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單獨持有美國 LLC、且該 LLC 未選擇按公司課稅的加拿大居民
- 在加拿大工作、透過美國 LLC 向美國客戶收費的自由工作者和顧問
- 持有美國 LLC 的加拿大公司(僅作概述)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
- 有兩名或以上所有者的 LLC
- 美國各州的申報和費用
- 魁北克和艾伯塔的省級申報
- 稅款計算、盈餘帳戶及 FAPI 計算
兩國為什麼對 LLC 有不同的稅務處理?
美國預設忽略單一成員 LLC,直接對其所有者課稅;加拿大則把同一家 LLC 視為公司。下文幾乎所有內容,都源於這個不一致。
- 美國的看法。除非在 8832 表上另作選擇,只有一名所有者的美國 LLC 被視為與其所有者無別的被忽略實體(disregarded entity)(8832 表填表說明)。LLC 的收入就是您的收入。
- 加拿大的看法。CRA 把外國實體與加拿大的實體比較,來決定其分類(Folio S4-F16-C1,¶1.3)。CRA 表示,不論美國如何處理,美國 LLC 在加拿大稅務上都是應課稅的公司(IC71-17R6,¶88)。美國財政部對 2007 年稅收協定議定書的技術解釋,加拿大政府表示認同;它的標準例子,正是美國視為透明、而加拿大視為公司的美國 LLC,並且只把合夥企業和單純信託列為加拿大的透明實體(技術解釋,第 IV 條)。
條款特殊的 LLC,分類可能不同;這需要另行審查。
兩國各要提交什麼?
以曆年稅務年度為例:
| 國家 | 申報 | 由誰提交 | 截止日期 | 需要提交的情形 |
|---|---|---|---|---|
| 美國 | 形式性 1120 表連同 5472 表 | LLC | 4 月 15 日;可用 7004 表延期 | 有須申報交易的任何年度,例如 LLC 與您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每個關聯方各填一份 5472 表 |
| 美國 | 1040-NR 表 | 您 | 如果沒有須預扣稅的美國工資,為 6 月 15 日 | 您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即使沒有應稅收入),或有未被預扣稅完全課稅的美國來源收入 |
| 美國 | FBAR(FinCEN 114 表) | LLC | 4 月 15 日,自動延期至 10 月 15 日 | LLC 在美國境外的帳戶,在任何時間合計超過 US$10,000 |
| 加拿大 | T1 稅表 | 您 |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配偶本人經營業務,則為 6 月 15 日(LLC 的業務可能不算,因為加拿大視 LLC 為經營業務的一方);應繳稅款的截止日期是 4 月 30 日 | 您當年有稅款要繳、出售了資本財產,或符合第 150 條的其他條件;稅表須申報 LLC 的股息和任何 FAPI |
| 加拿大 | T1134 表 | 您 | 年末後 10 個月內(10 月 31 日) | LLC 是您的境外關聯企業,且不是加拿大居民;您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除外 |
| 加拿大 | T2 稅表 | LLC | 年末後六個月內 | LLC 是加拿大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 |
| 加拿大 | T5 憑證及彙總表 | LLC | 2 月最後一天 | LLC 是加拿大居民,且在該曆年向您派發了股息 |
| 加拿大 | GST/HST 登記及申報 | LLC | 每個申報期結束後 | LLC 是加拿大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且其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出口)超過 C$30,000(CRA);請見非居民與數位服務賣家 |
| 加拿大 | T2209 表和 T2036 表 | 您 | 與您的 T1 一併提交 | 您就美國稅款申請抵免 |
| 加拿大 | T1135 表 | 您 | 與您的 T1 一併提交 | 您的其他境外財產成本超過 C$100,000;屬於您境外關聯企業的非居民 LLC 不計入 |
美國有什麼要求?
LLC 何時要提交 5472 表?
