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住在加拿大、正在決定如何持有加拿大或德拉瓦州新創公司股份的創辦人
- 考慮把現有新創公司股份轉入控股公司的創辦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出售美國新創公司股份的完整稅務
- 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和 QSBS 的詳細測試
- 家族信託和魁北克的專屬規劃
我的新創公司股份,該自己持有還是透過控股公司持有?
以個人名義持股,可保住控股公司永遠申請不到的兩項個人稅務優惠:加拿大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加拿大合資格公司股份的收益,最高可免 C$127.5 萬),以及您日後成為美國居民時,德拉瓦州公司股份可能適用的美國 QSBS。控股公司(holdco)則把出售所得留在公司內,可先拿去投資,領出時才課個人稅。
| 問題 | 以個人名義持股 | 透過您的控股公司持股 |
|---|---|---|
| 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 | 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的合資格股份有可能適用;德拉瓦州公司股份永遠不適用 | 控股公司不能申請;只有您持有的控股公司股份才可能符合資格 |
| 德拉瓦州公司股份的美國 QSBS | 出售時您是美國居民或公民,且通過各項測試,則有可能適用 | 控股公司不能適用,這些股份也永久失去 QSBS 資格 |
| 您住在加拿大期間出售德拉瓦州公司股份的收益 | 通常只在加拿大課稅 | 通常只在加拿大課稅 |
| 出售時的稅 | 收益的 50% 計入您的收入 | 收益的 50% 在控股公司按投資收入稅率課稅 |
| 出售後的現金 | 歸您所有,但須先繳個人稅 | 留在控股公司內直到派發;未課稅的部分可作為免稅的資本股息領出 |
| 加拿大新創公司派發的股息 | 以股息身份對您課稅 | 控股公司通常可扣除;可能適用可退還的第 IV 部分稅 |
| 每年的申報 | 您的個人稅表;若新創公司在境外,另須提交 T1134 表或 T1135 表 | 每年一份 T2,加上 T1134 表或 T1135 表,以及您自己的個人稅表 |
以下情況就不單純:涉及德拉瓦州公司、可能搬到美國、持股大到足以控制新創公司、股份已有價值,或控股公司設在魁北克。股份發行之後才選擇,通常要做估值並辦理遞延納稅轉讓(rollover)。請準備好股權結構表(cap table)、新創公司的註冊成立地、股東協議和歸屬條款,以及任何搬家計劃。
控股公司會放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嗎?
會。第 110.6(2.1) 條的扣除,只給整個年度都是加拿大居民的「個人(信託除外)」。出售新創公司股份的公司不能申請。
您仍可出售的是自己持有的控股公司股份。若控股公司的資產是關聯小企業公司的股份,並通過層層資產測試,這些控股公司股份就可能是合資格小企業公司股份:出售前 24 個月內,合資格資產須佔價值的 50% 以上;小企業公司測試在出售時須達 90%。但這只有在買方同意收購控股公司,而不是收購新創公司時才有用。
免稅額還要求公司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而它必須是加拿大公司(第 125(7) 條)。無論個人持有或透過控股公司持有,德拉瓦州新創公司的股份都不符合資格。創投融資輪之後的各項測試,請見新創公司出售時的免稅額。
日後若成為美國居民,控股公司會放棄美國 QSBS 嗎?
會。第 1202(a) 條只排除「公司以外的納稅人」的收益,所以加拿大控股公司不能使用。股票還必須由納稅人在原始發行時取得;只有贈與、死亡和某些合夥分配,才會把 QSBS 資格帶給新的持有人(第 1202(h) 條)。控股公司日後把股份交給您,不在此列。
QSBS 主要在您可能於出售前成為美國居民或公民時才重要。您住在加拿大期間,除非公司價值主要來自美國不動產,否則德拉瓦州公司股份的收益依稅收協定第 XIII(4) 條通常只在加拿大課稅。離開加拿大通常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您所擁有的股份,無論是新創公司股份還是控股公司股份(第 128.1(4) 條)。擁有加拿大控股公司的美國居民,還要適用美國的外國公司規則;請見創辦人搬到美國。持有人須通過的測試,請見創辦人的 QSBS。
控股公司持有德拉瓦州新創公司的股份,要提交什麼?
