺產的資產,支付父母最後一份 T1 的稅款。遺產就去世後保留的收入繳稅;受益人申報依規定分配給自己的收入,以及在收到出租物業之後產生的租金或收益。僅僅繼承財產,並不會使父母的收益列入受益人的 T1(CRA:代表已故者辦理;CRA:申報收入)。
| 事項 | 申報的位置 |
|---|---|
| 去世前賺取的租金 | 已故者最後一份 T1,一般使用 T776 表 |
| 去世時出租土地和建築物的視同收益 | 已故者最後一份 T1;建築物的折舊也可能產生回收或終止損失 |
| 遺產擁有出租物業期間賺取的租金 | 遺產的 T3(如需提交);依規定支付或應付給受益人的收入,可能在該受益人的 T1 課稅 |
| 遺產在分配之前出售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 遺產的 T3,以去世當日的成本計算;符合條件的遺產損失可以選擇轉回最後一份 T1 |
| 受益人擁有出租物業之後的租金或出售 | 受益人的 T1 |
如果累進稅率遺產(graduated rate estate)在頭三個稅務年度出現淨資本損失或出租物業的終止損失,遺囑執行人可以選擇把這項損失轉到父母最後一份 T1。當遺產出售價低於去世日價值時,這一點可能很重要。選擇須隨損失年度的 T3 提交,並須在該 T3 的申報截止日期前,用 T1-ADJ 表修改最後一份 T1;自用住宅的損失可能不獲允許(CRA:淨資本損失;《所得稅法》第 164 條)。如果加拿大的自住房或出租物業在遺產取得後 365 天內出售,在把收益或損失視為資本性之前,請先查看物業轉售規則(CRA:T3 信託指南)。
即使出租物業是送給繼承人而不是出售,遺產也必須為最後一份 T1 的稅款作好安排。遺囑執行人可以用 T2075 表選擇,把去世時視同出售,或「權利或物品」(rights or things)所產生的額外稅款,分最多 10 個年度等額分期繳納。CRA 必須接受所提供的擔保;利息會累計,簽署的表格和第一期款項須在最後一份 T1 的繳款截止日期前提交(《所得稅法》第 159 條;《所得稅條例》第 1001 條;CRA:T2075 表)。一般租金費用的申報,請參閱租金收入。繼承人日後出售的情況,請參閱出售出租物業。
財產可以傳給在世的配偶而不立即產生收益嗎?
資本財產一般可以按已故者的稅務成本(而不是去世當日價值),轉移給居住在加拿大的在世配偶或同居伴侶,或轉移給符合條件的配偶信託。財產必須在去世後 36 個月內,不可撤銷地歸配偶或信託所有。收益則遞延到日後處置時才確認(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
依這項延遲課稅安排轉移的非自住財產,仍須列入 Schedule 3。土地按等於其調整後成本基礎的收入計算。出租建築物則取其原始成本與未折舊成本中較低的一個,所以以往的折舊不會加回最後一份 T1。配偶承接原始成本和以往的折舊(《所得稅法》第 70 條)。
遺囑執行人可以在最後一份稅表上,就特定財產選擇不適用這項延遲課稅安排,按去世當日價值作處置。這個決定既改變現在要繳的稅款,也改變接收人的成本。如果轉移不符合條件,或錯過規定時間而沒有延期,最後一份稅表就必須申報收益。依符合條件的延遲課稅安排轉移的自住房,不須在最後一份稅表上作主要居所指定或視同處置的記錄;請保存其居住歷史,供配偶日後出售時使用(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
最後一份 T1 和較早漏交的稅表,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
去世日期決定最後一份 T1 的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已經逾期的較早稅表,維持原來的截止日期;如果以往年度的稅表在去世時尚未到期,且未提交,一般須在去世後六個月內提交(CRA: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
| 稅表或情況 | 申報截止日期 | 繳款截止日期 |
|---|---|---|
| 最後一份 T1;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去世 | 次年 4 月 30 日 | 同一天 |
| 最後一份 T1;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去世 | 去世後六個月 | 同一天 |
