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个人账单、信用卡消费或家庭开支由公司支付的加拿大公司所有人
- 正在清理被记成经营费用的个人项目的所有人和记账员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股东贷款的一年规则以及贷款的利息福利
- CRA 审计已经重新核定了福利的情形
- 魁北克的规则;本文介绍的是联邦规则
- 非居民所有人的第 XIII 部分税款,除本文的提示外不再展开
- 所有人个人垫付、公司再偿还的经营费用
- 独资经营者,他们没有可替其付款的独立公司
在加拿大,如果公司替我支付个人开支会怎样?
除非存在需要偿还的真实债务,否则 CRA 一般会把公司支付的个人开支视为股东福利。其价值要计入所有人当年的收入,公司不能扣除,而且对居民所有人,公司不预扣税款(《所得税法》第 15(1) 款;CRA:股东福利)。CRA 也把给予与股东关联的人(如配偶或同居伴侣)的福利算在内。典型项目有家庭旅行、食品杂货和家庭开支;CRA 还把个人使用公司财产(如房屋或汽车)列为福利。CRA 按公平市价计算福利价值,或按公司的成本,或按公司没有赚到的金额;各项目如何估值,见审计中发现的股东福利。
本文假定所有人是加拿大居民。对非居民股东,第 15 条所指的金额会被视同股息,征收第 XIII 部分税款(第 214(3) 款):公司必须在适用任何协定减免前预扣 25%,未预扣的部分由公司承担责任(第 215(1) 和 (6) 款)。
对居民所有人,公司用 T4A 税单申报福利。CRA 说明,当年合计超过 $500 或已扣税时,必须开具税单;无论如何,该福利都是收入。股东在自己的税表中缴纳所得税。CRA 的股东页面还提到 CPP 缴费,但加拿大退休金计划只涉及可计入退休金的就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第 12 条;第 14 条),所以请问会计师是否有适用的缴费(CRA:股东福利)。
如果款项付出时,所有人与公司有真实的还款安排,这笔钱就是贷款,记在股东账户中。CRA 表示,起决定作用的是事情的实质,而不是会计分录(CRA 指引 S3-F1-C1,第 1.13 和 1.14 段)。
以下情况就不简单了:
- 个人项目已经被记成经营费用,或已在 GST/HST 申报表中申请了抵免。
- 这类消费跨越不止一个会计年度,或余额不断增加。
- 款项付出时没有任何书面记录。
- 所有人同时是公司的员工。
- 消费由所有人以外的人(配偶、共同所有人或职员)产生:CRA 的判断标准包括股东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福利(CRA:股东福利)。
- 所有人不是加拿大居民。
- 公司有未缴的税款:所有人可能要对其中一部分承担责任(见下文)。
- 公司在魁北克,魁北克税务局可能有自己的规则。
如果个人项目已被记成费用或已在 GST/HST 申报表中申请抵免,或者这类消费跨越不止一年,更正可能涉及已提交的税表。这需要会计师来决定,不是一笔记账分录就能解决;最后一节说明去哪里寻求协助。
请准备公司信用卡和银行对账单、收据、总账和股东账户、任何贷款协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已提交的 T2、GST/HST 和 T4A。
这是福利、贷款、工资还是股息?由谁决定?
由事实决定,并由当时形成的记录来证明。标签、日记账分录或事后的想法,都不会改变这笔付款的性质。
| 处理方式 | 成立条件 | 所有人的税务 | 公司 |
|---|---|---|---|
| 经营费用 | 公司有经营目的,并有收据 | 无 | 可以扣除,并可就经营部分申请 GST/HST 抵免 |
| 贷款 | 所有人必须偿还的债务,在款项付出时就有记录 | 除非及时偿还,否则计入收入 | 不得扣除;在账上是资产 |
| 股东福利 | 没有债务;所有人以股东身份取得 | 计入收入 | 不得扣除;开具 T4A,不预扣 |
| 员工福利 | 因所有人是员工而给予 | 应税雇佣福利 | 适用工资规则 |
| 工资或奖金 | 通过发薪流程支付 | 雇佣收入 | 工资成本,并有工资代扣款 |
| 股息 | 由董事宣布并记录为股息 | 股息收入 | 记为股息,不是费用 |
公司先做记录,因为公司要提交 T2 和各类税单,但事实才是决定因素,CRA 在审查时可以有不同意见。T4A 税单一旦提交,CRA 表示其上收入或福利的性质不能更改(CRA 可能将更改视为追溯性的税务筹划),但申报错误可以更正,所以请在税单发出前先确定处理方式。
提款只有通过发薪或宣布的股息,才能变成工资或股息。请看事后给自己发工资和宣布并支付股息。
公司可以扣除个人开支,或为其申请 GST/HST 抵免吗?
