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以 O-1、H-1B、E-3 或類似工作簽證移居美國的創辦人
- 搬家後仍持有未歸屬股份,或在原居地保有公司的創辦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簽證選擇與移民規定
- 如何準備首年的雙重身份稅表
- 原居地的離境稅與州稅規定
持 O-1、H-1B 或 E-3 簽證的創辦人移居美國,會有什麼變化?
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美國會對您來自全球的收入課稅,包括歸屬的股份,以及您在原居地持有的公司。居民期間收到的境外收入須課稅,即使是抵達前賺取的也一樣(Publication 519)。
| 您持有的資產 | 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的變化 |
|---|---|
| 仍在歸屬、未提交 83(b) 的創辦人股份 | 每次歸屬時,按當天的價值計為應稅薪酬(第 83 條) |
| 抵達前已增值的股份 | 抵達時成本不會重設;出售時,整筆增值一般都要課稅(IRS Topic 703) |
| 持有境外公司 10% 或以上 | 自抵達當年起須提交 5471 表(5471 表填表說明) |
| 主要由美國人持有的原居地公司 | 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收入可能在發放股息之前就向您課稅 |
| 主要持有現金的原居地公司 | 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規則和 8621 表 |
| 在美國經營原居地公司 | 公司本身可能須繳美國稅並提交 1120-F 表 |
情況不單純的原因包括:股份在搬家前後歸屬、兩國對同一筆收入課稅、公司變成 CFC 或 PFIC,以及只能在居民身份開始日之前做的安排。請準備好計劃的抵達日期和過往每次赴美的記錄、股權結構表、股份購買協議和歸屬時間表、已提交的 83(b) 選擇、每輪融資的估值,以及原居地公司的財務報表。
持 O-1、H-1B 或 E-3 簽證的創辦人何時成為美國稅務居民?
您的居民身份由在美國的停留天數決定,不是由簽證決定。O-1、H-1B 和 E-3 的停留天數都要計算;只有部分外交人員、教師、受訓人員、學生和慈善運動員可以豁免(26 U.S.C. 7701(b))。另有少數天數對任何人都不計入,例如從加拿大或墨西哥通勤、停留不足 24 小時的過境,或因在美國發生的醫療狀況而無法離境。簽證類型只影響移民身份,不影響這項測試。
今年在美國至少停留 31 天,且三年合計達 183 天,即符合實質居住測試。計算方式是今年的全部天數,加上去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符合後,居民身份從您當年第一天在美國的日子開始,而不是搬家那天。較早行程中最多 10 天可以不計,但前提是這些天您的稅務所在地在另一個國家,且與該國有更緊密的聯繫,並且您提交 Publication 519 所述的聲明。因此,春天來美國開投資人會議、7 月才搬來的創辦人,居民身份可能從春天就開始。
一年中分成非居民和居民兩段,稱為雙重身份年度。稅表的做法,以及提前開始居民身份的首年選擇,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如果原居地也把您視為居民,可能適用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Publication 519)。
搬到美國之後才歸屬的創辦人股份會怎麼課稅?
未提交 83(b) 選擇時,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在歸屬時課稅:當天的價值減去您付出的金額,就是應稅薪酬(第 83(a) 條)。居民身份開始日之後歸屬的股份,全額列入美國稅表,即使對應的工作是在抵達前完成的(Publication 519)。
這筆薪酬的來源仍然重要。跨多年賺取的薪酬,按其所對應期間的工作天數劃分來源;對股票期權,法規採用從授予到歸屬的期間,其他獎勵則視事實而定(26 CFR 1.861-4)。在境外工作所賺取的部分屬於境外來源。原居地可能對這部分課稅,而境外來源的認定,正是美國外國稅收抵免能減輕這筆稅負的前提。在居民身份開始日之前歸屬的股份,如果相關工作全在境外完成,一般不須繳美國稅。
如何劃分、兩國的預扣,以及記錄保存,請見搬家後的股票獎勵與薪酬。
移居美國前應該提交 83(b) 選擇嗎?已經太遲了嗎?
