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 · 個人

加拿大遺產在美國有資產時如何處理

首先,遺囑執行人要備齊授權文件和全球資產的價值。如果需要,請在九個月內提交 706-NA 表,即使稅收協定減免後無須繳稅也要提交;美國遺產稅(如有)由遺產支付。需要時,向 IRS 申請轉讓證明,提交加拿大和美國的所得稅表,並在分配遺產之前取得 CRA 的清償證明,適用時還要取得魁北克的清償證明。身在美國的繼承人,要另外核對自己的申報義務。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在美國擁有資產、既非美國公民也非美國住所地居民的加拿大居民遺產
  • 身在美國、管理加拿大遺產的遺囑執行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死者為美國公民或美國住所地居民時適用的美國遺產規則
  • 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和遺產 T3 稅表的詳細計算
  • 州和省的遺囑認證程序
  • 受益人所繼承財產的稅務處理

哪些美國資產會引發遺產稅表的申報?

對於既不是美國公民、住所也不在美國的加拿大死者,位於美國的不動產,以及依美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的股份,通常都算美國境內資產。股票憑證或券商帳戶放在哪裡,並不改變股份屬於哪裡。如果美國銀行存款與美國的貿易或業務無關,通常不屬於美國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債務、資金、保險、共同擁有的財產,以及透過實體持有的財產,需要分別歸類(IRS:706-NA 表說明)。

死亡時的資產美國遺產稅的一般處理
直接持有的美國住宅或公寓屬於美國境內的不動產;計入死者的應稅權益
美國公司的股份即使放在加拿大的帳戶中,仍屬於美國境內資產
加拿大公司的股份通常不屬於美國遺產,即使該公司擁有美國資產;持股結構需要另行檢視
一般的美國銀行存款如果與美國的貿易或業務無關,通常不屬於美國遺產

對於共同擁有的美國財產,不要假設死者的產權比例就是遺產稅的價值。附帶生存者取得權的共同租賃,可能使全部價值都計入總遺產,除非適用出資或其他例外;請核對所有權和出資記錄(IRS:706-NA 表說明)。如果遺產中有加拿大私人公司的股份,這些股份的加拿大稅務,請見公司所有者去世時。

美國遺產稅上的住所,與所得稅上的居民身份是兩個不同的測試:它取決於是否居住在某地,且目前沒有明確打算離開。僅憑加拿大郵寄地址,或短期停留美國,無法確定住所(IRS:706-NA 表說明)。

如果稅收協定使稅款歸零,遺囑執行人還需要提交 706-NA 表嗎?

需要,只要死亡日美國境內資產的價值,加上經調整的應稅贈與以及贈與稅的特定免稅額,超過 US$60,000。這是申報門檻,不是稅單。稅收協定的抵免是在稅表上計算的,它不能取代申報門檻(IRS:706-NA 表說明)。

對於不是美國公民的加拿大居民,如果全球總遺產不超過 $1,200,000,稅收協定的小額遺產規則可以使部分美國證券免徵遺產稅。依該規則,美國不動產仍可能需要課稅。提交 706-NA 表時,請在附上的協定聲明中列出免稅資產及其價值,不要填在第 V 部分;並在第 IV 部分把它們計入全球總遺產(IRS:706-NA 表說明)。請不要以為免稅就可以不提交應提交的稅表。

遺囑執行人如何讓美國股票或財產獲得釋出?

IRS 的轉讓證明,是告知美國資產持有人,IRS 已確認遺產稅(如有)已經繳納或已有安排。請向託管機構或產權持有人詢問,它要求哪些釋出文件。IRS 表示,由在美國獲委任、具備資格並正在執行職務的遺囑執行人管理的財產,不需要轉讓證明;僅有美國地址,並不能證明具有該身份(IRS:轉讓證明的要求)。

