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 公司

加拿大人如何持有美國房產:個人、LLC 或公司

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加拿大居民通常須在兩個國家申報美國的租金和收益。共同持有只有在出資和州法律都支持時,才會改變分析結果。美國 LLC 可能造成加拿大與美國的稅務處理不一致,也解決不了遺產稅風險。以公司名義持有會帶來另外的稅務問題,尤其是有人個人使用該房產時。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買入或持有美國房地產,供自住或出租的加拿大居民
  • 考慮直接持有美國房地產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詳細的年度租金稅表和選擇
  • 出售時的預扣稅和稅表計算
  • 州的產權、責任、財產稅和遺產認證法律
  • 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加拿大人持有美國房產的各種方式,有什麼不同?

產權契據(deed)上的名字只說明誰是法律上的所有者,但稅務申報還取決於誰出了錢,以及這個實體在兩國如何分類。在選擇契據上的名義之前,請比較日常的申報負擔、個人使用情況,以及所有者過世時的影響。

登記在契據上的所有者主要稅務影響購買前的主要問題
您個人您作為加拿大居民,須在兩個國家申報美國房產的收入和收益;美國房地產仍屬於您的美國遺產(協定第 VI 和 XIII 條;IRS 遺產稅常見問題)房產是供家人使用、出租,還是兩者兼有?
您與配偶或家人共同持有每個人的實際權益才是重點;單憑契據上的名字,可能無法平均分配收入或遺產價值(《所得稅法》第 74.1 條;IRS 706-NA 表說明)誰出資購買,誰擁有實益權益?
美國 LLC只有一位所有者的 LLC,在美國所得稅上通常被忽略,加拿大卻把它視為公司(IRS;CRA)兩國的申報和課稅時間能否對得上?
加拿大公司公司持有該房產,可能須提交美國公司稅表;您個人使用房產,可能構成應稅福利(IRS;《所得稅法》第 15 條)房產是公司的經營資產,還是家庭住宅?
美國公司公司須自行提交美國稅表;它的股份在遺產稅上屬於位於美國的財產(IRS 706-NA 表說明)公司的申報和日後的分配,是否值得設立這個實體?

產權、責任、轉讓費用和繼承程序,都由州法律決定。在把聯邦層面的比較當成完整答案之前,請先查看房產所在的州。

以我自己的名義持有,在兩國的稅務上意味著什麼?

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時,通常由同一個人持有產權,並在兩國申報租金或收益。協定允許美國對美國房地產的租金和收益課稅,加拿大則對居民的全球收入課稅(CRA 居民身份指引)。符合資格的美國所得稅,可能可以申請加拿大的外國稅收抵免,但受其限額約束(CRA)。

如果您把房產出租,美國的處理方式取決於租金是否與美國業務有實際聯繫,或是您選擇淨額基準(IRS)。年度稅表請見加拿大人的美國出租房產。出售有自己的預扣稅和稅表;請見加拿大人出售美國房地產。

與配偶或家人共同持有,情況不同嗎?

共同持有產權,本身並不會分攤稅款,也不會消除美國遺產稅風險。如果其中一位配偶過世時不是美國公民,也沒有美國住所(domicile),而存活的一方也不是美國公民,附有存活者取得權的共同財產的全部價值,可能從先過世配偶的美國遺產開始計算。存活的一方可以排除自己能證明是由自己出資的那部分,但有例外。請保存每位所有者的出資、法律權益和贈與記錄(IRS 706-NA 表說明;《美國法典》第 2040 條)。

如果須提交 706-NA 表,當被繼承人持有附存活者取得權的美國財產,或與存活配偶持有夫妻共同財產時,該表第 III 部分第 5 題要求附上 Schedule E(706 表)(706-NA 表)。

如果一位加拿大配偶出資購買另一方的份額,加拿大的歸屬規則可能把該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歸回給出資的配偶(《所得稅法》第 74.1 條)。把子女或其他親屬加入持有人,也需要審查誰才是真正的所有者,以及轉讓本身是否須課稅。共同持有的形式和存活者取得權,各州不同。

為什麼美國 LLC 往往不適合加拿大所有者?

只有一位所有者的美國 LLC,在美國所得稅上預設被忽略,加拿大卻把它視為公司(IRS;CRA)。這種差異可能使兩國課稅的人和年度不同,讓外國稅收抵免變得複雜。有兩位所有者時,美國預設把 LLC 視為合夥企業,不過夫妻在夫妻共同財產州可能適用特別規定。LLC 可以選擇按美國公司課稅,這會改變稅務和分配方面的問題(IRS)。外資持有的 LLC 還可能須做 5472 表申報。

LLC 與其成員分開持有房產,成員通常無須依州法律對其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房產所在州的法律和貸款條款仍然重要。LLC 的稅務分類並不能決定美國遺產稅上的財產所在地。IRS 遺產稅指引列出了不動產和公司股票,但沒有解決每一種 LLC 成員權益的問題;請針對該房產另行審查遺產稅。有關申報和雙重課稅問題,請見加拿大人擁有的美國 LLC。

如果由我的加拿大公司購買房產,會怎樣?

加拿大公司成為所有者和納稅人,它在美國的房產活動可能須提交 1120-F 表,也可能引起美國分公司利潤稅的問題(IRS;1120-F 表說明)。由加拿大公司發行的股份,通常不屬於美國遺產稅上位於美國的財產(《美國法典》第 2104 條),但這不代表收入、出售或所有者在加拿大的稅款會消失。

如果股東或家人以低於公允市場租金的價格使用公司名下的住宅,加拿大可能把一項福利計入股東的個人收入。CRA 可能按市場租金減去股東已付的金額來估值(《所得稅法》第 15 條;CRA 審查指引)。如果是投資房產,請在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中,比較公司就租金和日後分配所繳的加拿大稅。用現有公司購買之前,請先審查兩國的公司稅表。

透過美國公司購買呢?