在任何與關聯方有須申報交易的年度都要提交。關聯方包括您本人,或與您或 LLC 有關聯的個人或公司,例如家庭成員,或您持股過半的公司。您投入或提取的資金也算。LLC 對每個有往來的關聯方,各提交一份 5472 表。僅就這一項申報規則,IRS 把由外國人全資持有的美國 LLC 視為公司。LLC 須提交形式性 1120 表(第 1 頁只填姓名、地址和兩個項目),並附上 5472 表,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交;不能電子報稅。未提交、提交的表格嚴重不完整,或未保存規定的記錄,罰款為 US$25,000;在 IRS 發出通知後超過 90 天仍未改正的,每個關聯方每 30 天另加 US$25,000(5472 表填表說明)。截止日期是年末後第四個月的 15 日(1120 表填表說明)。詳情:外資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 申報。
您要繳美國所得稅嗎?
只有對美國來源收入,以及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實際關聯的收入才要繳(Publication 519)。服務報酬按工作地點確定來源。如果您全部工作都在加拿大完成,即使客戶是美國人,LLC 的服務收入對美國來說通常也是境外來源。在美國期間完成的工作,則是美國來源。
如果您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即使沒有應稅收入或美國來源收入,您也須提交 1040-NR 表;如果您有未被預扣稅完全課稅的美國來源收入,同樣要提交(Publication 519)。您是否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取決於在美國發生的事實:請見外國所有者何時須繳美國稅。
如果您判斷自己並未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仍可提交保護性的 1040-NR 表。個人一般只有在到期日起 16 個月內提交稅表,才能獲得扣除額;所以日後如果 IRS 認定有實際關聯收入,逾期提交的稅表可能不得扣除而被課稅(Publication 519)。
非居民一般不用繳美國自僱稅,除非社會保障協定把他們納入美國制度(Publication 519)。
稅收協定能保護您嗎?
對於透過不是加拿大居民的 LLC 賺取的收入,一般不能。稅收協定第 IV(7)(a) 條規定:如果美國認為某筆款項是透過非加拿大居民的實體賺取,而加拿大因為不把該實體視為透明實體,其課稅方式與直接賺取不同,那麼這筆款項不視為加拿大居民所得(協定全文)。技術解釋給出的正是這種情形:美國實體的美國來源收入,如果加拿大把該實體視為公司,即使美國視其為透明實體,也不視為該實體的加拿大居民所有者所得。
實際影響是:這類收入一般不能享受稅收協定減免。這包括第 VII 條;該條通常只讓美國通過在美國的常設機構,對加拿大人的營業利潤課稅。如果 LLC 是加拿大居民(見下文),稅收協定如何適用,須另行審查。
美國方面還有什麼適用?
- W-8BEN 表。美國客戶要求時,您以自己的名義提供。被忽略實體的單一所有者,被視為其收入的實益擁有人。如果收入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實際關聯,則改交 W-8ECI 表。W-8ECI 表不涵蓋您本人在美國提供服務的報酬:客戶一般須預扣該報酬的 30%,而通常的豁免途徑是在 8233 表主張稅收協定待遇,但對透過 LLC 賺取的報酬,上述協定規則可能使這一途徑不可用(W-8ECI 表填表說明;8233 表填表說明)。公司所有者用 W-8BEN-E 表代替 W-8BEN(W-8BEN 表填表說明)。
- FBAR。就 FBAR 而言,美國 LLC 是美國人,即使在稅務上被忽略,所以以 LLC 名義開設的加拿大銀行帳戶,可能須要申報(FBAR 填表說明)。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 實益擁有人報告。FinCEN 現已豁免在美國設立的公司(FinCEN)。
加拿大有什麼要求?
LLC 是加拿大居民嗎?
