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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员工赴加拿大数据中心工作:发薪与预扣税

加拿大预扣税义务从员工在加拿大工作的第一天开始。CRA 应至少提前 30 天 收到 RC473 表。获批后,根据税收协定免税的员工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每个日历年在加拿大工作少于 45 天;或停留天数低于以下上限——在包含付款日在内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中,累计 90 天。否则,除非 CRA 批准员工预扣豁免,雇主必须预扣税款。雇主须承担漏扣款项。魁北克营业场所规则、养老金和失业保险另行处理。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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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派调试投运工程师、现场技术人员或主管赴加拿大数据中心现场工作的美国雇主
  • 在阿尔伯塔省、安大略省或魁北克短期轮换的施工团队
  • 雇有员工的美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合伙企业和独资经营者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工作许可、入境规则、工种执照和海关手续
  • 员工个人报税和外国税收抵免
  • 公司常设机构的详细分析
  • 雇用加拿大居民或永久迁居

美国员工在加拿大工作的第一天就要预扣加拿大税款吗?

是的。加拿大工资代扣款中的第 102 条条例预扣税,从员工在加拿大工作的第一天开始。仅凭根据税收协定免税,不能停止预扣:雇主须取得非居民雇主认证,或员工须获批预扣豁免(CRA 发薪指南)。

加拿大非居民雇主认证涵盖 CRA 管理的所得税;魁北克另行处理。本文不涵盖工作许可、入境、工种执照和设备海关手续。

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如何适用?

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获批后,在批准期间内,雇主向每次付款时均符合条件的员工付款,可免除 CRA 管理的加拿大预扣税。

要求符合条件的主体或事项
公司或独资经营者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的雇主,包括个人独资经营者
美国 LLC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被视为法人团体,并且属于该国居民时,可符合条件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会计期间的收入或亏损中,至少 90% 归属于协定居民合伙人,或符合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一行规则的公司
员工根据税收协定免税员工属于美国协定居民;加拿大工作工资按加元计不超过 $10,000,或符合以下停留上限:在该财政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累计 183 天,且工资既非由加拿大居民支付或代加拿大居民支付,也不由加拿大常设机构承担
员工另须满足的天数测试员工在付款所属日历年内于加拿大工作少于 45 天,或停留天数低于以下上限:在包含付款日在内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中,累计 90 天
申请时间CRA 应至少在加拿大服务开始前 30 天 收到 RC473 表
批准有效期加拿大非居民雇主认证最长有效期为 两个日历年;以批准文件上的日期为准

参见加拿大第 153(6) 款、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V 条及 CRA 非居民雇主认证指引。

仅在美国发薪或拥有美国公民身份,不能证明员工属于美国协定居民;请通过员工加拿大税务指南核对员工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第四条)。

雇主的授权负责人须签署 RC473 表。通过 My Business Account(企业网上账户)提交,或寄往太平洋国际豁免专业中心(提交说明)。

员工达到加拿大非居民雇主认证的天数上限怎么办?

加拿大非居民雇主认证的两项天数测试,满足任一项即可;达到某项上限,该项即不合格。工作天数指员工实际在加拿大的带薪工作日,包括有工作的周末;停留天数跨日历年计算,不足一天也计一天(CRA 天数计算指引)。

员工两项天数测试均不合格时,雇主须立即通知 CRA 国际豁免办公室。根据税收协定免税的员工可提交 R102-R 表申请预扣豁免;雇主审慎跟踪员工天数后,CRA 可豁免之后及之前付款的预扣税。立即通知也可避免之前付款的罚款。除非 CRA 减免涵盖有关付款,否则雇主必须预扣税款。不披露可能导致追缴税款、利息、罚款及撤销认证(CRA)。

团队即将进场,首批加拿大工作工资如何处理?

