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出售自己個人持有的美國 C 公司創辦人股份的加拿大居民
- 出售自己持有的美國 C 公司股份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第 1202 條對發行公司和股票資格的詳細測試
- 把美國 LLC 轉換為 C 公司的稅務
- 加拿大離境稅和協定計稅基礎選擇
- 外國稅收抵免的詳細計算
- 美國各州和加拿大各省的稅款計算
加拿大創辦人出售美國公司股份的收益,美國會僅因為公司是美國公司就課稅嗎?
不會。本指南假設您出售的是自己的股份。如果公司改為出售資產,再向股東分配款項,那是另外的交易(IRS)。對於根據加美稅收協定第 XIII 條屬於加拿大居民的人,出售一般美國公司股份的收益,通常只在加拿大課稅。僅僅因為公司在美國註冊成立,美國並不因此取得對股份收益的課稅權。
在依賴這條規則之前,請先核對賣方和股份的情況:
| 事實 | 為什麼美國的答案可能改變 |
|---|---|
| 您是美國公民,或根據稅收協定成為美國居民 | 美國的保留條款保留了美國對其公民和協定居民的課稅權。符合美國國內居民測試的非公民,仍可能是加拿大的協定居民;主張協定待遇時,可能須提交 1040-NR 表和 8833 表(協定第 IV 和 XXIX 條;IRS Publication 519)。 |
| 股份屬於美國不動產權益 | 第 XIII 條允許美國對美國不動產的收益課稅,其中可以包括美國不動產控股公司的股票;IRS Publication 519 也把這類收益視為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關。 |
| 股份是您的美國常設機構的營業財產 | 如果您在出售前的 12 個月 內擁有或曾經擁有該常設機構,第 XIII 條允許美國對相關收益課稅(稅收協定)。為這家初創公司在美國工作,並不會自動令個人持有的股票成為營業財產(IRS Publication 519)。 |
| 您以前是美國居民 | 如果您在出售前的 20 年期間內至少 120 個月 內曾是美國居民(包括在最近 10 年 內有一段時間),並且離開美國時持有這些股份,當時又沒有視同出售,美國仍然可以課稅(協定第 XIII(5) 條)。 |
如果股份屬於美國不動產權益,成交前請核對 FIRPTA 預扣稅和任何預扣稅證明。買方一般會預扣變現金額的 15%,並在轉讓後 20 天 內提交 8288 表和 8288-A 表(IRS 填表說明);賣方則在適用的美國稅表上申報收益。
在美國的停留情況可能影響居民身份。針對部分非居民、停留至少 183 天的另一項規則,只適用於某些美國來源的資本利得;它不會令原本屬於外國來源的股份收益變成美國來源(IRS Publication 519)。請先測試收入來源和協定居民身份。美國州稅可能與聯邦層面的協定結果不同。
美國小型企業股票免稅額什麼時候有幫助?
只有在美國可以對您的收益課稅,而且合資格的納稅人不是公司時,第 1202 條才有作用。它也可以適用於透過合資格實體分配而來的某些收益。它不能減少加拿大的稅款。法規把合資格收益排除在非公司納稅人的美國總收入之外,但須符合股票測試,並受每家發行公司的限額限制。
在 2025 年 7 月 4 日或之前取得的股票,一般須持有超過五年;可免稅的比例取決於取得日期。現行法規給較後取得的股票訂立了較短的最低持有期,但在本指南所述的稅務年度內,這些股票還不能達到該期限。已公布的 Schedule D 填表說明仍然是按舊規則撰寫。
發行公司、原始發行、活躍業務、贖回、對沖和持有期測試,需要各自檢視;請參閱 LLC 還是 C 公司。如果美國 LLC 正在轉為 C 公司,轉換日期和股份發行日期可能改變結果;請參閱更改企業架構。在 Publication 519 針對非居民資本利得的單獨規則下,第 1202 條的免稅額不予考慮(IRS)。
如果美國可以在免稅額所需的持有期屆滿之前,就出售所得課稅,第 1045 條可能讓持有超過 6 個月 的合資格股票,遞延美國收益。賣方須在 60 天 內購入替代的合資格股票,並在美國稅表截止日期(包括延期)前作出選擇;及時提交的原始稅表,可以在未延期截止日期後的 6 個月 內更正(IRS Publication 550)。加拿大則另行計算自己的收益。
如果美國免稅,加拿大還會對收益課稅嗎?
會。如果您出售時是加拿大居民,而且股份屬於資本財產,須獨立計算加拿大的收益。加拿大的資本利得計算從出售所得開始,減去調整後成本基礎和銷售費用。根據第 38 條,一般的應稅部分為 50%,然後再減去適用的資本損失。省稅還取決於您居住的省份。
第 1202 條改變的是美國總收入,並不會改變您的美國股份在加拿大的出售所得或成本。如果稅收協定允許美國對收益課稅,加拿大可能就合資格的美國稅款給予抵免。如果美國僅因為賣方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而對一般股份收益課稅,第 XXIV 條一般把減免安排在美國稅表上,即就加拿大稅款給予抵免,但有限額。有關加拿大的申請,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我可以對美國創辦人股份申請加拿大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嗎?