請先查核這一點。公司一般是其中央管理與控制實際行使之處的居民,這是事實問題(CRA:公司的居民身份)。唯一所有者住在加拿大、並在加拿大作出決定的 LLC,確實有被視為加拿大居民的風險。
稅收協定中針對公司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幫不上忙。該規則適用於同時是兩國居民的公司(第 IV(3) 條),而技術解釋指出,在美國本身不須課稅的 LLC,依協定不是美國居民。上述 CRA 頁面也說明,主張協定居民身份的公司,必須在協定國受到全面課稅。
如果 LLC 是加拿大居民:
- 和所有居民公司一樣,它每年都須提交 T2(CRA:誰須提交 T2),並在年末後六個月內提交(CRA:何時提交)。
- 它不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後者須在加拿大註冊成立,或自 1971 年 6 月 18 日起一直是加拿大居民(CRA:公司類型)。因此它不能申請小型企業扣除(T2 指南第 4 章)。
- 同樣的原因,它向您派發的股息,在您的 T1 上課稅時,沒有股息總額上調和股息稅收抵免;這兩項本來用來抵銷加拿大公司股息的公司稅(第 82(1)(d) 條;第 89(1) 條)。
- 它須在該曆年後的 2 月最後一天前,以 T5 憑證和彙總表申報向您派發的股息(《所得稅規例》第 201 條;第 205 條)。
- 它不是境外關聯企業,所以下文的 T1134 規則不適用。
非居民 LLC 只要在某一年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也須提交該年的 T2,即使主張稅收協定豁免也一樣(CRA:誰須提交 T2)。它須就在加拿大賺取的應稅收入,在加拿大繳稅(第 2(3) 條),還可能另須繳分公司稅(第 219 條)。由於 LLC 和您依稅收協定都不是美國居民,技術解釋顯示,它無法享有常設機構的保護。在加拿大的家裡工作,是否等於 LLC 在加拿大經營業務,要看具體事實。
您何時須提交 T1134 表?
如果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當您持有至少 1%,且您與關聯人士合計持有至少 10% 時,它就是您的境外關聯企業(《所得稅法》第 95(1) 條)。全資持有的 LLC 同時是受控境外關聯企業,所以您須提交完整補充表,並附上 LLC 的財務報表(CRA:T1134 問答)。
- 截止日期:您的稅務年度結束後 10 個月內,個人即 10 月 31 日(第 233.4(4) 條;CRA)。它與您的 T1 分開提交;個人可以電子提交。
- 在加拿大的第一年:個人在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不用提交此表,也不用提交 T1135 表(第 233.7 條)。
- 休眠 LLC:如果全年您持有股份的成本低於 C$100,000,LLC 的總收入低於 C$100,000,且年內資產公平市價從未超過 C$1,000,000,就不需要補充表。您仍須在彙總表上列出它。
- 逾期提交:每天 C$25,最低 C$100,最高 C$2,500;如果是明知或嚴重疏忽,罰款更高(CRA:罰款表)。對於與境外關聯企業有關的收入,CRA 還可多三年重新評估(CRA)。
加拿大何時對非居民 LLC 的收入課稅?
視收入類型而定:
| LLC 的收入 | 加拿大何時對您課稅 |
|---|---|
| 積極業務收入 | 在分配時。利潤分配一般是您 T1 第 12100 行的外國股息(第 90 條;CRA) |
| 被動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 | 每年按賺取當年課稅,屬於境外應計財產收入(FAPI)(第 91(1) 條) |
| 您本人提供的服務 | 每年按賺取當年課稅。就您本人、或與您或 LLC 沒有保持獨立交易關係的加拿大居民所提供的服務而言,該法把這部分視為非積極業務,因此其收入是 FAPI(第 95(2)(b)(ii) 條)。有些服務不在此列,例如運送人員或貨物,以及與買賣貨物有關的服務(第 95(3) 條) |
最後一行對自由工作者和顧問最重要。當工作由您本人完成時,「LLC 的收入只有在您提取時,加拿大才課稅」這種想法,一般不成立。另有一項扣除,用來避免 FAPI 在日後分配時被再次課稅(第 91(5) 條)。如果某年 LLC 的 FAPI 為 C$5,000 或以下,該年不計入任何金額(第 95(1) 條,「參與百分比」)。
您以分配以外方式從 LLC 取得的款項,也可能要計入,不論 LLC 是否為加拿大居民。LLC 為您支付的個人開支,一般屬於股東福利;LLC 給您的貸款也算收入,除非您在 LLC 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內還清,而且不是一連串借款與還款的一部分(第 15 條)。
您要為 LLC 提交 T1135 表嗎?