雇主必须预扣加拿大税款,直到生效的非居民雇主认证或获批的员工预扣豁免涵盖有关付款;仅提交申请并不足够。

员工或授权代表须签署 R102-R 表,并至少在加拿大服务开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 提交。时间紧迫也应申请;CRA 会尽力处理资料完整的逾期申请。一般预扣豁免仅涵盖签发后的付款(IC75-6R2,第 89–90 段)。之前预扣的税款,通过员工的加拿大税表申请退回。

雇主须收集每位员工的加拿大社会保险号码(SIN);员工无资格申请 SIN 时,须收集个人税号(ITN)。T1261 表须单独提交,并先于预扣豁免申请提交;不能随网上预扣豁免申请一并提交(ITN 规则;提交方式)。

雇主须承担漏扣的加拿大税款、利息及 10% 的罚款;同年再次漏扣,且属明知故犯或重大疏忽,罚款为 20%。独资经营者须以个人承担责任;非居民员工共同承担利息责任(第 227(8)–(8.4) 款)。

公司董事可能须承担漏扣的加拿大税款、利息和罚款,但须符合追缴条件,董事也可提出已尽合理谨慎义务的抗辩。追缴程序不得在 董事最后一次卸任后两年 之后启动(第 227.1 条)。

美国雇主需要加拿大工资账户吗?适用哪个省的扣款表?

雇主申请 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需要加拿大商业号码;汇缴税款或申报 T4 税单需要工资扣缴(RP)账户(申请说明;T4001)。通过 CRA 非居民网上表单或 RC1 表办理登记。

为加拿大非居民员工发薪时,即使雇主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也须使用员工工作省份的扣款表,以及联邦和适用省份的 TD1 表(CRA 规则);参见在多个省份工作。魁北克须适用下文的单独条件。

安大略省工作现场也可能根据该省单独的营业场所规则,触发雇主健康税。汇缴要求参见加拿大发薪指南。

美国员工的工资要扣 CPP 和 EI 吗?

加拿大所得税非居民雇主认证不决定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或就业保险(EI)的缴费义务。非居民雇主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时,一般可豁免 CPP(《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条例》第 22 条);自愿参保安排参见跨境雇用员工。雇主自有或租用、供员工报到的现场办公室,可能改变这一结果(营业场所规则)。其他情况下,除非享有豁免,雇主须代扣 CPP 缴费。符合条件、预计不超过 60 个月 的美国临时派驻,可继续参加美国社会保障,替代 CPP(加美社会保障协定第五条)。须保留美国社会保障局(SSA)出具的美国覆盖证明作为凭证。

加拿大就业保险(EI)另行判断。根据双边失业保险协定,员工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工资须依美国州失业保险法缴费,或须依员工本国失业保险法缴费时,该雇佣关系不纳入 EI。须确认法定参保情况;仅在美国扣款不能证明符合条件(《就业保险条例》第 7(c)–(d) 段)。

在魁北克现场工作,发薪规则有何不同?

魁北克工资代扣款一般要求员工向您在魁北克的营业场所报到或隶属于该营业场所;或员工不向您的任何营业场所报到,而由您在魁北克的营业场所发薪。员工仅在客户现场工作,可能不符合条件;设立现场办公室可能改变结果(雇主适用条件)。

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不免除必须代扣的魁北克所得税。雇主须继续预扣,直到魁北克税务局批准减免。员工或代表须签署 TP-1016-V 表,并在服务开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 提交(填表说明)。

雇主在魁北克没有营业场所时,施工团队不纳入魁北克退休金计划(QPP)(雇主指南第 4.3 节)。符合条件的派驻适用美国与魁北克社会保障协定。这些派驻员工的工资一般免缴 QPP 及医疗服务基金缴费(派驻规则)。

适用魁北克工资代扣款规则时,雇主须就符合条件的工资,代扣员工应缴的魁北克育儿保险计划(QPIP)保费,并缴纳雇主份额;非居民员工的工资也包括在内。仅享有加拿大就业保险(EI)豁免,不能免除 QPIP;须核对适用工资及不纳入保险的雇佣关系。

公司董事可能须承担非居民员工工资中漏扣的魁北克税款,但可提出法定抗辩;不得在 董事最后一次卸任后两年 之后作出评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须以个人承担责任(魁北克缴税责任规则)。登记及魁北克销售税(QST)要求参见在魁北克开展业务。

美国发薪安排要继续吗?

