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持 O-1、H-1B、E-3 或类似工作签证移居美国的创始人
- 搬家后仍持有未归属股份,或在母国仍有公司的创始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签证选择与移民规则
- 如何准备双重身份的第一年税表
- 母国的离境税,以及州税规则
O-1、H-1B 或 E-3 创始人移居美国后,有哪些变化?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美国对您来自全球的收入征税,包括归属的股份和您在母国拥有的公司。居民期间收到的境外收入,即使是到美国之前赚的,也要纳税(第 519 号出版物)。
| 您持有的资产 |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的变化 |
|---|---|
| 仍在归属期的创始人股份,未作 83(b) 选择 | 每次归属,都按当天的价值作为薪酬计税(第 83 条) |
| 抵达美国之前已增值的股份 | 抵达时成本不会重置;出售时,全部增值通常都要计税(IRS 第 703 号专题) |
| 持有境外公司 10% 或以上 | 从抵达当年起要报 5471 表(5471 表填报说明) |
| 主要由美国人持股的母国公司 | 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收入,可能在公司派息之前就要由您缴税 |
| 主要持有现金的母国公司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规则和 8621 表 |
| 在美国经营母国的公司 | 公司本身可能要缴美国税,并报 1120-F 表 |
哪些情况不简单:股份跨越搬家前后归属、两个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征税、公司变成 CFC 或 PFIC,以及只能在居民身份开始日之前作出的选择。请准备好:计划抵达日期和以往每次赴美记录、股权结构表、股份购买协议和归属时间表、已报的 83(b)、每轮融资的估值,以及母国公司的财务报表。
O-1、H-1B 或 E-3 创始人何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您的居民身份由在美国的天数决定,而不是签证。O-1、H-1B 和 E-3 的停留天数都要计入;只有部分外交人员、教师、实习人员、学生和慈善运动员可以豁免(26 U.S.C. 7701(b))。对任何人,有几类天数不计入,例如往返加拿大或墨西哥的通勤、不到 24 小时的过境,以及因在美国发生的病情而无法离境。您持哪种签证,只影响移民身份,不影响这项测试。
今年在美国至少 31 天,并且三年合计达到 183 天,就满足实质居留测试。计算方法是:今年的全部天数,加上去年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的六分之一。此时您的居民身份从当年您第一天在美国的那天开始,而不是搬家那天。只有在那些天里您的税务住所在另一国、且与该国有更密切联系,才可以排除最多 10 天的早期行程,并且要提交第 519 号出版物所述的声明。因此,春天来美国见投资人、7 月才搬家的创始人,可能从春天起就是居民。
一个年度分为非居民和居民两段,称为双重身份年度。税表以及提前开始居民身份的第一年选择,见您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如果您的母国也认定您为居民,可能适用协定居民判定规则(第 519 号出版物)。
搬到美国后才归属的创始人股份会怎么样?
没有 83(b) 选择时,有归属条件的创始人股份在归属时计税:当天价值减去您支付的金额,就是薪酬(第 83(a) 款)。在居民身份开始日之后归属的部分,要全额列入美国税表,即使是为到美国之前的工作而归属(第 519 号出版物)。
这笔薪酬的来源仍然重要。跨多年赚取的薪酬,按其所奖励期间的工作日划分来源;股票期权,法规采用从授予到归属的期间,其他奖励则视具体事实而定(26 CFR 1.861-4)。在国外工作所对应的那部分股份属于外国来源。您的母国可能对这部分征税,而外国来源的认定,正是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能够减免它的前提。在居民身份开始日之前归属的股份,如果相关工作全部在国外完成,通常不在美国计税。
如何划分、两国的预扣,以及记录保存,见搬家后的股票奖励与薪酬。
搬到美国之前应该报 83(b) 吗?现在还来得及吗?
83(b) 选择必须在股份发给您后的 30 天 内提交,从发行日起算,而不是从您搬家起算(第 83(b)(2) 款;26 CFR 1.83-2(b))。如果仍在期限内,作出选择后股份在发行时一次性计税;当您按全价买入时,通常没有或只有很少的收入。之后的归属就不再是收入。
如果期限已过,补报的选择通常不被承认,搬家也不会重新打开期限。其他办法,例如公司在您的居民身份开始日之前修改归属条款,会在您母国产生各自的税务后果,而且属于公司和法律层面的决定。报送、邮寄和补报选择的办法,见有归属条件的创始人股份。
我到美国之前积累的股份增值,美国会征税吗?