如果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就不用:屬於您境外關聯企業的非居民公司,其股份和債務不是特定境外財產(第 233.3(1) 條;CRA:T1135)。如果 LLC 是加拿大居民,這項排除不適用,您在其中的權益是否計入門檻,需要審查。您的其他境外財產仍須計算,例如以您本人名義開設的美國銀行帳戶。請見境外財產與關聯企業申報。
同一筆收入會被課稅兩次嗎?
會。加拿大的外國稅收抵免,一般是已繳外國稅款與該筆收入的加拿大稅款兩者中較低者,在 T2209 表和 T2036 表申請(CRA:第 40500 行)。當兩國在同一年、對同一個人的同一筆收入課稅時,抵免運作順暢。但有了美國 LLC,這三項都可能不同(Folio S5-F2-C1):
- 時間。美國在 LLC 賺取收入的當年向您課稅;加拿大可能在數年後才對股息課稅,屆時先前繳的美國稅可能不能減輕這筆稅款。外國稅款計入的是依外國法律應繳的那一年(¶1.32),未用完的非營業收入稅款不能結轉到其他年度;可能改為允許扣除,但減免較少(¶1.24)。
- 類型。該 Folio 沒有談到 LLC。最接近的例子,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以股東身份,就 S 公司的營業收入繳納的美國稅:這不是營業收入稅,因為股東沒有經營該業務,但可能是非營業收入稅(¶1.27)。FAPI 還可能增加一項限制。該法把 FAPI 視為來自您股份的收入(第 91(1) 條)。如果您繳的美國稅被視為就您的 FAPI 所繳的稅,則只有該收入的 15% 以內的部分,才計入抵免,其餘只能扣除(第 20(11) 條;¶1.22)。
- 納稅人。加拿大對 FAPI 所繳外國稅款的扣除,計算的是關聯企業所繳的稅款(第 95(1) 條,「境外應計稅款」;第 91(4) 條)。LLC 被忽略時,美國稅由您繳納,而不是 LLC。如果 LLC 是加拿大居民,加拿大向 LLC 課稅,而美國向您課稅。
這些規則在您的情況中如何銜接,取決於您的事實。
如果由加拿大公司持有 LLC,會怎樣?
結果差別很大,需要另行審查:
- 美國:LLC 仍須提交形式性 1120 表連同 5472 表。公司如果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須提交 1120-F 表;其他情形也須提交,例如有美國來源收入但稅款未被完全預扣。公司還可能就未再投資的美國利潤,繳納美國分公司利潤稅(1120-F 表填表說明)。第 IV(7)(a) 條的協定規則,對透過 LLC 賺取的收入同樣適用。
- 加拿大:如果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公司須在自己的年末後 10 個月內提交 T1134 表(第 233.4(4) 條);如果公司在其經營的業務中,與 LLC 及其他關聯非居民的交易年度合計超過 C$1,000,000,還須提交 T106 表(第 233.1 條);請見境外財產與關聯企業申報。公司不能就與其境外關聯企業股份收入有關的外國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該稅款的減免,經由其他規則處理,例如第 113 條(Folio S5-F2-C1,¶1.28 和 ¶1.50)。
人們還會考慮什麼替代方案?
