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向加拿大境外的供應商或承包人付款的加拿大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向加拿大境外供應商購買軟體、服務或平台使用權的企業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承包人在美國時的表格與預扣稅
- 外國賣家何時須登記 GST/HST
- 提交 GST/HST 申報表並申請抵免
- 進口到加拿大的貨物的關稅和 GST/HST
- 魁北克銷售稅規定
- 實際上是雇員的承包人
加拿大境外的發票可以扣除嗎?
一般可以。企業為賺取經營收入而支出的費用,在合理並有記錄支持的範圍內可以扣除(《所得稅法》第 18 條和第 67 條)。CRA 要求每項扣除都有發票、收據或其他憑證為依據(CRA:業務支出)。發票上是外國地址,並不改變這一點。資本性購買,例如企業作為資產持有的設備或軟體,一般不能一次全額扣除(第 18(1)(b) 款),而是分年申請。請見資本成本免稅額。
同一筆付款之後還有三項各自獨立的檢驗。通過其中一項,並不代表通過其他兩項。
| 檢驗 | 問題 | 取決於什麼 |
|---|---|---|
| 扣除 | 這筆費用是否為賺取收入而支出、合理並有文件記錄? | 發票、合約、付款證明、已交付的工作成果 |
| GST/HST 與省稅 | 您是否須自行評定稅款,還是可以申請供應商所收的稅款? | 供應商是否已登記、您如何使用該服務、您所在的省份 |
| 預扣稅與憑證 | 您是否須預扣稅款並申報這筆付款? | 工作在哪裡完成,以及款項的性質 |
本指南討論的是從加拿大境外購買的服務、軟體和授權。跨越邊境的貨物,請見 GST 與進口及海關發票。
本應預扣稅款而沒有預扣的付款人,須對該稅款負責,另加利息和罰款(CRA 通告 IC75-6,第 41 段)。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就不再是簡單的個案:
- 承包人在加拿大境內完成了部分工作。
- 付款是為了取得某項東西的授權或使用權,而不是為已完成的工作付費。
- 您透過平台或代理機構付款,款項並未直接付給實際完成工作的人。
- 收款人是親屬、股東或您控制的公司。
- 您的大部分銷售屬於 GST/HST 免稅供應。
- 您多年來向海外供應商付款,或款項金額很大,但從未核對過以上任何一項。
- CRA 已就這些扣除向您查詢。
備齊發票、合約或工作說明書、每筆付款的證明、每項工作在哪裡完成,以及供應商提供的任何稅號或 GST/HST 號碼。
CRA 對加拿大境外的發票要求提供什麼憑證?
與任何業務支出相同:發票、收據或其他憑證,以及銀行退回的已兌現支票(如有)。CRA 表示,收據應載明賣方名稱和日期,其網頁沒有為外國發票另設規定(CRA:業務支出)。
對每筆境外付款,請保存發票(供應商、日期、說明、金額、貨幣)、顯示您所訂購內容的合約或往來訊息、銀行、信用卡或平台的付款記錄、已交付的工作成果,以及一份註明工作在哪裡完成的備註。
記錄和證明文件,一般須從其所屬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保存 六年(CRA:記錄存放在哪裡)。存放地點和方式,請見業務記錄要保存多久。請把每張發票下載到自己的檔案中,不要只依賴供應商的入口網站。如果已經有發票遺失,請見沒有收據的業務支出。
發票應按哪個匯率換算?如果我的信用卡對帳單顯示加元怎麼辦?