是的,美国公民或居民的美国发薪安排要继续。美国所得税预扣一般继续,除非外国法律要求对这些工资预扣税款。取得加拿大 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后,美国预扣税一般仍继续;加拿大必须预扣的税款可能改变美国预扣安排(IRS)。

美国雇主须提交哪些加拿大税单和公司税表?

雇主须不迟于 凭单所属日历年次年二月的最后一天 申报并向员工发放所需的加拿大 T4 税单,同时提交 T4 汇总表;该日如为周末或 CRA 认可的公共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CRA T4 税单指南)。已立法的认证雇主例外要求:雇主经合理询问后,没有理由认为符合条件员工的加拿大应税收入(包括根据税收协定免税的收入)超过 C$10,000(《所得税条例》第 200(1.1)(b) 段)。如须代扣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或就业保险(EI)缴费,仍须申报 T4 税单(RC473 表填表说明)。

认证雇主为加拿大工资税单申报豁免而询问员工收入时,须包括其他雇主支付的加拿大工资及《所得税法》第 I 部分下的其他收入,并保存员工答复。

持续在魁北克发薪的雇主,须不迟于 次年 2 月的最后一天 申报并发放所需的 RL-1 税单,同时提交汇总表;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不免除这些申报义务(RL-1 税单指南)。

加拿大非居民雇主认证不免除报税义务: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公司,即使根据税收协定免税,也必须提交 T2 税表及附表 91、97(RC473 认证条件);参见加拿大服务费预扣税。

美国团队在加拿大工作,会构成加拿大常设机构吗?

会。美国企业在加拿大的安装项目持续超过 12 个月,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在适用该安装项目规则的前提下,任何 十二个月期间 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也可能构成服务常设机构:

  • 美国企业在加拿大,就同一或相关项目提供服务达到 183 天;客户属于加拿大居民,或项目服务于客户的加拿大常设机构。
  • 同一个人在加拿大停留达到规定的天数,且此人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产生超过该期间企业主动经营业务总收入 50% 的收入(第五条)。

员工工资由加拿大常设机构承担,或通过费用转付安排由加拿大关联企业支付或代其支付,可能使员工无法享受短期停留免税;工资金额测试仍可能满足。合同及成本核对参见美国企业拓展加拿大业务。

美国雇主应保存哪些加拿大工作天数和发薪记录?

雇主须在每次付款时更新员工资料(RC473 认证义务)。须收集:

  • 员工每个日历年在加拿大的工作天数,以及每个相关滚动期间内在加拿大的停留天数,包括私人行程。
  • 员工在加拿大工作的现场及省份、出行日期、加拿大工作工资和货币换算记录。
  • 员工的美国协定居民身份证明(护照或 NR301 表)及加拿大免税计算。
  • 加拿大 RC473 认证日期、R102-R 预扣豁免批准信及美国覆盖证明。
  • 加拿大工作合同、费用转付、施工团队轮换安排,以及用于 T4 税单申报豁免的加拿大收入询问记录。

雇主须在收到要求时,于加拿大提供相关记录。

示例

以下金额均为示例加元金额。假设员工属于美国协定居民并受雇于美国雇主,没有其他加拿大行程或收入,工资既非由加拿大居民支付或代加拿大居民支付,也不由加拿大常设机构承担。

斯特金县的施工团队轮换增加

一家得克萨斯州开关设备供应商派三名调试投运工程师和两名技术人员,到加拿大斯特金县的数据中心工作 10 周:每人工作 50 天、停留 70 天,工资 C$35,000。RC473 认证获批后,70 天停留满足停留天数测试,但 50 天工作不满足工作天数测试。雇主在加拿大没有营业场所时,无须缴纳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否则可由美国社会保障覆盖替代。加拿大就业保险(EI)取决于员工所属美国州的保险覆盖。每名员工都需要 T4 税单,因为加拿大工资超过 C$10,000。

