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住在加拿大、持有特拉华州或其他美国 C 公司创始人股份且股份需分期归属的联合创始人
- 在种子轮或定价轮融资之后取得股份的创始人,或股份要到归属时才交付的创始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提交美国 83(b) 选择
- 授予加拿大员工的股票期权
- 日后出售股份的税务,以及美国小企业股票免税
- 通过加拿大控股公司持有股份
加拿大对特拉华州初创公司的创始人股份何时征税:发行时、归属时,还是出售时?
加拿大对创始人股份利益征税的时点是您取得股份时,而不是归属时。如果公司同意向您这位员工或高级职员发行股份,《所得税法》第 7 条会把取得股份时的股份价值减去您已付的款项,算作当年的雇佣收入。CRA 认为,取得股份的时点,是所有权转移给您的时候,或者公司取得股份款项的法律权利的时候。
| 时点 | 加拿大的处理 |
|---|---|
| 股份发行,所有权转移 | 把低于价值的折价部分,按当年的雇佣收入征税 |
| 股份归属(没收或回购权失效) | 本身不征税;加拿大没有归属日征税规则 |
| 股份出售 | 对高于成本的资本收益征税 |
公司成立时按全额价值付款的创始人,通常根本没有利益。以下情况就不简单了:股份在一轮融资之后发行,付款很少甚至没有付款,股份只在归属时才交付,或者您同时是美国公民,而美国在另一个年度对同一批股份征税。
请准备好:股份购买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协议,已付价款及付款日期的证明,归属和回购条款,发行日普通股的任何估值,以及美国 83(b) 选择(如有)。提交 83(b) 的方法,以及加拿大有没有对应制度,请见分期归属的创始人股份。
我的创始人股份算雇佣收入,还是我买入的投资?
这取决于您为什么取得这些股份。只有当利益是“与雇佣有关、在雇佣过程中或凭借雇佣”产生时,第 7 条才适用;否则,第 7(5) 款会使其不适用。《所得税法》把高级职员视为员工,CRA 已存档的公告 IT-113R4 则称,以员工身份还是股东身份取得,属于事实问题。
指向雇佣的迹象:您为公司工作,股份附带按服务期分期归属的条件,或者您在公司成立后加入、股份是您职位的一部分。指向投资的迹象:您在公司成立时与其他创始人以相同价格、相同条款认购,而当时还没有人为公司工作。
即使不适用第 7 条,折价也不会自动免税。第 15 条可以把公司给予股东或预期股东的利益计入收入。如果您已按全额价值付款,两条规则在发行时都不会产生收入。
如果算雇佣收入,为什么加拿大在我取得特拉华州公司股份时就征税,而不是在我出售时?
因为只有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的股份才可以递延到出售时征税,而特拉华州公司不可能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第 7(1.1) 款只对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股份,才把利益移到出售当年。CCPC 必须是“加拿大公司”(第 125 条),一般指在加拿大居住、也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第 89 条)。
第 7 条本身适用于任何公司,无论在哪里成立。CRA 确认,非居民公司与在加拿大工作的人订立协议所产生的利益,属于雇佣收入;除非由加拿大子公司补偿,否则该非居民公司负责扣缴并申报。如果公司没有扣缴或汇缴,当时在任的董事可能要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尽了合理的注意;离任董事在离开董事会后 两年 内仍可能承担责任(第 227.1 条)。发薪方面的义务,请见在加拿大工作的员工的股票期权。加拿大会不会把特拉华州公司本身视为加拿大居民公司,请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公司。
定价轮融资之后才归属,加拿大会按更高的价值征税吗?
如果您在这一轮融资之前已经取得股份,就不会。第 7 条衡量的是您取得股份时的价值,所以您的股份发行之后才确定的种子轮或 A 轮价格,不会改变已经确定的利益。如果所有权在公司成立时已经转移,而您当时按全额价值付款,那么日后以更高价格归属,不会增加加拿大收入。
只有在取得股份本身发生在融资之后时,较高的价值才有影响:融资之后才首次向您发行的股份,或者只在归属时才收到的股份。即便如此,要用的也是您所持股份类别的价值,通常是普通股,而不是投资人付的优先股价格。已存档的 IT-113R4 曾说,受转让限制的股份,按不受限制的相同股份的价值减去适当的限制折扣来估值;CRA 已不再更新该公告。
仍可被没收、或可按成本回购的股份,是在发行时还是只在归属时算“取得”,《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这要看协议的内容:谁持有所有权,谁有表决权,谁享有股息,谁承担风险。在确定申报立场之前,请先让专业人士审阅协议。
如果股份只在归属时才发行,或才从托管中释放,怎么办?
