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派試運轉工程師、現場技術人員或主管到加拿大資料中心工地的美國雇主
- 在艾伯塔省、安大略省或魁北克省短期輪調的施工人員
- 有雇員的美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LC)、合夥企業及獨資經營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工作許可、入境規定、技術工種執照及海關事項
- 雇員個人稅表的編製及外國稅收抵免
- 公司常設機構的詳細分析
- 聘用加拿大居民或永久遷居
雇員在加拿大工作的第一天起,我們就須預扣稅嗎?
是。加拿大就業薪酬的扣款,即 Regulation 102 預扣,從雇員在加拿大工作的第一天起適用。依稅收協定免稅本身不會取消預扣義務:雇主須取得非居民雇主認證,或由雇員取得免預扣批准(CRA 工資核算指南)。
非居民雇主認證涵蓋 CRA 管理的所得稅;魁北克須另行處理。本頁不涵蓋工作許可、入境規定、技術工種執照及設備海關事項。
RC473 非居民雇主認證如何運作?
RC473 非居民雇主認證獲批後,在批准期間內,每次付款時符合資格的雇員可免除 CRA 管理的預扣稅。
| 條件 | 符合資格的對象或情況 |
|---|---|
| 公司或獨資經營者 | 雇主須為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包括個人獨資經營者 |
| 美國 LLC | 美國 LLC 若在稅收協定締約國被視為法人公司,且為該國居民,便可能符合非居民雇主認證資格 |
| 合夥企業 | 合夥企業財政期間的收入或虧損,至少 90% 須歸屬於稅收協定居民合夥人,或符合美國 LLC 一列所述規則的公司 |
| 雇員依稅收協定免稅 | 雇員須為稅收協定下的美國居民;在加拿大工作的薪酬不超過 $10,000 加元,或停留天數未超過以下上限: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183 天;採用後一途徑時,薪酬既非由加拿大居民支付或代其支付,也不由加拿大常設機構負擔 |
| 雇員須另符合天數測試 | 付款所屬曆年的加拿大工作天數少於 45 天,或未達以下停留門檻:在包含支付日在內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90 天 |
| 申請時間 | CRA 應在加拿大服務開始前至少 30 天 收到 RC473 表 |
| 認證有效期 | 非居民雇主認證最長有效 兩個曆年;以批准日期為準 |
參閱第 153(6) 條、第 XV 條及 CRA 非居民雇主認證指引。
透過美國工資系統領薪或持有美國公民身份,本身不足以證明稅收協定居民身份。請按雇員加拿大稅務指南檢視加拿大居住聯繫(第 IV 條)。
由獲授權的高級職員簽署 RC473 表,再透過 My Business Account(企業帳戶),或向 Pacific International Waivers Centre of Expertise(太平洋國際免預扣專責中心)提交(提交說明)。
施工人員達到認證的天數上限,怎麼辦?
兩項測試符合其一即可;達到某項上限,便不符合該項測試。加拿大工作天數指雇員實際身處加拿大的有薪天數,包括有工作的週末。停留天數則包括不足一天的停留,並跨曆年計算(CRA 天數計算指引)。
若兩項測試均不符合,雇主須立即通知 CRA 國際免預扣辦公室。依稅收協定免稅的雇員可申請 R102-R 免預扣。雇主若已審慎監察,CRA 可能免除日後及先前付款的預扣義務;立即通知也可能避免先前付款的罰款。除非 CRA 的寬免涵蓋相關付款,否則須預扣。未披露可能導致補稅、利息、罰款及認證撤銷(CRA)。
即將派員開工,首批薪酬怎麼處理?