706-NA 表的申報門檻為申請轉讓證明要寄給 IRS 的資料
必須提交稅表提交 706-NA 表,然後依 IRS A 部分程序,把完整的已提交稅表及申報美國財產的所有附加頁傳真過去。現行表格有第三頁,用於填寫美國財產
無須提交稅表使用 IRS B 部分程序:寄出遺囑、死亡證明、任何非美國的死亡稅表,以及一份在公證人或類似官員面前宣誓的誓章,內容涵蓋死者的出生日期和國家、美國歸化身份、公民身份和居住地、每項美國資產及其死亡日價值、美國帳號,以及美國銀行帳戶是否用於美國業務

IRS 明確表示,B 部分不要提交不必要的 706-NA 表,因為這會延遲證明的簽發。IRS 可能改為簽發一封信,說明不需要轉讓證明。IRS 表示,B 部分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處理需要 12 至 18 個月。請把 IRS 的證明或信函交給持有人,再辦理其轉讓或產權手續;在依賴免證明途徑之前,請先確認持有人接受什麼(IRS:轉讓證明的要求)。

如果出售由在美國獲委任、具備資格並正在執行職務的遺囑執行人管理的美國不動產,不需要轉讓證明,但應提交的 706-NA 表可能產生遺產稅留置權,必須為買方解除。請在交割前用 4422 表申請(IRS:出售遺產中的不動產)。

加美稅收協定的抵免如何使用整個遺產?

稅收協定通常給予加拿大居民的遺產,下列兩者中較高者:一般非居民遺產抵免,以及按比例計算的美國公民抵免。這個比例是美國境內總遺產除以全球總遺產。雖然美國遺產稅表只對美國財產課稅,但仍需要全球價值,IRS 也需要足夠的資料來核實計算(稅收協定,第 XXIX B(2) 條)。

本頁所涵蓋稅務年度內死亡的美國公民,基本免稅額是 US$15,000,000(IRS:通貨膨脹調整)。加拿大的遺產並不是直接獲得全額免稅額:稅收協定按比例計算的是*抵免*,並考慮某些先前的贈與。如果符合條件的財產由在世配偶繼承,遺囑執行人可以在 706-NA 表第 II 部分第 10 行選擇加拿大的配偶抵免,附上計算過程,並在 QDOT 選擇截止日期前,不可撤銷地放棄任何美國配偶扣除。該選擇通常必須在稅表上作出,稅表的提交時間不得晚於稅表截止日期(包括已獲批的延期)之後一年(稅收協定,第 XXIX B(3) 條;IRS:706-NA 表說明;IRS:706 表說明)。計算時需要實際的資產價值、贈與、扣除額和適用的稅收協定條款。

如果死亡後資產價值下降,而美國遺產稅仍須繳納,遺囑執行人可以在提交稅表時,在 706-NA 表第 V 部分第 1 行選擇替代估值。該選擇適用於全部財產,並要求總遺產和遺產稅淨額都更低。在六個月內出售或分配的財產,採用處置日的價值;其他財產採用六個月後的價值(IRS:706-NA 表說明)。

美國遺產稅能減少加拿大最後一年稅表的稅款嗎?

有時可以。第 XXIX B(6) 條允許,就美國境內財產所應繳的美國聯邦或州遺產稅或繼承稅,從加拿大稅款中作有限度的扣除。對於死亡時課徵的稅款,它適用於抵銷死亡當年加拿大對美國來源收入、利潤或收益所課的稅。如果全球總遺產超過 $1,200,000,它還可以涵蓋該年度來自死亡時位於美國的財產的收入、利潤或收益。稅收協定還把這項扣除與美國所得稅的任何抵免相互協調(稅收協定,第 XXIX B(6) 條)。

這是與特定收入和財產掛鉤的有限度扣除,不是可以抵銷加拿大最後一年 T1 稅表上所有稅款的一般扣減。最後一年 T1 或遺產 T3 應填寫什麼,請見在加拿大有人去世時的稅務。

加拿大對死亡收益的課稅,可能獨立變動:符合條件、轉給加拿大居民配偶或配偶信託的財產,如果在 36 個月內歸屬,可以依《所得稅法》第 70(6) 款作遞延轉移;遺囑執行人可以在最後一年 T1 上選擇不適用。如果分級稅率遺產在其前三個稅務年度內,之後實現符合條件的資本損失或終止損失,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第 164(6) 款選擇,把它們結轉到最後一年 T1。請在最後一年 T1 截止日期,與虧損年度 T3 截止日期兩者中較晚者之前,寄出選擇函和 T1-ADJ 表(CRA:死亡時的資本利得;《所得稅法》第 164 條;CRA:T3 信託指南)。

例如,如果死亡導致直接持有的美國公寓產生應稅的加拿大收益,在稅收協定的限額內,該財產所應繳的美國遺產稅,可以減少加拿大對該收益所課的稅(稅收協定,第 XXIX B(6) 條)。

死者或遺產需要提交美國所得稅表嗎?