控股公司每年提交 T2;德拉瓦州新創公司是其境外關聯企業的每一年,另須提交一份 T1134 表。若控股公司持有這些股份的成本低於 C$100,000,且新創公司處於休眠狀態(總收入,包括融到的資金,低於 C$100,000,且資產從未超過 C$1,000,000),T1134 表只需填寫公司的基本資料,不必附完整補充表。非居民公司在控股公司對其股權百分比至少達 1%,且控股公司連同關聯人士合計持股至少 10% 時,即為境外關聯企業;這項測試在年內任何時間點適用(CRA T1134 問答)。T1134 表須在控股公司年結後 10 個月 內提交。
若新創公司不是境外關聯企業,其股份屬於指定境外財產;控股公司這類財產的總成本超過 C$100,000 時,須提交 T1135 表。境外關聯企業的股份不計入這項計算(第 233.3 條)。如果您自己持有股份,也要提交同樣的表格,所以控股公司只是把申報義務挪了位置,並沒有消除。
在美國方面,持有外國股東 25% 或以上股權(直接或間接計算)的德拉瓦州新創公司,凡有須申報的交易,須提交 5472 表(IRS 填表說明)。新創公司可能要求控股公司提供 W-8BEN-E 表。T1134 表的細節和罰款,請見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控股公司內的出售收益怎麼課稅?錢怎麼到我手上?
控股公司把收益的 50% 作為投資收入計入收入。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對這筆收入另繳 10 2/3% 的可退還稅(第 123.3 條);日後控股公司向您派發應稅股息時,部分公司稅會退還(第 129 條)。
收益中未課稅的部分,會加入控股公司的資本股息帳戶(第 89(1) 條)。控股公司可以提交選擇(T2054 表),把這筆金額作為資本股息派發給您;須在股息應付日或首次支付日(以較早者為準)之前提交,而您不必把任何部分計入收入(第 83(2) 條)。選擇的金額超過帳戶餘額,超額部分須繳 60% 的第 III 部分稅,而收到該股息的每位股東,也可能被要求分攤繳納(第 185(4) 條)。
其餘部分在您決定時,以應稅股息的形式領出,這就是控股公司提供的延遲課稅好處。出售美國股份的完整稅務,包括第 93 條選擇(把境外關聯企業收益的一部分視為股息),請見加拿大創辦人出售美國新創公司股份。
若新創公司在加拿大:控股公司收到的股息可以免稅嗎?
一般可以,起初如此。公司計算應稅收入時,可扣除從應稅加拿大公司收到的應稅股息(第 112(1) 條)。私營控股公司仍可能須繳可退還的第 IV 部分稅(第 186 條):
| 控股公司對新創公司的持股 | 股息的第 IV 部分稅 |
|---|---|
| 有關聯:控股公司控制新創公司,或持有超過 10% 的表決權股份和股份價值 | 只就新創公司已收到的股息退稅中屬於控股公司的份額課稅 |
| 沒有關聯 | 股息的 38 1/3%;控股公司派發股息時可退還 |
若派發股息的目的是大幅減少資本利得,而且金額超過股份已賺得的收入(safe income),這筆股息可能依第 55(2) 條被重新定性為資本利得。出售前把現金轉到控股公司時,須特別留意。控股公司內的 safe income 和投資收入,請見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
控股公司會改變新創公司的小企業限額和 SR&ED 限額嗎?
取決於控制權,而不是控股公司本身。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或兩家都受同一人或同一群人控制時,就是聯屬公司(associated)(第 256(1) 條)。控制新創公司的創辦人,無論新創公司股份在個人名下還是控股公司名下,都與自己的控股公司聯屬。
聯屬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共用一個 C$500,000 的營業限額(第 125(3) 條)和一個最高 C$600 萬 的 SR&ED 支出限額(第 127(10.3) 條)。控股公司的投資收入,也計入從調整後總投資收入 C$50,000 起算的被動收入減額(第 125(5.1) 條)。持少數股份、其控股公司並不控制新創公司的創辦人,通常不算聯屬,但關聯人士和集團控制的規則使結論取決於具體事實。這些限額只適用於加拿大公司;請見大額融資後的 SR&ED 和小企業限額。
控股公司持有股份時,還能設定歸屬條款嗎?
可以為控股公司股東寫入歸屬和回購條款,但兩國如何對這些股份課稅,尚無定論。美國第 83(a) 條涵蓋為服務而「向任何人」轉讓的財產,所以控股公司本身並不會讓股份脫離美國的規則。法規對提供服務的人課稅,並讓該人作出 83(b) 選擇(Treas. Reg. 1.83-2(a)),但沒有官方指引處理向創辦人自己公司發行的股份。加拿大第 7 條的雇員股份規則,則取決於創辦人是否為雇員,以及股份如何發行。
控股公司持有須歸屬股份,應視為發行前要與新創公司的律師一起解決的問題。以個人名義持有須歸屬股份的創辦人,請見德拉瓦州創辦人股份的歸屬。
我之後還能把股份轉入控股公司嗎?等待要付出什麼代價?