雇主須繼續預扣加拿大稅,直到生效的認證或已批准的免預扣涵蓋該筆付款;僅提交申請並不足夠。
由雇員或授權代表簽署 R102-R 表,並在加拿大服務開始或首次付款前至少 30 天 提交。即使時間緊迫,仍應申請;CRA 會盡力處理資料完整的逾期申請。一般免預扣批准只涵蓋批准後的付款(IC75-6R2,第 89–90 段)。先前預扣的稅款可透過雇員加拿大稅表申請退還。
收集每位雇員的社會保險號碼(SIN);若無資格取得 SIN,則收集個人稅號(ITN)。T1261 表須在免預扣申請前另行提交,不能與線上免預扣申請一併提交(ITN 規定;提交方式)。
雇主須補繳漏扣的加拿大稅款及利息,並支付 10% 的罰款。同年再次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而未扣款,罰款為 20%。獨資經營者須個人承擔上述責任;非居民雇員亦須共同承擔利息責任(第 227(8)–(8.4) 條)。
公司董事可能須承擔漏扣的加拿大款項、利息及罰款,但追繳須符合條件,董事也可提出已盡應有審慎責任的抗辯。追繳程序不得在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之後啟動(第 227.1 條)。
我們需要加拿大工資帳戶嗎?適用哪個省份的預扣表?
申請 RC473 認證需要 CRA 企業號碼(BN);匯繳或申報 T4 憑證則需要工資扣繳帳戶(RP)(申請說明;T4001)。請透過 CRA 非居民線上表格或 RC1 表辦理登記。
雇主為非居民雇員核算工資時,須使用工作所在省份的預扣表,以及聯邦和適用省份的 TD1 表,即使雇主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也一樣(CRA 規定)。另請參閱跨省經營。魁北克須按下文的獨立條件處理。
安大略省工地也可能依該省的營業場所規則,產生雇主健康稅義務。匯繳規定請參閱加拿大工資核算。
美國雇員須預扣 CPP 供款及 EI 保費嗎?
所得稅認證不決定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PP)或就業保險(EI)的適用情況。非居民雇主若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一般不須繳納 CPP(CPP 法規第 22 條);自願參保請參閱跨境聘用雇員。若雇主擁有或租用工地辦公室,且雇員向該處報到,適用情況可能改變(營業場所規定)。其他情況須預扣 CPP 供款,除非符合豁免。預計不超過 60 個月 的合資格美國派駐,可保留美國承保,取代 CPP(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第 V 條)。請保留美國社會安全局(SSA)簽發的美國承保證明書作為證明。
就業保險(EI)須另行判斷。若依雙邊失業保險協定,加拿大服務須按美國州失業保險法繳納保費,或須依雇員本國失業保險法繳納保費,該就業情況不適用 EI。須確認法律上的承保資格;僅有美國扣款並不足以證明(EI 法規第 7(c)–(d) 條)。
在魁北克工地工作,有哪些不同?
魁北克扣款一般要求雇員向雇主在魁北克的營業場所報到或隸屬該處,或不向雇主任何營業場所報到,但由魁北克營業場所支付薪酬。僅在客戶工地工作,可能不符合條件;設有工地辦公室則可能改變適用情況(雇主適用條件)。
RC473 認證不會取消應有的魁北克所得稅預扣。雇主須繼續預扣,直到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批准寬免。由雇員或代表簽署 TP-1016-V 表,並在服務開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 提交(填表說明)。
雇主若在魁北克沒有營業場所,施工人員不適用魁北克退休金計劃(QPP)(雇主指南第 4.3 節)。符合資格的派駐適用美國與魁北克社會保障協定,派駐雇員的工資一般豁免 QPP 及健康服務基金供款(派駐規定)。
適用魁北克扣款時,雇主須就符合條件的工資預扣雇員的魁北克育兒保險計劃(QPIP)保費,並繳納雇主保費,包括非居民的薪酬。僅豁免 EI 不代表豁免 QPIP;請核對工資適用條件及不適用 QPIP 的就業情況。
董事可能須承擔非居民雇員工資中漏扣的魁北克稅款,但可提出法定抗辯;不得在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之後作出評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魁北克責任規定)。登記及魁北克銷售稅(QST)請參閱從其他省份到魁北克經營業務。
我們仍須維持美國工資核算嗎?
是,若雇員為美國公民或居民。美國所得稅預扣一般須繼續,除非外國法律要求對該筆工資預扣稅。RC473 認證一般不影響美國預扣;加拿大強制預扣則可能改變美國預扣義務(IRS)。
我們須提交哪些憑證及公司稅表?