不可以。所得税只允许扣除为从经营或财产中赚取收入而支出的款项(《所得税法》第 18(1)(a) 段),而且 CRA 表示公司不能把股东福利作为经营费用申请扣除。记成费用的个人项目可能被错误扣除了。如果已提交 T2,请查看附表 1 是否已把它加回(CRA T2 指南,附表 1),并更正实际申请过的扣除。混合项目要拆分:只有为赚取收入而支出的部分可以扣除。哪些费用符合条件,请看CRA 接受的经营费用。
同一笔钱可能被征两次税:公司得不到扣除,所有人还要为福利缴税。有书面证明的贷款如果及时偿还,所有人无需计入收入,但公司仍然不能扣除。
GST/HST 注册人只能就其为商业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购买申请进项税抵免(《消费税法》第 169 条;CRA:资格比例)。所有人家庭的个人物品不是为公司的商业活动而取得的,所以为其申请的抵免一般属于多申请。请检查个人消费被记成费用的各期 GST/HST 申报表。
《消费税法》第 173 条中有一项单独规定,涉及注册人自己向个人提供某些福利时的 GST/HST,条件是该金额依第 15(1) 款计入收入。适用时,该项目的抵免可以继续允许,同时要就福利金额缴纳 GST/HST,并受第 170 条的限制。是否适用,取决于公司提供了什么,例如使用公司自己的财产,所以在冲回抵免之前请先和会计师讨论。对于已提交的申报表,请看审查、审计和自愿披露。更正所增加的税款可能自原截止日起计息(《所得税法》第 161(1) 款;《消费税法》第 280(1) 款)。
如果公司还有未缴的税款,所有人可能要对其中一部分承担责任。向与转让人有非独立交易关系的人转让财产(包括金钱),且对价低于公平价值,受让人要对转让人当年及以前年度未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限为所转让价值减去所给对价(《所得税法》第 160(1) 款;GST/HST 见《消费税法》第 325(1) 款)。CRA 可以对受让人核定 任何时间(第 160(2) 款和第 325(2) 款)。某笔付款是否属于此类转让,由会计师判断。
公司支付了个人项目,我该如何更正账簿?
把每个个人项目从费用账户中剔除,检查其 GST/HST 抵免,然后按实际性质入账。只有确实存在债务时,股东账户才是合适的位置。
- 从信用卡、银行和现金对账单中列出每一笔个人消费:日期、收款方、金额,以及是为谁而花。
- 把每笔从费用账户(包括销货成本)中移出,使其不再留有扣除。
- 检查已为其申请的所有 GST/HST 进项税抵免,冲回该项目不符合条件的部分,并记下申报期间。如果是公司自己提供了该项目,第 173 条可能改变结果(见上文)。
- 检查公司是否本来就欠所有人的钱(所有人自己垫付形成的“应付股东款”余额)。如果记录显示某张账单确实是在偿还这笔债务,就冲减该余额,不产生新的贷款;只对超出的部分分类。贷方余额并不会自动抵消福利(CRA 指引 S3-F1-C1,第 1.82 段;CRA 审计手册,24.10.4)。
- 按事实记录每个项目。有书面证明的贷款,记入股东账户,作为所有人欠公司的款项(“应收股东款”)。没有债务的金额是股东福利:记入单独的不可扣除账户,不要记入贷款账户,并通过 T4A 申报。因受雇而取得的福利,通过发薪流程处理。
- 每个项目都要标注日期。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公司的会计年度末开始计算,年末清单说明了这一步放在哪里。
- 通过及时还款清除所有贷款余额(见下文的还款部分),并把账户与对账单核对。
把项目记入股东账户,并不能证明它是贷款。CRA 把公司为股东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列为贷款账户可以记录的项目之一,但如果没有偿还的约定,则可能适用第 15(1) 款(CRA 指引 S3-F1-C1,第 1.11 和 1.13 段)。处理方向和分录见股东贷款账户。如果该年度已结账或 T2 已提交,更正可能需要更正税表,这要由会计师处理。
什么时候算贷款?什么能证明它是贷款?