- 在 8832 表上選擇按公司課稅。LLC 隨後繳美國公司稅並提交完整的 1120 表,兩國都視其為公司。對於與您或其他關聯方的須申報交易,它仍須提交 5472 表。在美國須課稅的公司,依稅收協定可以是美國居民,所以第 IV(3) 條的公司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屆時可以適用(協定全文)。
- 在美國做生意的加拿大公司。
- 美國 C 公司。
每一種都會改變兩國的申報。對於不是加拿大居民的美國公司,您本人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仍是 FAPI;可能改變的是,公司所繳的美國稅或可減少這筆 FAPI(第 91(4) 條)。各方案的比較,請見加拿大居民設立美國企業。
示例
僅供說明;不計算稅款。
Maya 住在安大略省,透過自己的單一成員美國 LLC,為美國客戶建網站。某一年,LLC 開出 US$120,000 的發票,支出 US$20,000,Maya 以利潤分配方式提取 US$60,000。她全部工作都在安大略省的家中完成,從未在美國工作。LLC 只有一個美國銀行帳戶。
在美國:
- LLC 在 4 月 15 日前提交形式性 1120 表連同 5472 表,申報她提取的 US$60,000,以及她投入的任何資金。
- Maya 向索取的客戶提供 W-8BEN 表。
- 她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所以這筆收入對美國來說通常是境外來源。如果沒有其他事實把她與美國貿易或業務連在一起,她可能沒有 1040-NR 表要提交,不過她可以選擇提交保護性的稅表。如果她在客戶的美國辦公室工作一週,結果很可能改變,而且可能無法享有稅收協定保護。
- 不須提交 FBAR:LLC 沒有美國境外的帳戶。
在加拿大:
- Maya 在安大略省管理 LLC,所以它可能是加拿大居民。如果是,LLC 須就折算為加元的 US$100,000 利潤提交 T2,且沒有小型企業扣除。她提取的 US$60,000 隨後也是她 T1 上的股息,沒有總額上調和股息稅收抵免。
- 如果 LLC 不是居民,Maya 須在 10 月 31 日前提交 T1134 表,並附上 LLC 的財務報表。因為服務由她本人提供,US$100,000 利潤很可能是她當年 T1 上的 FAPI,包括留在 LLC 內的 US$40,000。有一項扣除,用來避免她提取的 US$60,000 被再次課稅。她不用為 LLC 提交 T1135。
- 即使 LLC 不是居民,由於 Maya 在加拿大工作,LLC 仍可能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如果是,它還須提交 T2,並可能就該業務收入繳加拿大稅,包括分公司稅。這筆稅款如何與她的 FAPI 互相影響,技術性很強:第 91(4) 條扣除等減免可能適用,所以兩者未必簡單相加。
- 如果 LLC 是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它很可能須登記 GST/HST:其 US$120,000 的銷售額超過小型供應商限額,即使向美國客戶的銷售很可能屬零稅率。
在兩種情況下,加拿大都很可能在利潤賺取當年課稅,而不只是在 Maya 提取時。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美國方面的處理完全不同。請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還沒有成立 LLC:請先在加拿大居民設立美國企業比較各種架構。
- LLC 有兩名或以上所有者:美國預設變成合夥企業,美國申報也隨之改變。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LLC 持有美國不動產:美國租金按總額的 30% 課稅,除非您選擇按淨租金收入課稅,這就須提交 1040-NR 表。出售按營業收入課稅,買方可能須預扣稅款(Publication 519)。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也透過 LLC 向加拿大客戶收費:如果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這些客戶須就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從每筆費用中預扣一部分。LLC 提交 T2 以取回多預扣的部分,或事先申請豁免(IC75-6)。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漏報了 5472 表或 1040-NR 表:請見補報漏報的美國稅表。
- 您漏報了 T1134 表或 T1135 表:請見境外財產與關聯企業申報。
- 您長時間待在美國:您可能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請見季節性赴美居住者與美國居民身份。
- 您要離開加拿大:您離開時,加拿大一般把您的 LLC 股份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CRA)。如果 LLC 是加拿大居民,且其管理層也一併離開,LLC 本身可能須繳離境稅(第 128.1(4) 條;第 219.1 條)。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希望兩國的稅表一併辦理:請見跨境稅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C$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 5472 表或未保存記錄的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按每家申報公司、每個稅務年度計算。實質上不完整的 5472 表視同未提交。依據:IRC 6038A(d)(1);Treas. Reg. 1.6038A-4(a)。 | US$25,000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IRS 來函後仍未改正時,5472 表的額外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自 IRS 發出告知滿 90 天後如仍未改正,按每個關聯方每 30 天(不足一期也計算)計算。法律未設最高額。依據:IRC 6038A(d)(2);Treas. Reg. 1.6038A-4(d)。 | US$25,000 | 《美國法典》:26 USC 6038A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 30% | 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權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權比例達到這一水平,且同時符合關聯集團測試,該非居民公司即屬於境外關聯企業。