雇主須最遲於 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提交及發放所需的 T4 憑證,並提交 T4 匯總表。若截止日為週末或 CRA 認可的公眾假期,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CRA T4 指南)。已生效的認證雇主豁免規定要求雇主作出合理查詢,確認沒有理由相信合資格雇員的加拿大應稅收入,包括依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超過 C$10,000(法規第 200(1.1)(b) 條)。若須預扣 CPP 供款或 EI 保費,仍須申報 T4 憑證(RC473 表填表說明)。
雇主查詢加拿大收入時,須包括其他雇主支付的加拿大工資及其他第 I 部分收入,並保留雇員回覆。
持續辦理魁北克工資核算的雇主,須最遲於 次年 2 月最後一日 提交及發放所需的 RL-1 憑證,並提交匯總表;RC473 認證不豁免這些申報(RL-1 指南)。
認證不取消稅表申報義務: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公司,即使依稅收協定免稅,仍須提交 T2 稅表及 Schedule 91、Schedule 97(RC473 認證條件)。另請參閱加拿大服務費預扣稅。
施工人員的工作會形成加拿大常設機構嗎?
會。安裝工程若持續超過 12 個月,可能形成加拿大常設機構。在上述安裝工程規則的限制下,任何 12 個月期間 內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也可能形成服務常設機構:
- 為加拿大居民客戶,或工程服務於其加拿大常設機構的客戶,就同一或相關工程提供服務達 183 天。
- 一名人員在加拿大的停留天數達到上述天數,且該人員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佔企業該期間主動經營業務總收入超過 50%(第 V 條)。
若工資由加拿大常設機構負擔,或透過費用轉收由加拿大關聯企業支付或代其支付,可能失去短期停留豁免;按薪酬金額判定的豁免仍可能適用。合約及成本檢視請參閱美國企業拓展加拿大業務。
我們須保留哪些天數及其他記錄?
雇主須在每次付款時更新雇員資料(RC473 認證義務)。請收集:
- 雇員每個曆年的加拿大工作天數,以及每個相關滾動期間的停留天數,包括私人行程。
- 雇員在加拿大的工地及省份、出入境日期、加拿大薪酬及匯率換算。
- 雇員的稅收協定居民身份證明(護照或 NR301 表),以及加拿大免稅資格的計算資料。
- RC473 認證日期、R102-R 批准函及美國承保證明書。
- 加拿大工程合約、費用轉收、施工人員輪調記錄,以及為取得 T4 申報豁免而作出的加拿大收入查詢。
雇主須按要求在加拿大提供記錄。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假設雇員在稅收協定下為美國居民,受僱於美國,沒有其他加拿大行程或收入,且工資既非由加拿大居民支付或代其支付,也不由加拿大常設機構負擔。
Sturgeon County 的輪調延長
德州一家開關設備供應商派 3 名試運轉工程師及 2 名技術人員,到加拿大 Sturgeon County 資料中心工作 10 週。每人工作 50 天、停留 70 天,薪酬為 C$35,000。取得 RC473 認證後,70 天的停留天數符合測試,50 天的工作天數則不符合。雇主若在加拿大沒有營業場所,便不適用 CPP;否則可由美國承保取代。EI 取決於雇員本州的承保情況。每位雇員均須取得 T4 憑證,因為加拿大薪酬超過 C$10,000。
同年第二次輪調為期 8 週,增加 40 個工作天及 56 個停留天,合計分別為 90 天及 126 天。兩項測試均不符合,連第一次輪調的付款也受影響。雇主須立即通知 CRA,申請雇員免預扣,並在已審慎監察的情況下,申請先前薪酬的追溯寬免。除非 CRA 寬免涵蓋相關付款,否則須預扣。停留 126 天且符合工資條件,仍可能適用稅收協定豁免。
主管多次赴加拿大工作
一名主管每年到加拿大卡加利及安大略省共 60 天,其中工作 48 天,加拿大工作薪酬為 C$40,000。只有停留天數符合認證測試。即使各曆年停留天數較少,10 月至次年 3 月的行程仍可能在滾動期間內達到 90 天。
兩名工程師在魁北克進行設備試運轉
兩名工程師在加拿大魁北克為開關設備通電,為期 3 週:每人工作 15 天、停留 21 天,薪酬為 C$12,000。RC473 認證可免除聯邦預扣。若工程師向供應商的魁北克營業場所報到,雇主須預扣魁北克稅,除非另獲批准;亦須確認美國承保及 QPIP 適用資格。若供應商在魁北克沒有營業場所,一般不適用魁北克扣款。雇主須提交 T4 憑證及所需的 RL-1 憑證。
協調美國及加拿大兩地工資核算:
| 項目 | 美國工資核算 | 加拿大工資核算 |
|---|---|---|
| 所得稅 | 美國所得稅預扣一般繼續,除非外國要求預扣 | 加拿大首個工作日起須預扣;RC473 認證或 R102-R 可提供免預扣;符合魁北克營業場所條件時,魁北克須另行處理 |
| 養老金供款 | 在美國承保下,繼續繳納社會安全稅及 Medicare 醫療保險稅 | 確認並記錄加拿大 CPP 或魁北克 QPP 豁免 |
| 失業保險 | 美國公民為美國雇主在加拿大提供服務:豁免聯邦失業稅(FUTA);須核對州承保情況 | 加拿大 EI 取決於法定排除規定;魁北克 QPIP 須另行判斷 |