从钱花出去的那天起,所有人就欠着这笔钱,而且双方都按此行事,才算贷款。CRA 表示,贷款可以用书面协议或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例如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公司决议(CRA 指引 S3-F1-C1,第 1.13 段)。
值得保留的证据,要在款项付出时就制作:
- 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协议,说明公司为所有人支付了该项目,所有人将偿还。
- 还款条款,以便确定到期日。
- 所有人用自己的钱实际偿还的款项。
- 年末财务报表中把该项目列为所有人所欠。
一年规则见股东贷款,利息福利见股东贷款利息。
我可以直接还钱吗?要多快?
还款可以清除真实的贷款,但不会事后把福利变成贷款。真实的贷款如果在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内偿还,且该还款不属于一系列贷款或其他交易与还款的一部分,就可以避免计入收入(《所得税法》第 15(2.6) 款)。
请用所有人自己的钱还款,并保留银行记录。用工资、奖金或股息还款,以及“还款后再借”的规则,见股东贷款。
对于花出去时没有债务的金额,CRA 的股东福利页面没有说所有人事后偿还可以减少福利,所以不要以为迟来的还款能抵消它。CRA 的审计手册是给其职员的指引,不是法律,它在少数列明的情形下允许补偿,其中一种是自愿披露,同时要及时还款并签订书面协议(审计手册,24.10.4)。请先让会计师判断;请看审查、审计和自愿披露。
如果公司信用卡上有个人消费,或者我用公司账户还卡,会怎样?
用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公司信用卡账单是正常的。账单里的个人消费,仍然是公司支付的所有人个人开支,与其他个人开支同样处理:款项付出时有书面债务就是贷款,否则是股东福利。
按对账单的明细行入账,而不是记成一笔费用:
- 支付整张账单,然后把个人明细行从费用账户转到股东账户或福利记录。
- 每月结账时在对账单上标出个人明细行,趁所有人还能说清每笔消费是为谁而花。
- 有书面债务时,如果所有人当月用自己的账户偿还个人部分,账簿结账前这笔债务就清零了。
- 如果是经营费用刷在了个人信用卡上,那是相反的情形:请看个人垫付的经营费用。
有人要求记账员把个人项目记成经营费用:风险是什么?
把个人项目记成经营费用,会使申报表上出现法律不允许的扣除和 GST/HST 抵免,记账员也可能适用罚款规则。这些规则看的是知情、重大疏忽或应受谴责的行为(该法包括对是否遵守规定漠不关心),不看是否出于诚实的错误。第 1 行和第 2 行按应负责之人的税款或净税款计算,即提交申报表的公司;第 3 行针对协助他人报表的人。
| 规则 | 适用对象 | 罚款 |
|---|---|---|
| 《所得税法》第 163(2) 款 | 明知或因重大疏忽而在申报表中作出或参与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的人 | $100 与少报税款及某些相关金额的 50% 两者中的较高者 |
| 《消费税法》第 285 条 | GST/HST 申报表中的相同行为 | $250 与少报金额的 25% 两者中的较高者 |
| 《所得税法》第 163.2(4) 款 | 作出或参与作出一项声明的人,该人知道该声明是虚假的,或者若无应受谴责的行为本应合理地预期其知道,而且该声明可用于税务目的 | 至少 $1,000,某些情况下更高 |
该法规定,真诚依赖客户提供的信息、因此没有核实的顾问,不会仅因此被视为有应受谴责的行为(《所得税法》第 163.2(6) 款)。第 3 行的规则仍然看当事人知道什么或本应合理地预期其知道什么,所以对于记账员明知虚假的陈述,真诚依赖并不能提供保护。该法对文书和秘书协助的豁免,不适用于记账服务(第 163.2(9) 款)。
记账员无法证明某项目属于经营费用时,可以把它记入所有人的账户,并要求提供收据和经营目的。如果所有人坚持记成费用,请在入账前先向会计师请教。
如果这个人同时是员工呢?