可以。您和控股公司可依第 85(1) 條提交聯合選擇,以約定金額把股份轉讓給控股公司,換取控股公司股份,並遞延收益。選擇須在 轉讓年度中,雙方最早的所得稅稅表提交截止日期 之前提交。一般做法請見把業務轉入公司。
股份有了價值之後再等,代價更高:
- 估值:約定金額若高於公平市價,則視為等於公平市價(第 85(1)(c) 條),而且 CRA 可以檢驗您採用的價值,所以轉讓日須有站得住腳的估值。
- 免稅額:轉讓後您持有的是控股公司股份,只有這些股份在符合資格時才能適用免稅額。以換股方式發行的控股公司股份,可避開第 110.6(14)(f) 條對新發行股份重新起算 24 個月持有測試的規定。
- 現金或票據:取得的現金或票據,價值超過加拿大新創公司股份的實繳資本或調整後成本(以較高者為準),可能依第 84.1 條視為股息。
- QSBS:轉入控股公司的德拉瓦州公司股份,永久失去 QSBS 資格。
- 同意:股東協議可能要求投資人或董事會批准。
日後把股份轉出控股公司,屬於控股公司的處置;以低於公平市價轉給您,視同按公平市價轉讓(第 69(1)(b) 條)。
股份發行之前,我該先確定什麼?
在股份發行、價值最低的時候,先確定由誰持有。然後:
- 確認新創公司是、或將來可能成為德拉瓦州公司還是加拿大公司;請見德拉瓦州公司還是加拿大公司和移到德拉瓦州母公司之下。
- 判斷出售前是否可能搬到美國;如果可能,就應以個人名義持有德拉瓦州公司股份。
- 如果使用控股公司,先成立控股公司,由它直接認購股份。
- 確認股東協議和歸屬條款允許公司作為持有人。
- 釐清您與共同創辦人之間的控制和聯屬關係。
家族信託是另一種結構,須由律師起草。魁北克有自己的公司稅和資本利得扣除規則,其中應稅資本利得的扣除上限為 C$637,500。
例子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安大略省新創公司的 C$500 萬收益
一位創辦人出售安大略省新創公司的股份,收益為 C$500 萬。以個人名義持有時,若這些股份是合資格小企業公司股份,免稅額最多可抵免 C$127.5 萬 的收益;其餘 C$372.5 萬是資本利得,其中一半(C$186.25 萬)須課稅。由控股公司持有時,不適用免稅額:C$250 萬在控股公司課稅,另一半 C$250 萬(未課稅的一半)進入資本股息帳戶,可免稅派發給創辦人。
透過魁北克控股公司持有德拉瓦州新創公司 30% 股份
一家魁北克控股公司持有一家德拉瓦州新創公司 30% 的股份。新創公司是控股公司的境外關聯企業,所以控股公司每年提交 T1134 表,新創公司則就與其外國股東的任何須申報交易提交 5472 表。創辦人在出售前兩年搬到舊金山。由於已在加拿大居住多年,創辦人離開時,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控股公司股份。這些新創公司股份由公司持有,所以不能適用 QSBS,而創辦人作為美國居民,現在還擁有一家加拿大公司。
A 輪融資後把股份轉入控股公司
一位創辦人持有的加拿大新創公司股份成本為 C$100,A 輪融資後價值 C$400 萬。創辦人把股份轉給新成立的控股公司,換取控股公司股份,並依第 85 條選擇 C$100,所以現在不須就收益課稅。出售新創公司時,控股公司不能申請免稅額;只有創辦人持有的控股公司股份可以,而且須符合資格。
您的情況不同?