| 年終憑證 | 美國 W-2 表列入須申報的工資 | 加拿大 T4 憑證須申報,除非獲豁免;魁北克 RL-1 憑證須另行處理 |
| 公司稅表 | 美國公司的申報義務繼續適用 | 加拿大申報義務取決於業務活動及實體類型 |
參閱 W-2 表填表說明及 Publication 15 的境外服務表格。
您的情況不同?
- 輪調較長、涉及魁北克或漏扣款項:請攜帶合約、出入境記錄、工資資料及批准文件,進行跨境稅務檢視。工資服務另行報價;委託前請確認魁北克工資服務範圍。
- 雇員 T1/TP-1 稅表、退稅或美國稅收抵免:請參閱美國雇員赴加拿大工作。
- 聘用加拿大居民或永久遷居:請參閱跨境聘用雇員。
- 加拿大施工人員赴美國工地:請參閱派雇員赴美國工作。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CRA 非居民雇主認證須提前申請的時間 CRA 說明,RC473 表申請應至少在加拿大境內服務開始前這一時間送達 | 30 天 | CRA:非居民雇主認證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非居民雇員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數上限 在該日曆年內於加拿大工作的天數少於這個數字,是可選條件之一;同時須享受稅收協定免稅並為協定國居民 | 45 天 | CRA:非居民雇主認證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非居民雇員在加拿大停留的天數上限 包含給付日在內的任意 12 個月中,在加拿大停留天數少於這個數字,是工作天數測試以外的另一選項 | 在包含支付日在內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90 天 | CRA:非居民雇主認證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雇主認證所需的稅收協定居民成員比例 相關財政期間的合夥企業收入或損失中,至少須有此比例歸屬於稅收協定居民成員,或符合第 153(6) 條特別公司居民規則的公司。 | 90%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在工作所在國適用的受僱收入金額最高額 第 XV(2)(a) 條:在另一國受僱所得報酬,按該國貨幣計算不超過這一金額,並按日曆年適用(依據美國財政部對第五議定書的技術解釋);與另一項 183 天測試分開適用 | $1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2)(a)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受僱收入短期訪問的停留最長天數 第 XV(2)(b) 條還要求:報酬不是由工作所在國的居民雇主支付,也不是由該國的常設機構承擔 | 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累計 183 天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V 條 核對日期 |
| CRA 非居民雇主認證的有效期 CRA 批准後的最長認證有效期 | 兩個曆年 | CRA:非居民雇主認證 核對日期 |
| 申請 Regulation 102 豁免的所需時間 CRA 建議在加拿大境內受僱服務開始前或首次支付前,至少提前這一時間申請 | 30 天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非居民支付時,須預扣的稅額 核對日期 |
| 工資未扣稅罰款 應扣而未扣的 CPP、EI 或所得稅的比例 | 10% | CRA:雇主指南——工資扣繳及匯繳 核對日期 |
| 重複明知未扣稅的工資罰款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 20% | CRA:雇主指南——工資扣繳及匯繳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向董事追究責任的期間 依《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對未匯繳的聯邦源頭扣繳稅額啟動追繳程序的期間;須符合法定責任條件,並可提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抗辯 |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社會保障協定臨時派遣最長期間 第 V(2) 條:按一般派出國參保規則,採用預計派遣期間;較長期派遣須事先取得兩國共同同意 | 60 個月 | SSA:美加社會安全協定,第 V(2) 條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減少預扣申請須提前提出的時間 須在開始提供服務或首次付款之前寄出 TP-1016-V 表及佐證文件;由雇員或授權代表提出申請。 | 30 天 | Revenu Québec:TP-1016-V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魁北克省董事責任評稅期間 Revenu Québec 表示,董事可依合理注意及不知情提出抗辯,且永久離任後適用 2 年期限。此期限是評稅時效,並非完成追收已發出評稅通知所載稅款的期限。 |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 Revenu Québec:付款責任 核對日期 |
