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持有律師註冊成立發票的加拿大新公司
- 在公司成立前自己支付了註冊成立費用的創辦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公司成立後設立 CRA 帳戶
- 律師發票上的 GST/HST 能否申請進項稅抵免
- 如何認定個人服務業務及其課稅
- 資本成本免稅額的類別、稅率及首年規則
- 業務是否已開始,以及如何使用開辦虧損
- 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的公司稅規則
我的新公司可以扣除律師的註冊成立發票嗎?
可以,同一家公司的註冊成立合計上限為 $3,000,以該費用屬公司自己的費用、且不能依其他規定扣除為限。這是《所得稅法》第 20(1)(b) 段的規定,填在 T2 Schedule 1 第 418 行。
出現以下情況時,問題就不單純:
- 您的律師帳單超過 $3,000:超出的部分不能按此段扣除(見下文)。
- 您、合夥人或先前的業務已支付或扣除了部分費用,尤其是在公司成立之前。
- 發票混合了註冊成立工作、股份發行、合約或其他諮詢,而該法和這裡引用的現行 CRA 頁面都沒有列出哪些項目算數。CRA 的一份存檔公告有列出(見下文)。
- 公司有個人服務業務收入(法人化的工作者,否則會被客戶視為雇員)。該法第 18(1)(p) 段不允許這類公司扣除為賺取該收入而發生的任何費用,除非屬於簡短的清單,而註冊成立費用不在清單上(CRA)。第 20(1) 款凌駕第 18(1)(a)、(b) 和 (h) 段,但不凌駕 (p) 段,所以這項扣除是否保留,需要專業人士判斷;請見個人服務業務。
- 第一份 T2 到期了,但這些問題仍未解決。
備齊逐項列出的律師發票(每項服務單獨一行,銷售稅另列)、發票抬頭的名稱、註冊成立日期和第一個年結日、證明誰付款及從哪個帳戶支付的憑據,以及任何已有人扣除部分費用的稅表。
註冊成立費用的限額是多少?按每家公司還是每年計算?
同一家公司的註冊成立,限額是 $3,000,並減去其他納稅人已為此扣除的金額。第 20(1)(b) 段允許扣除兩個金額中較小者:當年發生、且不能依其他規定扣除的註冊成立費用;以及 $3,000 減去另一納稅人為該公司註冊成立而扣除的所有金額之和(《所得稅法》第 20 條)。加拿大財政部的說明稱之為每家公司最高 $3,000(加拿大財政部)。
這兩個來源都沒有解決的兩點:
- 以後的年度。 公式只減去「另一納稅人」扣除的金額。同一家公司在以後的年度又發生註冊成立費用時,限額如何運作,並沒有說明。
- 尚未開展業務。 該段是在計算業務或財產收入時扣除。CRA 表示,要扣除營業費用,必須在費用發生的財政期間內經營該業務(CRA:營業費用)。該頁面沒有提到第 20(1)(b) 段,所以業務開始之前該段如何適用,在這裡引用的來源中沒有定論。業務何時算開始、開辦虧損如何使用,見第一筆銷售之前的開辦費用。
在提交第一份 T2 之前,兩點都要解決。
哪些費用算註冊成立費用?
該法只說「為公司註冊成立而在當年發生的費用」,沒有列出任何項目。CRA 為舊的合資格資本規則而寫的存檔公告,給出這樣的標準:發起人為使公司成立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包括(IT-143R3):
- 聯邦或省政府要求的註冊成立費用;
- 律師費,包括擬備公司章程和細則;
- 與註冊成立有關的會計師費;
- 宣誓書費用、申請人須通知其申請特許狀意圖時的廣告費,以及出席籌備會議的費用。
把它當作起點,而不是現行規則:該公告已存檔,是為不同的制度而寫的。名稱查詢、會議記錄簿或印章不在其清單上。請律師把發票逐項拆開。
律師帳單超出限額的部分怎麼辦?
超過 $3,000 的部分,不能按第 20(1)(b) 段扣除。加拿大財政部 2016 年的說明指出,這部分計入 Class 14.1(加拿大財政部),可按資本成本免稅額(CCA),每年沖銷餘額的 5%(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說明沒有指出由哪項條文這樣規定。該法中最接近的是資本支出的商譽規則(第 13(35) 款)。它適用於所經營的業務,且僅適用於該支出中沒有任何部分是財產成本、也不能在計算營業收入時扣除的情況。由於發票的一部分可能可依第 20(1)(b) 段扣除,超出部分是否符合該條件,在所引用的來源中沒有定論。
加拿大財政部的說明把超出部分視為資本,而該法不允許扣除資本支出,除非明文許可(第 18(1)(b) 段)。發票上有沒有哪一行屬於普通的營業成本,需要專業人士審閱發票才能判斷。類別、稅率和首年規則,見資本成本免稅額。
哪些費用適用不同的規則:股份發行費用、日後的法律諮詢、合約?