不可以,美國 C 公司的股份不屬於加拿大的合資格小型企業公司股份。加拿大的資本利得扣除規則,要求股份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的合資格股份。在加拿大建立美國業務,並不會令它在美國發行的股份變成這類股份。
美國的第 1202 條免稅額和加拿大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是兩套各自獨立的規則。兩者都不能轉用到另一個國家的稅表上。
如果我是在搬到加拿大之前購入股份,怎麼辦?
對於您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經持有的一般美國股份,加拿大的起始成本一般是當時的公平市場價值,而不是您早前在美國的購入價。《所得稅法》第 128.1 條規定,大部分財產在移民時視為按公平市場價值出售並重新購入。美國的計稅基礎不會自動改為這個加拿大的價值。
請用加元計算加拿大的收益。出售所得按出售日的匯率換算,調整後成本基礎按取得日的匯率換算,銷售費用則按支付時的匯率換算(CRA)。對於移民時視為重新取得的股份,請記錄當天以加元計算的價值。在那之後的匯率變動,即使美元股價幾乎沒有變,也可能改變加拿大的收益。
請保存移民日期當天的估值方法和證據。請記錄每一次授予的日期,以供美國股票測試使用。在加拿大,計算調整後成本基礎時,除非有例外,同一類別相同股份的加元成本要取平均數(CRA)。對於移民之後透過員工期權取得的股份,須把已計入加拿大收入的期權利益加到購入價上;移民時已持有的股份,則以移民日期的價值為起點(CRA;《所得稅法》)。有關跨境股票獎勵的時間安排,請參閱搬遷後的股票獎勵和薪酬。
如果創辦人股份是由我的加拿大公司持有,怎麼辦?
加拿大公司出售的是它自己的股份,並申報它自己的收益;您不須把這宗出售當作個人的股份收益申報。第 1202 條明確只適用於公司以外的納稅人,所以您的加拿大公司不能申請(26 USC 1202)。
公司一般在加拿大 T2 和 Schedule 6 上申報資本財產的處置(CRA T2 指南)。如果這家美國公司是它的外國關聯企業,加拿大公司可以根據第 93(1) 條作出選擇,把收益中選定的部分視為外國關聯企業股息;加拿大的結果隨後取決於它的盈餘。須在 T2 截止日期,即年末後 六個月 前提交 T2107 表(條例第 5902(5) 條)。
控股公司日後向您派發股息或其他款項,是另一宗交易。如果它以低於公平價值的方式,把出售所得轉給關聯股東,第 160 條可以令收款人,就價值差額和公司該年度或較早年度的稅務債務兩者中較低的一個,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日後才評稅也一樣;CRA 可以隨時向收款人評稅。對於公司所有者,請測試協定居民身份和第 XXIX A 條的資格、美國的業務聯繫,以及加拿大的境外資產申報。在出售控股公司或進行重組之前,請先諮詢跨境稅務。
如果我在出售前搬到美國,或者我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怎麼辦?
搬遷或美國公民身份,可能令美國的稅款計算成為重點。稅收協定保留美國對其公民和居民的課稅權,同時由雙重課稅條款協調抵免。如果您以個人身份符合第 1202 條的資格,請根據您的美國收益和實際的股票歷史來測試;它仍然不能消除您在加拿大居住期間產生的加拿大收益。
對於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美國一般會就僅因公民身份而課稅的一般股份收益,給予加拿大稅款的減免,但有抵免限額(第 XXIV 條)。
持有這些股份離開加拿大,可能在實際離境之前,就產生加拿大的視同出售。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了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持有的股份屬於例外(第 128.1(4)(b)(iv) 條)。如果適用離境稅,個人可以在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之前,透過 T1244 表作出選擇,遞延繳稅(第 220(4.5) 條);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如果加拿大對視同出售課稅,個人可以根據稅收協定第 XIII(7) 條作出選擇,在美國稅務上把股份視為已出售並重新購入,方法是在搬遷後結束的第一個稅務年度,把 8833 表附在及時提交的美國稅表上;請參閱從加拿大搬到美國。對於仍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指南說明兩份個人稅表。
我要申報什麼?要保存哪些記錄?