83(b) 選擇必須在股份發給您後的 30 天 內提交,從發行日起算,而不是從您搬家起算(第 83(b)(2) 條;26 CFR 1.83-2(b))。如果仍在期限內,提交選擇後股份在發行時一次課稅;如果您已按全額價值付款,通常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之後的歸屬就不再是收入。
期限已過的話,逾期提交的選擇一般不生效,搬家也不會重新開啟期限。其他做法,例如公司在居民身份開始日之前修改歸屬條款,在原居地各有稅務後果,而且屬於公司和法律層面的決定。提交方式、郵寄和逾期選擇的處理,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
我抵達之前累積的股份增值,美國會課稅嗎?
一般會。成為居民不等於出售,美國也不會把您的成本重設為抵達日的價值。您的計稅基礎一般是您實際付出的金額(IRS Topic 703),因此在居民期間出售時,搬家前和搬家後的增值都要課稅。
對於抵達後才歸屬的股份,計稅基礎包括您付出的金額,以及歸屬時計入收入的金額(26 CFR 1.83-4(b))。對於您仍是非居民、沒有美國應稅收入時歸屬的股份,該法規並未明確把歸屬日價值計入基礎;請視為尚待釐清的問題,並保留每次歸屬時的估值。加拿大人可能有稅收協定下的選擇,可在加拿大離境稅之後改變美國的計稅基礎:請見從加拿大移居美國和移居美國時遞延離境稅。
住在美國後,我須用 5471 表申報境外公司嗎?
須要,只要您持有該公司 10% 或以上的表決權或價值。5471 表填表說明規定,持有這個比例而成為美國人的人屬於第 3 類申報人,因此抵達當年就須申報。
| 您的身份 | 需要核對的 5471 表類別 |
|---|---|
| 您成為美國人,並持有 10% 或以上 | 第 3 類,在抵達當年 |
| 您控制該公司:持有表決權或價值超過 50% | 第 4 類,每年 |
| 該公司是 CFC,而您持有 10% 或以上 | 第 5 類,每年 |
| 您是高級職員或董事,而有美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持股 | 第 2 類 |
5471 表須附在您的稅表上。漏交的話,每間公司每年可能首先被罰 $10,000,每筆應申報交易另罰 $10,000,例如抵達當年的第 3 類申報。各類別、附表、家屬持股歸屬和罰款,請見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
我的原居地公司會變成 CFC 或 PFIC 嗎?2025 年的新法有什麼改變?
當美國股東(每人持有 10% 或以上)合計持有原居地公司 超過 50% 的表決權或價值時,該公司就成為 CFC(26 U.S.C. 957)。您搬到美國就可能觸發這一點:請把您自己、美國的共同創辦人,以及各自持股達到該比例的美國投資人都算進去。CFC 的股東即使沒有收到股息,也可能每年就某些收入課稅,包括淨 CFC 測試收入。
如果公司不是您所屬的 CFC,只要總收入的 75% 或以上屬於被動收入,或平均資產的至少 50% 產生或用於產生被動收入,仍可能是 PFIC(26 U.S.C. 1297)。利息屬於被動收入(26 U.S.C. 954(c)),因此一間把募集的資金存成存款、收入很少的新創公司,可能符合資產測試。對於不是 CFC、也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資產按價值衡量,除非公司選擇按調整後基礎計算(section 1297(e)),所以公司的技術和其他業務資產相對於現金值多少,會影響結果。
| 問題 | 需查核的規則 |
|---|---|
| 它同時是 CFC 和 PFIC 嗎? | CFC 的美國股東,在同一期間一般不被視為持有 PFIC 股票(section 1297(d)) |
| 這是公司第一個有收入的年度嗎? | 如果公司在之後兩年不是 PFIC,起步年度可以排除(section 1298(b)(2)) |
| 如果它是 PFIC 呢? | 每年提交 8621 表;沒有選擇的話,出售或大額分配按普通收入課稅,分配到較早 PFIC 年度的部分按最高稅率加利息計算(8621 表填表說明) |
| 有哪些選擇可用? | 合格選舉基金選擇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資訊聲明;按市價計價選擇則要求股票定期在市場交易 |
Public Law 119-21 把 GILTI 改名為淨 CFC 測試收入,並取消了對有形資產的免稅視同回報,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section 70323)。它也恢復了向下歸屬的限制:美國實體不再被視為持有其外國擁有人所持的股票,這可能改變擁有美國子公司的集團內各公司是否為 CFC(section 70353)。美國公司可就這類收入享有 40% 的扣除,個人除非適用某項選擇,否則不能享有;請見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
我在美國經營原居地公司,公司會因此欠美國稅嗎?