同时在公司工作的股东,可以以员工身份或股东身份收到同一笔款项。CRA 把究竟是哪一种视为事实问题,按每项福利逐一审查(CRA:股东福利)。
因受雇而取得的福利是员工福利:因职位或雇佣而取得的福利的价值属于雇佣收入(《所得税法》第 6(1)(a) 段),适用工资规则。因拥有股份而取得的福利是股东福利。发薪的具体做法,请看办理发薪。
我要保存哪些记录?会计师或 CRA 来问之前应先准备什么?
保留能说明每个项目是什么、为谁而花、如何处理的所有资料。请准备:
- 每个会计年度的公司信用卡和银行对账单,并标出个人明细行。
- 每个项目的收据或发票。
- 总账和股东账户,以及上一年的期末余额。
- 任何贷款协议、董事会决议或还款说明,以及每笔还款的银行记录。
- 这些期间已提交的 T2、GST/HST 申报表和 T4A 税单。
记录和证明文件要自其所涉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起,或逾期所得税申报表的提交日起,保存 六年;异议、上诉或 CRA 的指示可能要求保存更久。CRA 表示,股份登记册和其他历史信息要永久保存,所以请把公司记录簿和任何贷款决议一并保存(CRA:保存记录)。
T2 指南说明,对于与股东、高管或员工之间非日常业务的交易,要填写附表 11,所以预期报税人员会问到(CRA T2 指南)。如果对账单是唯一的记录,请看用银行对账单重建账簿。
示例
这些示例仅作说明:金额均为加元,公司的会计年度截至 12 月 31 日,所有人是加拿大居民,公司不欠所有人任何款项。
家庭旅行和食品杂货:贷款还是福利
在第 1 年,公司支付了所有人家庭旅行和食品杂货共 C$4,800。
- 当时书面的决议说明所有人将偿还:这是贷款。所有人在第 2 年 12 月 31 日前用自己的钱偿还。如果这笔还款不属于一系列贷款的一部分,贷款本金不会计入所有人收入;其利息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超过该日期仍未还清,第 15(2) 款会把 C$4,800 计入所有人第 1 年的收入,并要更正第 1 年的个人税表。
- 没有任何书面记录,也没有任何还款:一般视为股东福利。C$4,800 计入所有人第 1 年的收入,并通过 T4A 申报,公司不得扣除。事后把它记入股东账户,不会改变这一点。
记成销货成本的个人购买
记账员把所有人 C$6,000 的个人购买记成销货成本,公司还对其所付的 C$780 HST 申请了抵免(本例按 13% 计算)。假设这些物品是所有人为个人使用而购买,公司只是付了账单,并没有向所有人供应货物(如果有,第 173 条可能改变 HST 结果)。C$6,000 的扣除要冲回,C$780 的抵免也要冲回。所付的全部 C$6,780 转入股东账户;如果没有债务证明,则按福利处理。如果福利按成本计量,第 15(1.3) 款包含 HST:是 C$6,780,不是 C$6,000;以哪种基础计量,由会计师确认。然后审查 T2(C$6,000 是否已在附表 1 中加回?)和 GST/HST 申报表。
有个人消费的信用卡
公司支付了 C$3,400 的信用卡账单。其中 C$2,500 是经营开支,C$900 是所有人的个人消费。公司付清了整张账单。C$2,500 仍记为经营费用。C$900 如果有书面债务,就记入股东账户,否则是福利。如果有书面债务,且所有人当月从自己的账户转入 C$900,账簿结账前股东账户就清零了。如果它是福利,这笔转账本身并不能撤销它。
您的情况不同?
