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持有在加拿大和美國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股份的加拿大居民
- 持有非居民公司的加拿大公司
- 合計持股可能影響境外關聯企業控制權的家庭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T1134 表和 T1135 表的詳細申報說明
- 外國稅款和盈餘的計算
- 外國公司稅或外國申報規則
- 美國公司和美國 LLC
我的海外公司的利潤,在我提款之前加拿大會課稅嗎?
對加拿大稅務居民,加拿大通常就從非居民公司收到的股息課稅,而不是對公司尚未分配的每一元經營利潤課稅。主要的例外是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的外國累積財產收入(FAPI),它可能在收到任何現金之前,就計入加拿大股東的收入(《所得稅法》第 90 條和第 91 條)。
如果您的公司是美國 LLC,請參閱美國 LLC 的加拿大所有者;如果是美國公司,請參閱帶著公司跨境搬遷。
| 公司在加拿大的身份和收入 | 所有者通常面臨的加拿大稅務結果 |
|---|---|
| 非居民公司;經營利潤 | 在收到股息之前,股東通常無須計入收入(第 90 條) |
| 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服務由其加拿大股東提供 | 即使股東在境外工作,服務收入也可能屬於 FAPI(第 95(2)(b) 款) |
| 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FAPI | 即使沒有派息,股東也要在關聯企業年度結束的那一年,計入自己應佔的部分(第 91 條) |
| 在加拿大居住的公司 | 公司可能要繳納加拿大公司稅並提交 T2;必須重新考慮境外關聯企業這個前提(CRA:公司居民身份) |
以上假設海外實體就加拿大稅務而言是一家公司,而且所有者是加拿大居民。搬家之後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司實際在哪裡管理,而不是什麼時候提款。
公司何時屬於我的境外關聯企業或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
當您的股權比例至少為 1%,且您與關聯人士的股權比例合計至少為 10% 時,非居民公司通常是您的境外關聯企業。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是指您直接控制的,或按《所得稅法》的股份合併測試您會控制的境外關聯企業(《所得稅法》第 95(1) 款)。
| 身份 | 重要原因 |
|---|---|
| 境外關聯企業,但不受控制 | 可能需要提交 T1134 表;第 91 條不會計入其 FAPI。不過,如果股份的價值主要來自證券投資,而持有這些股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幅降低稅款,則第 94.1 條可能改為每年加計收入 |
| 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 | 可能需要提交 T1134 表,而且您應佔的 FAPI 可能在分配之前就要課稅 |
控制權測試所計算的,不只是登記在您本人名下的股份。它可以合併與您並非獨立交易關係的人士所持有的股份;根據另一項規定,也可以合併一小群其他加拿大居民股東及與他們並非獨立交易關係的人士所持有的股份。投票權、股份類別、間接持股和年內的變動,都會有影響(第 95(1) 款)。
無論是否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都可能需要提交 T1134 表(第 233.4 條)。年內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個人,在第一年可以豁免 T1134 表,但這項豁免本身並不使收入免繳加拿大稅;它也不適用於返回加拿大的前居民(第 233.7 條)。有關申報的判斷標準、截止日期和方式,請參閱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什麼是 FAPI?經營利潤什麼時候屬於積極經營收入?
FAPI 是法定的計算方式,通常涵蓋境外關聯企業的財產收入、某些非積極業務的收入和某些收益。在境外經營積極業務所得的一般利潤,通常不在這項計算之內(《所得稅法》第 95(1) 款)。
| 利潤來源 | 起點 | 什麼可能改變結果 |
|---|---|---|
| 海外貿易或營運業務 | 通常是積極經營利潤 | 特定的視同規則,可能把部分收入視為非積極收入 |
| 利息、租金、權利金或證券投資 | 通常屬於財產收入和 FAPI | 積極業務的附帶收入,以及法定的投資業務例外,需要檢視 |
| 由加拿大所有者或有關聯的加拿大居民提供的服務 | 可能被視為獨立的非積極業務 | 服務規則有詳細的條件和例外 |
即使客戶在境外,第 95(2)(b) 款的服務規則仍可能適用:由加拿大股東(無論在何處提供)或某些關聯人士提供的工作,可能使有關收入變成 FAPI。僅憑公司名稱或銀行結餘,就把整家公司歸類為積極或非積極,是不安全的;請逐項識別每筆收入來源,以及由誰提供服務。如果關聯企業當年的 FAPI 是 $5,000 或以下,第 91 條的參與比例為零(第 95(1) 款)。
如果已經計入 FAPI,而關聯企業之後從這筆已課稅的金額中派息,第 91 條提供了扣除機制,以處理重複計入的問題。這個金額需要追蹤之前計入的收入和股份的計稅基礎;不應直接忽略之後的付款(《所得稅法》第 91(5) 款)。
我的海外公司派發的股息,要怎樣申報?