通常会。成为居民并不是出售,美国也不会把您的成本重置为抵达当天的价值。您的计税基础通常是您支付的金额(IRS 第 703 号专题),所以居民期间出售股份,搬家前后的增值都要计税。
对抵达后才归属的股份,计税基础包括您支付的金额和归属时计入收入的金额(26 CFR 1.83-4(b))。对您作为非居民期间归属、没有美国应税收入的股份,该法规没有明确把归属日价值加入基础;请把它当作未决问题,并保留每次归属时的估值。加拿大人在离开加拿大并缴纳离境税后,可能有协定下的选择,改变美国计税基础:见从加拿大搬到美国和搬到美国时递延离境税。
住在美国后,我要用 5471 表申报境外公司吗?
要,只要您持有该公司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或价值。根据 5471 表填报说明,持有该比例股份期间成为美国人的人,属于第 3 类申报人,所以抵达当年就要申报。
| 您的身份 | 需要核对的 5471 表类别 |
|---|---|
| 您成为美国人时持有 10% 或以上 | 第 3 类,在抵达当年 |
| 您控制该公司:表决权或价值超过 50% | 第 4 类,每年 |
| 该公司是 CFC,且您持有 10% 或以上 | 第 5 类,每年 |
| 您是公司高管或董事,且有美国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份 | 第 2 类 |
5471 表要附在您的税表上。漏报可能被处以每家公司每年初始罚款 $10,000,每项应报告交易另罚 $10,000,例如抵达当年的第 3 类申报。各类别、附表、家庭成员股份归属和罚款,见美国人持有外国公司。
我的母国公司会变成 CFC 或 PFIC 吗?2025 年的新法有什么变化?
当各自持股 10% 或以上的美国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超过 50% 的表决权或价值时,母国公司就成为 CFC(26 U.S.C. 957)。您的搬家可能就是临界点:请把您自己、美国联合创始人和各自持股达到该比例的美国投资人都算进去。CFC 的股东,即使公司没有派息,也可能每年就某些收入缴税,包括净 CFC 测试收入。
对您而言不是 CFC 的公司,如果总收入的 75% 或以上是被动收入,或平均资产中至少 50% 产生或用于产生被动收入,就可能是 PFIC(26 U.S.C. 1297)。利息属于被动收入(26 U.S.C. 954(c)),所以把融到的现金存在银行、收入很少的初创公司,可能满足资产测试。对不是 CFC 也未公开交易的公司,资产按价值衡量,除非选择按调整后基础(第 1297(e) 款),因此其技术和其他经营资产相对现金值多少钱,就很关键。
| 问题 | 要检查的规则 |
|---|---|
| 它既是 CFC 又是 PFIC 吗? | CFC 的美国股东,同一期间通常不被视为持有 PFIC 股票(第 1297(d) 款) |
| 这是它第一个有收入的年度吗? | 若公司在之后两年不是 PFIC,起步年度可以不计入(第 1298(b)(2) 款) |
| 如果它是 PFIC 呢? | 每年报 8621 表;没有作出选择时,出售或大额分配按普通收入计税,分摊到以前 PFIC 年度的部分按最高税率加利息费用(8621 表填报说明) |
| 有哪些选择? | 合格选举基金选择需要公司每年提供信息报表;按市价计价需要股票有定期交易 |
公法 119-21 把 GILTI 改名为净 CFC 测试收入,并取消了对有形资产的免税视同回报,适用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第 70323 条)。它还恢复了向下归属的限制:美国实体不再被视为持有其外国所有人持有的股票,这可能改变有美国子公司的集团内各公司是否为 CFC(第 70353 条)。美国公司对这类收入可享受 40% 的扣除,个人除非有选择适用,否则享受不到;见美国人持有外国公司。
我在美国经营母国的公司,公司会欠美国税吗?
