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持有美国 401(k)、传统 IRA 或 Roth IRA 的加拿大居民
- 移居加拿大后考虑提款、转换为 Roth 或转入 RRSP 的人士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美国社会保障福利
- 外国税收抵免的详细计算
- 美国遗产税、州税和离境税的计算
- 其他美国雇主计划,适用同一税收协定原则的情况除外
资金留在 401(k) 或 IRA 内时,加拿大会征税吗?
加拿大通常不会每年对传统 IRA 内的收益征税。雇主 401(k) 也通常无需在当期缴纳加拿大税,但要看计划条款和雇主供款;没有雇主供款的计划可能需要另行分析。美国通常将传统 IRA 收益的税款递延至领取时。CRA:Roth IRA 税务解释,第 1.25–1.28 段;IRS:第 590-A 号刊物。
| 账户 | 资金留在账户内时的加拿大税务处理 |
|---|---|
| 符合美国税法第 408(a)、(b) 或 (h) 条的普通传统 IRA | 根据加拿大外国退休安排规则,账户收益无需每年计入收入。 |
| 雇主 401(k),包括指定 Roth 账户 | 若计划属于雇员福利计划,雇员通常无需每年将收益计入收入;应核查整个计划的条款和雇主供款。 |
| Roth IRA 账户 | 除非提交税收协定选择申请获得保护,否则加拿大通常每年对账户收益征税。 |
前两行并不表示以后的提款免税。SEP 或 SIMPLE IRA 需要单独判断其在加拿大的计划分类。若 401(k) 计划没有向任何雇员账户提供雇主供款(您自己的工资递延供款不算),可能需要按下文 Roth 选择申请的同样方式和期限提交申请,才能递延账户收益的加拿大税。CRA:养老金福利税务解释,第 3.43–3.45 段;CRA:Roth IRA 税务解释,第 1.24–1.28 段。
Roth IRA 在加拿大仍然免税吗?如何提交税收协定选择申请?
每个 Roth IRA 都要提交一次不可撤销的选择申请,才能递延未领取收益的加拿大税。另外,领取的款项只有在美国居民领取时也免税、且相应账户部分仍属于协定认可的养老金时,才在加拿大免税。未提交选择申请时,加拿大通常在收入产生时征税;具体结果取决于账户的法律形式。按美国规则,合格的 Roth IRA 提款须从首次向 Roth IRA 供款起经过五个税年,并在年满 59½ 岁、死亡、残疾或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时领取。取回普通供款也可能免税;提前领取收益可能应税。CRA:Roth IRA 税务解释,第 1.3–1.14 段;IRS:第 590-B 号刊物。
在成为加拿大居民当年的加拿大报税截止日前,签署并提交涵盖每个 Roth IRA 的选择申请信:通常为次年 4月30日;如果您或同住的配偶、同居伴侣在该年经营业务,则为 6月15日(《所得税法》第 150(1)(d) 款)。一封信可列出多个账户。信中应提供您的身份识别信息、受托人和账户资料、开户与成为居民的日期、成为居民之日和 2008 年 12月31日两者中较晚日期的账户余额、首次加拿大供款的金额和日期(如有),以及依据协定第十八条第 (7) 款作出的选择。按 CRA 选择申请说明所列地址,邮寄至 CRA 主管当局服务部门。保留副本和账户记录。若已过期限,请联系该部门询问迟交申请;是否接受并无保证。漏交申请或加拿大供款也可能影响外国资产申报。
在加拿大居民期间供款,包括从传统 IRA 或 401(k) 转换而来的金额,会使此后的收益失去协定保护。供款前的余额可能仍受保护。从另一个 Roth IRA 或 Roth 401(k) 转入的款项适用不同规则。CRA:Roth IRA 税务解释,第 1.12–1.20 段。
401(k) 和 IRA 提款在两国如何征税?
