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唯一的德州業務是透過網站、電話、目錄或類似方式遠距銷售的德州以外賣家
- 同時使用自己結帳頁面和代收稅款的交易平台的賣家
- 向德州銷售的美國以外賣家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其他州與一般的稅務關聯測試
- 已經在德州完成、卻沒有收稅的銷售所涉及的稅款
- 銷售稅稅表和到期日
- 德州對哪些貨品、軟體和服務徵稅
- 德州特許經營稅的計算與報告
州外賣家需要德州銷售稅許可證嗎?
州外賣家在前十二個日曆月內的德州總收入達到 $500,000 時,就需要德州許可證。低於這個數字,德州的安全港規定表示不需要許可證,也不必收稅。審計長辦公室對這條界線有三種說法:安全港用「低於」,開始收稅用「超過」,Publication 94-105 用「達到或超過」。收入剛好等於這個數字的賣家,應視為已經越線,並向審計長辦公室確認。這是德州針對銷售稅的經濟關聯規則(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Publication 94-105)。
安全港只適用於遠距賣家:即在德州唯一的活動是遠距招攬業務的州外賣家,例如透過網站、電話、目錄或傳單。如果在德州有營業地點、業務員或代表,賣家就不是遠距賣家,也沒有安全港。
審計長辦公室的網頁只有收入測試,沒有銷售筆數測試。
以下情況會使問題變得不單純:
- 交易平台銷售即使由平台代收稅款,仍然計入門檻。
- 取得德州許可證,也可能開始產生特許經營稅責任(見下文)。
- 在德州有任何辦公室、工作人員或代表,安全港就不適用,賣家在德州存放的庫存也可能使安全港不適用。交易平台存放的庫存另有規定,見下文。
請按月份和銷售管道,蒐集十二個月的德州收入、每筆訂單的送達地址,以及任何交易平台的代收通知。
哪些計入德州銷售稅稅務關聯門檻?
德州計算的是向德州銷售貨品和服務的總收入,不論是否應稅。請按月份,把下面每一項都算進去(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交易平台常見問題)。
| 銷售或收費 | 是否計入? |
|---|---|
| 向德州銷售貨品和服務,不論應稅或免稅 | 需要 |
| 另行列明的處理費、運費、安裝費和類似費用 | 需要 |
| 轉售,以及賣給免稅買家的銷售 | 需要 |
| 透過代收稅款的交易平台的銷售 | 需要 |
由於測試看的是前十二個日曆月,所以每個月都會往前推;一年只檢查一次,可能漏掉越線的時點。審計長辦公室自己的範例,用的是 7 月到次年 6 月的期間(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
賣家最遲什麼時候要取得許可證並開始收稅?
最遲須在 越過門檻當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開始收稅。到那時,許可證必須已經拿到手。其他州一般的開始日期規定,請見何時必須收取銷售稅。
審計長辦公室表示,收到許可證需要預留兩到三週(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線上登記)。在越線月份的下一個月提出申請,時間上就來得及。
一旦開始收稅,賣家就是替州政府代管這筆稅款。如果有人掌控收稅或繳稅,卻故意不繳,即使企業已經解散,這個人也要為未繳的稅款負個人責任(Tax Code 111.016)。
州外賣家要怎麼申請德州許可證?
賣家可以透過審計長辦公室的德州線上稅務登記申請在網上申請,或寄出 AP-201 表(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如何取得許可證)。
- 所列的每個人都有社會安全號碼時,請用線上申請。申請要提供每位所有者、高級職員或董事的號碼(合夥人可以改提供 EIN),以及 NAICS 營業活動代碼(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線上登記)。
- 獨資所有者、合夥人、高級職員或董事沒有社會安全號碼時,請用 AP-201 表。用電子郵件寄到 sales.applications@cpa.texas.gov,或傳真到 512-936-0010。
- 設在美國以外的賣家登記方式相同:用電子郵件或傳真寄出 AP-201 表(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請見外國賣家與銷售稅。
AP-201 表有三個項目對遠距賣家很重要:是否有網路或郵購銷售、是否為交易平台提供者,以及是否選擇單一地方稅率。只有表上第 30 至 37 項、第 39 項和第 43 項的答案全部是「否」時,單一稅率的問題才適用(這些項目問的是德州營業地點、代表、財產、現場和臨時銷售、德州加盟商和關聯企業、交易平台提供者身份,以及健身會籍)(AP-201 表)。
遠距賣家對德州訂單要收哪一種地方稅?
遠距賣家要收州使用稅 6.25%,再加上訂單寄送或送達地點的地方使用稅,或者選擇單一地方稅率。地方稅部分上限是 2%,所以合併最高稅率是 8.25%(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Publication 94-105)。
按送達地址收稅時,有兩個陷阱:
- 地方課稅範圍的邊界和郵遞區號並不一致。許多城市共用同一個郵遞區號,一個郵遞區號也可能同時涵蓋課稅轄區內外的地方。請用審計長辦公室的銷售稅稅率查詢工具(Sales Tax Rate Locator)逐一查詢每個地址。
- 如果送達地址不在任何地方課稅轄區內,就沒有地方使用稅。
什麼是單一地方使用稅率?誰可以用?