所得稅方面,按款項產生當日的即期匯率換算:當日的加拿大銀行匯率,或最接近的、有報價的較早日期的匯率(釋義 S5-F4-C1,第 1.3 和 1.4 段)。如果七項條件全部符合,該釋義一般也接受其他來源,條件包括:匯率由獨立機構公佈、用於您的財務報表,並且各年度一致使用(第 1.6 段)。
GST/HST 方面,CRA 備忘錄列出的來源更多,包括加拿大銀行、加拿大特許銀行,以及實際換匯所用的來源。來源必須有文件記錄,並在合理期間內(例如一年)一致使用(GST/HST 備忘錄 3-6,第 13 至 15 段及第 21 段)。
以加元開出的發票無須換算。該釋義沒有談到信用卡對帳單。所得稅方面,預設使用加拿大銀行匯率,信用卡發卡機構的匯率則是另一個來源,必須符合七項條件。GST/HST 方面,備忘錄接受實際換匯所用的來源。請保存對帳單和匯率來源,並逐年使用同一方法。如果您在發票日期之後才付款,兩個日期的匯率可能不同。釋義的標準是款項產生當日,並沒有說明那是發票日還是付款日,所以請選定一種有文件記錄的方法,並逐年沿用。以收據還是對帳單為準,請見以外幣支付的支出。
向加拿大境外的供應商購買服務,我要繳 GST/HST 嗎?
可能要。加拿大居民買方就進口應稅供應,須按 5% 繳納 GST;進口應稅供應是指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應稅服務(《消費稅法》第 218 條)。這個定義不包括完全為買方商業活動而取得的服務,也不包括某些與加拿大境外財產有關的服務(第 217 條)。「完全」是指全部或幾乎全部,免稅供應不屬於商業活動(第 123(1) 款)。所以商業使用,是指把服務用於有應稅銷售(零稅率銷售也算)的業務;用於免稅銷售則不算。
CRA 把界線定在 90%。如果您向加拿大境外未登記的非居民購買服務或無形財產,而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比例低於這個界線,一般須自行評定 GST,或 HST 的聯邦部分(CRA:進出口的 GST/HST)。自行評定是指,因為供應商沒有收稅,由您自己計算並申報這筆稅款。這項檢驗看的是您如何使用服務,而不是您是否已登記。
以上步驟是 CRA 的規定。位於魁北克的企業,向魁北克稅務局提交 GST/HST 申報表,但指定的上市金融機構除外;請見下方的省份表。該表適用於非金融機構的企業:對金融機構而言,CRA 的商業使用界線更嚴格,金融機構還要面對其他進口規定。
| 您的情況 | 怎麼做 |
|---|---|
| 已登記;服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達到或超過該水平 | 此規定下無須自行評定 |
| 已登記;服務的使用低於該水平,例如大部分銷售屬於免稅的企業 | 在服務已付款或應付款的期間,於申報表第 405 行申報稅款。之後,您可以就用於商業活動的部分申請進項稅抵免(《消費稅法》第 169 條) |
| 未登記;服務的使用低於該水平 | 使用 GST59 表繳納,期限為服務已付款或應付款之月的下一個月月底 |
| 居民在 HST 省份 | 如果服務在參與省份的使用達到 10% 或以上,HST 的省稅部分也須自行評定;條件見上方連結的 CRA 網頁。在安大略省,省稅部分是 13% HST 中的 8%(《消費稅法》第 218.1 條) |
如果供應商向您收取了 GST/HST,則適用另一項規定;請見下一節。供應商自身的登記責任,請見非居民和數位賣家;申報表本身,請見提交 GST/HST 和進項稅抵免。
如果境外供應商收取了 GST/HST,我可以申請進項稅抵免嗎?
只有在已登記的供應商收取稅款,並且發票載有規定的資料時才可以。CRA 要求買方確保抵免只包含已登記者所收取的 GST/HST,並指引買方用其登記名冊核對(CRA:進項稅抵免)。發票須列明哪些資料,請見 GST/HST 進項稅抵免的收據資料。
大多數登記人有 四年 的申請期限。同一個 CRA 網頁指出,向按簡化制度登記的非居民購買的登記人,必須向該供應商提供登記證明。這類供應商向登記人收取的稅款,不能作為進項稅抵免或退稅申請(《消費稅法》第 211.17 條);途徑是向供應商申請退款或抵免。境外平台廣告的 HST 逐步說明了這種情況及其時限。外國的增值稅或銷售稅不是 GST/HST,因此不屬於 GST/HST 規定下的進項稅抵免。
境外軟體或服務適用哪個省的稅?