- 您現在就要出售德拉瓦州公司股份:請見加拿大創辦人出售美國新創公司股份,並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可能在出售前搬到美國:請見創辦人搬到美國和創辦人的 QSBS,並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新創公司已融資,且打算申請免稅額:請見新創公司出售時的免稅額。
- 您的控股公司將持有營運利潤或投資:請見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和公司稅務協助。
- 您想透過控股公司從美國公司領取報酬:請見從美國公司支付自己報酬。
- 您從加拿大直接持有一家美國公司: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公司。
- 您的股份價值已高於投入成本:日後轉讓須做估值並提交第 85 條選擇;請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合資格財產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最高額 2026 年按物價調整後的額度;提高額度並恢復物價調整的規定,已在《2025 年預算實施法》中正式立法 | C$127.5 萬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財政部:2026 年免稅額度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前 24 個月內合資格股份的經營性資產門檻 《稅法》要求在個人或其關聯人或合夥企業持有股份期間,公平市場價值的占比超過此比例 | 50%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10.6 條 核對日期 |
| 出售時合資格小企業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占比 CRA 對公平市價「全部或幾乎全部」的解釋;包括符合條件的關聯公司股份或債權 | 90% | CRA:資本利得指南 T4037 核對日期 |
| T1134 休眠關聯企業減免:您持有該權益的成本 您持有該關聯企業權益的總成本低於此金額,且該企業休眠或未開展業務時,無需提交補充表;仍須提交彙總表 | C$1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T1134 休眠關聯企業:總收入上限 關聯企業年內的總收入(包括貸款及處置所得)必須低於此金額 | C$1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T1134 休眠關聯企業:資產價值上限 關聯企業的資產在年內任何時間的公平市場價值合計均不得高於此金額 | C$1,000,000 | CRA:T1134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本人持有的權益比例 如果您的股權比例達到這一水平,且同時符合關聯集團測試,該非居民公司即屬於境外關聯企業。股權比例包括直接持股;按第 233.4(2)(a) 款申報 T1134 時,還包括透過非居民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 | 1%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境外關聯企業判定:您與關聯人士合計持有的權益 您與每名關聯人的權益百分比合計必須至少達此比例 | 10% | 《所得稅法》第 95(1) 條,境外關聯企業 核對日期 |
| T1134 提交截止日期 從申報實體的稅務年度或財政期間結束後起算 | 10 個月 | 《所得稅法》第 233.4(4) 款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使美國公司成為 5472 表申報公司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稅務年度內任何時候,由同一外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這一比例的投票權或股份價值。由一名外國人士全資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也按此類公司處理 | 25%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投資收入須繳的額外可退還第一部分稅 一般適用於可扣除股息以外的投資收入;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受額度約束 | 10 2/3% 稅務年度 2026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7 章 核對日期 |
| 資本股息選擇金額超出 CDA 餘額部分的第 III 部分稅 還可能產生利息;符合條件時可作出更正選擇 | 60% 稅務年度 2026 | CRA:所得稅解釋專冊 S3-F2-C1——資本股息 核對日期 |
| 支付公司因第 IV 部分稅而屬關聯的表決權股份及股份價值的比例上限 若收款人控制付款人,或持有付款人具完全表決權股份超過此比例、且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公平市價超過此比例,則視為關聯(《所得稅法》第 186(4) 款) | 10%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6 條 核對日期 |
| 來自非關聯公司的應評稅股息的第 IV 部分稅 扣除法定虧損抵減或其他適用調整前的一般稅率 | 38 1/3%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6(1)(a) 條 核對日期 |
| 聯邦小型企業扣除適用的營業收入額度 適用於沒有關聯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最高額度;關聯公司須共享額度,應稅資本超過 $1000 萬或被動收入超過 $50,000 時會減少;稅務年度不足 51 週時按比例計算;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C$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
| 加強稅率 SR&ED 支出上限的最高額 適用於 2024 年 12 月 15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須按關聯集團分配並扣減 | C$600 萬 稅務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資稅收抵免 核對日期 |
| 聯邦小型企業額度因被動收入開始遞減的門檻 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及關聯公司,在上一日曆年內結束的稅務年度的調整後總投資收入合計 | C$50,000 稅務年度 2026 | CRA:T2 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
| 聯邦第 85 條遞延納稅轉讓選擇的截止日 獨資經營者與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85(1) 款及第 85(6) 款,以 T2057 表聯合作出選擇 | 轉讓年度中,雙方最早的所得稅稅表提交截止日期 | 《所得稅法》:第 85(6) 款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終身應稅資本利得扣除上限 TP-726.7-V 表第 40 行;按一半計入收入,相當於 $1,275,000 的合資格利得總額;以往申報額及其他限制適用 | C$637,500 稅務年度 2026 | Revenu Québec:TP-726.7-V 表,2026 年 10 月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10.6 條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1202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本)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12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6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55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89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83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3.3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9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7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56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8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84.1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69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規網站:《所得稅法》第 233.3 條
- CRA:T1134 表問答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 《美國法典》(US Code):26 U.S.C. 83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85 條
- eCFR:26 CFR 1.83-2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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