| 最後一份 T1:已故者或同居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在去世當年經營業務;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去世 | 次年 6 月 15 日 | 上述最後一份 T1 的一般繳款截止日期 |
| 同樣的業務情況;12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去世 | 去世後六個月 | 上述最後一份 T1 的一般繳款截止日期 |
| 去世時尚未到期的上一年 T1 | 去世後六個月 | 如果在 5 月之前去世,為去世後六個月;否則為 4 月 30 日,已經過去 |
| 已經逾期的較早 T1 | 維持原來的截止日期 | 維持原來的截止日期 |
業務申報延期不適用於支出主要是租稅庇護投資的業務。《所得稅法》規定,在當年經營的業務符合資格;CRA 的摘要則說是在去世當日經營。如果業務在去世之前已經結束,請確認申報日期(《所得稅法》第 150 條;CRA: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對於在 5 月至 6 月、業務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去世者的以往年度稅表,《所得稅法》的 4 月 30 日繳款日期,與 CRA 網頁六個月的摘要不同(《所得稅法》第 248 條;CRA: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申報日期較晚,並不會延長繳款期限。一般的逾期申報罰款,是未繳稅款的 5%,加上逾期每滿一個月 1%,最多 12 個月;同時還會累計利息(CRA: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
遺產什麼時候需要提交 T3?去世後的租金由誰申報?
遺產保留出租物業並在去世後賺取租金時,一般需要在 T3 上申報這筆收入。T3 是有條件的:如果遺產迅速分配完畢,而且去世後沒有收入,可能不需要提交。父母的最後一份 T1 從不包括遺產在去世後賺取的租金(CRA:須提交哪些稅表;CRA:申報收入)。
如果遺產保留出租物業,請把去世當日前後的收款和費用分開。T3 用 T776 表申報遺產的租金收入;獲分配淨租金的居民受益人,一般會收到 T3 憑證,並在第 26 格顯示該金額;如果不須開具憑證,則會收到收入通知(CRA:T3 信託指南;CRA:T3 憑證)。出租物業分配完畢、受益人直接賺取租金之後,由受益人在自己的 T1 申報。須提交的 T3 及其稅款,一般在遺產年度結束後 90 天內到期。累進稅率遺產可以選擇把第一個年度結束日定在去世後一年內,最後一個年度結束日為分配完畢時;其他遺產則使用 12 月 31 日(CRA: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
如果我日後出售繼承的財產,要用什麼成本?
對於不屬於配偶延遲課稅安排的繼承財產,受益人的起始稅務成本,一般是已故者最後一份 T1 所用的視同收入,通常是去世當日的公平市場價值。就折舊而言,如果繼承的出租建築物價值低於其原始成本,可以沿用父母的原始資本成本,差額視為已申請的折舊。日後出售時就可能產生回收(《所得稅法》第 70 條)。受益人在自己的 T1 申報日後的出售,並計入其後的資本成本和出售費用(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
請把最後一份 T1 的財產明細表和估值,與您的購買和改善工程記錄一起保存。依延遲課稅安排收到財產的配偶,一般改為沿用已故者的稅務成本;其日後的收益可能包括去世前的增值(CRA:去世後的資本利得)。
遺囑執行人應該在什麼時候申請 CRA 完稅證明?
請在提交所有規定的稅表、收到評稅通知書、並繳納或擔保稅款之後,但在分配遺產其餘資產之前,申請 CRA 完稅證明。不要把申請與稅表一起寄出。法律規定分配之前須取得證明;沒有證明就分配的遺囑執行人,須就未繳稅款承擔個人責任,以所分配的價值為限(《所得稅法》第 159 條;CRA:申請完稅證明)。
請先告知 CRA 誰是法定代表人,然後使用 TX19 表。如果已故者或遺產有 GST/HST 帳戶,CRA 還要求提交 GST352 表。申請須附上遺囑或委任文件、資產清單、估值,以及以往和擬議分配的詳情。證明書確認,所涵蓋的款項在簽發時已繳納或已獲擔保;它是對遺囑執行人的保障,不能取代提交 T1 或 T3(CRA:申請完稅證明)。
如果已故者或遺產在魁北克,有什麼不同?