同年第二次赴加拿大轮换八周,增加 40 个工作日和 56 天停留:合计分别为 90 天和 126 天。两项测试均不合格,第一次轮换的付款也受影响。雇主须立即通知 CRA;申请员工预扣豁免,并在审慎跟踪天数的基础上,为之前的工资申请追溯减免。除非 CRA 减免涵盖有关付款,否则须预扣税款。停留 126 天,若工资条件满足,员工仍可能享有税收协定免税。

主管多次赴加拿大工作

一名主管每年到加拿大卡尔加里和安大略省工作,停留 60 天,其中工作 48 天,加拿大工作工资 C$40,000。只有停留天数测试支持非居民雇主认证。从 10 月至次年 3 月的行程,即使各日历年停留总天数较少,也可能在滚动期间内达到 90 天。

两名工程师在魁北克调试投运设备

两名工程师在加拿大魁北克用三周为开关设备通电投运:每人工作 15 天、停留 21 天,工资 C$12,000。RC473 非居民雇主认证可免除联邦预扣税。若员工向供应商在魁北克的营业场所报到,除非获准豁免,否则须预扣魁北克税款;须确认美国社会保障覆盖及魁北克育儿保险计划(QPIP)适用条件。雇主在魁北克没有营业场所时,一般不适用魁北克工资代扣款。须申报 T4 税单及所需的 RL-1 税单。

协调美国和加拿大两套发薪安排:

项目美国发薪加拿大发薪
所得税美国所得税预扣一般继续,除非外国法律要求预扣税款加拿大预扣税义务从首个工作日开始;RC473 或 R102-R 可提供减免;符合魁北克营业场所条件时,魁北克另行处理
养老金缴费员工继续参加美国社会保障时,美国社会保障税和 Medicare 医疗保险税继续缴纳确认并保存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或魁北克退休金计划(QPP)豁免证明
失业保险美国公民为美国雇主在加拿大提供服务:免缴联邦失业税(FUTA);须核对美国州失业保险覆盖加拿大就业保险(EI)是否适用,取决于法定排除规则;魁北克育儿保险计划(QPIP)另行处理
年末税单美国 W-2 表须包含应申报的工资加拿大 T4 税单须申报,除非符合豁免;魁北克 RL-1 税单另行处理
公司税表美国公司的美国申报义务继续企业在加拿大的申报义务取决于业务活动和实体类型

参见美国 W-2 表填报说明及第 15 号出版物的境外服务表。

您的情况不同?