在 HST 省份,HST 的省稅部分也可能須自行評定,見上文。卑詩省和薩斯喀徹溫省對從境外購買、在當地使用的軟體徵稅;如果供應商沒有收稅,您須自行匯繳。其他省份,請查看該省自己的網頁。
| 地區 | 政府網頁的說明 |
|---|---|
| HST 省份 | 在參與省份使用的服務,HST 的省稅部分可能須自行評定(CRA) |
| 卑詩省 | 軟體須繳 7% 的 PST,包括在卑詩省的設備上使用的雲端和訂閱軟體,不論伺服器在哪裡。專為您開發的客製化軟體,供您自己使用時免稅。如果供應商沒有收取 PST,請在下一次 PST 申報表中自行評定;如果您沒有 PST 號碼,則使用臨時匯繳申報表(FIN 405)(卑詩省:軟體的 PST) |
| 薩斯喀徹溫省 | 為在薩斯喀徹溫省使用而取得的軟體和許多電腦服務,須繳 PST,包括客製化軟體開發、軟體即服務和網站代管(混合用途按比例計算)。從薩斯喀徹溫省以外的無牌照供應商購買應稅服務的稅款,須自行評定,並隨您的常規申報表一併匯繳(公告 PST-7) |
| 魁北克 | 魁北克稅務局一般負責管理魁北克的 GST/HST,位於當地的企業向魁北克稅務局而不是 CRA 提交 GST/HST 申報表,但指定的上市金融機構除外(CRA:在加拿大經營業務,非居民的 GST/HST 資料)。在魁北克以外購買的服務,QST 依魁北克稅務局的規定處理;請見各省銷售稅 |
| 其他省份 | 請見各省銷售稅 |
我要從境外承包人的款項中預扣稅款嗎?工作在哪裡完成有影響嗎?
收款人是否為非居民,以及工作在哪裡完成,決定答案。任何人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費用、佣金或其他款項,都必須依 Regulation 105 預扣 15%(《所得稅條例》第 105 條)。在加拿大境外提供服務的付款,或付款中屬於這部分的金額,不受此限(CRA 通告 IC75-6,第 32 段)。
如果合約涵蓋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工作,付款人和非居民必須達成並記錄一個合理的分攤。沒有分攤時,CRA 建議就全部款項預扣(IC75-6,第 32 至 34 段)。費用上所收取的 GST/HST 不計入預扣基數(第 23 段)。
誰算非居民,由收款人的居民身份決定,而不是發票上的地址。IC75-6 把合約上的外國地址和要求以外幣付款,列為應查問居民身份的跡象,並表示有疑問時應予預扣(第 9 段)。
須預扣時:
- 請匯繳,讓 CRA 在 次月 15 日 前收到,並透過工資帳戶匯繳(CRA:T4A-NR 指南)。
- 單憑稅收協定不能免於預扣;寬免須經 CRA 的免預扣程序辦理(IC75-6,第 57 段)。非居民須使用 R105 表申請,最好在工作開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 提出,在收到 CRA 的函件之前,您仍須預扣。加拿大與美國的稅收協定也對部分個人的稅率設有上限。請見加拿大境內服務的預扣稅。
- 沒有扣除和匯繳的付款人,須對全部金額負責,另加利息和罰款(IC75-6,第 41 段)。CRA 還可以對未扣除稅款的 10% 評定罰款;如果同一曆年內先前已有應付的罰款,而之後的未預扣屬明知或嚴重疏忽,則為 20%(《所得稅法》第 227(8) 款)。CRA 可以隨時評定這些金額(第 227(10) 款)。
- 公司未預扣時,當時的董事可能須與公司一起對稅款、利息和罰款負個人責任,但須符合追討條件,且董事可以以盡職調查作為抗辯(《所得稅法》第 227.1 條)。追討須在董事最後一次卸任後的 兩年 內開始。
- 在魁北克完成的工作,還可能須另外預扣魁北克所得稅 9%,魁北克稅務局另有例外規定;聯邦的免預扣不適用於這項預扣(魁北克稅務局)。
並非每筆付給非居民的款項都是服務費。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適用另一項規定,預設稅率為 25%,稅收協定可降低此稅率(CRA:非居民與所得稅)。付給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例如您自己的海外公司或外國母公司)的管理費或行政費,即使工作在加拿大境外完成,也可能適用同樣的 25% 稅(《所得稅法》第 212(1)(a) 款)。有兩項排除(第 212(4) 款):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在其自身業務的正常過程中收費提供的服務,以及就非居民為您的利益提供服務而發生的特定支出所作的合理付款,即使雙方是關聯方也適用。軟體、設計或內容的授權是否算特許權使用費,取決於合約和所授予的權利。美國承包人,請見向美國承包人付款。
我要向非居民承包人開具憑證嗎?