單一地方使用稅率是供遠距賣家選用的統一地方稅率:本頁所涉稅務年度為 1.75%。審計長辦公室根據上一個州財政年度的平均地方稅率,為每個曆年訂定這個稅率,並在該年開始之前刊登在德州公報(Texas Register)上(德州公報通知;Tax Code 151.0595)。
它取代每筆德州訂單逐個地址適用的地方稅率,所以賣家不必查詢稅率。設在德州的企業和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使用它。買方繳了單一稅率之後,就不再欠任何地方使用稅,即使它當地的稅率更高(Tax Code 151.0595)。
| 選擇 | 賣家收取的稅款 | 取捨 |
|---|---|---|
| 送達地址稅率 | 州稅率,加上每個收貨地址的地方稅率 | 每筆訂單的稅率準確;每次都要查詢地址 |
| 單一地方稅率 | 州稅率,加上單一地方稅率 | 不用查詢;有些地址比當地稅率高,有些比當地稅率低 |
買方被收取的稅款如果高於其自身所在地的地方稅率,每年可以向審計長辦公室申請一次,用 00-957 表退還差額(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交易平台常見問題)。
賣家要怎麼用 01-799 表選擇或撤銷單一地方稅率?
新的遠距賣家在許可證申請表上選擇(AP-201 表第 46 項)。已經登記的遠距賣家用電子郵件或郵寄寄出 01-799 表,選擇從某個申報期間的第一天起生效(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
所有者、普通合夥人、高級職員或授權代理人在表格上簽名。審計長辦公室的範例:2 月選擇的賣家,從 3 月起適用單一稅率,在 4 月 20 日到期的稅表上開始。
| 行動 | 何時生效 |
|---|---|
| 選擇(新賣家) | 在許可證申請表上 |
| 選擇(現有賣家) | 之後某個申報期間開始時 |
| 撤銷,10 月 1 日之前寄出通知 | 該曆年年底 |
| 撤銷,10 月 1 日或之後寄出通知 | 下一個曆年年底 |
撤銷的過程很慢,所以請把這項選擇當成至少在當年剩下的時間內都不會改變。審計長辦公室的範例:4 月 1 日收到的撤銷,在下一個 1 月 1 日生效;11 月 1 日收到的撤銷,在再下一個 1 月 1 日生效(01-799 表)。
如果交易平台替我收稅,我還需要德州許可證嗎?
只透過交易平台銷售、而該平台已證明會代收德州稅款的遠距賣家,不需要德州許可證。賣家必須保存所有交易平台銷售的記錄至少四年(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平台賣家)。
有四點會改變這個結論:
- 交易平台必須提供證明,證明可以放在它的使用條款裡。如果沒有證明,賣家要自己收稅,直到收到證明為止(交易平台常見問題)。
- 超過安全港、並且有自己應稅銷售的賣家,必須持有許可證,並對這些銷售收稅。平台銷售要列入稅表,但不列入應稅銷售。
- 設在德州的賣家,即使所有銷售都經由交易平台,也需要許可證。
- 存放在交易平台德州設施內的庫存,如果平台證明它承擔賣家的責任,那麼低於安全港時不需要許可證;超過安全港,賣家就需要許可證。無論哪一種情況,這些庫存都會使應稅實體須承擔德州特許經營稅責任。
稅表的申報,見提交銷售稅稅表。
德州銷售稅許可證會產生德州特許經營稅責任嗎?
有可能。審計長辦公室把外州應稅實體取得德州使用稅許可證的日期,列為其特許經營稅稅務關聯可能開始的日期之一;稅務關聯從列出的最早日期開始,即使該實體從未達到特許經營稅的收入測試(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審計長辦公室表示,持有使用稅許可證的實體,被推定具有稅務關聯(平台賣家)。
德州特許經營稅也有自己的測試:在德州經營所得的年度總收入達到 $500,000 或以上。因此,在銷售稅責任開始之前就取得許可證,可能使實體比收入測試更早進入特許經營稅。審計長辦公室沒有說明,是否每一種銷售稅與使用稅許可證,在這裡都算「使用稅許可證」,所以在提前申請之前,請先確認這一點。
特許經營稅適用於公司、LLC 或有限合夥等應稅實體,不適用於沒有責任保護實體的獨資經營者,一般也不適用於完全由個人直接擁有的普通合夥。稅表和無須繳稅時的規定,見德州特許經營稅。
賣家要怎樣才能不再是德州遠距賣家?