加拿大通常在收到传统 IRA 或税前 401(k) 款项时,按适用的加拿大规则和协定,对其中应税部分征税。美国也可能对美国来源款项征税。401(k) 可同时包含税前余额和指定 Roth 余额:合格的 Roth 401(k) 款项不计入美国收入,相应部分也在加拿大免税。美国的合格领取条件要求在该计划中经过五个税年,并在年满 59½ 岁、死亡或残疾时领取。传统 IRA 可能包含未获扣除的供款,401(k) 也可能包含税后金额,因此领取总额可能不同于应税金额。请保留税务成本记录。CRA:养老金福利税务解释,第 3.44 段;IRS:指定 Roth 账户。
对于非美国公民、也非美国税务居民的人,款项的美国来源认定和征税方式取决于领取性质。养老金的雇主供款部分按相关工作地点确定来源,收益部分则另有来源规则。归属于 1986 年之后在美国提供服务的养老金金额,其中与供款相关的部分属于有效关联收入,可能在美国税表上按累进税率征税,即使提款当年并未在美国工作。其他美国来源金额可能按应税款项总额预扣税款。IRS:第 519 号刊物,养老金及有效关联收入;IRS:第 515 号刊物,养老金来源认定。
美国公民和仍被视为美国居民的人,通常需要在美国和加拿大税表中同时申报领取款项。他们的申报和抵免规则不同于下文非居民预扣税规则;参见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
提款会预扣多少美国税?能退回一部分吗?
先确认您的美国税务身份:公民和美国税务居民适用美国人士规则;其他加拿大居民可能适用非居民规则。美国非居民应询问付款方,该款项是否属于协定规定的定期款项。符合条件且备齐证明的款项,其美国税可能以总额的 15% 为上限;一次性款项不适用这一上限。若无协定减免或其他例外,美国来源养老金收入的法定预扣税率为 30%。预扣税只是收税方式,最终税额可能不同。加美税收协定,第十八条第 (2) 款;IRS:第 515 号刊物。
| 款项与身份 | 美国预扣税的起点 |
|---|---|
| 向已提供证明、符合协定加拿大居民身份且不属于美国人士的人支付定期款项 | 协定税率上限可能为 15%。 |
| 向美国非居民支付一次性款项 | 美国来源应税部分可能适用 30%;定期款项的税率上限不适用。 |
| 与 1986 年之后在美国工作相关的款项 | 部分与供款相关的收入可能属于有效关联收入;预扣税和最终累进税额需要分别核查。 |
| 向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支付的款项 | 改为适用美国人士的预扣税和报税规则。 |
如果您是美国非居民,且款项不属于有效关联收入,应在领取前向付款方提交 W-8BEN 表,证明外国身份并申请适用的协定税率。对于有效关联部分,应询问付款方是否需要 W-8ECI 表。若美国预扣税过多,非居民可以提交 1040-NR 表申请退税,并附上 1042-S 表作为证明。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可能减轻符合条件的最终美国所得税,但上限取决于外国收入对应的加拿大税;不能仅凭预扣金额就将其作为最终税款申报。IRS:W-8BEN 表说明;IRS:1040-NR 表说明;CRA:外国税收抵免税务解释。抵免计算参见加拿大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需要缴纳美国提前提款税吗?
在年满 59½ 岁之前领取应税 IRA 或 401(k) 款项,可能须额外缴纳 10% 的美国税,除非符合例外。移居加拿大或将款项存入 RRSP 本身并不属于例外。死亡和残疾是例外的例子;其他例外在 IRA 与雇主计划之间有所不同。IRS:提前领取的例外。
Roth IRA 提款也可能使收益、或在各自五年期限内取出的应税转换和转入金额产生此税,即使相关本金不会再次作为收入征税。IRS:第 590-B 号刊物。
这项额外税不同于普通美国所得税。不要假定它可以获得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CRA 的抵免要求税款属于所得税或利润税,额外领取税的处理需要核查。CRA:外国税收抵免税务解释,第 1.5–1.7 段。
可以将 401(k) 或 IRA 转入 RRSP 吗?