律師發票上並非每一行都是註冊成立費用。下列每項各有自己的規則。
| 費用 | 歸屬 | 來源 |
|---|---|---|
| 發行公司股份的費用 | 第 20(1)(e) 段下的單獨扣除:每年扣除該費用的 20%(短的稅務年度則較少),直到用完為止。某年沒有申請的金額不能結轉 | 《所得稅法》第 20 條 |
| 公司成立之後的法律和會計諮詢 | 如果是為賺取收入而發生,可能屬於普通費用 | 《所得稅法》第 18 條;CRA:營業費用 |
| 股東協議、僱傭合約或其他合約 | 所引用的來源沒有定論;每一行的目的需要專業人士審閱 | 無 |
存檔的 IT-341R4 指出,註冊成立費用不是股份發行費用,所以發票應把兩者分開列示,且股份發行費用未扣除的部分不能結轉。CRA 的營業費用頁面是為自僱經營者而寫的;該法的賺取收入測試同樣適用於公司。
我在公司成立前自己支付的費用,公司可以申請扣除嗎?
不會自動可以。第 20(1)(b) 段扣除的是在計算納稅人收入時為註冊成立而發生的費用,所以首先要問這是誰的費用(《所得稅法》第 20 條)。第 20(1) 款不受該法第 18(1)(a) 段賺取收入測試的限制,所以這裡問題不在該測試。
公司在註冊成立日之前,在法律上並不存在。根據《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4 條,某人在聯邦公司存在之前,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在公司於成立後的合理時間內,以行動或行為表明願受其約束而採納該合約之前,此人要個人受其約束。採納之後,簽署人不再受約束。CRA 存檔的 IT-454 指出,包括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和薩斯喀徹溫省在內的某些省級法律也允許採納,且發起人所發生的費用應獲償還。
如果沒有此類法律適用,IT-454 指出,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CRA 通常會接受公司對先前交易的會計處理:
- 事實清楚顯示,批准這些交易的人是想讓公司經營該業務;
- 開始經營與註冊成立之間的間隔相對較短,或各方沒有造成更長的間隔;
- 沒有人對由誰為這些交易記帳有爭議;
- 對各方合計稅額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 公司採納了在其成立前以其名義訂立的任何書面合約。
當現有業務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把該業務註冊成立為公司時,除非該業務是新取得的,否則 CRA 不會接受這種會計處理,並警告納稅人不要假定會被接受。
該公告已存檔,涉及的是業務交易而非註冊成立費用,也沒有說明僅靠償還是否就能使該費用成為公司的費用;本指南沒有核對它所列的省級法規。因此,除非公司承接了該安排,創辦人的費用可能仍屬創辦人;在第一份 T2 之前,由專業人士確定是哪一種。
這些事實很重要:
- 發票上是誰的名字,誰有責任支付;
- 公司是否採納了該安排,或同意償還;
- 發票日期與註冊成立日期的先後;
- 有沒有其他人扣除過這筆費用。
要償還創辦人,見個人支付的業務費用。第一筆銷售之前的費用,見第一筆銷售之前的開辦費用。
如果我或其他人已經扣除了部分費用,怎麼辦?
其他納稅人為同一次註冊成立所扣除的每一筆金額,都會減少公司的空間(第 20(1)(b) 段):創辦人、合夥人,或在自己的稅表上申請了部分費用的獨資經營。
提交第一份 T2 之前,列出申請過任何部分費用的每份稅表、金額和年度。更早的稅表是否需要更改,由專業人士判斷。公司的申請最多是 $3,000 的限額減去這些金額,且不超過其所發生的註冊成立費用。
如何在第一年的帳簿中記錄這筆費用,並在 T2 上申報?
帳簿按發票記錄。稅務申請則在 Schedule 1 上單獨計算,該表把財務報表調整為稅務用淨收入(CRA:T2 指南)。
- 按服務拆分記錄發票, 銷售稅另列一行。以進項稅抵免(ITC)申請的 GST/HST,要從費用中扣減(CRA:營業費用;《所得稅法》第 248 條);請見申報 GST/HST 與進項稅抵免。把發票日期和註冊成立日期放在檔案中,並保存發票和顯示付款的銀行記錄,從與之相關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至少 六年(CRA:營業記錄)。
- 記錄誰付款以及從哪個帳戶支付。 如果由創辦人先付款而公司日後償還,請見股東貸款帳戶。
- 在 Schedule 1 第 418 行扣除。 帳面收入是起點,第 418 行在扣除方。如果帳簿已把發票記為費用,該費用已減少了帳面收入,所以 Schedule 1 的分錄必須讓這筆成本在總計中只被扣除一次。加回方有資本項目記為費用(第 206 行)、不可扣除的法律和會計費用(第 228 行)和股份發行費用(第 235 行)等行次;哪些分錄適用,由編製者判斷(Schedule 1 表)。
- 追蹤任何視為 Class 14.1 的金額, 在計算公司資本成本免稅額的 Schedule 8 上。
- 在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內提交 T2。 公司每個稅務年度都要提交,即使沒有應繳稅款,不活躍的公司也包括在內(CRA:誰須提交)。
第一年的其餘設置,見新 CCPC 的帳簿。
我所在的省份會改變答案嗎?