魁北克居民的遺產清算人(liquidator),如果已故者擁有自住房或出租物業,還須提交魁北克的去世年度稅表(TP-1-V),因為資本財產的視同處置是提交稅表的條件。已漏交的較早規定稅表也要補交(魁北克稅務局:申報義務)。
如果魁北克的遺產(succession)在去世後賺取租金,清算人可能還須另行提交魁北克信託所得稅表(TP-646-V)。提交規定的稅表之前,要先取得信託識別號碼。稅表一般在遺產稅務年度結束後 90 天內到期(魁北克稅務局:稅表類型;魁北克稅務局:申報截止日期)。
在清償已故者的債務、或分配財產和去世後收入之前,魁北克稅務局要求另行取得證明。請用 MR-14.A-V 表申請;如果您是唯一的清算人,也可以線上申請。緊急的喪葬或財產開支可以先支付,最多 $12,000。請說明計劃的分配:證明書可能只准許其中一部分。並與 CRA 的完稅證明一併協調(魁北克稅務局:分配證明)。
例子
以下用加幣舉例。一位父親或母親以 $300,000 買入一項出租物業:土地 $100,000,建築物 $200,000。去世時,土地價值 $150,000,建築物價值 $350,000。假設沒有出售費用、資本性改善、折舊申請或配偶延遲課稅安排。遺囑執行人在父母最後一份 T1 上,申報土地收益 $50,000 和建築物收益 $150,000,合共 $200,000,即使子女繼承了這項出租物業。如果遺產在轉移之前賺取了 $12,000 的淨租金,這筆收入屬於遺產期間,無論是保留還是分配給子女,都須提交 T3。子女的起始成本一般是 $500,000。日後以 $550,000 出售,其中 $165,000 分攤給土地,$385,000 分攤給建築物,在扣除出售費用和任何其後的成本調整之前,可能再產生 $50,000 的收益。這些收益是分開計算的;這裡不計算稅額。
情況不同嗎?
- 兩處住所、度假屋,或有多年出租用途:房屋收益中的豁免部分,需要做主要居所審查。
- 有多項出租物業、去世當日價值有爭議、配偶延遲課稅安排的選擇,或遺產持續賺取收入:請準備好遺囑、死亡證明、以往的稅表、購買和改善工程記錄、估值、租金記錄和分配計劃,進行個人稅務審閱。
- 去世前有漏交的稅表:請在補交未申報的稅表中,查看哪些年度需要提交及其原定截止日期。
- 私人公司股份:股份在去世和遺產方面的稅務處理,請見公司所有者去世時。
- 境外財產:非美國的財產,請參閱加拿大境外的物業;美國資產,或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居住在美國,請參閱跨境處理遺產。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T1/T2 一般遲交罰款的基本比率 按稅表到期時未繳的第 I 部分稅款計算 | 5% | 《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T1/T2 一般遲交罰款的每月比率 按每個完整月計算,最多 12 個月 | 1% | 《所得稅法》第 162 條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遺產在取得清償證明前的緊急開支上限 與死亡或遺產財產有關的緊急開支,清算人可在收到分配證明書之前支付 | $12,000 | 魁北克稅務局:申請授權分配遺產財產的證明書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不須申報或課稅的款項
- CRA:去世後的應稅資本利得
- CRA:出售出租物業
- CRA:您需要提交哪些稅表
- CRA:T3 信託指南
- CRA:去世後的淨資本損失
- CRA:誰應提交 T3
- CRA:如何填寫 T3 憑證
- CRA:代表已故者辦理
- CRA:申報和繳款截止日期
- CRA:申報收入、轉移和處置
- CRA:申請完稅證明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提交已故者所得稅表的義務
- 魁北克稅務局:須提交的所得稅表類型
- 魁北克稅務局:申報截止日期
- 魁北克稅務局:申請准許分配的證明
- 《所得稅法》第 13 條
- 《所得稅法》第 70 條
- 《所得稅法》第 150 條
- 《所得稅法》第 159 條
- 《所得稅法》第 164 條
- 《所得稅法》第 248 條
- 《所得稅條例》第 1001 條
- CRA:T2075 表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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