遠距賣家提交 01-798 表或審計長辦公室的網上表格,就可以終止它的德州使用稅責任。它在德州必須沒有實體據點,並且要麼停止在德州銷售,要麼證明連續十二個月,每個月的前十二個日曆月收入都低於 $500,000(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交易平台常見問題)。
有四點:
- 德州把這項測試寫成連續十二個月,每個月各自的前十二個日曆月收入,都低於安全港。審計長辦公室沒有說明實際上需要多少個月的銷售資料,所以在提交之前,請向審計長辦公室確認。
- 終止之後,在德州收入超過安全港的任何十二個日曆月之後,從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恢復收稅。這比第一次越線時的第四個月規則更早。
- 在德州取得實體據點或代表的賣家,不再是遠距賣家,但仍然必須收取銷售稅和使用稅(01-798 表)。
- 終止使用稅責任,並不會終止特許經營稅責任。審計長辦公室另有程序處理這個問題。
例子
以下範例僅作說明,金額以美元計。
俄亥俄州商店越線
俄亥俄州一家商店,在截至 11 月的十二個月內,透過自己的網站向德州銷售 $380,000,透過代收稅款的交易平台銷售 $200,000。合計 $580,000 超過安全港,而截至 10 月的期間沒有超過,所以 11 月是越線月份。它必須持有許可證,並最遲在 3 月 1 日,即 11 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對自己的應稅訂單開始收稅。因為許可證可能需要兩到三週,它在 12 月就提出申請,並保存交易平台的證明。
同一家商店選擇單一稅率
商店把一筆 $1,000 的應稅訂單寄給當地稅率為 2% 的買方。按送達地址稅率,它收取 $62.50 的州稅和 $20.00 的地方稅。按 1.75% 的單一地方稅率,它收取 $62.50 加上 $17.50。如果地址不在任何地方課稅轄區內,按送達地址方法只收 $62.50。審計長辦公室的網頁沒有說明在這種地址如何適用單一稅率,所以賣家要先確認。買方被收取的稅款高於其自身所在地的地方稅率時,可以用 00-957 表申請退還差額。作為新賣家,這家商店在許可證申請表上選擇;如果它已經持有許可證,就要在它想讓這個稅率開始適用的申報期間之前,寄出 01-799 表。
低於安全港的賣家
一名賣家在前十二個月的德州銷售是 $300,000,在德州沒有實體據點。它低於安全港:不需要許可證,也不必收稅。它按月份和管道記錄德州收入,每個月底把最近十二個月加起來,並且在提前申請許可證之前,先檢查特許經營稅的稅務關聯,因為許可證可能使它進入特許經營稅。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在德州有辦公室、工作人員或代表,或者有自己的庫存:您很可能不是遠距賣家,安全港可能不適用。請取得登記和記錄方面的協助。
- 您已經向德州銷售並超過界線,卻沒有收稅:請見補繳未收取的銷售稅。
- 您銷售軟體訂閱服務或其他數位服務:請見軟體和 SaaS 的銷售稅。
- 您的企業在美國以外:請見外國賣家與美國銷售稅。
- 許可證可能使您成為德州特許經營稅納稅人:請見德州特許經營稅。
- 您需要稅表、到期日或零銷售申報:請見提交銷售稅稅表。
- 您也向其他州銷售:請先看何時必須收取銷售稅和各州門檻清單。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德州遠距賣家使用稅安全港 在前十二個曆月內,德州總收入低於此金額的遠距賣家,依遠距賣家規則無需取得稅務許可證,也無需代收德州使用稅 | $500,000 | 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 核對日期 |
| 德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稅款的時間 德克薩斯州前十二個日曆月的收入總額超過遠距賣家安全港門檻後,最遲須開始履行義務的時間 | 越過門檻當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 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 核對日期 |
| 德州州銷售稅與使用稅稅率 州稅率;合資格資料中心證明本身不會免除地方稅。 | 6.25%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地方銷售稅與使用稅徵收 核對日期 |
| 德州地方銷售稅與使用稅合計上限 最高合計地方稅率;實際交易稅率可能較低。 | 2%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地方銷售稅與使用稅徵收 核對日期 |
| 德州州及地方銷售稅與使用稅最高合計稅率 州稅率加上最高合計地方稅率。 | 8.25%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地方銷售稅與使用稅徵收 核對日期 |
| 德州遠距賣家單一地方使用稅稅率 可選擇適用的統一地方稅率,用來取代各送貨地址的地方使用稅;依審計長辦公室在《德州公報》(Texas Register)的認證(2025 年 12 月 12 日提交),於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有效;依《稅法》第 151.0595 條,按截至 2025 年 8 月的州財政年度平均地方稅率訂定;設在德州的賣家或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適用 | 1.75% 稅務年度 2026 | 《德州公報》(Texas Register):遠距賣家單一地方使用稅稅率認證,2026 年 核對日期 |
| 德州特許經營稅經濟關聯收入門檻 德州聯邦會計期間內的總收入,可使沒有實體營業場所的州外應稅實體構成稅務關聯 | $500,000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特許經營稅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
- 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與電商平台常見問題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交易平台供應商與平台賣家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德州線上稅務登記申請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AP-201 表,德州申請表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01-798 表,遠距賣家終止使用稅責任意向書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01-799 表,遠距賣家選擇或撤銷單一地方使用稅率意向書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Publication 94-105,地方銷售稅與使用稅的收取
- 德州公報(Texas Register):遠距賣家單一地方使用稅率的認證
- 《德州稅法》(Texas Tax Code)第 151 章(第 151.0595 條和第 151.107 條)
- 《德州稅法》(Texas Tax Code)第 111 章(第 111.016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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