部分应税一次性款项可以存入您自己的 RRSP,并依据第 60(j) 款获得加拿大扣除,而不占用普通 RRSP 扣除额度。这通常是间接转入:美国计划先付款给您,您再于领取当年或年末后 60 天内,将合资格金额存入 RRSP,并在加拿大税表上指定该转入。这样并不会使美国领取款项免税。《所得税法》第 60(j) 款;CRA:符合条件的 IRA 一次性款项。
| 一次性款项来源 | 加拿大的主要条件 |
|---|---|
| 传统 IRA 账户 | 只有归属于您、现任或前任配偶或同居伴侣供款的应税部分符合条件;定期款项,以及美国居民领取时免税的部分,应予排除。《所得税法》第 60.01 条。 |
| 401(k) 养老金 | 非定期应税养老金福利必须与您、现任或前任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工作有关,并且该工作人员在相关整个期间内均非加拿大居民。《所得税法》第 60(j)(i) 款。 |
| Roth IRA 账户 | 免税的 Roth 领取款项不属于符合条件的传统 IRA 应税一次性款项。CRA:养老金福利税务解释。 |
美国预扣税,以及可能产生的提前提款税,仍可适用。若预扣后现金不足以全额存入 RRSP,您需要用其他资金补足合资格总额。RRSP 扣除不会减少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上限计算中的美国收入,因此合资格最终美国税款仍可能抵减您其他收入产生的加拿大税;若其他收入很少,可利用的抵免也很少。申请一次性领取之前,请核查两国的税务结果。IRS:第 515 号刊物;《所得税法》第 4(3) 款;CRA:外国税收抵免税务解释。
住在加拿大时,将传统 IRA 转换为 Roth IRA 会怎样?
传统 IRA 转为 Roth 时,美国通常将传统 IRA 的美国应税金额计入转换当年的收入。即使资金直接在账户之间转移,加拿大通常也会计入该金额。转换同时构成 Roth IRA 的加拿大供款,使此后的收益失去协定保护。请联系 CRA 确认加拿大申报方式。IRS:第 590-A 号刊物;CRA:养老金福利税务解释,第 3.44 段;CRA:Roth IRA 税务解释,第 1.14 段。
正确完成的美国转换,可能使转换金额免于提前提款税;但被预扣或实际取出、未用于转换的金额,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应先核查拟议转换和各 Roth 账户转换前的余额。IRS:第 590-A 号刊物。
移居加拿大后还能继续供款吗?
美国工资和符合条件的自雇净收入可以支持 IRA 供款;租金、利息、股息、养老金,以及在美国税表中排除的收入,通常不能。其他美国资格规则仍适用。在加拿大居民期间向 Roth IRA 新供款,可能使此后的 Roth 收益失去协定保护,即使美国法律允许供款。符合美国资格本身,并不表示该供款可以在加拿大扣除。IRS:第 590-A 号刊物;CRA:Roth IRA 税务解释。
| 供款类型 | 需要核查的加拿大问题 |
|---|---|
| 传统 IRA 账户 | 美国允许扣除,并不自动意味着加拿大也允许扣除。 |
| Roth IRA 账户 | 成为加拿大居民后供款属于加拿大供款,会影响协定保护。 |
| 美国雇主 401(k) 计划 | 临时派驻或跨境工作可能适用协定减免,但须符合工作、计划和期限条件,并非自动适用。 |
第十八条第 (8) 和 (10) 款规定了继续向美国雇主计划供款的减免条件,包括工作地点和计划是否合资格。协定的合资格计划定义不包括没有雇主参与的个人安排。加美税收协定,第十八条第 (8)–(15) 款。
继承 IRA 或 401(k) 后怎么办?