死者和遺產是各自獨立的美國所得稅申報人。如果死者生前就美國收入須提交 1040-NR 表,遺囑執行人就提交這份最後一年的稅表。對死亡後的收入須申報的外國遺產,通常使用 1040-NR 表;請檢查收入類型和預扣稅,因為已全額預扣的被動收入可能不需要提交稅表。706-NA 表不申報任何一段期間的收入(IRS:第 559 號出版物;IRS:1040-NR 表說明)。

期間或稅種需要檢查的稅表常見的觸發情況
死亡之前死者最後一年的 1040-NR 表需要提交稅表的美國租金或其他收入
死亡之後外國遺產提交 1040-NR 表;國內遺產提交 1041 表(需要申報時)美國租金,或出售美國財產的應稅收益;請檢查股息是否需要提交稅表
死亡時706-NA 表位於美國的遺產資產超過申報門檻

遺產在美國的分類必須另行檢查。IRS 1041 表說明指示外國遺產的受託人使用 1040-NR 表,而不是 1041 表。持續租金的年度申報,請見擁有美國出租房產的加拿大人。

如果遺產出售美國公寓,適用什麼預扣稅?

如果外國遺產出售美國不動產,買方依 FIRPTA,通常要從實現金額中預扣 15%。現金出售時,這通常是總售價,包括買方承擔的債務,而不是遺產的收益,也不是還清貸款後的現金。預扣稅並不是這筆收益的最終稅款。如果買方符合條件,打算作為住宅使用,且實現金額不超過 US$300,000,可以免除預扣;如果高於該金額但不超過 US$1,000,000,則稅率降為 10%(IRS:FIRPTA 預扣稅;IRS:稅率規則;IRS:例外)。

要適用免預扣的住宅例外,買方必須是個人,而且買方或其家人必須計劃在交割後的前兩個 12 個月期間內,每期在任何人使用該房產的天數中,至少有 50% 居住在該處;空置的天數不計算(IRS:8288 表說明)。

交割前,買方的計劃用途、完整的實現金額、賣方的美國稅務身份,以及任何 IRS 預扣稅證明都很重要。出售稅表和多預扣稅款的取回,請見加拿大人出售美國不動產。

遺囑執行人住在美國,會使加拿大遺產成為美國居民嗎?

遺囑執行人的美國地址,本身並不決定加拿大遺產的稅務居民身份。CRA 看的是遺產的實際決策,以及中央管理和控制實際發生在哪裡。遺囑執行人通常行使這種控制權,但受益人或其他決策者也可能在事實上行使(CRA:信託或遺產的居民身份)。

請記錄誰指揮投資、批准分配、委任顧問和作出決定,以及這些決定在哪裡作出。如果遺囑執行人從美國作出主要決定,加拿大居民身份的分析可能因此改變。在選擇 1040-NR 表或 1041 表之前,請另行檢查遺產的美國所得稅分類;美國地址本身並不能決定(CRA:信託或遺產的居民身份;IRS:1041 表說明)。

如果依各國國內規則,遺產同時是兩國的居民,稅收協定第 IV(4) 條把它的協定居民身份和協定待遇,交由主管當局協商決定;遺囑執行人的地址不是稅收協定的判定規則(加美稅收協定,第 IV 條)。

遺囑執行人需要留意哪些美國和加拿大的截止日期?