賣方要在其居住國申報處置;美國稅表是否須提交,取決於賣方的美國稅務身份,以及美國是否可以對收益課稅。即使一個國家允許免稅,也要保存兩個國家的計稅基礎計算。
| 賣方和結果 | 主要稅表或資訊申報 |
|---|---|
| 加拿大居民個人 | 在加拿大 Schedule 3 的第 3 部分第 4 行申報一般的創辦人股份,並在第 12700 行申報任何應稅收益。如果是魁北克居民,還須在魁北克 Schedule G 和第 139 行申報收益。 |
| 美國公民或居民個人,或有美國應稅收益的非居民 | 可能須提交美國個人稅表。應稅的資本股份出售,一般使用 8949 表和 Schedule D;第 1202 條在 8949 表的 (f) 欄使用代碼 Q,第 1045 條使用代碼 R,並在 (g) 欄填寫負數調整(IRS 填表說明)。非居民的申報方式可能因收益類型而異(Publication 519)。 |
| 加拿大公司 | 在 T2 和 Schedule 6 上申報出售(CRA T2 指南)。在魁北克設有營業機構的公司,出售資本財產時還須提交 CO-17 和 CO-17.232。 |
對於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稅務居民的加拿大居民,只在加拿大課稅的一般股份出售,本身一般不須提交 1040-NR 表;但其他美國收入或活動可能需要(IRS)。如果券商要求提供外國身份文件,個人一般向券商提供 W-8BEN 表,加拿大公司則提供 W-8BEN-E 表(IRS Publication 515)。
持有美國股份,也可能觸發加拿大的境外財產或外國關聯企業資訊申報表。個人在首次成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無須提交 T1135 表(CRA);請參閱境外財產及關聯企業申報。
請保存股份認購協議、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協議、發行和行使日期、付款或報酬證明、股權結構表和持股變動、發行公司的資產和業務活動記錄、移民日期的估值、匯率、出售協議、成交結算表和銷售費用。這些記錄可以證明誰出售、出售了什麼、持有期何時開始,以及兩國各自的成本。
例子
以下金額僅供說明,以加元計算,沒有銷售費用,也沒有其他收益或損失。一名創辦人在搬到加拿大之前購入了美國公司的股份。移民時,股份價值 C$200,000。這名創辦人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出售股份,出售所得為 C$600,000。加拿大的資本利得為 C$400,000;按二分之一的計入比率,在扣除任何適用的損失之前,C$200,000 為應稅金額。如果稅收協定沒有給予美國對一般股份收益的課稅權,第 1202 條不會改變這兩個加拿大金額。如果美國日後有應稅收益,最初的美國購入成本仍然重要。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即將簽署退出協議、持有特殊權利的股份,或透過公司持有股份:賣方和收益類型可能改變。成交前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美國 LLC 在出售股份前正在轉換:請參閱更改企業架構。
- 您持有這些股份離開加拿大:請參閱離開加拿大和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請參閱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稅收協定允許美國對收益課稅:請參閱加拿大稅表上的境外收入。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稅收協定下對前美國常設機構的回溯期 該等股份必須曾屬於該機構的業務財產 | 12 個月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III(2) 條 核對日期 |
| 稅收協定下對前居民收益徵稅的居住歷史 出售前連續 20 年內任何時間在徵稅國居住 | 20 年期間內至少 120 個月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III(5) 條 核對日期 |
| 稅收協定下前居民的近期居住期間 出售前緊接的 10 年內曾在徵稅國有一定居住 | 10 年 | 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公約第 XIII(5) 條 核對日期 |
| 出售股份時,FIRPTA 的一般預扣稅率 一般按境外賣方出售美國不動產權益所獲總對價計算;例外規定及預扣稅證明可能改變預扣金額 | 15% | 《美國法典》:26 USC 1445(a) 核對日期 |
| FIRPTA 買方申報期間 8288 和 8288-A 表一般自轉讓後起算;按時申請預扣稅證明可推遲繳納 | 20 天 | IRS:8288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第 1045 條最短股票持有期 合資格股票必須持有超過此期間 | 6 個月 | 《美國法典》:26 USC 1045(a) 核對日期 |
| 第 1045 條替代股票購買期間 期間自符合條件的股票出售日起算 | 60 天 | 《美國法典》:26 USC 1045(a) 核對日期 |
| 就第 1045 條作出選擇時,提交更正稅表的期間 原始稅表按時提交的,從未計入延期的原定申報截止日期後起算 | 6 個月 | IRS:第 550 號出版物,收益遞延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T2 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自公司每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包括視同結束的短稅務年度 | 六個月 | CRA:何時提交公司所得稅稅表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選擇遞延繳付離境稅的截止日 個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規定的截止日期為遷出年度的稅額結清日 | 遷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遷出居民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美所得稅協定,第 XIII、XXIV 和 XXIX 條
- 美國法典:26 USC 1202
- 美國法典:26 USC 1045
- 美國法典:26 USC 1445
- IRS:Publication 519,美國外國人稅務指南
- IRS:Schedule D 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50,合資格小型企業股票的轉投資
- IRS:8949 表
- IRS:8949 表填表說明
- CRA:Schedule 3
- CRA:計算和申報資本利得和資本損失
- CRA:資本利得指南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93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2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條例》第 5902 條
- CRA:T2107 表
- CRA:T1244 表
- CRA:第 25400 行,資本利得扣除
- CRA:T2 指南,Schedule 6
- IRS:出售業務
- IRS:FIRPTA 預扣稅
- IRS:8288 表填表說明
- 魁北克稅務局:應稅資本利得
- 魁北克稅務局:公司所得稅表
- 魁北克稅務局:資本財產處置報表
- IRS:Publication 515
- IRS:1040-NR 表填表說明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10-19
- CRA:T1135 表問答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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