可能會。在境外成立的公司,無論如何管理,仍是外國公司(26 U.S.C. 7701(a)(4)–(5));但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的外國公司必須提交 1120-F 表,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這筆收入的稅(1120-F 表填表說明)。
公司透過人來運作。創辦人在美國簽約、銷售或開發產品,可能使公司在美國有貿易或業務,而美國辦公室也可能把部分境外來源收入拉進美國稅網(26 U.S.C. 864(c))。依稅收協定,營業利潤通常只透過美國常設機構課稅。美國分支機構的盈利還可能面對 30% 的分公司利潤稅,稅收協定可能降低這個稅率。您的工作是否越過這些界線,取決於具體事實;請見外國公司何時須提交美國稅表。
也要看原居地的規定。有些國家把公司視為在其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的居民,加拿大稅務局(CRA)說這「通常」指董事會開會的地點(CRA)。把決策跟著您搬到美國,可能在原居地引發問題。
住在美國後,原居地公司支付給我的薪酬如何課稅?
成為居民後,您所有的薪金、獎金和董事費都要列入美國稅表。您在美國工作的那些天所賺的薪酬屬於美國來源,即使由境外公司支付(Publication 519),因此原居地對這部分預扣的稅,除非稅收協定另有安排,否則可能無法抵免。如果沒有美國預扣,您可能需要繳預估稅。
外國稅收抵免、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以及如何處理雙重預扣,請見為境外雇主在美國工作。來自 CFC 或 PFIC 的股息,適用上一節的規則。
抵達美國之前應該做什麼?
請在居民身份開始日之前確認事實,因為同一個動作發生在這個日期前後,稅務處理可能不同。您在非居民期間進行的出售、股息、歸屬條款變更或實體選擇,按非居民規則課稅;較晚進行的,則按居民規則課稅。任何一步是否合理,還要看原居地的稅務規定,所以請把下面當作要問的問題,而不是現成的行動。
- 計算今年和前兩年在美國的停留天數,並確定可能的居民身份開始日。
- 確認是否還有任何 83(b) 選擇期限未過。
- 盡量在接近開始日時取得一次估值,並保留每輪融資的價格。
- 弄清楚原居地公司的持股人,包括美國投資人,以測試是否為 CFC。
- 測試原居地公司的收入和資產,看是否為 PFIC。
- 決定您住在美國後,合約在哪裡簽署、董事會在哪裡召開。
- 列出您有簽字權的原居地公司銀行帳戶;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例子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每個情境使用所述的貨幣。
持 O-1 簽證、按月歸屬的多倫多創辦人(加元)
她在 7 月 1 日搬家,當年沒有其他在美國的天數。她持有 1,000,000 股未歸屬的創辦人股份,每月歸屬 25,000 股,種子輪後每股價值 C$2。她幾乎沒有為這些股份付款,也沒有提交 83(b) 選擇。
- 7 月之前:歸屬的股份不列入美國稅表,因為對應的工作是在加拿大完成的。
- 7 月至 12 月:六次歸屬各為 C$50,000,合計 C$300,000,按每次歸屬日的匯率換算成美元,列入她的美國稅表作為薪酬。
- 來源:這些股份是兩年前發行的。如果每次歸屬所對應的期間是從發行日到該次歸屬日,7 月歸屬所對應的大部分工作天在加拿大,那一部分屬於境外來源。美國來源的比例隨每次後續歸屬而增加。
- 如果她 3 月曾為投資人會議來美國五天,居民身份就可能從 3 月開始,除非她以更緊密聯繫聲明排除這些天數。
持有 60% 股份、持 E-3 簽證的悉尼創辦人(澳元)
她持有澳洲公司 60% 的股份,2 月抵達美國。
- 第一年:她成為持股超過 10% 並控制公司的美國人,因此要核對 5471 表第 3、4、5 類。公司從她抵達起成為 CFC。
- 第二年:公司有 A$400,000 的測試收入,且沒有發放股息。她 60% 的份額,即 A$240,000,可能成為她稅表上的淨 CFC 測試收入,換算成美元,除非高稅率選擇或其他例外改變結果。
持有現金充裕的新創公司 30% 股份、持 H-1B 簽證的班加羅爾創辦人(印度盧比)
她持有一間印度新創公司 30% 的股份。該公司把募集的 INR 2 億現金存成存款,其他資產 INR 1,000 萬,收入很少。沒有其他美國人持有 10% 或以上。
- CFC:不是,美國股東合計只持有 30%。
- PFIC:如果這些數字是資產的價值,被動資產約占總額的 95%,因此即使收入測試不符合,資產測試也符合。
- 從她在美國的第一年起:每年提交 8621 表;之後出售時按 PFIC 規則課稅,除非她在該選擇所涵蓋的第一年,於稅表到期日前以 8621 表作出合格選舉基金選擇;這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聲明。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從加拿大搬來:兩國的步驟請見從加拿大移居美國,無法出售的股份所涉及的離境稅,請見移居美國時遞延離境稅。
- 您的第一份美國稅表是雙重身份稅表: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並把您的天數統計和歸屬記錄帶到個人報稅服務。