继承美国 IRA 或 401(k) 后,应税领取款项仍可能同时产生美国和加拿大税。账户所有人死亡后领取的款项,通常无需缴纳美国提前提款税,但受益人规则可能要求领取:如果所有人在 2019 年之后死亡,许多非配偶受益人须在死亡年度之后第 10 年年末之前清空账户,部分情况还要求在此前每年领取。非配偶受益人不能将继承的 IRA 视为自己的账户;在世配偶的选择更多。IRS:第 590-B 号刊物;IRS:提前领取的例外。
不要假定继承款项符合加拿大 RRSP 转入扣除条件。仍须满足第 60 和 60.01 条的供款或工作经历条件,而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计划和与死者的关系。领取前应收集受益人指定文件、死亡日期、计划文件以及税务成本记录。《所得税法》第 60 条;第 60.01 条。
如何在加拿大税表上申报美国养老金或 IRA 提款?
以加元申报外国养老金总收入,不扣除美国预扣税。CRA 通常要求将外国养老金收入填在第 11500 行,而一次性款项可能应填在第 13000 行;IRA 领取和转换的申报方式应向 CRA 确认。协定免税部分可能可在第 25600 行扣除。CRA:第 11500 行。
按 CRA 指示,使用领取日汇率;定期款项可使用适当的年度平均汇率。保留美国 1099-R 或 1042-S 表、领取及预扣记录、IRA 税务成本文件、RRSP 收据以及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合资格的第 60(j) 款转入,应填写附表 7,在其第 24640 行(C 部分)列出转入以作指定,再于第 20800 行申请 RRSP 扣除。外国税收抵免需要另行计算。魁北克居民申请省级外国税收抵免时使用 TP-772-V 表。CRA:第 11500 行;CRA:第 20800 行;CRA:附表 7;魁北克税务局:TP-772-V。
美国社会保障适用不同的协定规则;参见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
举例说明
仅作示例;除另有注明,所有金额均为美元。假设一名在美国税务上属于非居民的加拿大居民,收到 US$100,000 的非定期传统 IRA 款项。假设款项全额应税,符合加拿大 RRSP 转入扣除条件,并须预扣 30% 的美国税。付款方预扣 US$30,000,因此实际到账 US$70,000。此人在适用期限前,使用其他现金补足预扣部分,将相当于 US$100,000 的加元存入自己的 RRSP,并在加拿大税表上指定合资格转入。
加拿大扣除可以抵消计入收入的 IRA 款项,但不会退还 US$30,000。最终美国税款需另行计算。RRSP 扣除不会减少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上限中的美国收入,因此合资格最终美国税款可能抵减此人其他收入产生的加拿大税;若没有其他收入,可抵减的加拿大税很少。如果此人未满 59½ 岁,还必须核查美国提前提款税。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漏交 Roth 选择申请,或移居后作过供款:需要根据成为居民的日期和交易记录,还原账户在加拿大的税务处理。寻求跨境税务帮助。
- 计划领取一次性款项、转换 Roth 或从继承计划提款:在指示付款方之前,核查美国税、加拿大资格和所需现金。寻求跨境税务帮助。
- 正在移居加拿大:完整抵达事项清单参见从美国移居加拿大。
- 美国公民持有加拿大注册账户:参见美国税表上的加拿大注册账户。
- 准备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在选择退休账户交易之前,参见美国离境税。
- 需要计算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参见加拿大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美税收协定对定期养老金付款规定的来源国征税上限 第 XVIII(2)(a) 条:支付给另一国居民实益所有人、符合条件的定期养老金款项,按付款总额的这一比例计算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第 XVIII(2)(a) 条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美国来源养老金的法定预扣税率 没有协定减免或其他例外时,按第 3 章预扣;以应税的美国来源部分为基础 | 30% | IRS:第 515 号出版物,养老金、年金及赡养费 核对日期 |
| 美国退休账户提前提款的附加税 通常适用于 59½ 岁之前提款,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10% | IRS:退休专题——提前提款附加税的例外情况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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