可能会。在国外成立的公司,不论如何管理,仍是外国公司(26 U.S.C. 7701(a)(4)–(5)),但在美国有贸易或业务的外国公司必须报 1120-F 表,即使协定免除了这笔收入(1120-F 表填报说明)。
公司通过人来行事。创始人在美国签合同、销售或开发产品,可能使公司在美国构成贸易或业务,美国办公室还可能把部分外国来源收入拉入美国税(26 U.S.C. 864(c))。在协定下,营业利润通常只通过美国常设机构征税。美国分支机构的盈利还可能面临 30% 的分支机构利润税,协定可能降低这一税率。您的工作是否越线,取决于具体事实;见外国公司何时报美国税表。
母国一侧也要核查。有些国家按公司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地认定居民身份,加拿大税务局 CRA 说这“通常”指董事会开会的地方(CRA)。您把决策带到美国,可能在母国引出问题。
住在美国后,母国公司发给我的薪酬怎么计税?
作为居民,您的全部工资、奖金和董事费都要列入美国税表。您在美国工作那些天的薪酬属于美国来源,即使由国外公司支付(第 519 号出版物),所以母国对其预扣的税,除非协定另有安排,可能不能抵免。如果没有美国预扣,您可能需要缴预估税。
外国税收抵免、社会保障税和 Medicare 税,以及如何处理重复预扣,见为国外雇主在美国工作。来自 CFC 或 PFIC 的股息,适用上文的规则。
抵达美国之前我应该做什么?
请在居民身份开始日之前把事实理清,因为同一个动作在这个日期两侧的税务处理可能不同。在您还是非居民时进行的出售、派息、归属条款变更或实体选择,按非居民规则计税;之后进行,则按居民规则计税。任何一步是否合适,还要看您母国的税,所以请把它当作一份待核对的问题清单,而不是行动指令。
- 数清今年及前两年在美国的天数,并确定可能的开始日期。
- 核对是否还有 83(b) 期限未过。
- 尽量取得接近开始日期的估值,并保留每轮融资的价格。
- 理清母国公司的股东,包括美国投资人,以判断是否为 CFC。
- 测试母国公司的收入和资产,判断是否为 PFIC。
- 住到美国后,决定在哪里签合同、在哪里开董事会。
- 列出您有签字权的母国公司银行账户;见境外账户申报。
示例
仅供说明。每个情景使用所注明的货币。
多伦多创始人,持 O-1 签证,按月归属(加元)
她 7 月 1 日搬家,当年没有其他赴美天数。她持有 1,000,000 股未归属的创始人股份,每月归属 25,000 股,种子轮后每股价值 C$2。她几乎没有为这些股份付钱,也没有报 83(b)。
- 7 月之前:这些归属不列入美国税表,因为对应的工作是在加拿大完成的。
- 7 月至 12 月:六次归属,每次 C$50,000,共 C$300,000,作为薪酬列入她的美国税表,并按每次归属日的汇率换算成美元。
- 来源:股份是两年前发行的。如果每次归属对应的期间是从发行日到该次归属,那么 7 月归属所对应的大部分工作日在加拿大,这部分属于外国来源。随着之后每次归属,美国来源的比例逐渐增加。
- 如果她 3 月曾飞来美国五天开投资人会议,她的居民身份可能从 3 月开始,除非她用更密切联系声明排除这些天数。
悉尼创始人,持 E-3 签证,持股 60%(澳元)
她持有澳大利亚公司 60% 的股份,2 月抵达美国。
- 第一年:她成为持股超过 10% 且控制公司的美国人,所以要核对 5471 表的第 3、4、5 类。公司从她抵达起成为 CFC。
- 第二年:公司有 A$400,000 的测试收入,没有派息。她 60% 的份额,A$240,000,可能成为她税表上的净 CFC 测试收入,换算为美元,除非高税率选择或其他例外改变结果。
班加罗尔创始人,持 H-1B 签证,持有一家现金充裕的初创公司 30%(印度卢比)
她持有一家印度初创公司 30% 的股份。该公司把融到的现金 INR 2 亿存在银行,其他资产为 INR 1,000 万,收入很少。没有其他美国人持股达到 10% 或以上。
- CFC:不是,美国股东合计只持有 30%。
- PFIC:如果这些数字是资产的价值,被动资产约占总资产的 95%,所以即使收入测试没有满足,资产测试也满足了。
- 从她第一个美国年度起:每年报 8621 表;之后出售按 PFIC 规则计税,除非她在 8621 表上,于该选择首次适用年度的税表截止日之前,作出了合格选举基金选择;这需要公司每年提供一份报表。
你的情况不同?