加拿大居民個人通常在收到非居民公司的股息時,把它計入收入,以加元在第 12100 行申報扣繳外國稅款之前的總額,並且不能就這筆股息申請加拿大的股息稅收抵免(第 90 條;CRA:第 12100 行)。
請保存股息通知、付款日期、匯率計算和已扣稅款的證明。提取的款項,可能是股息、薪金、償還貸款、股東貸款或福利。境外關聯企業按比例支付的款項,即使標明為資本返還,也視同股息,清算、贖回或註銷股份時除外。如果股東在關聯企業分配年度結束的那一年的申報截止日前,以書面選擇,繳足資本(paid-up capital)的減少也可以符合資本返還;有關連的股東可能要共同作出選擇,截止日期為其中最早適用的申報截止日(第 90(2) 款和 (3) 款;條例第 5911(6) 款)。新的貸款或福利也可能要課稅(第 15 條)。在加拿大提供工作所得的薪金另有規定;請參閱為境外雇主和客戶遠距工作。
如果由我的加拿大公司持有海外公司,會有什麼變化?
如果您的加拿大公司持有境外關聯企業,該公司通常要計入任何 FAPI、申報其境外股息,並在需要時提交 T1134 表。第 113 條可能允許公司,按稱為盈餘帳戶(surplus accounts)的、追蹤收益和稅款的帳戶,扣除部分或全部股息(《所得稅法》第 91 條和第 113 條)。您的加拿大公司之後向您付款,是另一項獨立的交易。
就 T1134 表而言,個人透過加拿大公司持有的股權,不算作間接持有的境外關聯企業權益(第 233.4(2)(a) 款;CRA:境外關聯企業資訊申報表)。在領取股息之前,請收集關聯企業的年度帳目、外國稅務評稅、派息記錄和盈餘計算。外國公司稅的金額,本身並不能告訴您加拿大的扣除額是多少。
我在加拿大管理海外公司,會令公司需要提交加拿大的 T2 嗎?
會。按普通法,公司的居民身份取決於中央管理和控制實際在哪裡行使;即使公司在境外註冊成立,也可能是在加拿大。董事會會議的地點是證據之一,但實際的決策才決定這個事實問題。適用的稅收協定,則可能把雙重居民公司視為不是加拿大的居民(第 250(5) 款;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請檢視:由誰批准預算、合約、融資、分配和策略;他們在哪裡作出這些決定;以及境外的董事是真正在決策,還是只是簽署文件。如果公司是加拿大居民,通常即使沒有應繳稅款,也要提交 T2(CRA:誰要提交 T2)。如果公司因您搬家才首次成為居民,但仍在境外註冊成立,通常不能成為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也不能申請小企業扣除(第 89(1) 款和第 125 條)。非居民公司如果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也可能有提交 T2 的義務。在把公司視為境外關聯企業之前,需要先檢視居民身份和稅收協定的情況。
由家人持有控制權,會改變稅務結果嗎?
會。個人持有的一小部分股權,一旦計入關聯人士的持股,就可能符合境外關聯企業的測試;家人或其他並非獨立交易關係人士的持股,也可能令公司按法定測試成為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所得稅法》第 95(1) 款)。
請列出每個人的居住地、關係、直接和間接的股權、投票權和持股日期。關聯人士和並非獨立交易關係的持股人即使住在境外,也要計算在內;只有另一項小群體控制權測試,才要求持股人是加拿大居民。請對每位加拿大股東分別檢查這些事項:家人的持股比例與身份有關,而每個人實際的參與比例,則決定其本人要計入多少 FAPI(第 91(1) 款和第 95(1) 款)。家庭控制並不會自動把整家公司的利潤,放到某一個人的稅表上。
我漏交了 T1134 表。應該先檢查什麼?