  • 更长的施工团队轮换、魁北克工作或漏扣税款:请携带合同、出行记录、发薪资料和批准文件,进行跨境税务评估。发薪服务单独报价;委托前须确认魁北克发薪服务范围。
  • 员工 T1/TP-1 税表、退税或美国税额抵免:参见美国员工在加拿大工作。
  • 雇用加拿大员工或永久迁居:参见跨境雇用员工。
  • 加拿大团队赴美国现场工作:参见派员工赴美国工作。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CRA 非居民雇主认证须提前申请的时间
CRA 说明,RC473 表申请应至少在加拿大境内服务开始前这一时间送达
30 天CRA:非居民雇主认证
核对日期
合资格非居民员工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上限
在该日历年内于加拿大工作的天数少于此数,是可选条件之一;同时须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并为协定国居民
45 天CRA:非居民雇主认证
核对日期
合资格非居民员工在加拿大停留的天数上限
包含付款日在内的任意 12 个月中,在加拿大停留天数少于此数,可替代工作天数测试
在包含付款日在内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中,累计 90 天CRA:非居民雇主认证
核对日期
非居民雇主认证要求的协定居民成员占比
相关财政期间内,归属于协定居民成员或符合第 153(6) 款特殊公司居民规则的公司的合伙企业收入或亏损最低比例。
90%《所得税法》:第 153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在工作所在国适用的受雇收入金额上限
第 XV(2)(a) 条:在另一国受雇所得报酬,按该国货币计算不超过这一金额,并按日历年适用(依据美国财政部对第五议定书的技术解释);与另一项 183 天测试分开适用
$10,000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2)(a)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受雇收入短期访问的停留天数上限
第 XV(2)(b) 条还要求:报酬不是由工作所在国的居民雇主支付,也不是由该国的常设机构承担
在该财政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累计 183 天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 条
核对日期
CRA 非居民雇主认证的有效期
CRA 批准后的最长认证有效期
两个日历年CRA:非居民雇主认证
核对日期
第 102 条预扣税豁免申请须提前的时间
CRA 建议在加拿大境内受雇服务开始前或首次付款前,至少提前这一时间申请
30 天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时,须预扣的税款
核对日期
未按规定扣缴工资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规定 CPP、EI 或所得税金额计算的比例
10%CRA:雇主指南——工资代扣及汇缴
核对日期
再次明知未扣缴工资税款的罚款
一个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明知或因重大疏忽违规
20%CRA:雇主指南——工资代扣及汇缴
核对日期
按联邦规定向董事追究责任的期限
根据《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对未汇缴的联邦源泉扣款启动追缴程序的期限;须满足法定责任条件,并可提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
董事最后一次卸任后两年《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
核对日期
加美社会保障协定临时派遣期限上限
第 V(2) 条:按一般派出国参保规则,采用预计派遣期限;较长期派遣须事先取得两国共同同意
60 个月美国社会保障局:美加社会保障协定,第 V(2) 条
核对日期
魁北克减少预扣税款申请的提前提交期限
必须在服务开始或首次付款之前寄送 TP-1016-V 表及支持资料;由员工或授权代表提出申请。
30 天魁北克税务局:TP-1016-V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魁北克董事缴税责任的核定期限
魁北克税务局说明,董事可就缴税责任提出已尽合理注意或不知情的抗辩,并适用永久离任后两年的核定期限。此期限限制核定税款的时间,并非已发出核定通知后完成追缴的截止日期。
董事最后一次卸任后两年魁北克税务局:缴税责任
核对日期
T4 申报截止日
须在此日期前向员工提供 T4 凭单并提交 T4 申报表;遇周末或认可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凭单所属日历年次年二月的最后一天CRA:雇主指南——提交 T4 税单和汇总表
核对日期
获认证雇主免报 T4 税单的加拿大收入限额
合资格雇主经合理查询后,没有理由认为合资格员工在付款日历年度内于加拿大取得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按协定免税的收入)超过此金额。如须扣缴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或就业保险(EI)缴费,仍须通过 T4 税单申报。
C$10,000《所得税条例》:第 200 条
核对日期
RL-1 税单通常申报及发给员工的截止日
持续发薪业务的正常申报截止日,包括 RL-1 汇总表。停止汇缴或经营活动可使申报截止日提前。
次年 2 月的最后一天魁北克税务局:RL-1 申报指南,第 4.2 节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安装项目常设机构期限
第 V(3) 条:安装项目只有超过此期限才构成常设机构;第 V(9) 条的服务规则受第 V(3) 条约束。
12 个月加拿大财政部: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V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服务常设机构计算期间
第 V(9) 条:183 天服务测试或个人停留测试适用于任何此类期间;第 V(9)(a) 条核查该期间内实际经营业务的总收入。
十二个月期间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V(9)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服务型常设机构的天数门槛
在任意十二个月内,同时满足第 V(9)(a) 条的收入测试或第 (b) 项的同一或相关项目测试
183 天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V(9) 条
核对日期
加美税收协定服务型常设机构(PE)的收入测试
第 V(9)(a) 条:个人在任何 12 个月内于当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业该期间的主动经营总收入超过这一比例来自该人在当地提供的服务时,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
50%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与美国税收协定整合版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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