第 20(1)(b) 段是聯邦規則。除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外,CRA 負責徵收所有省和地區的公司所得稅(CRA:省和地區公司稅)。本指南不涵蓋省或地區稅如何處理註冊成立費用,也不涵蓋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的做法。
舉例
所有金額均為加元,僅供說明。每項費用都已扣除作為進項稅抵免收回的 GST/HST。
限額以下的費用
一家新的安大略省公司,為註冊成立支付 C$2,400 的法律和備案費用。全部 C$2,400 都在 C$3,000 的限額之內。如果每個項目都是註冊成立費用,費用屬於公司自己的,沒有其他人扣除過,也沒有其他規則適用,公司可能可在第一份 T2 的第 418 行申請最多 C$2,400。
超出限額的發票
假設一張 C$4,200 的律師註冊成立發票,每一行都是註冊成立費用,且沒有其他人扣除過。第 418 行最多填 C$3,000。另外的 C$1,200 不能按第 20(1)(b) 段扣除。加拿大財政部的說明指出,超過限額的金額計入 Class 14.1;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於此,需要專業人士審閱發票。
創辦人先付款
某位創辦人在公司成立前,用自己的卡支付 C$1,000 的註冊成立費用,公司後來向她償還。如果她在任何地方扣除過這 C$1,000,公司同一次註冊成立的限額就降到 C$2,000。由誰申請,以及它用掉共用 C$3,000 中的多少,要在第一份 T2 之前確定。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剛註冊成立,需要 CRA 帳戶: 請見公司成立之後。
- 您正在設置新公司的帳簿: 請見新 CCPC 的帳簿。
- 您在第一筆銷售之前或註冊成立之前花了錢: 請見第一筆銷售之前的開辦費用。
- 您是自己付款,想要獲得償還: 請見個人支付的業務費用。
- 您在公司登記之前就為發票支付了 GST/HST: 請見申請登記前已付的 GST/HST。
- 您不確定某項費用是否允許扣除: 請見CRA 接受的營業費用。
- 您把獨資經營轉入了公司: 請見獨資經營註冊成立為公司後的帳簿。
- 您註冊成立是為了出售自己的服務,否則可能是客戶的雇員: 請見個人服務業務,並在申請這些費用之前,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您的第一年帳簿尚未設置,或發票、貸款和銀行記錄對不上: 請尋求記帳協助,讓 T2 從完整的帳簿開始。
- 您的律師帳單超過限額,您或合夥人在註冊成立之前付了款,或您的第一份 T2 即將到期: 限額是共用的,超出部分另有處理方式,由誰承擔每項費用可能決定誰能申請。請在稅表提交之前,尋求公司稅務協助解決這些問題。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註冊成立費用的扣除上限 第 20(1)(b) 段:公司的註冊成立費用可扣除的總額上限,須減去另一納稅人就同一次註冊成立所扣除的金額 | $3,000 | 《所得稅法》第 20 條:第 20(1)(b) 段 核對日期 |
| 第 14.1 類 CCA 比率 2016 年後取得的第 14.1 類財產的餘額遞減比率 | 5% | 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核對日期 |
| 股份發行費用的每年扣除比率 第 20(1)(e) 段:該費用的 20% 乘以稅務年度天數占 365 天的比例,上限為該費用減去前面各課稅年度所有可扣除金額(無論是否已申請) | 20% | 《所得稅法》第 20 條:第 20(1)(e) 段 核對日期 |
|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記錄的保存地點、保存期間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提交截止日期也適用於 T2002 表的選擇及撤銷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20 條:第 20(1)(a)、(b) 和 (e) 段
- 《所得稅法》第 18 條:一般限制
- 《所得稅法》第 13 條:第 13(35) 款,與財產無關的支出
- 《所得稅法》第 248 條:第 248(16) 款,進項稅抵免視為政府補助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4 條:註冊成立前的合約
- CRA:經營個人服務業務的公司的義務
- 加拿大財政部:2016 年預算說明,合資格資本財產(存檔)
- CRA:T2 Schedule 1,用於所得稅的淨收入(虧損)
- CRA:T2 Schedule 1 表,2023 稅務年度及以後(T2 SCH 1 E (25))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3 章,T2 稅表
- CRA:T2 Schedule 8,資本成本免稅額
- 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 CRA:營業費用
- CRA:IT-143R3,合資格資本支出的含義(存檔)
- CRA:IT-341R4,發行或出售股份的費用(存檔)
- CRA:IT-454,註冊成立前的業務交易(存檔)
- CRA:誰須提交公司所得稅稅表
- CRA:省和地區公司稅
- CRA:營業記錄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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