- 您還有時間提交 83(b) 選擇,或已經錯過:請見須逐步歸屬的創辦人股份。
- 您的原居地公司是或可能成為 CFC 或 PFIC:請見美國人持有外國公司,並了解跨境報稅服務。
- 您在美國經營原居地公司:請見外國公司何時須提交美國稅表和公司報稅服務。
- 投資人要求在您的加拿大公司之上設立美國母公司:請見把加拿大新創公司移到德拉瓦州母公司之下。
- 您的獎勵跨加拿大與美國搬家而歸屬:請見搬家後的股票獎勵與薪酬。
- 原居地公司有您能簽字的銀行帳戶:請見境外帳戶申報。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被視為境外公司美國股東的持股門檻 投票權或股票價值;亦是 5471 表第 2 及第 3 類使用的基本股票門檻 | 1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第 83(b) 條選擇的截止日期 從附條件財產轉讓之日起算,而不是從權利完全歸屬之日起算 | 30 天 | IRS:第 525 號出版物,應稅與免稅收入 核對日期 |
| 境外公司控制權門檻 就第 4 類控制權或一般 CFC 測試而言,投票權或價值的持有比例必須超過此比例 | 50% | 《美國法典》:第 957 條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規定的 5471 表資料的初始罰金 就第 6038(a) 條要求的資訊,每家外國公司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的罰款 | $10,00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未提供境外公司股票交易資料的初始罰金 依據第 6046 條,每項須申報的交易,每次未申報均分別計算;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 $10,000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令外國公司成為 CFC 的美國股東持股比例 按美國股東(每位持有 10% 或以上的美國人)在年內任何一天直接、間接或推定持有的全部表決權或總價值計算,26 U.S.C. 957(a) | 超過 50% | 《美國法典》:26 U.S.C. 957 核對日期 |
| PFIC 被動收入測試 外國公司總收入中,被動收入至少佔這一比例 | 75%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PFIC 被動資產測試 外國公司資產中,產生或用於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其平均比例至少達到這一水平 | 50%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美國公司可扣除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淨測試收入比例 對 CFC 淨測試收入及相關第 78 條金額適用的第 250 條扣除百分比,受應稅收入限額約束 | 40% 稅務年度 2026 | 《美國法典》:第 250 條 核對日期 |
| 分公司利潤稅稅率 第 884(a) 條對外國公司未再投資於美國業務的美國營業稅後盈利(即股息等值金額)徵收的稅;稅收協定可能降低或改變此稅款。 | 30%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第 III 部分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實質居住測試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美國法典》:26 U.S.C. 7701(居民身份測試,本國與外國公司)
- 美國法典:26 U.S.C. 83(為服務而轉讓的財產)
- eCFR:26 CFR 1.83-2(83(b) 選擇的時限)
- eCFR:26 CFR 1.83-4(受限制財產的計稅基礎)
- eCFR:26 CFR 1.861-4(報酬的來源)
- IRS:Topic 703, Basis of assets(資產的計稅基礎)
- IRS:5471 表填表說明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957(受控外國公司)
- Public Law 119-21(第 70323 條和第 70353 條)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297(被動外國投資公司)
- 《美國法典》:26 U.S.C. 1298(PFIC 特別規則)
- 《美國法典》:26 U.S.C. 954(外國個人控股公司收入)
- IRS:8621 表填表說明
- 《美國法典》:26 U.S.C. 864(美國貿易或業務,與美國營業活動有實際關聯的收入)
- IRS:1120-F 表填表說明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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