股權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報 T1134 時,還包括透過非居民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 | 1%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與關聯人士合計持有的權益 您與每名關聯人的權益百分比合計必須至少達此比例 | 10%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T1134 休眠關聯企業減免:您持有該權益的成本 您持有該關聯企業權益的總成本低於此金額,且該企業休眠或未開展業務時,無需提交補充表;仍須提交彙總表 | C$1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T1134 休眠關聯企業:總收入上限 關聯企業年內的總收入(包括貸款及處置所得)必須低於此金額 | C$1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T1134 休眠關聯企業:資產價值上限 關聯企業的資產在年內任何時間的公平市場價值合計均不得高於此金額 | C$1,0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每日的逾期申報罰金 未遵守規定的情況每持續一天計算一次,最多計 100 天 | C$25 | 《所得稅法》第 162(7)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的最低逾期申報罰金 罰款為此金額與每日金額中較大者 | C$100 | 《所得稅法》第 162(7) 條 核對日期 |
| 境外資訊申報表的最高逾期申報罰金 100 天上限的每日金額 | C$2,500 | CRA:外國資訊申報罰款 核對日期 |
| FAPI 小額豁免:不超過這個金額,無須計入收入 受控境外關聯企業在其稅務年度的外國應計財產收入不超過這個金額時,參與比例為零,因此無須依第 91(1) 款計入收入;見《所得稅法》第 95(1) 款對「參與比例」的定義 | C$5,000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5 條 核對日期 |
| 個人財產收入所繳外國稅:可計入外國稅收抵免的最高比例 按不動產以外的境外財產收入計算;超過此金額的外國稅可根據《所得稅法》第 20(11) 條扣除,不屬於抵免所用的非營業收入稅(第 126(7) 條);見稅務解釋專輯 S5-F2-C1 第 1.22 段 | 15%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0 條 核對日期 |
| T106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與所有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須申報交易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1(4)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 IRS:8832 表及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9,《美國外籍人士稅務指南》
- IRS:W-8BEN 表填表說明
- IRS:W-8ECI 表填表說明
- IRS:8233 表填表說明
- IRS:1120 表填表說明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 FinCEN:FBAR 逐項填報說明
- FinCEN:實益擁有人資訊申報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本)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2007 年議定書技術解釋
- CRA:與境外關聯企業有關的資訊申報表(T1134)
- CRA:關於 T1134 表的問與答
- CRA:境外申報罰款表
- CRA:境外收入核實表(T1135)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判斷您是否須提交公司所得稅表(T2)
- CRA:何時提交公司所得稅表
- CRA:公司類型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4 章(小型企業扣除)
- CRA:所得稅 Folio S4-F16-C1,什麼是合夥企業?
- CRA:所得稅 Folio S5-F2-C1,外國稅收抵免
- CRA:外國稅收抵免,第 40500 行
- CRA:第 12100 行,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
- CRA:個人的截止日期和付款日期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0 條
- CRA:IC71-17R6,加拿大稅收協定下的主管當局協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8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89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9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8.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9.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規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20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規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205 條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IC75-6,對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所付款項的必要預扣
- CRA:離開加拿大時的財產處置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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