首先確定哪些年度實際需要提交 T1134 表,然後針對這些年度,核對公司的收入、股息和居民身份。漏交資訊申報表,可能同時伴隨漏報的 FAPI 或股息收入;補救的做法不只是補交一份空白表格(《所得稅法》第 91 條和第 233.4 條)。境外關聯企業的金額,可以在正常期限之外再延長 三年 進行重新評稅;疏忽或欺詐性的失實陳述,則可以隨時重新評稅(第 152(4) 款)。
| 需要收集的記錄 | 它能回答的問題 |
|---|---|
| 搬家日期和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的歷史 | 個人是否適用第一年的申報豁免? |
| 每個年度的股東名冊、家庭持股情況和公司架構圖 | 是否存在境外關聯企業或受控制境外關聯企業? |
| 財務報表、銀行和投資記錄、外國稅表 | 是否存在 FAPI、積極經營利潤或未申報的收入? |
| 董事會會議記錄、批准文件和決策記錄 | 公司是否實際在加拿大管理? |
| 股息通知和外國稅款收據 | 支付了多少、扣繳了多少,以及以前申報過什麼? |
T1134 表須在申報實體的稅務年度結束後 10 個月 內提交(第 233.4(4) 款)。一般的逾期申報罰款是每天 $25,最低 $100,最高 $2,500。明知故犯或嚴重疏忽而不申報,可能被罰每月 $500,最高 $12,000,再減去一般罰款;在 CRA 發出要求之後,可能是每月 $1,000,最高 $24,000(第 162(10) 款)。如果不申報持續到第 25 個日曆月(從 T1134 表到期的那個月起算),可能再加收一項罰款,其基數為該年度您在該關聯企業的股份和債務的最高成本金額的 5%,並減去之前的罰款(第 162(10.1) 款)。在已提交的 T1134 表中,明知故犯或嚴重疏忽而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罰款至少為 $24,000(第 163(2.4) 款)。在估算應負的責任之前,請先核對具體的條款和事實。有關更正稅表或考慮披露,請參閱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T1134 表申報境外關聯企業;T1135 表涉及指定境外財產。屬於您的境外關聯企業的非居民公司,其股份或債務不計入指定境外財產。如果該公司不是您的境外關聯企業,其股份和債務則可能計入 T1135 表 $100,000 的總成本門檻,但須受第一年居民豁免的規限(第 233.3 條和第 233.7 條;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海外公司稅或股息預扣稅,可以抵免嗎?
從您本人的股息中扣繳的外國稅款,可能支持個人的外國稅收抵免,並受加拿大按國家計算的限額規限。海外公司就其利潤依法繳納的稅款,通常屬於公司自己的稅款,並不是其股東可以抵免的個人稅款(CRA:外國稅收抵免 Folio)。
| 外國稅款 | 需要檢視的加拿大處理方式 |
|---|---|
| 個人境外股息的預扣稅 | 可能支持個人的外國稅收抵免,並受財產收入和加拿大稅款的限額規限;計算方法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CRA:外國稅收抵免 Folio) |
| 受控制關聯企業就 FAPI 繳納的稅款 | 可能適用第 91(4) 款的外國累積稅款扣除,但須符合其條件(《所得稅法》第 91(4) 款) |
| 與向加拿大公司派息有關的稅款 | 適用第 113 條的盈餘和稅款規則,而不是簡單的個人式抵免(《所得稅法》第 113 條) |
請分別保存公司所繳稅款和從您的股息中扣繳的稅款的證明。境外可以退還的稅款、稅收協定的限額,或在不同年度課稅的收入,都可能改變抵免額;個人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舉例
以下金額為加元示例。一位加拿大居民持有一家非居民公司的全部股份,該公司確實在境外管理。公司在年內從境外的營運業務賺取 $100,000,另有淨投資收入 $10,000。公司從經營利潤中向所有者派發 $30,000 的股息,在境外扣繳了 $3,000。
假設這 $10,000 淨投資收入是 FAPI,沒有任何調整。那 $100,000 的經營利潤,不會僅因為公司賺取了就計入所有者的稅表。所有者要計入關聯企業該年度的 $10,000 FAPI,並在第 12100 行申報 $30,000 的境外股息總額:扣除項目或外國稅收抵免之前的收入共 $40,000。那 $3,000 預扣稅款,要另行測試是否可作個人的外國稅收抵免;公司所繳的稅款,並不會自動成為所有者的抵免。如果所有者實際上是在加拿大作出決策,請先解決公司的居民身份問題。
您的情況不一樣?