706-NA 表的截止日期是死亡後九個月。要在原定截止日期之前提交 4768 表,才能取得自動的六個月申報延期;申報時間延長,本身並不延長繳稅時間。加拿大的最後一年 T1 和遺產 T3,各有自己的時限(IRS:706-NA 表說明;IRS:4768 表說明;CRA:死亡後的截止日期)。

身在美國境外的遺囑執行人,如果已取得該延期,可以再提交第二份 4768 表並附上說明,申請更多的申報時間(IRS:706-NA 表說明)。

申報一般須留意的截止日期
美國 706-NA 表死亡後九個月;在原定截止日期之前申請自動的六個月申報延期
加拿大最後一年 T1,死亡日期在 1 月至 10 月死亡年度之後的 4 月 30 日
加拿大最後一年 T1,死亡日期在 11 月或 12 月死亡日期後六個月
加拿大遺產 T3(需要時)遺產稅務年度結束後九十天,或信託終止時的最終分配後九十天

如果死者或與其同住的配偶在死亡時經營業務,則死亡日期到 12 月 15 日為止的,最後一年 T1 的申報截止日期是死亡年度之後的 6 月 15 日;之後死亡的,則是死亡後六個月;繳稅截止日期不會隨這項申報延期而順延。遺產的第一個稅務年度結束日,以及是否需要 T3,也需要檢視(CRA:死亡後的截止日期)。

需要提交的最後一年 1040-NR 表,截止日期是其稅務年度結束後第六個月的第 15 天;如果死者收到須預扣美國稅的工資,則是第四個月。外國遺產的 1040-NR 表,截止日期是其稅務年度結束後第六個月的第 15 天;如果有美國辦事處,則是第四個月;國內遺產的 1041 表,截止日期是第四個月的第 15 天(IRS:1040-NR 表說明;IRS:1041 表說明)。還要檢查美國不動產所在的州,是否另有遺產稅表和留置權解除;聯邦申報並不能解決州的要求(紐約州:遺產稅)。

需要提交的 706-NA 表,並不一定需要提交 8971 表。請先檢查其例外,特別是總遺產加上經調整的應稅贈與和特定免稅額,是否低於死亡年度的基本免稅額。如果需要,請在提交 706-NA 表後 30 天,與其截止日期(包括延期)後 30 天,兩者中較早者之前,提交 8971 表並向受益人提供附表 A(IRS:8971 表說明)。

分配遺產之前,在所需稅表經過評稅、稅款已繳納或已有擔保之後,法定代表人應使用 TX19 表取得 CRA 的清償證明;如果死者有 GST/HST 帳戶,還要使用 GST352 表。沒有清償證明,《所得稅法》第 159(3) 款規定,代表人要就未繳稅款在已分配價值的範圍內承擔個人責任,而 CRA 可以隨時評定這項責任(《所得稅法》第 159 條;CRA:清償證明)。魁北克的遺產還要提交自己的最後一年 TP-1 和任何需要的 TP-646,其清算人在清償死者的債務、分配財產或死亡後的收入之前,必須用 MR-14.A 表向 Revenu Québec 另行申請分配證明。在取得該證明之前,魁北克允許支付最高 C$12,000 的緊急費用。依魁北克《稅務管理法》,未經授權而分配的人,要在已分配價值的範圍內承擔個人責任;Revenu Québec 通常可在分配後四年內評定這項責任(Revenu Québec:稅表和截止日期;Revenu Québec:分配證明;Revenu Québec:信託稅表指南)。

美國稅款也可能追隨資產。聯邦遺產稅留置權通常自死亡起持續十年,而《國內稅收法典》第 6324(a)(2) 條規定,指定總遺產財產的接收者,要就未繳遺產稅,在該財產死亡日價值的範圍內承擔個人責任。如果資不抵債的遺產,在明知或可合理發現聯邦稅務債權的情況下仍向他人付款,其代表人依 31 USC 3713(b),可能要在這些付款的範圍內承擔個人責任。第 6901 條通常允許對首位受讓人在遺產的評定期間結束後一年內評定;對受託人,截止日期是責任產生後一年,與稅款徵收期間結束,兩者中較晚者(美國法典:遺產稅留置權和接收者責任;美國法典:聯邦債權;美國法典:評定期間;IRS:第 559 號出版物)。

遺囑執行人應該先備齊什麼?