美國公司在 1120 表上申報收入。如果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在加拿大,加拿大可能把它視為居民公司,但須受協定約束(CRA)。如果它是非居民的受控境外關聯企業,被動租金可能使其股東在派發股息之前,就產生當期的加拿大收入(見《所得稅法》第 91 條和第 95 條);股息則依第 90 條有另外的後果。有關聯方交易的外資持有公司,可能須提交 5472 表;加拿大方面的申報,請見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如果股東未適當付款就使用公司名下的住宅,美國可能在公司盈餘及利潤的範圍內,把這項福利視為分配(IRS)。加拿大也可能把股東福利計入個人收入,並可能以公允市場租金減去已付款項來計算(《所得稅法》第 15 條;CRA)。

遺產方面的要點很容易被忽略:美國公司發行的股份屬於位於美國的財產,即使股東住在加拿大也一樣。因此,為了持有產權而設立的實體,不一定能消除所有者的美國遺產稅風險。

信託或加拿大的合夥企業會改變情況嗎?

會,但單憑名稱並不能決定稅務答案。信託的事實居民身份,取決於其中央管理和控制實際發生在哪裡;如果非居民信託有居民出資人或受益人,也可能被視為加拿大居民(CRA 信託居民身份指引)。轉入信託也需要審查遺產和處置的問題;《美國法典》第 2104 條對某些透過信託進行的轉讓,保留了美國的財產所在地。

當與美國有實際聯繫的收入可分配給外國合夥人時,合夥企業可能增加合夥人層面的申報和美國預扣稅(IRS)。合夥協議、合夥人的居民身份和房產用途都很重要。在簽署契據或轉讓之前,這些架構都值得先做跨境稅務審查。

美國遺產稅如何影響這個選擇?

對於過世時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以美國為住所的所有者,美國房地產通常屬於他位於美國的遺產(IRS 遺產稅常見問題)。如果位於美國的資產、贈與稅的特定免稅額和經調整的應稅贈與合計超過 US$60,000,遺產執行人通常須在過世後九個月內提交 706-NA 表;這個申報門檻並不表示須繳稅(IRS 說明)。

協定第 XXIX B 條給予符合資格的加拿大居民的遺產,按比例計算的美國統一抵免額,並在符合條件時給予配偶抵免額;它也協調某些因過世而產生的加拿大稅款與美國遺產稅。要取得配偶抵免額,遺產執行人必須在美國遺產稅表上作出選擇,並在合格國內信託選擇的截止日前放棄任何美國配偶扣除,該截止日通常是稅表截止日(含延期)後一年(協定第 XXIX B 條;《美國法典》第 2056A 條)。計算時需要用全球遺產,而不只是房產的價值。加拿大也可能另外視為在過世時處置資本財產(CRA)。

我把房產出租還是自己使用,有差別嗎?

有。出租會產生當期的美國和加拿大收入申報;專供個人使用通常不產生租金收入。主要供個人享用的住宅,即使偶爾出租,也不屬於加拿大的特定境外財產;主要為出租而持有的房產則可能包括在內(CRA)。年度收入申報請見加拿大人的美國出租房產,T1135 表請見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以個人或共同名義持有的美國住宅,可能符合您在加拿大的主要居所資格;公司名下的住宅,則不是您個人擁有的住宅(CRA)。出售的結果請見加拿大人出售美國房地產,用途改變請見把自住房改作出租。在美國長期居留可能改變您自己的稅務居民身份;請見季節性赴美居住者和美國居民身份。

購買後我可以改變持有方式嗎?

可以,但更改契據即使沒有現金出售,也可能算作處置。IRS 把贈與和其他美國不動產權益的轉讓,視為可能的 FIRPTA 處置。加拿大可能按公允市價看待轉入公司的行為。第 85 條選擇可能遞延以符合資格的財產換取股份、轉給須納稅的加拿大公司時的加拿大收益;它不適用於轉給美國公司,本身也不遞延美國稅款。所有者和加拿大公司須在轉讓年度各自稅表截止日中較早的一天前,共同簽署 T2057 表。州的轉讓稅和貸款條款也可能改變;請向房產所在州和貸款機構查詢。

簽署轉讓文件之前,請準備契據、購買和改善成本、現值、按揭餘額、各所有者的出資,以及新的預定用途。請比較轉移的稅務成本和維持現狀的成本;有關美國的轉讓規定,請見加拿大人出售美國房地產。

範例

以下為說明用的美元金額,不計算稅款。兩位加拿大居民配偶以 US$400,000 買了一間美國度假屋。一位出資 US$300,000,另一位出資 US$100,000。房產價值後來升到 US$600,000,兩人考慮把它放進美國 LLC。

第一位配偶出了價格的 75%,第二位出了 25%。套用到之後的價值,這些比例分別是 US$450,000 和 US$150,000。這不是自動的擁有權份額,也不是遺產稅的帳單:契據、之後的出資和出資證明仍然重要(《美國法典》第 2040 條)。把產權轉給 LLC 可能構成處置,並需要審查它在兩國的分類。他們其他的美國資產和全球遺產,也會影響遺產稅的審查。

您的情況不同?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須提交美國遺產稅稅表的門檻
死亡時位於美國的資產加調整後應稅贈與;超過此金額須提交 706-NA 表
US$60,000IRS: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遺產稅常見問題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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