對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要:T4A-NR,即就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向非居民付款時使用的 CRA 憑證。即使已獲免預扣,也須在付款年度之後的 二月最後一天 前提交,金額以加元申報(CRA:T4A-NR 指南;IC75-6,第 42 段)。
| 付款 | 預扣 | 憑證 |
|---|---|---|
|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 | 15%,除非已取得 CRA 的免預扣函件 | T4A-NR |
| 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服務 | Regulation 105 下無須預扣 | T4A-NR 指南只涵蓋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因此無須依此提交。請保存發票和付款證明 |
| 租金或特許權使用費,或第 212(4) 款未排除的管理費(例如付給境外關聯公司) | 第 XIII 部分,預設 25% | NR4(CRA:NR4 指南) |
| 非居民雇員 | 工資規定 | T4 |
| 加拿大居民承包人 | 無須依 Regulation 105 預扣 | 全年費用合計超過 $500 時須提交 T4A(CRA:付款人的 T4A 資料);請見分包商的憑證 |
外國發票上的手續費和平台費用,帳上怎麼記?
把承包人的費用,以及平台、銀行或信用卡收取的每項費用,分成不同行入帳,各記入適合的支出或資產帳戶。與購買或建造資產有關的費用,可以成為其資本成本的一部分(CRA:資本成本)。每一項都是向不同供應商的一筆獨立採購,所以各自需要做 GST/HST 檢驗和省稅核對。
為每個境外供應商設定所在國家、貨幣和 GST/HST 狀態。每張發票按原幣種入帳,同時按您選定的匯率來源折算成加元,並把發票、合約和付款證明附在該筆記錄上。
- 平台的服務費是平台向您提供的服務。如果平台在加拿大境外,按上述自行評定規則處理;如果平台收取了 GST/HST,則按進項稅抵免規則處理。
- 透過平台付給承包人的款項:預扣檢驗仍看工作在哪裡完成,即使款項是付給別人(IC75-6,第 6 段)。請閱讀平台的條款,並保存顯示每筆付款如何分配的平台對帳單。
- 銀行或信用卡的換匯費用:單獨記一行。對帳單上的匯率能否接受,屬於上述匯率問題。
如果我多年來向海外承包人付款,一直沒做以上任何一項,怎麼辦?