那么加拿大通常在归属时,按交付当日的价值征税。如果公司承诺日后发行股份,所有权在每一批归属时才转移,则按第 7 条,每次交付都是一次单独的取得,各按自己的日期估值。
托管的情况不那么清楚。如果受托人为您持有股份,哪怕只是在归属前有条件地持有,第 7(2) 款也视同您在受托人开始持有时取得股份,通常是发行时;托管代理人算不算受托人,要看托管条款。如果公司自己持有股份直到释放,则取得时点更可能是释放时。已存档的 IT-113R4 曾说,如果卖方为担保而保留所有权,取得发生在占有、使用和风险转移的时候。请把托管条款对照这两项测试来看。
股票利益可以申请一半扣除吗?
有时可以。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第 110(1)(d) 段允许您扣除第 7 条所述利益的 50%:
| 条件 | 对创始人意味着什么 |
|---|---|
| 价格不低于订立协议时的价值 | 无偿取得的股份,或在签约时就有折价的股份,都不符合 |
| 协议订立后,您与公司之间属于独立交易 | 单独或与关联群体一起控制公司的创始人,与公司是关联方,永远不属于独立交易(第 251 条);否则属于事实问题 |
| 该股份是规定股份 | 大体上指普通股;第 6204 条条例还会检查回购权,以及两年内预期出现的变化 |
这项扣除主要帮助同意按全额价值购买、后来在股份升值时才收到股份的创始人。对无偿取得的股份没有帮助。CRA 列出的条件相同。如果公司集团的收入超过 C$5 亿,每年 C$200,000 的归属限额还会限制哪些证券符合条件;很少有初创公司达到这个收入。魁北克居民还要在魁北克税表上申报该利益,魁北克有自己的扣除规则。
出售时,资本收益的成本该用哪个数字?
您的成本是您已付的款项加上第 7 条所述利益,即使您扣除了其中一半,也按全额利益计入。第 53(1)(j) 段把该利益加入股份的调整成本基础,因此同一笔价值不会被重复征税。每一笔美元金额,都要按发生当天的即期汇率换算成加元(第 261(2) 款):购买价款按付款日换算,利益按取得日换算。
出售本身如何征税,以及美国小企业股票免税对加拿大居民有没有帮助,请见加拿大创始人出售美国初创公司股份。
如果美国在另一个时间对同一批股份征税,怎么办?
这主要涉及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以及曾在美国工作的创始人。美国对其公民和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对其他人则根据工作地点,对在美国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征税。不是美国人、且只在加拿大工作的创始人,其股份一般不在美国税的范围内。
两国的时点规则不同。没有 83(b) 选择时,美国对因服务而取得的受限制股份,在归属时按当时的价值减去已付价款征税(26 CFR 1.83-1)。加拿大则在取得时征税。美国公民可能在发行当年面临加拿大税,几年后又按不同的价值面临美国税。
避免双重征税,主要靠税收抵免。加拿大第 126 条的抵免,针对的是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所缴的外国税,因此不适用于美国对在加拿大工作所得报酬征收的税;对此,美国公民要就加拿大税申请美国外国税收抵免。两国在不同年度、按不同金额征税时,两边的抵免可能对不上。税收协定中关于员工奖励的特别分配规则,说的是期权(美国财政部技术说明);它如何适用于受限制的创始人股份,目前尚无定论。83(b) 可以把美国的计税时点提前到发行日,请见分期归属的创始人股份。如果您计划在股份仍在归属期间搬到美国,请见创始人搬到美国。
这些股份要在加拿大填哪些表:T1135 还是 T1134?
通常是二选一,不是两张都要填。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属于第 233.3 条所说的特定外国财产;当年任何时候,这类财产的总成本超过 C$100,000,就要在 T1135 表上申报。CRA 确认,这项测试用的是成本,不是市价。外国关联企业的股份不在 T1135 表上申报,而是改在 T1134 表上申报。
| 您的持股情况 | 表格 |
|---|---|
| 自己至少持有 1%,或与关联人士合计持有 10% | T1134 表(外国关联企业) |
| 低于关联企业测试,且外国财产总成本超过 C$100,000 | T1135 |
| 两项都低于 | 这些股份两张表都不用填 |
单独持有股份至少 10% 的联合创始人,两项关联企业测试都符合。花几百美元买入的创始人股份,如果第 7 条所述利益抬高了成本,仍可能计入 T1135 表。关联企业测试、截止日期,以及休眠公司的减免,请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公司。
哪些记录可以证明股份发行时的价值?