| T4 提交截止日期 T4 憑證須在此日期前交給雇員並提交 T4 申報表;該日適逢週末或法定假日時,適用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的規則 | 憑證所屬曆年之後二月的最後一天 | CRA:雇主指南——提交 T4 稅務憑證和匯總表 核對日期 |
| 經認證雇主適用 T4 申報例外的加拿大收入上限 經合理查證後,符合資格的雇主沒有理由相信,符合資格的雇員在付款曆年於加拿大賺取的應稅總收入(包括依稅收協定免稅的收入)超過此金額。若須扣除 CPP 或就業保險(EI)款項,仍須提交 T4 憑證。 | C$10,000 | 《所得稅規則》(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200 條 核對日期 |
| RL-1 憑證一般提交及發給雇員的截止日期 持續發薪的一般截止日期,包括 RL-1 匯總表。停止匯繳或營業可能使提交期限提前。 | 次年 2 月最後一日 | Revenu Québec:RL-1 提交指南,第 4.2 節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安裝工程常設機構期限 第 V(3) 條:安裝工程僅在持續超過此期間時才構成常設機構;V(9) 的服務規則受 V(3) 限制。 | 12 個月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服務常設機構計算期間 第 V(9) 條:任何此類期間均適用於 183 天的服務或個人停留測試;V(9)(a) 測試該期間內的主動經營總收入。 | 12 個月期間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V(9)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的天數門檻 在任意十二個月內,且另符合第 V(9)(a) 條的收入測試或第 (b) 項的同一或相關項目測試 | 183 天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V(9)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非居民雇主認證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3 條
- CRA:RC473 表
- CRA:RC473 表申請及填表說明
- CRA:R102-R 表
- CRA:IC75-6R2,非居民預扣規定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CRA:T4001 工資核算指南
-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法規》(Canada Pension Plan Regulations):第 22 條
- 《就業保險法規》(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第 7 條
- Revenu Québec:非魁北克居民
- Revenu Québec:TP-1016-V 表
- Revenu Québec:在魁北克沒有營業場所的雇主
- IRS:受僱於美國人士而在境外工作的人員
- CRA:RC4120,T4 指南
- 《所得稅規則》(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200 條
- CRA:判定就業所在省份
- CRA:非居民企業登記
- CRA:免預扣及認證申請的提交地點
- CRA:申請個人稅號
- SSA:加拿大社會保障協定
- SSA:美國與魁北克社會保障協定
- SSA:承保證明書
- IRS:Publication 15
- IRS:W-2 表及 W-3 表填表說明
- Revenu Québec:RL-1 申報指南
- Revenu Québec:須繳納 QPIP 保費的薪酬
- Revenu Québec:不適用 QPIP 的就業情況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7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7.1 條
- CRA:R102-R 表申請及填表說明
- Revenu Québec:雇主扣款及供款的適用條件
- Revenu Québec:雇主指南
- Revenu Québec:TP-1016-V 表申請及填表說明
- Revenu Québec:付款責任
- 安大略省:雇主健康稅
關於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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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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