請把付款分類,因為答案按每筆付款而不同,而不是按年度。每個年度都列出供應商、金額、貨幣、日期、工作在哪裡完成,以及供應商是否收了稅。然後分成四類:
- 全部或部分在加拿大境內完成的工作:可能須預扣並提交 T4A-NR。
- 為取得某項東西的授權或使用權而付款,或付給境外關聯公司的費用:適用第 XIII 部分的問題。
- 來自未登記供應商的服務,而您的商業使用比例可能低於 GST/HST 的界線。
- 為在卑詩省或薩斯喀徹溫省使用而購買的軟體或電腦服務。
逾期或漏交 T4A-NR 憑證,可能另有罰款(CRA:T4A-NR 指南)。CRA 一般可在申報表到期日與提交日期兩者中較晚者之後的 四年 內,評定 GST/HST 淨稅額,法定例外除外(《消費稅法》第 298 條)。如果提交 GST/HST 時沒有自行評定,如何更正取決於金額和期間;請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如果您考慮自願披露,必須在 CRA 就同一資料展開審計或調查之前提出(CRA:VDP 資格);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如果發票遺失,請先看根據銀行對帳單重建帳簿。
舉例
以下舉例僅供說明。發票金額按所述貨幣計,扣除額以加元計。
完全在境外工作的開發人員
一家溫哥華的公司只有應稅銷售,分兩筆各 US$6,000,共付給烏克蘭的開發人員 US$12,000。所有工作都在加拿大境外完成。每張發票的開立日期與付款日期為同一天。加拿大銀行匯率在第一個日期為 1.40,在第二個日期為 1.35。
- 成本:6,000 × 1.40 = C$8,400,加 6,000 × 1.35 = C$8,100,合計 C$16,500。如果這些費用是一般業務成本,這就是扣除額。如果買的是公司作為資產持有的軟體,則屬資本成本,分年申請。
- 沒有 Regulation 105 預扣,也無須提交 T4A-NR,因為沒有任何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 公司完全將該服務用於應稅業務,因此在 90% 商業使用規則下無須自行評定 GST/HST。
- 扣除依據合約、發票、每筆付款的證明和已交付的工作成果。卑詩省 PST 需要另外核對:專為公司編寫的軟體,供其自用時免稅。
大部分銷售免稅的公司
一家登記了 GST/HST 的安大略省公司,銷售的 80% 為免稅,20% 為應稅。它向海外一家未登記的供應商購買了 C$20,000 的軟體開發服務,工作在加拿大境外完成。
- 假設它只在安大略省使用該服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比例為 20%(低於 90% 的界線),並且不是金融機構。它須自行評定聯邦部分:5% × C$20,000 = C$1,000,在款項已付或應付的期間,於第 405 行申報。
- 安大略省是參與省份,當地的使用比例達 10% 或以上,所以還須自行評定省稅部分:8% × C$20,000 = C$1,600。自行評定的稅款合計:C$2,600。
- 之後它可以就商業部分申請進項稅抵免:20% × C$2,600 = C$520,剩下 C$2,080 的稅款無法收回。
- 不須依 Regulation 105 預扣,因為工作在加拿大境外完成。
部分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一家愛民頓的公司僱用一家設在加拿大境外的顧問公司,承接一個 C$40,000 的專案。40 個工作天中,十天在艾伯塔省度過。公司與顧問以書面約定,40 天中的 10 天,即 C$10,000,為加拿大境內的部分。
- 除非 CRA 已批准免預扣,否則公司預扣 15% × C$10,000 = C$1,500,付給顧問 C$38,500。它在次月 15 日前匯繳這 C$1,500。
- 它在次年二月的最後一天前,以 T4A-NR 申報 C$10,000 的加拿大境內部分和 C$1,500 的預扣稅款。
- 如果沒有書面分攤,CRA 建議就全部 C$40,000 預扣:C$6,000。
- 按天數是分攤的方法之一。標準是合理的分攤。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多年來向海外供應商或承包人付款,或款項金額很大,卻沒有做過 GST/HST 自行評定或預扣稅審核:每筆付款適用哪些規定,以及如何更正已提交的申報表,取決於日期和事實。請見記帳協助。
- 承包人在加拿大境內完成了部分工作:預扣、分攤和 T4A-NR 都是您作為付款人的責任。請見加拿大境內服務的預扣稅,並透過記帳協助記錄分攤。
- CRA 已就您的扣除向您查詢:請先備齊發票、合約和付款證明。請見 GST/HST 審查與審計,記錄的整理可參考記帳協助。
- 您的承包人在美國:請見加拿大公司向美國承包人付款。
- 您的承包人工作方式像雇員:請見加拿大的承包人還是雇員。
- 您在魁北克、曼尼托巴省或其他有自己銷售稅的省份,或工作在魁北克完成:請見各省銷售稅。
- 您的帳簿落後了:請見補做逾期的帳簿和記帳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15% | 《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
| 商業用途低於此水平時,登記者須自行評定進口服務的 GST/HST 向境外未登記的非居民購買、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比例低於此數(金融機構為 100%)的服務或無形動產須自行評定;登記者在第 405 行申報 GST 或 HST 的聯邦部分 | 90% | CRA:進出口的 GST/HST 核對日期 |
|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記錄存放在哪裡、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
| GST 稅率 阿爾伯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薩斯喀徹溫省及各地區;也適用於 HST 中的聯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自行評定進口服務 HST 省稅部分所需在參與省份的最低使用比例 參與省份的居民向未登記的非居民購買服務或無形財產,若購買後至少有這一比例用於參與省份,須自行評定省稅部分;稅款按在當地使用的部分計算 | 10% | CRA:進出口的 GST/HST 核對日期 |