请保存能确定所有权转移日期、以及当天您所持股份类别价值的文件。利益在取得时衡量,所以关键是那一天的记录,而不是出售时的记录。
- 已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协议,附归属和回购条款
- 批准发行及价格的董事会决议
- 付款证明及付款日期
- 显示股份何时登记在您名下的股东名册或股票证书
- 任何托管协议和释放通知
- 发行日前后的普通股估值,以及最近一轮融资的条款
- 美国 83(b) 选择及邮寄证明
- 每笔美元金额所用的汇率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股价以美元计;加元金额按当天汇率换算。
在公司成立时按全额价值付款的创始人
一位温哥华联合创始人在特拉华州公司成立时,以 US$400 购买 400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 40%,这是当时的全额价值。股份分四年归属。第二年,种子轮以每股 US$1 的价格完成。
- 第一年:所有权在发行时转移;价值等于已付价款,所以没有第 7 条所述利益。
- 第二至第四年:股份归属;加拿大没有归属日征税规则,所以没有收入。
- 出售:成本是 US$400,按付款日换算成加元。
- 持股 40% 时,该公司是创始人的外国关联企业,因此适用 T1134 表,而不是 T1135 表。
种子轮之后加入的联合创始人
一位多伦多工程师在种子轮之后以联合创始人身份加入,无偿获得 50 万股普通股,所有权在发行日转移。当天普通股每股价值 US$0.50。
- 发行年度:约 US$250,000,换算成加元后,属于雇佣收入。
- 不能一半扣除:没有付款,所以订立协议时价格低于价值。
- 日后出售时的成本:同样的加元利益,按第 53(1)(j) 段加入。
只在归属时交付的股份
公司成立时签署的协议,承诺向创始人无偿发行 100,000 股普通股,且只在股份归属时才发行。股份在 A 轮融资之后归属并发行,当时普通股每股价值 US$3。
- 交付年度:US$300,000,换算成加元后,属于雇佣收入。
- 不能一半扣除:没有付款。如果创始人在签约时同意按当时的全额价值付款,则利益是 US$300,000 减去该价款;其他条件满足时,可能适用一半扣除。
你的情况不同?
- 您没有提交或错过了美国 83(b) 选择:请见分期归属的创始人股份。
- 您持有的是股票期权而不是股份,或公司向加拿大员工授予期权:请见在加拿大工作的员工的股票期权。
- 您在加拿大经营特拉华州公司,或需要了解 T1134 测试:请见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公司。
- 您还从公司领取工资或股息:请见从美国公司取酬。
- 公司正在出售,或您正在出售股份:请见加拿大创始人出售美国初创公司股份。
- 您想用控股公司持有股份:请见通过加拿大控股公司持有初创公司股份。
- 您在股份仍在归属期间搬到美国:请见创始人搬到美国。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在融资之后取得了股份,或股份在归属时才交付:两国的计税时点和价值立场都需要专业判断,请寻求跨境税务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按联邦规定,董事离任后的责任追究期限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限制启动追缴程序的时间;《消费税法》第 323(5) 款限制对董事核定 GST/HST 责任的时间。两者均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 核对日期 |
| 联邦证券期权扣除,占股票期权收益的比例 《所得税法》第 110(1)(d) 和 (d.1) 段允许在满足条件时扣除收益的 1/2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10 条 核对日期 |
| 集团或公司营收超过此金额时,适用年度归属限额 第 110(0.1) 款所指的特定人士:非 CCPC,且合并集团营收或自身总营收超过此金额 | C$5 亿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10 条 核对日期 |
| 适用证券期权扣除的期权年度归属限额 同一年首次可行权的期权所涉股份在授予时的公平市价;仅适用于第 110(1.31) 款所指的特定人士雇主 | C$2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10 条 核对日期 |
| T1135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任何时间全部指定境外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加元计算;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C$1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3(1) 及 (3) 条 核对日期 |
| 境外关联企业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权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权比例达到这一水平,且同时满足关联集团测试,该非居民公司即属于外国关联公司。股权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报 T1134 时,还包括通过非居民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 1% | 《所得税法》第 95(1) 条,境外关联企业 核对日期 |
| 境外关联企业判定:您与关联人士合计持有的权益 您与所有关联人士的权益比例合计须至少达到此数 | 10% | 《所得税法》第 95(1) 条,境外关联企业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司法部法律网:《所得税法》第 7 条
- CRA:雇员证券(股票)期权
- CRA:IT-113R4 员工福利——股票期权(已存档)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10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条例》第 6204 条
- 加拿大法律:《所得税法》第 53 条
- 司法部法律网:《所得税法》第 89 条(加拿大公司)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5 条(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
- 司法法律:所得税法,第 15 条
- 司法法律:所得税法,第 25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1 条(董事责任)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26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33.3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61 条
- CRA:Form T1135 问答
- eCFR:26 CFR 1.83-1,因提供服务而转让的财产
- IRS:收入来源——个人服务收入
- IRS:居住在境外的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
- IRS:外国税收抵免
- 美国财政部:2007 年加美议定书技术说明
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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