- 您从加拿大搬来:两国的步骤见从加拿大搬到美国,无法出售的股份所涉及的离境税见搬到美国时递延离境税。
- 您的第一份美国税表是双重身份税表:见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第一年,并把您的天数记录和归属记录带到个人税务服务。
- 您还来得及报 83(b),或者已经错过:见有归属条件的创始人股份。
- 您的母国公司是或可能成为 CFC 或 PFIC:见美国人持有外国公司,并寻求跨境税务服务。
- 您在美国经营母国的公司:见外国公司何时报美国税表和公司税务服务。
- 投资人希望在您的加拿大初创公司之上设一家美国母公司:见把加拿大初创公司迁入特拉华州母公司之下。
- 您的股票奖励跨越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搬家:见搬家后的股票奖励与薪酬。
- 母国公司有您可以签字的银行账户:见境外账户申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被视为境外公司美国股东的持股门槛 投票权或股票价值比例;也是 5471 表格第 2 及第 3 类使用的基本持股门槛 | 10%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第 83(b) 条选择的截止日 从受限财产转让之日起算,不是从权利完全归属之日起算 | 30 天 | IRS:第 525 号出版物,应税与免税收入 核对日期 |
| 境外公司控制权门槛 按第 4 类控制权或一般 CFC 测试,持有的投票权或价值须超过此比例 | 50% | 《美国法典》:第 957 条 核对日期 |
| 未提交规定的 5471 表格信息的初始罚款 按每家境外公司的每个年度会计期间计收,针对第 6038(a) 条要求的信息 | $10,000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未提供境外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初始罚款 按第 6046 条,对每项须申报交易的每次未申报分别计算;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 $10,000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使外国公司成为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美国股东持股比例 按美国股东(每位均为持有 10% 或以上的美国人士)在年度内任何一天直接、间接或推定持有的总合并投票权或总价值计算,26 U.S.C. 957(a) | 超过 50% | 《美国法典》:26 U.S.C. 957 核对日期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被动收入测试 外国公司总收入中,被动收入至少占这一比例 | 75%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被动资产测试 外国公司资产中,产生或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其平均比例至少达到这一水平 | 50%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美国公司可扣除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净测试收入比例 第 250 条对受控外国公司净测试收入及相关第 78 条金额的扣除比例,受应税收入限额约束 | 40% 纳税年度 2026 | 《美国法典》:第 250 条 核对日期 |
| 分支机构利润税税率 第 884(a) 条对境外公司未再投资于美国业务的税后美国经营利润(视同股息金额)征税;税收协定可能降低税率或改变适用方式。 | 30% | IRS:1120-F 表格填报说明,第 III 部分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IRS:实质居留测试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外国人适用的美国税务指南
- 《美国法典》:26 U.S.C. 7701(居民测试,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
- 美国法典:26 U.S.C. 83(为劳务而转让的财产)
- eCFR:26 CFR 1.83-2(83(b) 选择的时限)
- eCFR:26 CFR 1.83-4(受限财产的计税基础)
- eCFR:26 CFR 1.861-4(报酬的来源)
- IRS:第 703 号专题,资产的计税基础
- IRS:5471 表填报说明
- 《美国法典》:26 U.S.C. 957(受控外国公司)
- 公法 119-21(第 70323 条和第 70353 条)
- 《美国法典》:26 U.S.C. 1297(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 《美国法典》:26 U.S.C. 1298(PFIC 特别规则)
- 《美国法典》:26 U.S.C. 954(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
- IRS:8621 表填报说明
- 《美国法典》:26 U.S.C. 864(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收入)
- IRS:1120-F 表填报说明
- CRA:公司居民身份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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