- 个人消费在公司信用卡上已留存一年或更久,其中一些已被记成经营费用或已在 GST/HST 申报表中申请抵免,所以已提交的税表带有该扣除或抵免:费用、抵免和已提交的税表各自都需要决定。请把对账单带到记账服务,确定每个项目如何处理。另请看审查、审计和自愿披露和CRA 最多能重新核定多少年前的税表。
- 所有人住在加拿大境外,或改变了税务居民身份:可能适用第 XIII 部分预扣税和 NR4 申报,而不是 T4A。请为跨境税务服务准备付款日期和居住历史。
- 公司有未缴的税款:这些付款可能使所有人要对其中一部分承担责任。请把税务报表和付款记录带到记账服务;另请看审计中发现的股东福利。
- 余额已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不断增加:还款期限可能已过。请看股东贷款和记账服务。
- 账簿落后:请看补做逾期账目和记账服务。
- CRA 已审计并重新核定了一项福利:请看审计中发现的股东福利。
- 过去的提款应变成工资:请看事后给自己发工资。
- 公司拥有您居住的住宅或公寓:请看公司名下的住宅。
- 经营收入进入了您的个人账户:请看个人账户中的公司收入。
- 两位或更多所有人提取的金额不同:请看股东提取金额不同。
- 您的公司在魁北克:本文不涵盖魁北克税务局的规则。请和联邦规则一起核对。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
| 股东福利 T4A 税单的开具门槛 CRA 表示,在日历年内所有付款合计超过此金额,或已扣税时,必须开具 T4A 税单;股东福利填入第 028 栏(其他收入) | $500 | CRA:股东 核对日期 |
| 就他人的所得税债务向受让人核定责任的时限 适用第 160 条时,《所得税法》第 160(2) 款允许随时核定税款 | 任何时间 | 《所得税法》第 160(2) 款 核对日期 |
| 股东贷款还款豁免的截止日 公司为贷款人,且还款不属于一连串贷款或其他交易及还款安排时,适用第 15(2.6) 款 | 贷款发放所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一年 | 《所得税法》第 15(2.6) 款 核对日期 |
| 《所得税法》虚假陈述或遗漏罚款的最低额 罚款取此金额与按比例计算的金额中较高者 | $100 | 《所得税法》第 163(2) 条 核对日期 |
| 《所得税法》虚假陈述或遗漏罚款的比例 对少报的税款及某些相关金额征收,适用于明知或在相当于严重疏忽的情况下作出的虚假陈述或遗漏 | 50% | 《所得税法》第 163(2)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虚假陈述的最低罚款 《消费税法》第 285 条对明知或因重大疏忽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规定的最低罚款 | $250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5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虚假陈述的罚款比例 按《消费税法》第 285 条计算的净税额、应缴税款和退税差额之合计金额计算;罚款取计算结果与法定最低额中的较高者 | 25%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5 条 核对日期 |
| 为他人作出虚假陈述或参与其中者的最低罚款 《所得税法》第 163.2(5) 款:取此金额与另一数额中较高者,该另一数额为他人依第 163(2) 款应受的罚款与 $100,000 加该人总报酬之和两者中较低者;适用于该人明知陈述虚假,或若非有应受谴责的行为本应合理预期到其为虚假的情况 | $1,000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3.2 条 核对日期 |
| 企业记录的一般保存期限 从相关记录及凭证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记录的保存地点、保存期限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5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8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6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3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3.2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1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0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14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15 条
- Justice Laws:《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法》第 12 条
- Justice Laws:《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法》第 14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325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0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69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73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5 条
- CRA:所得税指引 S3-F1-C1,股东贷款和债务
- CRA:股东福利
- CRA:计算进项税抵免,资格比例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2 章,T2 税表第 2 页
- CRA:所得税审计手册,第 24 章(股东福利)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3 章,T2 税表第 3 页(附表 1)
- CRA:保存记录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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