| 安大略省 HST 稅率 | 13%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13% HST 中的安大略省部分 5% 的聯邦部分加上這一省稅部分,構成 13% HST;省稅部分對在安大略省使用的進口服務自行評定(《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18.1 條) | 8% | 安大略省財政部:HST 安大略省原住民退稅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卑詩省省銷售稅(PST)一般稅率 | 7% | 卑詩省:省銷售稅(PST) 核對日期 |
|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CRA 須在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月份結束後,於這一日期前收到預扣稅額 | 次月 15 日 | CRA:就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向非居民付款的 T4A-NR 核對日期 |
| 建議提前申請 Regulation 105 豁免的時間 須在加拿大境內服務開始前或首次支付前申請;CRA 可能處理較晚提出的申請,但獲批免扣僅適用於其後的支付 | 30 天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支付時,須預扣的稅額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規定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a) 條,按第 153(1) 或 215 條本應預扣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預扣稅額的罰款比例 《所得稅法》第 227(8)(b) 條,適用於同一日曆年內已因未預扣稅額而應付罰金,之後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預扣的情況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7(8) 條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對非居民就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付款的預扣稅 非加拿大居民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的付款(正常持續僱傭除外);魁北克省可能有例外及減免 | 9% | 魁北克稅務局:向在魁北克省為您提供服務的非加拿大居民支付的款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T4A-NR 憑證及申報表的截止日期 從支付所在日曆年結束後起算;如遇週末,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二月最後一天 | CRA:就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向非居民付款的 T4A-NR 核對日期 |
| T4A 服務費申報門檻 依 CRA 行政政策,曆年內向收款人支付的款項總額超過此金額,或已扣稅時,須出具 T4A | $500 | CRA:付款人的 T4A 憑證資料 核對日期 |
| GST/HST 淨稅額的一般評稅期間 自稅表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法定例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1)(a)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業務支出
- CRA:記錄存放在哪裡、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 《所得稅法》第 18 條(Income Tax Act)
- 《所得稅法》第 67 條(Income Tax Act)
- 《所得稅法》第 212 條(非居民稅)
- 《所得稅法》第 227 條(未扣除或未預扣)
- 《所得稅法》第 227.1 條(董事的責任)
- CRA:所得稅釋義 S5-F4-C1,所得稅申報貨幣
- CRA:GST/HST 備忘錄 3-6,外幣換算
- CRA:進出口的 GST/HST
- 《消費稅法》第 217 條(進口應稅供應)
- 《消費稅法》第 218 條(進口應稅供應的稅款)
- 《消費稅法》第 218.1 條(參與省份的稅款)
- 《消費稅法》第 211.17 條(抵免和退稅的限制)
- 《消費稅法》第 298 條(評稅時限)
- 《消費稅法》第 123 條(定義)
- 《消費稅法》第 169 條(進項稅抵免)
- CRA:進項稅抵免
- 《所得稅條例》第 105 條(Income Tax Regulations)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付款時須預扣的稅款(IC75-6)
- CRA:就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向非居民付款的 T4A-NR
- CRA:NR4 指南,非居民稅的預扣、匯繳與申報
- CRA:付款人的 T4A 憑證資料
- CRA:在加拿大經營業務,非居民的 GST/HST 資料(RC4027)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向在魁北克為您提供服務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 CRA:資本成本
- 安大略省:HST 安大略省原住民退稅(HST 的省稅部分)
- 卑詩省:軟體的 PST
- 薩斯喀徹溫省:資訊公告 PST-7,電腦硬體、軟體和電腦服務
- CRA:自願披露計劃,資格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