首先要備齊授權證明,以及美國財產和整個遺產兩者的價值。IRS 要求提供死亡證明、遺囑或其他委任證明、估值,以及稅收協定主張的支持文件;如果不需要提交 706-NA 表,其轉讓證明的途徑還要加上一份宣誓聲明(IRS:706-NA 表說明;IRS:轉讓證明的要求)。

  • 死亡證明、遺囑、遺囑附件、遺囑認證或委任文件,必要時附上英文譯本。
  • 美國股票、銀行帳戶和其他資產的死亡日對帳單;美國不動產的契據、產權、貸款記錄和房產估值。
  • 全球範圍內死亡日的資產和債務價值、共同所有權文件,以及先前美國應稅贈與的記錄。706-NA 表第 IV 部分第 2 行,需要取得經認證的外國死亡稅表;如果沒有提交,則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記錄中經認證的遺產清單和債務明細(IRS:706-NA 表說明)。
  • 死者的美國和加拿大稅表、美國租金和預扣稅記錄,以及任何計劃中的出售文件。
  • 託管機構或產權持有人的書面釋出要求,以及顯示誰在管理遺產、在何處管理的記錄。

如果遺產有美國稅務申報,或有美國的付款人,請申請遺產的 EIN,並提供給支付死亡後收入的付款人。在取得所需資料時,提交 56 表,向 IRS 通知您的受託人角色;遺產的稅表使用遺產的 EIN(IRS:第 559 號出版物)。

範例

以下價值僅為說明,以美元計算。一位加拿大居民去世時,擁有價值 $200,000 的美國公司股票和一套價值 $500,000 的美國公寓。其全球總遺產為 $700 萬,包括這些美國資產,並假設沒有先前的應稅贈與。美國資產合計 $700,000,所以即使稅收協定的抵免最終使稅款歸零,706-NA 表也達到了申報門檻。按比例計算抵免的稅收協定比例是 $700,000 ÷ $700 萬,即 10%。遺囑執行人需要全球估值來支持這個比例,然後詢問持有人是否需要 IRS 轉讓證明。死亡前後的任何美國租金,要在各自獨立的所得稅表上檢視。

您的情況不同?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須提交美國遺產稅稅表的門檻
死亡時位於美國的資產加調整後應稅贈與;超過此金額須提交 706-NA 表
US$60,000IRS:非美國公民的非居民遺產稅常見問題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小額遺產規則的全球遺產總值最高額
美元或等值加元;亦即第 XXIX B(6)(a)(ii) 條的全球遺產條件
$1,200,000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XIX B 條
核對日期
2026 年去世的美國公民的遺產基本排除額
稅收協定按此排除額的比例計算抵免;並不授予加拿大遺產全額排除
US$15,000,000
稅務年度 2026
IRS:2026 年遺產稅物價指數調整
核對日期
FIRPTA 的一般預扣稅率
一般按境外賣方出售美國不動產所獲總對價計算
15%IRS:8288 表填寫說明
核對日期
買方自住可免預扣稅的購買價最高額
個人買家購入房產用作住所時,按整項房產的出售對價總額計算
US$300,000IRS:8288 表填寫說明
核對日期
買方自住適用較低預扣稅率的購買價最高額
按整項房產的出售對價總額計算;超過這一額度,適用一般稅率
US$1,000,000IRS:8288 表填寫說明
核對日期
買方將房產用作住所時的 FIRPTA 預扣稅率
整項房產的出售對價總額超過免預扣門檻、但不超過減低稅率最高額時適用
10%IRS:8288 表填寫說明
核對日期
買方計劃將房產用作住所的時間比例
轉讓後頭兩個 12 個月期間內,每期有人使用該物業的天數比例;空置日子不計
50%IRS:8288 表填寫說明
核對日期
魁北克省遺產在取得清償證明前的緊急開支上限
與死亡或遺產財產有關的緊急開支,清算人可在收到分配證明書之前支付
C$12,000魁北克稅務局:申請授權分配遺產財產的證明書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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