- 您今年搬到加拿大:第一年的 T1134 表豁免,以及何時開始申報加拿大收入,需要分別檢查。請參閱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 您需要了解 T1134 表或 T1135 表的申報規則:請參閱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 您漏報了多個年度,或正在考慮是否披露:請參閱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 無論您身在何處,公司的客戶工作都是由您親自完成,或者公司的董事會決策是在加拿大作出:服務收入、公司居民身份和 T2 申報,都可能改變。請參閱公司稅務。
- 由加拿大公司持有關聯企業,並打算派息:付款之前,需要檢視盈餘和外國稅款的記錄。請參閱公司稅務。
- 您的公司是美國 LLC 或美國公司:請參閱美國 LLC 的加拿大所有者或帶著公司跨境搬遷。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權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權比例達到這一水平,且同時符合關聯集團測試,該非居民公司即屬於境外關聯企業。股權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報 T1134 時,還包括透過非居民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 | 1%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與關聯人士合計持有的權益 您與每名關聯人的權益百分比合計必須至少達此比例 | 10%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FAPI 小額豁免:不超過這個金額,無須計入收入 受控境外關聯企業在其稅務年度的外國應計財產收入不超過這個金額時,參與比例為零,因此無須依第 91(1) 款計入收入;見《所得稅法》第 95(1) 款對「參與比例」的定義 | $5,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95 條 核對日期 |
| 涉及特定境外事項的所得稅重新評稅延長期間 針對特定非居民交易、境外關聯企業金額,或同時涉及 T1135 和未申報收入的情況,從正常期間結束後起算 | 三年 | 《所得稅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對日期 |
| T1134 提交截止日期 從申報實體的稅務年度或財政期間結束後起算 | 10 個月 | 《所得稅法》第 233.4(4) 款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每日的逾期申報罰金 未遵守規定的情況每持續一天計算一次,最多計 100 天 | $25 | 《所得稅法》第 162(7)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的最低逾期申報罰金 罰款為此金額與每日金額中較大者 | $100 | 《所得稅法》第 162(7)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的最高逾期申報罰金 100 天上限的每日金額 | $2,5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明知或嚴重疏忽未申報的罰款,每月金額 適用於 T106、T1134、T1135 和 T1141 表;最多計 24 個月,並減去逾期申報罰金 | $500 | 《所得稅法》第 162(10) 條 核對日期 |
| 明知或嚴重疏忽未申報的罰款,最高金額 24 個月的每月金額 | $12,0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CRA 發出要求後仍未申報的罰款,每月金額 明知或嚴重疏忽而未申報,且已收到催報要求時適用,最多計算 24 個月 | $1,000 | 《所得稅法》第 162(10) 條 核對日期 |
| CRA 發出要求後仍未申報的罰款,最高金額 24 個月的每月金額 | $24,0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未履行外國資訊申報義務的額外罰款比例 按指定境外財產(T1135)、關聯企業股份及債權(T1134)或信託出資(T1141)的成本計算;適用於明知未申報持續 24 個月的情況(第 162(10.1) 條),以及明知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的情況(第 163(2.4) 條) | 5% | 《所得稅法》第 162(10.1) 條 核對日期 |
| 明知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的罰款,最低金額 T1134、T1135 及 T1141 取此金額與 5% 金額中較大者;T106 為固定金額;T1142 的最低金額較低 | $24,000 | 《所得稅法》第 163(2.4) 條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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